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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互聯網等公共

發布時間:2021-06-22 13:13:37

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信息來源有哪些

1 .金復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制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② 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互聯網平台有哪些

條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範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並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託、金融租賃、票據貼現、副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冠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金融機構專用名稱,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稱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③ 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機構的區別和聯系

一、從功能視角分析
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不會隨時間和空間而改變,只有金融機構的形式和特徵才會發生改變,因此,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穩定。根據技術和環境的變化,從金融體系效率的提高和演變里可以蹄選出最有效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機構。因此,金融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發揮是比較兩者區別和聯系的重要參考。
(一)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
(1)清算與結算。具體來說,一是由於市場需求的存在,金融機構提供貨幣供應來作為大眾都能接受的支付工具;二是市場上所有的交易都由金融機構提供清算和結算。
(2)聚集和分配資源,即融資。金融體系可以為全社會的生產消費籌集資金,同時將全社會的所有資金重新排列組合合理分配。
(3)風險管理和分散風險。由於金融體系對風險管理和風險分散的重視,在金融交易中,風險被隔離分散,控制風險的成本被大大降低。
(二)互聯網金融的功能
(1)支付方面。雖然業內都看好互聯網金融良好的發展潛力,不過就目前而言,網路支付與傳統的支付方式相比還存在一些距離,還不能完全取而代之。原因有兩點,第一,互聯網金融不能創造貨幣。即便某些互聯網金融機構有部分的支付產生交易,對支付工具有一些改進,但只有少數客戶使用,接受程度狹窄,本質並沒有創造新的支付工具。第二,基於第一點所講,互聯網金融沒有創造新的支付工具,在所有交易中所使用還是傳統金融賬戶上的貨幣資金,因此,互聯網支付提高了傳統金融支付的廣度和寬度,只是對傳統支付進行了擴展和豐富。
(2)融資、風險管理和信息挖掘。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基本上依賴於搜集和處理各種信息,具體表現在於融資,風險管理和信息挖掘等方面。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信息挖掘包含三點內容:第一,各種金融信息可以通過微信、微博等網,絡平台宣傳,由此可以獲得到更多的金融信息;第二,搜索引擎的使用極大的提高了信息收集的效率,能對龐大的信息量進行高效的分類處理,根據客戶需要最短時間內達到用戶要求,有效蹄選可用信息;第三,對龐大的信息量具有高效飛速的處理模式。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在融資和風險管理方面,依靠信息處理模式的飛速高效,經營成本被有效降低,使得平常不能從銀行得到資金來源的企業也能得到金融服務,拓寬了金融服務的范圍。
這說明,就目前而言,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客戶群是小微企業和個人客戶,而這都是傳統銀行淡化的客戶群。從長遠來看,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將會向傳統金融的核心業務進軍,這種挑戰會越來越明顯。當然,在發展趨勢上還有很多不確定性因素,比如互聯網金融在不具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資金的來源問題,零星交易量能發展到什麼規模,能否對傳統金融巨頭形成實質性的威脅都還有待證實。從監管的立場來分析,互聯網金融交易會不會對現有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沖擊,能不能對目前的金融調控造成影響?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合理確定對互聯網金融採取的政策,對我國以後金融體系的發展有方向性的影響。
二、從機構視角分析
更傳統的觀點認為,要從金融機構的視角來研究金融體系的特性和功能,基於這個角度,現有的金融組織和市場活動主體都是固定的,這是歷史演進的結果,並有配套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假如說,基於功能視角分析的金融觀點將制度性因素弱化才能更深入的論證金融體系的長期發展歷史,那麼從機構視角來看,這種金融觀將現有的制度框架設為前提,更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更具有現實的研究意義。
從機構視角分析,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跟非銀行金融機構相比,有比較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貨幣創造功能
在信用貨幣體系裡,國家貨幣最重要的構成是各種存款,也就是商業銀行的負債,銀行等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受到非常嚴格的制度監管。關於銀行負債演變成貨幣的進程這一問題,各種學派觀點很多,但大都認可歷史的演變這一結論。因為銀行的信用體系比較完善,貨幣成為重要的代理支付工具,因此貨幣逐漸演變為普遍可接受的支付手段。
(二)部分准備金制度
在早期,儲戶將存款放在銀行,銀行履行保管義務,儲戶可以將本金取回。後來銀行家發現在儲戶存款取款的過程中,會有一定時期產生貨幣閑置,在此期間將沉澱貨幣出借可以取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因為人們存取習慣的不同,以及銀行支付體系的效率不同,估計大概有多少閑置資金可用於發放貸款,同時還要確保客戶提款的時間需要,是一個需要測算的問題。但是在法律層面上,銀行從只從事貨幣存取到發放貸款,銀行的業務的性質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
如今,各個國家的法律許可銀行存款和貸款業務同時運行,這使銀行成為一國最重要的融資機構,銀行將負債演化為信用貨幣的主要構成部分,通過信貸進行規模擴張,實現資產增值,越來越強化了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主要構成地位。
(三)現代中央銀行制度
流動性風險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一個潛在問題,曾引發歷史上很多次的金融危機,這是由於儲戶存取款時間的不固定,還有存款、貸款時間的不一致造成的。在初期階段,銀行如果出現流動性風險,主要是由市場自發解決危機。比如在美國聯邦儲備局成立之前,摩根大通曾在危機中起到過資金貸款人的角色,不過隨著金融系統規模的擴張,這種形式已經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必然要求中央銀行的介入。中央銀行發展到現在,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職責。中央銀行的介入降低了流動性危機的發生概率,加強了銀行業的穩定,使銀行成為普遍接受度更高的信用機構。
銀行具有創造貨幣的功能,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銀行可以通過信貸或其他中間業務獲得更高的貨幣存量。理論上說,只有基礎貨幣供應量和法定存款准備金才能影響貨幣供給,那麼在創造貨幣這一范疇,互聯網金融能否影響到銀行機構?在理論上是可以的,只要在社會交易中得到普遍應用,並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私人機構都可以創造貨幣。然而在現實中,所有國家都壟斷或控制貨幣發行權,互聯網金融能否具有創造貨幣的功能,還要取決於法律制度和政府監管的態度。

