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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原則

發布時間:2021-05-28 07:52:45

A. 股東的定義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B. 股東權的原則

由於任何一個公司都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而每一股東的出資又往往是不一樣的,又由於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由此決定了股東權的兩項基本原則,即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權平等原則。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盡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C. 公司法基本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商法通公司法律顧問分析:
①責任有限原則;

②股權保護原則;

③管理科學原則;

④交易安全原則;

⑤利益分享原則。

D. 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東有限責任就是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直接責任,法人創立人或其成員僅以自己的投資財產對法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3](P114)這一觀點是把公司法人的獨立責任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混淆起來,已不為人們所接受。 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東有限責任是股東對債權人所負的責任。它又可分為直接責任說和間接責任說兩種觀點。前者認為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承擔有限清償債務的責任,因為只有在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以後,公司才可能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而債權人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4](P7)後者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通過對公司負出資義務,從而對債權人負有間接責任。換言之,股東的出資是對公司的直接責任,但這種責任和債權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它對債權人來說是一種間接責任。[5](P7)無論是直接責任說,還是間接責任說,都將股東有限責任誤解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責任。既然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債務自不應由股東負擔,而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有限責任問題亦無從談起。何況,原則上每一民事主體都應對自己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負有如期繳付出資的義務,股東的出資義務完成後,即完成了對公司的全部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負責任,與公司的債權人不發生直接的聯系。[6](P57)我國《公司法》第3條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種提法也不科學。一般說來,除了因消滅時效而轉化為無責任的自然債務之外,責任與義務緊密相隨,有義務才有責任,責任之承擔須基於義務之違反。因此,此處的「責任」一語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並不確切,充其量可將其理解為一種「法律義務」。從而股東的有限責任也似乎可理解為股東對公司負有如期繳付出資的義務。但是,理論上通常認為,出資人或認股人取得股東地位的前提是首先應當繳清出資或股款。出資者或認股人如果不按約定期日繳清出資或股款,他們不僅不能夠取得股東資格,而且還應當向公司的發起人或者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取得「股東」地位後,就不會再有繳納出資義務發生的餘地。因此,股東的有限責任也不是股東對公司應負的出資義務。

E. 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法對股東權利規定

一、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盡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二、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權利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二)股份轉讓權;

(三)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四)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五)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六)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閱權;

(七)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定、監事會會議決定的查閱權和復制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復制權;

(八)優先認購新股權;

(九)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十)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十一)公司重整申請權;

(十二)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F. 認定股東資格的基本原則是如何的

股東作為企業重要的角色,也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那麼在股東資格認定上就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這樣才能合法。那麼認定股東資格的原則是什麼呢?對於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認定股東資格的基本原則是如何的
(一)形式化證據是通過一定的證據外觀和載體予以識別的證據,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並通過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證據:
1、形式化證據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
2、形式化證據不包括出資協議書、出資證明書、股份轉讓協議書等未經法定程序公示的證據;
3、各種形式化證據發生沖突時,原則上應當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原則。
(二)實質性證據是指投資者通過出資行為而取得的證據:
1、出資證明;
2、事實出資行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大家看完之後就清楚了吧,這也是目前比較重要的常識問題,對於認定股東資格有著重要的幫助。因此,對於企業來說也需要從法律的角度上來進行處理這件事情,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

G. 請問新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具體種類包括:利益均衡原則、分權制衡原則、自治原則、股東股權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一)利益均衡原則
利益均衡原則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實現,是基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影響公司及社會發展的多種利益關系進行分析、均衡的原則。利益均衡意味著對某一利益過度保護的否定。堅持利益均衡原則,就要較好研究圍繞公司所形成的各種利益關系,及諸多關系可能對公司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並進而對社會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確定各種利益的地位通過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這一企業法律形態發揮出較佳的社會效益,抑制其負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則是從利益(經濟)基礎層面決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則。
(二)分權制衡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指公司有效運轉的制度安排與實現,是以對公司各種權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為出發點而進行配置的原則。分權制衡會形成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運作的精髓。分權制衡從一定意義上講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對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和權力的適當分配進行分析和界定,對各種權力制衡動作進行制度構建。分權制衡是從權力層面認識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均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
(三)自治原則
自治原則是指出資人自己進行重大決策,選擇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非法干預。自治原則符合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運動規律:出資人對自己的決策、選擇行為負責;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自主應對市場的變化,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負責。自治原則充分體現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的主體特性:市場主體的能動性,與產品體制下企業的附屬地位形成鮮明的對照。
(四)股東股權平等原則
股東股權平等是指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基礎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則。出資的性質一致、數額相同,在公司運轉中得到平等對待。股東股權平等並不排除股權內容的不同。股東各按其交納的出資額或所持的股份數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大小、承擔義務的輕重與其向公司出資的多少成正比。出資少,享有的權利小,承擔的義務輕;出資多,享有的權力大,承擔的義務重。股權可以劃分為普通股、特別股,享有不同股權的股東,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有區別的。
(五)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的投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通過公司這個中間物對外承擔責任。「股東有限責任乃現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說,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建立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的完善,皆與股東有限責任密切相關。抽去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現代公司法律的大廈將難以支撐,現代公司的法律體系就必然失去重心。○12股東有限責任並非公司制度產生以來就存在的一個原則,而是公司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們將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既是符合現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國公司立法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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