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懂金融的幫幫忙,在線等!
中國金融機構的特點:
一、銀行產生和發展的主要過程及現代銀行體系建立的途徑
銀行是在商品生產和市場交易逐步發展的過程中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因而是經濟發展的產物。
在金屬貨幣出現以後,就出現了早期的金銀兌換、保管和匯兌業務,形成了早期的貨幣兌換商和錢在銀號等機構。如在歐洲的古希臘與古羅馬時期,就有了大量的金銀保管兌換與放貸的記載。但一直至漫長的中世紀結束前,這種錢庄業務一直停留在傳統的形式上。
二、銀行是一種特殊的企業,如何理解?
銀行是一種金融機構,也是一種企業。說它是企業,是因為它與一般的工商企業有共同之處。企業的共同特徵是: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具有一定的資金,獨立核算,並通過經營活動獲取利潤。銀行具有企業部門的一切特徵,它是實現資本循環周轉的一個必要環節。
與其他企業相比,銀行又具有一般企業所不具備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銀行的特殊利益。銀行的特殊利益大致可概括為兩個:①從行業特點得到的好處,即不需投入很多的自有資本即可進行經營活動,並可賺取可觀的收益。②從國家的干預以及與國家政權的密切關系中得到的好處。
2.銀行的特殊風險。銀行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特殊企業,它與客戶之間並非是一般的商品買賣關系,而是一種以借貸為核心的信用關系。這種關系在經營活動中表現為以信用為基礎,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即銀行以存款方式向公眾負債、以貸款方式為企業融資。銀行經營活動的這種特殊性,在激烈的競爭中產生特殊的風險:①信用風險,即借款人不能或不願意按期償還貸款而使銀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②來自資產與負債失衡的風險。③來自公眾信任的風險。④競爭的風險。
3.銀行的特殊作用。銀行的特殊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經濟發展在資金上的支配性作用。銀行經營的對象不是一般商品,而是一種特殊商品——貨幣資金。銀行的業務活動對貨幣資金在經濟部門之間的流動具有重要影響,進而影響國民經濟中各部門的發展。哪個部門能從銀行得到大量資金支持,哪個部門就有了發展優勢,反之,在競爭中就會處於不利境地。二是在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中發揮重要作用。國家通過銀行影響貨幣供給量、利率。貸款額度等經濟指標,進而實施對經濟的干預。
三、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金融體系的基本構成
與市場經濟制度相適應,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擁有一個規模龐大、分工精細、種類繁多的金融機構體系,包括銀行性金融機構與非銀行性金融機構兩大類。其中,銀行性金融機構居支配地位。
銀行性金融機構按照其各自在經濟中的功能可劃分為商業銀行、中央銀行、專業銀行三種類型的銀行。它們所構成的銀行體系通常被稱為現代銀行制度。商業銀行是辦理各種存款、放款和匯兌業務的銀行,且是唯一能接受活期存款的銀行。中央銀行是在商業銀行的基礎上發展形成的,是一國的金融管理機構,被稱為「發行的銀行」、「國家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專業銀行是集中經營指定范圍業務並提供專門性金融服務的銀行,包括:投資銀行、不動產抵押銀行、開發銀行、儲蓄銀行、進出口銀行等。現代銀行制度中,中央銀行處於核心地位,商業銀行居主導地位,其他專業銀行仍然有存在和發展的餘地。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其發展狀況是衡量一國金融體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木以吸收存款作為其主要資金來源,卻以某種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以某種特殊方式運用其資金,且從中獲取利潤。這類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消費信用機構、證券公司、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租賃公司等。
金融體系的分工與組成是在不斷變化的。長期以來大多數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中,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有較明確的業務分工,如美國、英國等國30年代後採用的分業經營模式,就是以長短期信用業務分離,一般銀行業與信託業務分離,與證券業務分離為特點。80年代以來,金融機構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被打破,各種金融機構的業務不斷交叉,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差異日趨縮小,綜合性經營與多元化發展的趨勢日益明顯。
五、本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機構的發展呈現的趨勢
本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機構獲得了迅猛的發展,呈現出以下發展趨勢:
