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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賠償依據

發布時間:2021-07-18 21:26:04

Ⅰ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2003]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已於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范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股票如果出了問題,一般的索賠是怎麼運行的

如果證券市場能夠誠實、透明,披露的信息能夠及時、准確、正確,那麼你投資的股票就遭受了損失,這屬於你應該承擔的市場風險,你只能“認倒霉”。但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仍存在虛假利潤、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等涉嫌虛假陳述的欺詐行為。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相關股票,在虛假陳述披露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蒙受損失。那麼,損失不屬於正常的投資風險,而是屬於欺詐造成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和利息損失。這些都可以依法主張。

最後,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石。法治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只有中小投資者具備依法維權意識,違法主體才能承擔高昂的違法成本,從而積極抵制資本市場上的違法行為。讓我們共同努力,挽回損失,為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充滿活力和彈性的資本市場作出貢獻。

Ⅲ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介紹

司法解釋類規章。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范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而制定。《規定》共八項三十七條,包括一般規定、受理與管轄、訴訟方式、虛假陳述的認定、規則與免責事由、共同侵權責任及損失認定等。是司法機構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律性文件。

Ⅳ 證券法里股民怎樣索賠

索賠之前需要知道如何估算索賠金額,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計算,並由律師代理訴訟索賠。我們介紹一下索賠金額的計算方式: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需要搞清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基準價。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準價,則是從虛假陳述揭露日到基準日之間,根據每天的收盤價格計算得出。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及利息。

如果投資人只進行了一筆股票買賣,其投資差額損失就不會存在計算差異。司法實踐中,投資人進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復雜,不同的計算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損失金額。

Ⅳ 請教問下股票索賠的時間是怎麼界定的

《虛假陳述若干規定》將虛假陳述行為認定為對投資者的侵權行為,故在侵權行為成立時,虛假陳述行為人應對投資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此項侵權行為的表現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尤其是構成要件上的因果關系問題。眾所周知,在證券交易行為中,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並非「面對面」地直接發生交易關系,而是藉助於交易所平台以集中競價的方式撮合成交,故在形式上,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間的具體關系難以特定化。鑒於此,為緩解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虛假陳述若干規定》第18條吸收了美國法上「欺詐市場理論」,以「推定信賴」原則確定侵權行為(虛假陳述)與損害後果(投資者損失)間是否存有因果關系。換言之,投資者只要證明證券交易滿足所規范的條件,法院即推定因果關系成立,當然,侵權行為人亦可依據第19條的規定進行舉證以排除因果關系的成立。

第18條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 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二) 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三) 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第19條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一) 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二) 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

(三) 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四) 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五) 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據上規定可知,推定因果關系成立與否主要基於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時間之界定。具言之,投資人惟於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並且於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發生損害的,推定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害間具因果關系,於此時間段外所進行的證券交易行為並不當然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准此以言,在涉及虛假陳述損害賠償問題中,首先需明確的是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重要時間點,蓋其所涉者乃因果關系之始也。

Ⅵ 證券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賠償規則是什麼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范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並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投資人,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發行市場,通過證券交易所報價系統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市場以及國家批准設立的其他證券市場。
第三條因下列交易發生的民事訴訟,不適用本規定:
(一)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證券市場以外進行的交易;
(二)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證券市場上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的交易。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
第五條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三)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二、受理與管轄
第六條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
(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第七條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
(一)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二)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證券承銷商;
(四)證券上市推薦人;
(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六)上述(二)、(三)、(四)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五)項中直接責任人;

(七)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第八條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僅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後,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徵得所有原告同意後,可以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後,應當將案件移送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不申請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追加的,應當通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不得移送案件。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受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有關行政處罰被撤銷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
三、訴訟方式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提起的訴訟,既有單獨訴訟也有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單獨訴訟的原告參加共同訴訟。
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同時提起兩個以上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並為一個共同訴訟。
第十四條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每名訴訟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十五條訴訟代表人應當經過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別授權,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與被告進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對人數眾多的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可以在判決主文中對賠償總額作出判決,並將每個原告的姓名、應獲得賠償金額等列表附於民事判決書後。
四、虛假陳述的認定
第十七條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對於重大事件,應當結合證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及相關規定的內容認定。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披露信息時,將不存在的事實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的行為。
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並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將應當記載的事項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記載。
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條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第十九條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一)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二)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
(三)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五)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指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並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
五、歸責與免責事由
第二十一條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第二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操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義虛假陳述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可以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控制人追償。
實際控制人違反證券法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其免責事由同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作出虛假陳述行為的機構或者自然人,違反證券法第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發起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擔保的,發起人與發行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 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分別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
(一)參與虛假陳述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未明確表示反對的;
(三)其他應當負有責任的情形。
七、損失認定
第二十九條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發行市場虛假陳述,導致投資人損失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賠償損失;導致證券被停止發行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返還和賠償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條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一)投資差額損失;
(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一條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 ,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二條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三條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二)按前項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三)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四)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基準日。