④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風險評估 需要幾個人

1 .金融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披露的信息;
2 .金融客戶經理版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權融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委託其他金融或中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搜索信息。
金融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應當事先確定本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⑤ 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哪些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內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容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⑥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⑦ 互聯網的金融監管需要堅持什麼監管

互聯網的金融監管需要堅持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

黨中央、國務院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非常重視,對出台支持發展、完善監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

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規范從業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就應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業界關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條件下,如何將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推進,引導、促進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為此,人民銀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7)金融機構互聯網等公共擴展閱讀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治化

1、依法運用監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基於防範金融風險、金融消費者保護、維護金融穩定等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監管機構應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創新監管手段。

2、有效運用司法機關的權能。訴訟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在新的立法沒有誕生之前,應充分發揮司法部門的權威性和能動性,在具體案例的審理中發現規則,通過司法解釋將現行法律規則應用於司法審判之中。

3、盡快實現互聯網金融的軟法治理。通常意義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律規范可以稱之為「硬法」。軟法」則是相對於該種特徵的硬法而言的,指那些結構未必完整、無需依靠國家強制保障實施也能產生規范實效的法律規范。

⑧ 互聯網企業與網路金融機構,有著什麼樣的關系

不少互聯網金融機構背景大致分為兩類,一是依託互聯網背景,另一個是依託金融背景。對於二者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各有什麼優劣勢,在當前的監管環境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主要取決於牌照、資金、場景三點,具有金融背景的機構在牌照和資金方面占據一定優勢,互聯網公司則在場景上占據優勢地位。

不過,互聯網公司雖然掌握了大量用戶數據,可以形成比較有價值的用戶畫像,但是這能否轉化為有效的風控模型用於互聯網金融業務中,還需要專業機構的評估與判斷。

⑨ 我國金融機構應該更加積極地推動什麼等互聯網金融創新

9月18日消息,經過李 克 強 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下發了《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加快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建設」,並在這一總體框架要求下,「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中心建設」。


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建設,《方案》具體規劃為:


完善創業投資引導機制,通過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技創新領域。結合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完善國有創投機構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國家稅制改革的總體方向與要求,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投資,研究探索相關稅收支持政策。支持「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大力推動優先股、資產證券化、私募債等產品創新。開展債券品種創新,支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雙創」孵化產業通過發行債券進行低成本融資。


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中心建設。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探索為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提供股權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支持科技創新創業。


這是在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整體框架下針對北京科技創新發展提出的頂層設計。早在2012年,多部委就發文將中關村建設為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並提出到2020年初步形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中關村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北京市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另一個頂層意見出現在2016年1月底,彼時北京市政府下發了《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實施意見》,提出「加大互聯網金融安全監管力度,加快建設安全風險防控平台,提高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風險防控能力。」實施意見將「互聯網+金融」列入了北京地區「互聯網+」實施重點領域的第一條。


實施意見要求全面提升互聯網金融服務能力和普惠水平,構建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擴大第三方支付、移動支付服務市場份額,穩妥推進個人對個人(P2P)小額借貸交易。鼓勵眾籌業務發展,打造股權眾籌中心。


實施意見顯示,「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推進工作,將由市金融局牽頭,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中關村管委會、市工商局、市網信辦負責。


從上述幾大方案來看,北京市將推動科技與產業、科技與金融、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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