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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强制缔约

发布时间:2021-03-03 23:03:20

① 历史的题目 望各位帮我解答解答

1.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内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容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2.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个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3.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有三点)
(1) 世贸组织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
(2)世贸组织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规范化
(3)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全球的福利水平

补充: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

② 绝对高分!解决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几个问题!高手来挑战下

6。目前会计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了近二十年的恢复重建和改革发展,行业监管、机构改制、协会管理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本行业未来蓬勃发展,向国际接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同业将全面冲击我国会计市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将面临历史性的挑战,同时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如何应对将是每一个从业人员必须慎重思索的。
只有认真审视我国CPA行业的现状,认清与国际同业的差距所在,深刻思索由此对我国CPA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积极应对,才能趋利避害,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及与国际同业差距
1、整体环境
1)执业环境差,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单兵深入而其他中介机构改革滞后。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一种,首先要受到经济鉴证类中介业整体环境的影响,该类中介业在我国的现状是资格林立,过多、过滥;一位注册会计师要面对十多项资格去考,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面对二十多项资格去申报,大量的精力用于应付考试和迎接检查上,没有时间扎扎实实学习些知识,认认真真研究点问题。虽然经过2000年的清理整顿,有一定改观,但并未真正解决问题。
不少政府部门直接兴办中介机构。这种局面的存在,造成很多问题:首先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中介机构的生命力在于其独立性,一旦这种独立性受到质疑,必然影响其权威性和责任意识,丧失权威性的中介机构难免有取悦市场的行为,最终使得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不规范;其次,形成依靠政府的授权垄断市场、分割市场的局面,缺少有效竞争,执业质量难以保证,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中介机构经济信息失真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揭露和治理。上述问题,严重制约着中介服务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如果不对这种情况及时加以整改和规范,必将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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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乏有效的信息需求者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起源和发展与现代企业制度及金融市场密切相关。而我国的现状是,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现代企业制度也尚未建立,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未引起人们的真正重视,中国注册会计师服务缺乏真正的有效需求者,难以形成有序竞争的会计市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起源和生存动因来自于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应主动要求接受审计;而我国的现状是政府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强制企业(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服务,企业管理当局作为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难免发生购买会计原则的事件。由此造成的另一弊端是,会计市场供大于求,缺乏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的生存空间。
中国入世后,会计市场面临的冲击主要来自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会计中介机构,他们有着数百年的发展历史,相关法律健全,执业环境规范,市场趋于成熟,这些都是我们难以比拟的。
2、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环境
1)规模小,业务单一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与国际相比,差距甚大,与国际"五大"相比,首先在规模上,两者相去太远。国际"五大"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有上百家成员所和数百家办事机构。例如:"普华永道"公司现已拥有10000余名合伙人和146000位专业人员,而在中国,年收入几千万人民币,拥有上百名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已为数寥寥了。 字串4
从业务范围来看,传统的审计和会计业务在国际五大业务中的比重越来越小。以97年为例,传统业务收入比例在五大中已降为31%-43%,管理咨询从23%-46%上升到36%-54%。并且法律、保险精算、ISO9000认证、网络信托鉴证等新型服务还在不断兴起。但在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仍以传统审计和会计业务为主,1998年,其他类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平均还不到8%。
2)市场定位模糊,服务意识匮乏
长期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依赖行政垄断获得业务,客户范围局限于行政指派的国有企业审计。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财政部门下属的事务所也相应形成了监督客户,而不是服务客户的观念作风。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行业的一种,其生存依据首先取决与其所能提供产品即服务的质量,缺乏起码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何来?
3)品牌意识不强
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客户是社会公众,它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服务社会,通过提高自己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来树立良好的品牌。而我国不少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操作,急功近利,执业行为缺乏社会责任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不佳。另外,由于对创立良好的"服务品牌"缺乏足够的认识或系统的方法,不少执业相对规范的事务所存在业务内容单一雷同的弱点,尚不具备竞争的品牌优势。而国际"五大"大多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十分良好的信誉,具有绝对的品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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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销手段落后
事务所的产品是综合性服务,在当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营销手段的优劣直接决定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而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营销手段单一,简单地把营销理解为产品推销,为了获取客户,不惜以降价,甚至丧失职业独立性来满足客户不当要求以迎合客户,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5)决策层主要由做财务出身的技术型人才组成,缺乏既熟悉本地市场,又对国际惯例有深刻理解,既有扎实的管理和服务营销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管理和服务营销实践经验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
6)注册会计师整体水平较低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服务意识淡薄、执业质量低下、缺乏国际及大规模企业执业经验。从人才方面看,五大能够从世界各地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加盟,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人员老化、人才流失的现象。
所有这些都说明,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无法和国际会计公司相提并论的。如果会计市场完全开放,国内会计服务业必将受到很大的冲击。因此,我们应坚持逐步放开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开放我国的会计市场。