首先,銀行在業務上不斷創新,並向綜合化方向發展。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工具等領域的創新更好地滿足顧客的需要;同時,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的結合促進銀行發展為;全能性商業銀行。其次,跨國銀行的建立使銀行的發展更趨國際化。各國銀行紛紛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成立跨國銀行,並從事國際銀行業務及開拓境外金融業務。第三,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重組資本結構和經營結構。國際清算銀行提出的這套國際金融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為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的銀行所遵守。第四,兼並成為現代商業銀行調整的一個有效手段。尤其是進入90年代以來,西方銀行業內部更是不斷重組,以期適應形勢的變化與要求。第五,銀行性金融機構與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正不斷融合,形成更為龐大的大型復合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被打破,各種金融機構的業務不斷交叉,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差異日趨縮小,形成多元化、綜合性經營的趨勢。
正確認識和把握西方國家金融機構的發展趨勢,還應分析這一趨勢的歷史背景與內在原因。
首先,70年代以來,經濟領域中,經濟自由主義在與國家干預主義的交戰中佔了上風。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各國政府為減少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更好地發揮市場對經濟的作用,開始放鬆金融管制。這使得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日益加劇。激烈的競爭促使了許多新事物的產生:銀行不斷進行金融創新,並提供全方位服務吸引客戶;銀行業通過兼並帶來優勢互補,拓展業務領域,爭取廣泛客戶;分業經營向多元化、綜合性經營過渡。第二,新技術的出現,特別是電子通訊、信息處理、計算機廣泛應用於金融業,為金融創新以及跨國銀行的跨地區經營提供了支持。第三,隨著各國金融市場聯系日趨密切,各國銀行業運作規則的接軌、銀行業經營的監管、國際金融市場風險的防範問題也逐步提到議事日程。因此,產生了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金融組織進行國際間協調與管理。
可見,上述發展趨勢有其客觀必然性。它促進了世界金融業的融合與發展,促進了國際間資金的流動,利於銀行提高經營效率,但同時也對金融風險的防範、國際銀行業的有效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我國作為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應借鑒西方國家金融機構的發展趨勢,深化金融機構改革,提高銀行業競爭實力,推動我國金融國際化的進程。
六、我國的金融體系經歷了哪些調整與改革?從其演變過程中,如何理解社會經濟條件對金融機構體系形成的影響?
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是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格局。這一體系的形成,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
1.改革開放前的「大一統」模式下的金融體系。這是一種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辦法為主的單一的國家銀行體系。其特點是:①在銀行設置上,全國只有中國人民銀行一家辦理全部銀行業務,下設眾多分支機構,遍布全國,統攬一切銀行信用。②人民銀行集貨幣發行和信貸業務於一身,既執行中央銀行職能,又兼辦普通銀行的信貸業務。
2.1979一1982年的金融機構體系。打破長期存在的人民銀行~家金融機構的格局,恢復和建立了獨立經營的專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與人民銀行一起構成了多元化銀行體系。
3.1983~1993年的金融機構體系。1983年起在金融機構方面進行了如下改革: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專設中國工商銀行,承辦原來人民銀行負責的信貸及城鎮儲蓄業務;增設交通銀行等綜合性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等區域性銀行;設立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國際金融機構在加強國際合作,發展世界經濟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表現在:①提供短期資金,緩解國際收支逆差,這在定程度上緩和了國際支付危機。③提供長期建設資金,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③調節國際清償能力,應付世界經濟發展的需要。④穩定匯率,促進世界貿易增長。
當然,目前的國際性金融機構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貸款條件比較嚴格,貸款利率不斷提高,加重發展中國家的支付困難。一些國際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附加條件,干預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發展規劃。
隨著國際性金融機構的不斷改革與完善,它們在國際經濟和國際金融領域中將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國外金融機構特點:
同國外投資銀行數百年的發展相比較,中國的投資銀行業只有短短的十幾年的歷史。兩者相比,從發展歷程、組織結構、發展狀況、資本規模等各個方面來講都有著不同之處。現在中國的投資銀行業還處於十分不成熟的階段,無論從業務質量、數量、人員素質、業務創新能力,還是抗風險能力等許多方面都根本無法同國際大型投資銀行相提並論,另外,由於中國資本市場發展歷史很短,有關投資銀行業的法律環境和制度環境也都正處於有待完善的階段。
國際投資銀行發展歷程的特點
經歷了數百年發展的國際投資銀行,現在已經十分成熟,尤其是美國的投資銀行發展模式,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發展投資銀行的通用模式。國際投資銀行發展有著鮮明的特點。
2.1 政府引導、法制建設在投資銀行的發展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縱觀歐美投資銀行的發展史,投資銀行方面的立法直接影響了投資銀行的業務創新和組織結構變遷,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使投資銀行能夠多次度過難關。以美國為例,國會於1933年通過的《證券法》、《格拉斯--斯蒂格爾法》,1934年頒布了《證券交易法》,這一系列立法對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強化了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了證券發行方式,促進了二級市場的規范化。。其中《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在投資銀行界立法方面具有跨時代的意義,他規定了投資銀行分業經營的模式,帶來了美國銀行業歷史上最的革命,挽救了在1929——1933年大危機瀕臨滅亡的美國投資銀行,造就了新一代美國投資銀行群體。可以肯定的說,如果沒有《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就不會又投資銀行業今天的輝煌。1975年美國取消了證券經紀固定傭金制度,競爭導致傭金收入大幅減少,投資銀行被迫大力開展其他創新業務,政府的引導再次誘發了投資銀行業業務創新革命,利率期貨、利率期權、資產證券化等金融產品得到迅速發展。為投資銀行抵禦市場不確定性沖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80年代美國頒布了《存款機構放鬆管制機構法》、《金融機構重組、復興和強化法》,實施了「證券交易委員會415條款」(SEC Rule 415)。放鬆了對市場和機構的管制,美國投資銀行業重新走向混業;增強了美國投資銀行的國際競爭力,大批投資銀行機構整合,出現了摩根斯坦利添惠,花旗-旅行者集團等超級投資銀行。其實,不僅僅在美國,歐洲、日本、東亞各國的投資銀行發展過程都包含了法律和政府制度的支持,法律環境的建設對投資銀行的發展來講是至觀重要的,沒有完善法律體系和制度基礎的投資銀行體系一定是漏洞百出的,從巴林銀行的倒閉我們就可見一般。
2.2資本規模化、服務專業化、業務多樣化是投資銀行發展的主線
在投資銀行發展的初始階段,由於是混業經營,很少有投資銀行考慮資本的風險;投資銀行業務也大多數集中在證券承銷和證券交易上,很少有創新業務出現;但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投資銀行業的競爭加劇,加上各國法律環境和政策環境的變革,國際資本市場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1975年,美國率先進行了證券交易所改革。隨後,英國和日本也分別推行了被稱為「金融大爆炸」的金融體制改革,自由化成為投資銀行業發展的主題。交易手續費自由化、行業進入自由化、資本交易自由化成為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潮流。
證券改革和自由化大大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同時,作為證券市場最重要的中介機構,投資銀行所面臨的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例如,雖然在1982—1996年美國標准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上升了6倍,但由於手續費的競爭,10年內英美兩國股票交易傭金下降了40%,債券交易傭金下降了25%--50%。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銀行開始不斷開發並拓展創新贏利業務以補貼其他業務,促進了證券業務多樣化的發展,根據對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會員1975—1996年收入結構變化的情況調查,20年間會員原有業務收入:手續費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由51%降至15%,承銷收入由14%降到9%。而新業務中:基金收入由1%上升到4%,資產運用由0%上升到4%,兼並收購、私募配售等證券關聯收入由2%上升至39%;創新業務在總收入中所佔的比例在大幅提高。
另一方面,競爭的加劇導致投資銀行的風險在進一步擴大,為了增加抗風險能力,各國的投資銀行都在不斷地增加資本規模,自1980年至今,美國9家大型投資銀行的資本增長了10倍以上。1980年美國投資銀行業的總資產為640億美元,1988年就達到4760億美元;競爭的加劇同樣引起了投資銀行服務的專業化進程,市場對優秀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分析師的需求日益增大,客戶對投資銀行的服務要求越來越專業,服務質量的高低已經成為投資銀行發展客戶和拓展業務的關鍵條件之一。投資銀行要降低經營風險,增大抗風險能力,就必需將擴充規模、提高服務質量和擴大業務范圍作為其發展的主線。
三 國際投資銀行的發展趨勢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後,國際投資銀行業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趨勢, 尤其過去三、五年,國際投資銀行的發展變化用日新月異、一日千里來描繪一點不為過。國際投資銀行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重新走向混業經營
1933年、1934年美國開始的分業管理的格局一直持續了五十多年。雖然《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頒布為美國投資銀行業的發展提供了穩定的法律基礎,但隨著國際投資銀行的快速發展,其缺點逐步顯現出來:投資銀行立足的證券市場充滿了風險,隨著金融工具的日益復雜,金融風險也相應增加。投資銀行在捕捉高贏利的同時,也面臨著高風險對其安全性的巨大挑戰。盡管投資銀行可以設計很多技術手段來規避風險,但從本質上講,投資銀行最缺乏的還是資本金;另外,人們開始對《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進行反思,20世紀80年代,美國對1929—1933的大危機進行了重新認識,認為當時銀行倒閉的罪魁禍首並非混也經營,而是貨幣供應減少和銀行資本充實率太低。另外,歐洲許多混業經營的投資銀行成功的經營也使《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權威性受到了挑戰。