二、WTO协定中涉及会计服务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WTO服务贸易理事会专业服务组(WPPS)的两份文件--《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或安排指南》、《关于会计服务业国内规章方面的守则》,这些规定和文件对会计市场开放提出了相关要求。在WTO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项服务部门国际化的综合性文件,其中会计服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制订规则,解决各国包括会计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对国际贸易和外国投资管制的障碍,保证外国、与外国合作的事务所和执业人士享受与东道国同行同等的权利,消除市场准入的歧视性壁垒,增强有关资格承认管理规则的透明度。加入WTO后,我国将承诺开放会计市场,全面允许国外的注册会计师根据高透明度的程序进入我国境内,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并承接业务。这对我国尚属幼稚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必将带来全面的冲击。 字串4

三、入世会给我国经济带来深远的影响,进而也将作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
1、一如入世将会冲击我国某些行业,同时也会给某些行业诸如纺织业、服装业、轻工业、和某些机电产品带来直接经济效益,我国在这些行业有较明显的比较优势,有希望增加在国际市场所占的出口配额。由此,产品市场的活跃必然带动资本市场及相关企业的发展,进而也促进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市场的发展。受冲击的行业将会实行破产、重组和必要的结构调整,而这些行为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这也会扩大会计市场的规模。
2、入世将为解决中国经济的深层次矛盾提供强大外力,一方面加大会计服务的需求量,另一方面也拓展了会计服务的范围。这种外力开始会以冲击、压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然后转变为巨大的推动力。我国经济改革中一直未能很好解决的深层矛盾,如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产业结构调整、投资体制更新、价格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矛盾将在入世强大外力的推动下加速得到治理。而我国大批企业的转制、重组、兼并、上市以及破产都离不开会计的中介服务。投资环境的改善又确保了外资的注入。最终,会增加会计服务的市场需求。

四、入世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机遇
1、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 字串8
加入WTO以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国内的会计机构将不可能享有特殊的政策保护。在国际中介机构的挑战下,国内会计机构不得不面向市场,面向客户,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开展市场营销,紧密围绕提高执业质量,强调自律管理机制,内部质量控制,业务培训,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健全和完美,使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步入"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良性运行轨道,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2、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国际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
我国会计市场开放后,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内开展业务。那时,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既存在业务上的竞争,也存在大型审计等业务方面的合作。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足不出户地学习国外会计中介机构成熟的管理经验,加快自身的改革与发展。
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某些方面发展程度低,技术手段落后,服务种类老化,需要向外国会计同行学习、借鉴,提升技术水平,调整更新服务结构,并在更为广泛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自身。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国内会计市场的竞争是低水平低层次的竞争,国外会计公司的进入,不但能提高竞争层次,而且国内会计行业通过直接的市场交手也会降低向外国同行学习的成本。
3、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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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要求成员国允许外方进入会计服务业的各个领域,这必然促使管理当局批准本国的会计中介机构也可以进入相关领域开拓新业务,向外国会计机构竞争,这使我国会计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学到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也被迫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此外,加入WTO所获得的最惠国待遇有利于会计中介机构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发展会计业务,提高本身实力。
4、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加入WTO以后,大量的国外会计中介机构涌入我国,他们的优势在于:为审计提供了全球的保险,审计或会计问题可以在全球得到解答,对职业道德有明确的指南,有严密的质量控制标准,有训练有素的员工,所有这些都会促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些方面的学习与建设,会计信息质量由此逐步得到提高

五、入世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冲击
1、强占国内的市场份额
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渐取消对国际会计机构在业务、机构数量、国外从业人员、规模等方面的限制,使其享有与国内会计机构同等的竞争机会和权利。到那时,国际会计机构凭借其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先进的审计技术、强大的国际背景和为客户提供的便利优质的服务,将会争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份额。
2、增加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风险 字串6
加入WTO后,国际经济活动的竞争加剧,企业会计工作面临的风险加大,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由于国际会计机构进军中国会计市场,将导致国内会计机构中的一部分客户流失,从而导致那些规模小,业务单一,防风险能力差的会计中介机构的流动资金周转失灵,最后引发了这些会计机构的破产。与此同时,跨国的会计中介业务要比单纯的国内业务风险大得多,这更加剧了国内会计中介机构的审计风险。
3、面临人才流失的压力
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竞争的主要手段一是高薪,二是提供发展的机遇。加入WTO后,国际会计机构将以高薪、出国培训的机会、优越的工作环境等条件与国内会计行业进行人才争夺战。