在這種情況下,發達國家紛紛以立法的方式確認混業經營模式:1986年 英國實行「金融大爆炸」,在英國銀行業實行了自由化;1989年歐共體發布「第二號以行業務指令」,明確規定了歐共體內部實行全能銀行制度;在日本,1992年頒布的《金融制度修正法》,同樣也允許投資銀行的混業經營。
實際上,國際投資銀行界早已經開始了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過度。1986年,美國的高盛公司接受了日本的住友銀行9億美元的投資,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界線開始改變。後來JP.摩根開始申請先做高等級的投資債券,再做高收益債券,又申請做股票承銷。現在,JP.摩根已經與一般的綜合性的投資銀行沒有什麼區別。1996年所羅門兄弟公司收購了僅次於美林的零售商斯密司巴尼。而它自己又被美國旅行者保險集團收購,旅行者收購所羅門後,又與花旗銀行合並,現在花旗-旅行者集團是金融巨無霸。現在無論全球任何一個地方的消費者,走進花旗-旅行者集團,無論從銀行開戶、支票、信用卡、人壽保險、財產保險、股票發行、買賣債券、買共同基金,一攬子服務全提供,它的發展成為混業經營的一個很重要的標志。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止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使得美國混業經營模式也從法律上得以確認。2000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又正式批准大通曼哈頓銀行以352億美元的價格收購J.P.摩根投資銀行,從而合並成為當今美國規模最大的投資銀行,資產總額將達到6620億美元。如果大通曼哈頓銀行收購J.P.摩根投資銀行最終能夠成功,上述兩家華爾街上最知名的企業合並將成為真正的「金融超市」。
3.2規模化
現在國際市場是由為數不多的大型券商占據主導地位,它們構成了證券業的龍頭與支柱。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美國前十名投資銀行的資本額,由佔全行業的三分之一增長到三分之二,早在1990年,美國就已經有5家資本超過20億美圓的投資銀行,英、德、法、日等國的證券業亦是如此。如今的投資銀行資產規模更加龐大,國際上大的投資銀行資產規模普遍高達千億美元,權益資本也達到了幾十億、幾百億。特別是近年來金融業兼並重組不斷,更是造就了不少的金融巨無霸。表一是基於綜合資本評出的世界十大投資銀行的基本情況。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現在國際投資銀行的資本資產規模之大是驚人的。
3.3集中化
無論是原始的投資銀行,還是現代投資銀行,都經歷了一個由小到大、由弱變強、由分散到集中的發展過程。在日本,1949年有1152家證券公司,到1977年只剩下257家。美國的美林、摩根斯坦利、所羅門兄弟等超級投資銀行幾乎都是通過兼並聯合形成的。20世紀90年代以後,美國投資銀行兼並聯合呈加速之勢,規模也越來越龐大。1997年2月,摩根斯坦利與添惠公司合並,創造了一個總市值210億美元的特大型投資銀行;同年9月,旅行者集團收購所羅門兄弟公司,並與史密斯·邦尼公司合並成為僅次於美林、高盛、摩根斯坦利的華爾街第四大投資銀行;1998年4月,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合並,最近大通曼哈頓銀行以352億美元的價格收購J.P.摩根投資銀行,成為當今美國規模最大的投資銀行,資產總額達到6620億美元。西方投資銀行兼並聯合的直接後果是整個行業的高度集中。
3.4現代化
在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信息收集、甄別、處理、傳遞與利用的速度和能力正日益成為企業發展的決定性要素之一。與此相適應,為了謀求和建立未來強大的市場競爭能力,投資銀行管理和運營的信息化浪潮正悄然興起。另一方面,證券業是一個大量應用高科技信息技術的產業,隨著信息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投資銀行的技術裝備和服務手段也越來越現代化。其日益先進的交易系統和通信系統不僅使得證券的發行、交易等業務突破了營業部的時空界限而得以遠程實現,而且更加迅捷和准確。尤其是Internet的廣泛普及和電子商務的興起帶來了證券交易方式的巨大變革,網上交易成為現實,人們通過網際網路就可以實現股票行情的實時接收與交易。由於其高效、安全、方便以及低廉的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營運成本,網上交易在國外發展十分迅猛。
3.5業務多樣化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技術手段的進步、金融管制的放鬆、金融自由化的興起以及國際資本市場一體化的發展,西方投資銀行業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除傳統的證券承銷、經紀和自營業務以外,西方投資銀行還深入到並購重組、資產管理、投資咨詢、項目融資、風險投資、金融衍生工具等諸多領域,多種業務齊頭並進,異彩紛呈。 在80年代以前,承銷和經紀始終作為投資銀行最重要、利潤來源最多的部門,但作為傳統業務,其市場分割基本上已成定局,也就是說,這個領域的競爭彈性已經非常小。所以,90年代各投資銀行又得把開創新的業務領域作為自己生存和發展的突破口。這些業務為投資銀行在90年代賺取了遠遠超過傳統業務利潤的巨額利潤。表二和表三是美林和摩根斯坦利1997年的主要收入分布表。從表中可以看出,傭金、自營和承銷等傳統業務的收入只佔30%左右,而各種創新業務的收入已經超過50%。
3.6分工的專業化
國際投資銀行在逐漸走向規模化、業務經營多樣化的同時,不同的投資銀行在業務的主營方面仍然各有專攻。混業經營並不代表每一個投資銀行都必須經營所有的投資銀行業務,競爭的進一步激烈也使得各投資銀行必須找到自己的優勢業務,在此基礎上才能兼顧其他業務的發展。例如,佩韋伯在美國牢牢占據了私人客戶投資服務領域,所羅門兄弟公司在美國最知名是做政府債券、資產抵押債券,Ameritrade ,E-Trade和嘉信(Charles Schwab)在網上證券交易方面擁有優勢,而美林則成為最大的證券零售商。分工的專業化促進了投資銀行業服務水平的提高。