六、对策
1、充分、合理利用GATS中的"保障条款"、"例外条款"、和"安全条款",为会计市场的对外开放建立安全闸门。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什么都要"国际化",并不强调什么都搞"国际接轨",更不意味着废除国内法律法规。在GATS中,国内规章的透明度、规章的建立和完善是第一位的,国际化仅仅是倡议,并无强制性。对于会计服务来说,建立一套规范的、有效的国内规章是GATS所提倡的。"入世"以后,我国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加强对国内和境内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字串1
GATS中有一些象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四条("一般例外")和第十四条附则("安全例外")一类的条款,如果善加利用,也可以用来控制市场的开放程度,形成对外开放的安全闸门。
"紧急保障条款"通常是在达成具体承诺后发生了未能预见的变化,以致某项服务的进口规模剧增,从而对国内相同服务及其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由此威胁时启用。这意味着可以重新实施限制和禁止,但必须对所有缔约方实施,不得加以选择。对于国内外发展悬殊的行业来说,这一条款是非常有用的。我国会计服务业与国外差距大,启用该条款,可以作为保护手段之一,如果举证方面不存在太大困难的话。
出于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行为或从国家安全出发,GATS还允许各缔约方采取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在缔约方之间不构成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不构成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就认为有效。这也就是"例外条款"和"安全条款"。对于会计服务来说,要启用该条款,理由可能主要来自安全方面的考虑。这是因为,就会计服务的性质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接触到个人、企业甚至国家的秘密。一个事务所既有审计鉴证业务,又有咨询业务,如果两种业务之间缺乏有效的"隔离"制度,很有可能在这方面出现问题。 字串9
2、建立一套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会计、审计法规制度
加入WTO以后,我们要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和引进国际先进审计技术,加快与国际审计惯例接轨的速度,提高中国审计准则制定工作的质量,从而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增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首先、根据WTO协定的原则要求,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在加入WTO之前,对所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改和补充,清理存在贸易壁垒倾向的规章制度,针对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灵活性,对市场准入等方面作出长期的、周全的、战略性的计划和安排。并借以规范市场运营,提高执业质量。
3、服务领域多样化,对客户的服务全方位化
事务所发展管理咨询等业务,可以规避市场风险、诉讼风险,因为在我国,会计市场的竞争和诉讼集中在传统会计审计领域,业务单一,竞争激烈,市场风险很大。此外管理咨询也可作为事务所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熟悉中国国情,这是国外同业无法相比的,利用这一优势,发展管理咨询等业务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提供的服务范围很窄,而客户的服务需求很多,纳税筹划、财务人员培训、设置财务制度等等,这些服务需求都未得到有效满足。事务所的客户相对固定,对他们的经营、财务优缺点比较熟悉,向他们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很受他们的欢迎,借此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增加业务收入来源。 字串3
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走规模经营之路
五大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归功于无数次的合并。由于美国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增大,对审计等业务需求量随之增加。为扩充实力,合并是会计公司满足市场服务需求量最有效的办法。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中,大公司不仅拥有了客户所在地的分公司,也获得了熟知当地业务惯例的有经验的职员。而新设合并则使得五大进一步成为全球会计师职业界的超级巨人
通过合并可以降低竞争程度,并可通过节约管理费用、协调经营,促进执业效率的提高,合并也可以使事务所上规模、实现所内的专业化分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满足客户多方位的需求。事务所规模上不去,在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专业标准制定、吸引优秀人才等方面会受到极大限制,更谈不上与国际会计公司的竞争。为此,应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上规模。事务所上规模,既可实现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分工,降低经营成本,又能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还可以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收集、整理、分析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整个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因而,走规模经营之路,发展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壮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力,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的必由之路。 字串6
5、我国会计中介机构的观念和机制转换的步伐
首先,会计中介机构必须明确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目标。通过机构改革和制度建设,把生存与发展的目标分解到每一个机构与每一个中介执业人员,使他们认识到会计中介的信誉、职业道德、规避审计风险对会计中介机构生存的意义。其次,改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才管理机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按自己的发展目标跨地区、跨国界招聘优秀人才和引进国际会计人才,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才的自由流动。
6、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行业弄虚作假行为
应建立与稽查特派员总署、证监会、审计署等部门的连手监管方式,对弄虚作假者予以严惩;逐步建立事务所执业报备制度,利用行业信息网络,对事务所执业情况实施监管;加强各级协会监管机构建设,组建强有力的日常监管队伍;严肃监管法制,修订完善现行的年检办法和制度,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对行业质量实行监督,最终形成严密的政府、行业、社会监督网络。
7、加快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先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脱钩改制,因此,在承接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方面,面对许多仍拥有挂靠单位的其他中介机构,在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平等地位,给事务所脱钩后的生存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步伐和力度,通过清理整顿,依法规范中介市场的资格认定,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创造更为良好的执业环境。 字串3
8、大力培养和造就复合型、国际型会计审计人才
首先,办好注册会计师专业的高等教育。目前,我国已有23所高校举办了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有望有计划地培养和造就出大批中国的博士生、硕士生,以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并为参与国际竞争输送新鲜血液。其次,全面启动再教育工程,加强对现职人员的后续教育。不断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证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等配套措施。
此外,尽可能改革各高校会计专业基础教育的传统模式,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结构,在搞好知识教育的同时,应注重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使之成为能适应未来国际会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国际型会计审计人才。

七、总之,只要我们善于运用WTO中的有关协议,建立、健全会计、审计法规,规范市场运营,不拘一格造就人才,把握机遇,直面挑战,入世必将会把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推向前进。

参考资料:
1.幸强、邓菁晖:《加入WTO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考验及其对策》《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9
2.陈永宏:《浅谈当前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矛盾与对策》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3
3、胡奕明:《WTO与我国会计市场的开放》《会计研究》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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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爽:《WTO于中国会计市场的改革开放》

其他的你再自己好好想想吧

③ 哪有金融法有关的案例

案例1:“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银行储蓄服务承诺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绍 〕

1996 年 7 月 6 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储蓄存款。 8 月 12 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数收缴了赃款。同年 12 月 3 日,陈某才从该银行取出了一笔存款。陈某认为,由于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误取款长达 100 多天,按照该银行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银行应当赔偿其延误期间的损失。诉讼中,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该银行也以实际行动赢得了较好的信誉。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银行储蓄服务承诺问题。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是银行对储户提出的质量、信用保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与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不同,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是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是能够被储户接受的要约,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单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体现储户的意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潜在条件是:(1)承诺对象须是在本银行或银行系统进行储蓄等业务的所有储户; ( 2 )耽误储户存取活动的事由是银行主观原因引起的,比如储蓄人员技术不娴熟、内部计算机出现人为故障等; ( 3 )只要耽误事由发生,不管储户有无损失,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如果银行延误是出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围的停电、电脑病毒感染等,银行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由于该承诺是面向广大储户的,因此,凡是与该银行存在储蓄关系的储户,都有可能因为延误支取而获取赔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要约和承诺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经济组织向银行交付存款,银行出具存款单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按时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就是银行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的具体表现,应当视为银行与储户确立存款关系的要约内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 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作为银行要约的一部分.一旦向社会做出承诺以后,一般不得轻易改变,对储户和银行都具有约束力。银行必须格守承诺,如果随意撤回承诺.就等于变更了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关系的内容。

类似于“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社会承诺到处可见,如“童叟无欺”、“缺一罚十”、“不火不要钱”等,而真正对此叫劲的人却不多。本案中的陈某对银行承诺动了真格的,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对储户是否公平?

〔案惰介绍 〕

1997 年 4 月15日,韩某到一家储蓄所办理存款。记账员刘某初点认定存款现金为 5 000 元,在其填写完存折、存款凭条并且加盖名章后,将现金交予复核员章某。章某经复核认定为 4 900 元,比凭条少了 100 元,遂将现金由刘某转交韩某重点。韩某坚持现金数额为 5 000 元,并且记账员刘某初步复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诉讼中,银行以“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内部规章为准拒绝承担责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办理储蓄时的一项内都规章制度,即储蓄数额以复核数额作为标准的支取数额。如果初审与复核发生分歧.如数额不符、有假钞,初审要服从复核结果。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储蓄管理,防止戴减少储蓄风险。但是,该规定作为内部规章,只有对内效力,而没有对外效力。实际上,该规定不是约束储户与银行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因此,用它来对抗储户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我们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类似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也是运用了法理学分析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 》 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立法将诚实信用、公平、平等作为指导经济生活的重要准则。本案审理中银行提出的内部规定,完全违反了公平、平等原则。对储户而言,实质上是由银行单方面规定的类似于店堂告示的格式条款,其在性质上与“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告示是一样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 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法第 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 第 40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些规定说明,合同条款应当是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经济优势或社会地位强迫对方接受的行为规则。

具体到本案,记账员刘某初点认定韩某的存款数额为 5000 元,其实际上已经认定了韩某的存款数是正确的,章某的复核,实质上是在确认刘某工作的准确性而非确认韩某存款数额的准确性。从韩某将款交给刘某之时起,韩某就是在与银行发生法律关系。如果以章某的复核为准,对韩某而言,刘某就是多余的。换句话说,即使刘某清点有误,如果他不把款退还韩某重点,则表明银行已认可了韩某存款的准确性,倘若将款退还韩某重点,则表明银行对韩某的存款数额的准确隆不予认可。本案中,刘某初点后直接将款交由章某复核,储蓄风险已转移到银行内部,如果复核有误,责任只能在银行而不在储户。“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错误在于.它把储蓄风险非公平地负担给储户,按照(合同法 ) 规定,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非法行为”。对此行为,该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照规定,“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解释就应当是:储户将存款交给二人中的第一人清点时,若清点无误,即以初点为准。对银行而言,二人临柜,复核为准;对储户而言,二人临柜,“初点为准”。这种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有法律规定可循的。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银行除了要按 5 000 元给韩某办理储蓄存款外,还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点应当引起注意。韩某与银行的储蓄关系没有最终形成,原因在于银行因为遵循格式条款而延误了韩某的储蓄,责任在银行。 《合同法》 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万)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银行的行为即属于前述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对此给韩某造成的损失,是韩某因不能及时存款而发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其他费用。这一损失不能小视。

本案作为一典型案例,实际处理时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现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去处理依据更充分

3 .存单上大小写金额不符.银行如何兑付?