3.7全球化
在世界經濟高度一體化的今天,全球金融市場已經基本上連成了一個再不可簡單分割的整體。與此相適應,投資銀行已經徹底地跨越了地域和市場的限制,經營著越來越廣泛的國際業務,成為全球投資銀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世界各大投資銀行紛紛向海外擴張,紐約、倫敦、巴黎、東京、日內瓦等金融中心接納了大批國外投資銀行分支機構。到了20世紀90年代,投資銀行的國際化進程明顯加快,許多大投資銀行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國際投資銀行。它們的全球業務網路趨於完善,國際業務規模迅速膨脹,並且擁有大量國外資產。許多投資銀行都成立了管理國際業務的專門機構,如摩根斯坦利的財務、管理和運行部(Finance Administration and Operation Division),高盛的全球協調與管理委員會(The Global Compliance and Control Committee)等。也正是投資銀行國際業務的高額利潤支撐了大型國際投資銀行的迅猛發展。
『貳』 今天查農行網銀,前天突然多出510元,說是全行資金清算專屬行部轉的,交易摘要是住院二次
親,是不是有購買保險,保險報銷過來的。
或者是不是醫保自費之後的保險。你忘記了。
讓銀行幫助你查詢下錢的來源。
『叄』 假若我做一天2000元的R-001債券的逆回購除了0.02費用之外還有沒有其他費用及經手費
沒有其他費用及經手費。
深市的131810逆回購每手1000元,按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收取傭金,即每手0.01元的傭金費用,其他經手費是不收的,但是必須注意,有些證券公司對於深市的逆回購是有最低收費標準的,每筆委託最低收取0.1元的傭金,不足0.1元的按0.1元收取。
回購交易的規則是「一次交易,兩次結算」。當你做了逆回購借出資金後,到期資金就自動回到你的賬戶上,期間不用做任何操作。比如1日回購,當日晚上資金就顯示可用,但實際上是資金T+1日晚上返回到你的賬戶(我們在後面會對交易規則做深度分析)。
T+1日是指交易日期,故若周五做一日正回購,則下周一資金才可用,但實際上你仍然只獲得了一天的年化利率。
(3)二次清算當交易發生追加資金擴展閱讀:
操作技巧:
一家證券公司給出的做債券逆回購的基本收益原則是:月初價格高於1年期定存利率即時成交;月末7天價格觸及7%即時成交;低於2%不成交;除即時成交外操作時點選在10:30。
其一,年末、月末或市場資金吃緊時,下午的年化收益率往往比上午要高,而且一天比一天高,有時收益率還會突然飆升,如2011年末的最後一周就是如此,因此這時可以持幣等待高收益率出現後下單。
其二,在市場銀根稍微松動時,上午的年化收益率往往比下午要高,這時,如果當天沒有其他的投資計劃,可以趁早市收益率走高時下單。
其三,目前滬深交易所都有債券回購,一個是國債回購,一個是企業債回購,但收益率上會有差別,因此,在做回購的天數確定後,要根據自己的資金實力和收益率情況來做。
其四,打新股收益高時就不做逆回購。
其五,如果計劃資金超過一周時間不做其他投資,那麼,要計算一下連續做1日和做一個7日逆回購哪個收益更大、更方便。
其六,長假前一定要計算一下,購買其他投資產品和做債券逆回購哪個更有利。如2011年12月26日做7天逆回購,收益率是4.8%,這筆資金應在2012年1月1日到期回賬,但因遇元旦假期,交易所不結算,因此,這筆資金直到1月4日開市前才回到賬戶,但計算收益時只算7天而不會算9天。
『肆』 炒紙黃金有什麼規則拜託各位大神
不知道樓主玩什麼要炒紙黃金呢?是朋友介紹呢?還是單純自己感興趣。如果是前者,我建議你多和朋友溝通交流,你連怎麼炒都不知道,這樣入市實在是太危險了,除非你拿錢當數字那樣對待。 如果是後者,我倒覺得紙黃金不是很適合樓主。因為銀行雖然有人指導,但是沒辦法很詳細也不會很到位,畢竟人家身份和客戶數量擺在那裡呢。不會很關心小戶的。而這樣對樓主投資仍然是十分危險的。 樓主如果想炒金,不知道有沒有考慮過黃金延期,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業務,我目前在做。可以得到專人指導,而且手續費什麼的也比銀行低。樓主如果有興趣可以去網上查一下,並不是騙人的。我是上海大有黃金有限公司的,可以在上海黃金交易所網站上查到的。 我還是建議樓主不要炒倫敦金,並不是我做上海金我就說倫敦金不好,而是在我國,畢竟倫敦金是處於灰色地帶的,而且數額很大,資金也不是那麼安全。且需要及其專業的人士才有可能掙錢的。風險很大。樓主仔細研究下自然就知道了,並非我危言聳聽。 黃金延期交收業務簡稱AU(T+D) 以保證金方式進行買賣,交易者可以選擇合約交易日當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時引入延期補償費機制來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種期貨交易模式。這種交易模式能夠為產金與用金企業提供套期保值功能,還能夠滿足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並且投資成本小,市場流動性高;同時還為投資者提供了賣空機制,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交易平台,較宜適合投資理財。 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延期交易規則 一、黃金延期交收業務 以分期付款方式進行買賣,交易者可以選擇合約交易日當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時引入延期補償費機制來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種期貨交易模式。這種交易模式能夠為產金與用金企業提供套期保值功能,還能夠滿足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並且投資成本小,市場流動性高;同時還為投資者提供了賣空機制,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交易平台,較宜適合投資理財。 黃金現貨延期交收業務與黃金現貨業務主要區別: 1、在開盤前引入了集合競價過程; 2、交易過程中實行首付款制度; 3、在交易環節中,引入了持倉的概念; 4、交割環節引入了中立倉、延期補償費機制滿足交割需要,平抑供求矛盾; 5、日終結算,實行每日無負債制度。 集合競價制度 開盤集合競價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15分鍾內進行,其中前14分鍾為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鍾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開市時產生開盤價。 與普通的撮合成交原則不同,集合競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開盤集合競價中的為成交申報單自動參與開盤後的競價交易。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第一筆成交價按照交易所撮合原則產生,其中前一成交價為上一交易日收盤價。 首付款制度 1、在買賣報價過程中,不再凍結全額資金和實物,而是不分買賣方向,全部凍結報價金額7%的資金; 2、交易過程實行T+0,當天買入可以當天賣出; 3、所有交易品種共用一個資金賬戶與實物賬戶,這實現了不同交易品種之間資金與實物的共享。 報價 報價操作不僅僅是簡單的買報價與賣報價,還有一個開倉與平倉的選擇。因此,報價操作共有四種,對應不同的資金凍結與持倉增減。 1、買開倉 2、賣開倉 3、買平倉 4、賣平倉 持倉是未來要進行交割的一種權利義務。在現貨市場中沒有持倉概念,因為,一旦成交,馬上進行交割,資金與實物的所有權進行轉移。而在現貨延期交收業務中,不立即進行交割,因此持倉代表對相應資金與實物所有權進行轉移的一種權利義務。 多頭持倉:表示未來要付出全額資金,得到黃金實物。 空頭持倉:表示未來要付出黃金實物,得到資金。 開倉:意味著持倉的增加,資金的凍結。 平倉:意味著持倉的減少,資金的凍結。 交割 現貨延期交收業務沒有規定具體的交割時間,由買賣雙方自由申報。買賣雙方申報交割的數量一旦不相等,就要通過中立倉、延期補償機制來解決這種矛盾,從而順利實現現貨延期業務的交割功能。 延期補償費支付方向確定規則 根據市場情況,延期補償費可以為正、負或者為零。當市場出現供不應求(貨少了)的情況下,延期補償費為賣方付給買方。當市場供大於求(貨多了)時,延期補償費為買方付給賣方。當供求平衡時,延期補償費為零。 清算 為了有利於風險控制,每日進行結算。每日交易結束後,按照全部持倉計算應凍結的首付款。 根據當日結算價,計算持倉的全部盈虧,並發生實際的資金劃轉,盈利者可以提取利潤,虧損者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足資金。 違約處理 構成交割違約,由交易所扣除違約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7%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同時交收終止。 二、黃金現貨延期交收業務的交割程序 第一步:交割申報 每個交易日15:00-15:30為會員或客戶申報當日交收時間,申報內容為當日交收和約數量。系統實時公布認交、認收兩邊數量。 第二步:公布交收數量和延期補償費方向 15:30-15:31系統統計和公布交收雙方數量,延期補償費支付方向。 當交收申報數量相等時,不發生延期補償費的支付。 當交收申報數量不相等時,申報數量少的一方支付給申報數量多的一方延期補償費。 延期補償費率初期暫定為萬分之二。 第三步:中立倉申報 15:31-15:40為中立倉申報時間,即沒有被交易佔用的資金或實物的會員與客戶可以參與中立倉申報。 中立倉的申報實行部分凍結制度,按照交割方向,凍結7%的資金。 第四步:完成交收 當中立倉申報的交收數量小於或等於持有持倉合約或延期合約申報交方和收方數量的差,則全部中立倉都進入最後交收。申報交收合約按時間優先,當日交收最大化原則進行交收配對,完成實際交收。 如果中立倉申報的交收數量大於持有持倉合約或延期合約申報交方和收方數量的差,則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隊,確定進入最後交收階段的中立倉。申報交收合約按時間優先,當日交收最大化原則進行交收配對,完成實際交收。 第五步:反向中立倉 一旦申報的中立倉進入了交割階段,中立倉收到系統自動生成反向中立倉,其成交價按當日的結算價計算。反向中立倉生成免收手續費,這個反向中立倉可以選擇交割或平倉進行了結,選擇平倉收取萬分之六手續費。 三、黃金現貨延期交收業務的具體規定 交易品種 Au(T+D) 交易首付款 10% 交易單位 千克/手 報價單位 元/克 最小變動價位 0.01元/克 交易時間 9:00-11:30 13:30-15:30及夜市9:00-2:30 可交割條塊 1千克,3千克 可交割成色 99.95%以上 最小交割量 1千克 交易方式 自由報價,撮合成交 交割地點 任意指定倉庫存取 交割期 交割申請確定日 四、黃金現貨延期交收業務的風險管理措施 首付款制度 現貨延期交收交易的首付款比例為成交總額的7%.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建議會員依據客戶的信譽程度,按交易持倉總金額的7%~10%收取為佳)。 價格漲跌幅度限制制度 為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交易所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實行價格漲跌幅度限制制度[簡稱漲(跌)停板],延期交收交易所允許的每日交易價格最大波動幅度暫定為±5%,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當連續出現同方向的漲跌停板時,交易所將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限倉制度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最大交易數額。交易所對會員或客戶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定結果確定其最大交易限額。 會員的自營限倉數額分別由基本額度、信用額度和業務額度三部分組成;對於金融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由於其可以進行代理業務,因此對所有客戶持倉總額規定為代理業務額度;初期暫定為每個客戶的交易額度為1噸。 