[ 案情介绍 ]

1997 年 3 月 4 日蒋某到某储蓄所存钱。他按要求填写 了一张定期储蓄存单凭条,内容是:户名,蒋某;存款数额, 3200 元;存款时间, 1997 年 3 月 4 日;存款期限, 1 年。储蓄所出纳员和复核员在蒋某写的凭条上加盖了名章,同时填写了定期存单交给蒋某。在填写存单时工作人员将人民币大写误写为‘叁万贰千元,小写为 3 200 元。 1998 年 3 月 4 日,蒋某到储蓄所取款,由于存单上大小写不一致,双方发生争执。储蓄所认为,存单虽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大小写不一致,但蒋某的原始存款凭条明确写明存款金额为 3 200 元,因此,储蓄所只能按 3 200 元本金来兑付存单。蒋某认为存单大小写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储蓄所工作人员马虎但不能因此推卸责任,工作人员应当为此失误承担责任。储户提出按存单大写金额兑付不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存单大小写金额不符时,银行如何兑付的问题存单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确立存储关系的重要依据。存单作为要式凭证,其数额、期限、操作码等反映了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状况,可视为二者间储蓄合同的关键组成部分。存单上大小写不一致,自然表明各方权利义务存在瑕疵。办案中,蒋某与储蓄所发生纠纷,就是由存单的文义不符导致的。国务院 1992 年 12 月 11 日发布、并于 1993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 5 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第 14 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储户的合法权利,银行在办理储户存款时,必须严格审查,谨慎办理,不得有多填或少填储户存款额的情况。本案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使储户存单上的大小写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声誉。那么,储蓄所到底按照哪一个数额来兑付呢?

1997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46 次会议通过的 《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 5 条第 3 项规定:“持有人在以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杭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本案中,蒋某与储蓄所都承认储蓄关系存在,只是对数额发生争议。因此,储蓄所就须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蒋某的储蓄本金为 3 200 元,而非 32 万元。

在法庭上,储蓄所提供了下列证据:蒋某存钱时填写的存款凭条、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大小写金额均是 3 200 元。另外,储蓄所还提供了蒋某 3 200 元本金的来源是其 1996 年存款到期后转存的,转存单上数额与存款凭条上的数额是一致的。蒋某也仅是承认存单上大小写数额不同,对其填写的存款凭条及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予以肯定。这样,现有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蒋某的存款数额为 3 200 元,储蓄所应当兑付的金额也应当是 3 200 元。另外,对造成此纠纷的储蓄员,应当予以内部处理,引以为鉴。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要求储蓄所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也是合理的。当然,倘若蒋某真能获得 32 万元的兑付款,其实际上就侵犯了储蓄所的合法权益,其多得的 288 万元及利息属于不当得利,依法还应当返回给储蓄所。

④ 国际社会第一个打击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是哪一年

1988年。

《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公约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

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4)金融机构强制缔约扩展阅读

洗钱犯罪行为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⑤ 政治经济学18题

D,因为劳动者创造出超过自身价值的那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即增值部分,而“一定点”就是劳动者创造自身价值的时间上限。