大戶報告制度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限倉額度的80%時,會員或者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會員報告。交易所根據監測系統分析市場風險,調整限倉額度。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會員或客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後調整會員或客戶的限倉額度。 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實行強行平倉: 1、未在規定時間內將追加的資金轉入交易所賬戶,清算準備金額小於零; 2、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3、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4、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交易舉例:以2009年6月3日AU(T+D)收盤價216.40元/克、一手1000克計算,資金總額需要216400元,如果保證金比例為10%,那麼客戶的資金成本需要21640元。也就是客戶拿出21640元就「買」到了216400元的黃金,當黃金價格在你的贏利方向上波動1元/克時(如果做多,黃金漲1元/克時;如果做空,黃金跌1元/克時),你的收益為1000元,相對你21640元的本金而言,投資收益率是4.62%。
『伍』 什麼是二次清算
二次清算:當企業因資不抵債宣告破產或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明顯障礙時,只能通過法院實施特別清算。特別清算也稱停止支付清算,是指企業因宣告破產或因財務狀況惡化被迫解散而引起的清算。此時企業往往負債累累,普通清算已無法進行。
法定清算按照企業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適用於各種性質的企業。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實行法定清算,因為作為綜合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只負有限責任,股東之間缺少信賴關系。
如果實行任意清算,股權人利益就不一定能得到保護。根據清算企業宣告解散、破產時的財務狀況不同,法定清算可分為兩類: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
結算是清償商務活動中債權債務的最終結果;清算是結清銀行間資金賬戶往來債權債務關系最終結果的一種過程。
(5)二次清算當交易發生追加資金擴展閱讀:
資產的重置成本是在現行條件下,按功能重新購置資產所需花費的成本。按重置成本來對資產進行估價,主要是確定其重置凈價,重置凈價是等於資產的重置全價減損耗,其中的資產重置全價等於在現有條件下重置全新同類資產所需耗費的成本,另一因素損耗則是綜合考慮了資產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所引起的各種貶值因素。
資產的收益能力。資產的收益能力是指資產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可能帶來的凈收益。按凈收益能力來對資產進行估價,實質是將資產的價值予以資本化,按資本市場的價值進行評估。
在企業清算財產的清理過程中,首先要清理企業的全部財產,列出財產清單;其次要嚴格審核有關債權人所提供的各種證明材料,以便從全部財產中剔除各種不宜作為清算財產的資產。
然後再檢查規定時期內企業對財產的處理是否合法,以便追回各種非法處理的財產;最後對所有可以計入清算財產的資產列出清單,以便對它們合理計價並適當處分。
『陸』 股東轉移,抽逃資金是否能追加為被告,公司清算未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第二條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第八條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條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條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柒』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所說的這個金融機構對於哪些情況是需要提前交易嗯交報告的你說的這個應該吧下面的這些情況都列舉出來好讓題友們幫你選擇
『捌』 實收資本94.8萬元,注冊資本79萬元,這兩個數相差不能低於20%,
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關系,要求兩者應該一致。但實際上,兩者的數額並非在每一時期都相等,只有當投資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規定繳足其認繳的出資額後,企業的實收資本才等於注冊資本。在投資者繳足出資額以後的生產經營過程中 ,企業還可能會增加資本 ,如,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使實收資本不等於注冊資本。但由於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實有資本相一致。因此,企業實有資本比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應持有驗資證明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我國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所以除了分期繳付出資,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應當一致。
但是:新公司法允許股東首次繳付注冊資本的20%,但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其餘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後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舉一個例子我注冊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15萬元,但是我可以首付20%即可成立,即三萬元,這就達到法定的兩個條件,一為20%,二為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限額(有限公司3萬,股份公司500萬) 。 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關系:依據新公司法第7條的規定,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將一並成為公司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必要內容,以便讓與公司發生交易的當事人看清公司的資金實力和股東對公司已經履行的出資情況。實收資本又與公司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安排有關,在兩年的期限內出資的到位安排越細,修訂營業執照的頻率也會越高,公司、驗資機構、工商機關就很麻煩,因此公司設立時股東們就應當根據所設公司的實際情況設計出資的期限安排,在首次出資到位足以使公司擁有足夠的營運資金後,可以安排在法定期限到來前繳付餘款是適當的。在公司的財務會計帳薄方面也需要作出必要的跟進調整,以准確記載公司股東的權益和資產負債關系.
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區別: 注冊資本是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注冊資本界定了投資者對企業承擔的最大償債責任;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即企業收到的各投資者根據合同、協議、章程規定實際交納的資本數額;投入資本是投資者作為資本實際投入到企業的資金數額(可能超出合同、協議、章程規定金額)。
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即構成企業的實收資本,也正好等於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注冊資本。
但並非在企業的所有時點上,注冊資本就一定等於會計帳面「實收資本」,還有其他例外情況如下:,
1、在企業可以採取分次到資時,企業的會計帳面「實收資本」≤注冊資本。
2.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可以分期注冊資本金到位,這樣的話,實收資本就小了。
實收資本可以同注冊資本不一致,注冊100萬,實際注入30萬就開業了,但當企業清算時,如果變買財產的收入不足以抵償債務,所有者就必須補足,補滿100萬為止。
注冊資金(資本)在分期到位的情況下,注冊資金(資本)仍然等於實收資本,因為在工商局辦理登記的的時候,只註明已到位的注冊資金(資本)。
4、注冊資金(資本)是工商管理的術語,實收資本是會計術語,二者的依據都是投資合同、公司章程,是一件事務的不同表達。
5、實收資本的注冊登記是政府對法人的核准行為,必定在企業進行了相關的行為之後。工商部門的核准行為是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中「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開展的活動,有法律責任的。可以不一致,在一年以內可以不受罰,但在年檢時應變更,如注冊資本是80萬元,實收資本為10萬,那麼一定是建立初期股東未繳足資本. 注冊資本指企業成立時或者追加投資時,標明的投資意願,也就是說要投資多少,但是由於注冊資本可能不是一次到位,所以注冊資本並不一定是已經全部收到了,對於注冊資本中已經收到的部分,稱為實收資本。
一.根據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規定,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應當一致.
二.如果在一年內繳足是不會受到工商稅務部門的處罰.
三.如果注冊資本80萬,實收資本只有10萬可以入帳,可以在一年內分期繳足注冊資本金.
『玖』 基金交割問題
1、交割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滬深兩市除B股外的上市交易證券(A股、基金、債券),都實行T+1交割制度。T+1制度是指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日賣出,資金收付與證券交割只能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不能在當日從帳戶中提取現金。
2、交割方式:
(一)T+1交割:是指達成交易後,相應的資金交收與證券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T+1)完成。目前我國的A股、基金券、債券等採用這種交收方式。
(二)T+3交割:目前我國對B股(人民幣特種股票)實行T+3交割交收方式。
為了保證到期合約交割的順利進行,要求在交割時客戶交易賬戶必須留有足夠交割的保證金。因此採取自最後交易日的前五個交易日起,以每個交易日10%的幅度,逐日遞增。
客戶持倉保證金,直至最後交易日為止。這個時間區域稱作交割保證金追加期,簡稱交割期。
附註: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月合約最後允許交易的交易日,規定為每自然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三)T+0交割:實時交易 並非股市的撮合交易,只要想成交就以現價成交,沒有時間的限制 沒有等待成交的被動的情況出現。當天不限次數,不用等到第二天,當天可以連續操作超短。
3、相關規定:
對於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吉利完成交割收編沃爾沃
吉利完成交割收編沃爾沃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傭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