⑥ 逆向选择的案例

汽车保险业逆向选择
随着个人购买家庭轿车的数量逐渐增多,2011年开始,汽车保险业务增长得很快。可是由于车多路窄,新手又多,汽车交通事故比原来增加很多。这些购买了汽车保险的人由于有了保险,开起车了跟开坦克似的,横冲直撞,反正汽车坏了有保险公司负责修理。更有人经常酒后开车,把握不住;还有的是开车精力不集中,甚至打瞌睡。结果就是汽车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致使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不够赔付汽车修理公司的汽车修理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得高,出险率低,你进一步提高保险价格,干脆不买保险了。这种逆向选择效应的根源在于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尽管公司也知道,在它的顾客中有些肯定比其他人具有更低的风险,但它不能确切知道谁是风险低的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知道个人之间肯定存在差别,应该努力把他们划分为较好的和较差的风险类别,并征收不同的保险费。但是它做不到,因为它不能知道哪些人是高风险的,哪些人是低风险的。凡是那些积极买保险的人都是容易出险的人,因为他们容易出事故,所以常常渴望购买保险,以便出险之后有保险公司为他们付费。而出险概率较低的人则往往犹豫不决,如果保险价格提高了,反而会把他们首先拒之门外。这就是典型的逆向选择效应。提高保险价格导致那些事故倾向较小的人退出了保险市场,而高风险顾客比例的上升直接影响的是保险赔付的上升。 企业人力资源逆向选择
企业的逆向选择在现实中的直接表现形式是企业高质量人才的大批量流失,逆向选择的出现往往是不完全或局部的,不完全表现为,企业一方面流失大量的人才,同时也在不断地引进高质量的人才。人力资源的进入障碍不能并不象假设中那样很高。而是很低,这样从表面上掩盖了’企业人力资源逆向选择的黑洞。使其表现不完全。另外逆向选择的出现也不是以企业整体为目标,往往是在许多关键部门局部出现。尽管逆向选择的出现形式是不完全和局部的.但它的破坏力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企业的人力资源逆向选择表现是完全的,那么企业先是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最终走向破产、消亡。 人力资源逆向选择的规避
首先,企业要从自身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出发,根据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做出人力资源规划,使人力资源规划与企业整体战略相配套。既要面对现实,保持企业人力资源队伍的基本稳定,又要预见未来,对现有人员和今后录用人员提出更高的任职资格条件,促进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水平提高。不能迁就现有人力资源队伍状况,穷于应付,不做战略规划,或是制订规划缺乏长远目标和发展标准。其次,要坚持任人唯能、唯才是举的原则,坚持用人自主权,在用人问题上不讲人情,不拉关系,不搞平衡,按照企业编制的职务说明书中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招聘人员,安排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决不勉强接受,决不“因人设庙”。通过强化岗位绩效考核和竞争激励型薪酬管理,对绩效显着、潜能突出的员工应当大胆使用,破格提拔,对绩效差虽经培训督导仍无明显改进的人员实行“末位淘汰”,果断清退,对暂时不宜清退的人员,组织下岗培训,取消与岗位挂钩的薪酬待遇,培训后重新考核上岗。
再次,要树立人力资源的投资理念,改变人力资源的使用只是成本消耗而不是资本投入的错误观点,克服一味追求低成本不做成本效益比较的倾向,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建立人力资源会计模型,对人员招聘、岗位培训、工作调配和薪酬待遇等重点环节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分析,在薪酬福利制度设计和管理上消除平均主义倾向,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发挥薪酬福利的弹性杠杆作用,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形成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马太效应”,形成和促进潜能—绩效—薪酬—开发的良性循环。 网络交易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市场交易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研究产品质量信息的非对称性及其所造成的结果后,提出并引入信息经济学的。阿克洛夫所做的分析是对传统市场或者传统商务而言的。以下,本文力图对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情形又将如何作出探讨。
结论“柠檬”理论
阿克洛夫通过对美国旧车市场的分析于1970年发表了文章《“柠檬”市场:品质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得出了“柠檬”原理(“柠檬”来源于美国口语对“缺陷车”、“二手车”的经验称呼),并且开创了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理论。在旧车市场上,既定的卖者和关心旧车质量的买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买者不知道,在他不能确知所购车辆的内在质量的前提下,他愿意接受的价格只能是所有旧车价值按概率加权计算的一个平均值,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值来支付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值水平的卖者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进入市场。也就是说只有低质量旧汽车出售,而没有高质量的旧汽车交易,结果是低质量旧汽车将高质量旧汽车挤出交易市场。由此,阿克洛夫解释了为什么即使是只使用过一次的“新”汽车,在柠檬市场上也难以卖到好价钱——它是“逆向选择”的必然结果,即由于消费者所处的信息劣势而被迫做出的反向选择。这一过程不断持续,最后市场上只剩下损坏最严重的旧车,所有好一点的旧车都会从市场上消失。于是,市场上只剩下了劣质商品——“柠檬”。
“柠檬”原理对经济学的贡献在于,它揭示了许多传统市场都存在的信息的非对称现象,深化了我们对真实市场现象的了解。一个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买者和卖者之间有足够的共同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就有可能限制市场功能的发挥,引起市场交易的低效率,甚至会导致整个市场的失灵。
在传统市场上由于逆向选择导致了市场失灵或市场运行的低效率,使得市场参加者不得不借助各种各样可能的方法或解决途径来提高市场效率,从而使得由于非对称信息而瘫痪的市场能够重新运转起来。在传统市场上解决“柠檬”问题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根据商品的开价来推测商品的质量
因为“柠檬”原理告诉我们,在非对称信息环境中,商品质量依赖于价格,也就是说高价格意味着高质量。或者更进一步地讲,我们可以将价格作为传递和判断质量高低的信号,这也是市场参加者以价格判断商品质量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②制造与传播信号(signaling)
制造与传播信号是最为重要和最为常用的手段,主要通过品牌、广告或者向客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保修、退回等办法,来使消费者把他的产品与“柠檬”区别开,以相信它的产品是高质量的。
③中介。中介利用它的专业知识为买方提供信息,通过它来“撮合”买卖双方,比如券商、经纪人等,当然中介所获收益取决于它提供信息的质量。
④政府、消费者协会等建立的质量合格标准。通过这个标准来保证产品的质量。
⑤搜寻(seeking)。这种方法就是消费者通过自身进行信息搜寻来改变其所处逆向选择地位,比如走访、调查、函寻等。

⑦ 急求《国际法》

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
1 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 居民。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联系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 领土。领土由领陆 包括领水的底土 、领水 包括内水和领海 和领空组成。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所有人,不分性别、种族、肤色、宗教、语言、国籍、社会出身,等等,都有权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权利,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享有这些权利;在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国际人权法禁止种族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施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缔约国有义务予以惩罚。人权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
四、海洋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习惯海洋法规则进行了全面编纂,并有很大发展。现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领海,是沿海国主权之下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12海里。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辖权。外国所有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事先得到批准。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200海里。是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其中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其中的人工岛屿等设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大陆架,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350海里。窄大陆架国家大陆架宽度不到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公海,是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实行公海自由原则,所有国家在这里都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等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捕鱼自由已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项受船旗国管辖。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国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参与“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
五、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是分别调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确。
空气空间分为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和国家领土以外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前者称为领空,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后者称为公空,不属任何国家所有和管辖。同劫机行为作斗争是航空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劫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犯罪发生地国、犯罪份子所在地国均有管辖权。对劫机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外层空间是指领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间,包括所有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应为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关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领事及其机构的设立和派遗,外交代表和领事的等级,他们及其机构的特权和豁免,以及对接受国的义务的国际法。
使、领馆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悬挂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馆舍和档案、文件不可侵犯,自由通讯,免纳一切捐税等。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人身、寓所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等。使、领馆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七、条约法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必须遵守。缔约国有义务善意履行条约规定。
缔结条约,一般要经过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 存 批准书等程序,才能生效。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一条约时,有权在不违背条约的宗旨和原则的条件下,对条约的某一或某些条款提出保留。
八、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环境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危除废物污染的防治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但是,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会议通过的许多宣言、决议、宪章,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等,在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2 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3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4 国际合作原则; 5 资源共享共管原则; 6 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 7 禁止转移污染原则等。
九、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 自然人和法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十、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是关于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律,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正在形成之中。目前,被国际法认定为国际犯罪,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的罪行有:侵略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贩卖人口罪、劫持人质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贩卖毒品或精神药品罪、伪造货币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等。凡犯有这些罪行的个人都应承担个人责任。即使为侵略罪这样的国家行为,参与策划、准备、实行侵略的个人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十一、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某种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创设的各种机构,即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分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和观察员,他们各自享有与其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二、国际争议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要求各个国家使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各种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仲裁等。当一国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受到攻击的国家有单独的和集体的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使用武力时,应立即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
十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一国对另一国发动战争。但是,国际法承认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武力合法: 1 当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 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 3 殖民地人民为反对殖民统治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武装冲突法主要体现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体系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其他有关国际法原则宣言的文件,都将此原则列为各项原则之首。由此可见,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具体表现为:⑴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⑵对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法主体的侵犯和干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由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决定的。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在这一社会的法律秩序中,国家既然是彼此独立的主权者,相互之间就应该是平等者间的关系。因此,在国际法中,每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

根据旧金山会议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报告,主权平等应有四个要素: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主权平等的要素分为六项,其中除了重申上述四个要素外,还特别强调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和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

(二)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此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在世界人民反对侵略战争中 ,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所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从这一规定及其相关史料来看,“禁止武力”已成为一项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范,其含义不仅在原则上重申禁止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其他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不过,宪章同时又规定,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自卫及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郑重宣布,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是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并列为七项原则中的首位。宣言明确指出,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的行为,永远不应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此原则是从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二战后正式确立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
,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一战前,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有进行真正的权利。因为当时战争还可以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方式。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开始提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补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含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之后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和《联合国宪章》都进一步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废除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做了确认,其中《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国际义务。

国际实践反复证明:国际争端,不论是经济的、政治的,还是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就有可能发展为武装冲突,甚至引发国际战争。历史表明:国际争端只有通过和平解决,才能真正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以战争、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强制方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端,反而会激化有关国家之间的敌对情绪,而且有可能使争端扩大和升级,成为冲突和战争的导火线。因此,《联合国宪章》第33条还专门规定了一些和平方法,如谈判、调查、调停、和解、斡旋、仲裁、司法解决
、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强调:“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作为争端当事国,“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之它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这就意味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本身是强制性的,至于具体采用哪种和平方法,有关国家则可以任意选择,但必须用尽和平方法。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此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其含义是指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与外交事务
,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所谓“内政”,是一个具有广泛内容的概念,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务,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事务,即对外事务。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以及该管辖和在管辖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一国在本国境内的行为,可能并不违反其国内法,但是只要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就不能逃避国际责任和制裁;相反,一国在境外的行为,也可能是一国的内政,纯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虽然一系列国际文件未能详尽列举国家内政的范围,但是国际社会对不干涉内政原则都曾多次予以重申。继《联合国宪章》之后,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都重申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并且将其扩大适用于国家集团。《国际法原则宣言》认为不仅武装的威胁企图是一种干涉,而且“干预”也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不仅要进行谴责,而且要确认是违反国际法的,应负国际责任,这是对国际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在国际实践中,一国干涉他国内政的事件仍是时有发生,特别是某些强国,常常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对他国内政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涉
。可见如何确保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施行,仍是国际社会必须长期为之努力的一项艰巨任务。

(五)国际合作原则

国家间的合作由来已久,从近代开始,国家间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关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并且逐步向长期性合作发展。但在20世纪以前,国际合作仅是双边或地区性的,不是一般国际义务,更不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曾规定会员国必须“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但那时的合作主要是大国间为安排彼此间的利益或为应付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有限的政治合作。

二战后,国际合作迅速上升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上各方面彼此合作。《联合国宪章》明确地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为实现这一宗旨,宪章还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
。宪章的生效和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国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国际合作体制已初步形成。

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里也记载有国际合作的精神或条款,其中以《国际法原则宣言》最为重要。该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等方面的进步。

在国际合作原则的指导下,现代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第一,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外,区域性合作、集团化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平行发展;第二,合作的层次越来越多,除国家间的合作外,国际法还特别强调国家与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的义务;第三,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从过去的政治合作发展到现在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凡是现代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有程度不同的合作。

总之,尽管各国所处的地利位置不同,政治制度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都需要依法进行国际合作。只有国际社会成员真诚合作,建立和完善国际合作的法律制度,人类才能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相处,共同发展


(六)民族自决原则

此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最初是作为政治概念出现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中的
,而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则是由列宁在1916年《论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正式提出的。一战和十月革命后,这一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传播并获得一定的承认。二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确认。《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条约。

战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和决议,使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发展,其中最主要的有:1952年《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
》的决议、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

二战后50多年来,非殖民化已取得了伟大胜利,但是只要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仍然存在,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就仍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民族自决原则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自决”不再仅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体现在经济上。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是经济与发展方面的落后尚没有消除,政治上的真正独立还有待于经济上的发展。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将“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作为指导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使该原则又有了新的更加具体的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了,就应当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践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实含义。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此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而当其参加的国际协议与《联合国宪章》广大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是由“条约必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现在已被众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联合国宪章》、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82年《海洋法公约》等都强调了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另外,一些国际判例也认可和运用了这一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之所以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是由国际法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间的协议而形成的,国际法所规制的对象主要就是国家,依国际法建立的国际合作制度主要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运作的,国际社会缺乏国内社会那样具有强制管辖的司法机关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与执行。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忠实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但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不应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一般情况下,国际义务只有在依国家主权原则自愿承担的情况下才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的一切义务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必须是那些符合公认的国际法的义务,而不是奴役性的、侵略性的、由非法条约产生的义务。事实上,只要各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国家主权才能真正得到尊重。

总之,以上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的,在解释和实施上应相互关联,每一原则都应参酌其他原则解释,而不能将七项原则完全割裂开来地解释和运用。
具体请看:
http://www.hkepi.com/sinowaycn/writ/bigClassdeta.asp?typeid=11&bigclassid=38

⑧ 什么是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也就是指市场交易的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回己受益而对方受答损时,信息劣势的一方便难以顺利地做出买卖决策,于是价格便随之扭曲,并失去了平衡供求、促成交易的作用,进而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

道德风险通常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协定签订后,其中一方利用多于一方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

(8)金融机构强制缔约扩展阅读:

逆向选择基本含义:

1.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的运行可能是无效率的,因为在上述模型中,有买主愿出高价购买好车,市场——“看不见的手”并没有实现将好车从卖主手里转移到需要的买主手中。

2.这种“市场失灵”具有“逆向选择”的特征,即市场上只剩下次品,也就是形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⑨ 逆向选择是怎么回事求例子,具体的!拒绝复制答案!

按常规,降低商品的价格,该商品的需求量就会增加;提高商品的价格,该商品的供版给量就会增加权。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有时候,降低商品的价格,消费者也不会做出增加购买的选择,提高价格,生产者也不会增加供给的现象。所以,叫“逆向选择”。

说白了,就是希望或自以为会有更多人来选择的事情,实际上选择的人反倒少了。事与愿违。

举例来说。买了保险的人开车,因为买过保险,所以不小心,汽车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致使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不够赔付汽车修理公司的汽车修理费。保险公司认为,汽车保险业务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保险费收取得比较低,造成收入不抵支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是提高保费的额度。这一决策不仅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使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开始出现下降。这是始料不及的。实际上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具有风险的人,而收取较高保险价格会阻止具有较低风险的人购买保险。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得高,我的出险率低,你进一步提高保险价格,我干脆不买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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