第三十四條投資人持股期間基於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人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股和轉配股,不得沖抵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金額。

第三十五條已經除權的證券,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證券價格和證券數量應當復權計算。

八、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院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Ⅶ 證券賠償的訴訟方式應怎樣確定

呵呵,我覺得應該是基於兩點考慮吧:1、證券公開發售並上市流通後,其本身質量,也回即證券背後所答包含的信息會接受市場驗證,一般情況下,如果有虛假陳述或遺漏等,在十二個月內也肯定為市場知曉了。因此,如果超過了十二個月還未提起訴訟,只能說明你對經過市場驗證的證券還是抱有信心的,那麼你再提出訴訟時,就不能依據完全信賴的規定了。這一點是基於市場對信息的披露消化的理論而產生的。2、和訴訟時效的設計相似,為了維護市場穩定,也促使投資者盡快發現問題並提出訴訟吧,否則天長日久夜長夢多,證據什麼的都不好找了。當然,較於第一點,我覺得這還是其次的。

Ⅷ 問:證券索賠需要什麼條件

股票索賠需要滿足索賠條件,我們列舉了部分股票的索賠條件,希望有用。
安碩信息(300380)
索賠條件:
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間買入安碩信息,且在2016年6月15日(含當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嘉寓股份(300117)
索賠條件:
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11日間買入嘉寓股份,且在2015年6月12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日

ST岩石(匹凸匹,多倫股份)(600696)
索賠條件:
1、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4日間買入匹凸匹(600696,曾簡稱多倫股份,現變更為「ST岩石」),且在2015年4月1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該段時間的投資者索賠已有兩審勝訴判決
2、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22日間買入匹凸匹(600696,曾簡稱多倫股份,現變更為「ST岩石」),且在2017年2月23日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8日

寶利國際(300135)
索賠條件:
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間買入寶利國際,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6月7日

山東墨龍(002490)
索賠條件:
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間買入山東墨龍,且在2017年3月22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25日

雅百特(002323)
索賠條件:
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間買入雅百特,且在2017年4月8日之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億晶光電(600537)
索賠條件: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5日間買入億晶光電,且在2017年4月1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5月2日

祥源文化(萬家文化)(600576)
索賠條件:
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間買入萬家文化,且在2017年2月28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8月3日

新力金融(600318)
索賠條件:
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間買入新力金融,且在2017年9月1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18日

三房巷(600370)
索賠條件:
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9日間買入三房巷,且在2017年3月10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1月31日

武漢凡谷(002194)
索賠條件:
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9月12日間買入武漢凡谷,且在2017年9月13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暫定)。(在2017年3月24日晚間,武漢凡谷又發布了一份2016 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公司認為揭露日為25日。最終以法院判決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3月5日

恆順眾升(青島中程)(300208)
索賠條件:
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4日間買入恆順眾升,且在2015年8月5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4月25日

爾康制葯(300267)
索賠條件:
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間買入爾康制葯,且在2017年8月1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6月13日

澄星股份(600078)
索賠條件:
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間買入澄星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2年2月3日

中安消(600654)
索賠條件:
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之間買入中安消(600654),且在2018年1月16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判決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康得新(002450)
索賠條件:
1、2018年10月28日前(含當日)買入*ST康得,且在2018年10月2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2、2019年1月21日前(含當日)買入*ST康得,且在2019年1月22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雛鷹農牧(002477)
索賠條件:
2019年3月18日前買入,且在2019年3月19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康美葯業(600518)
索賠條件:
可能存在兩種情況的索賠區間:
(1)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前買入康美葯業,並在2018年12月2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2)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間買入康美葯業(600518),並在2019年4月3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索菱股份(002766)
索賠條件:
2019年4月29日前買入索菱股份,且在2019年4月3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怡球資源(601388)
索賠條件:
2019年4月30日(含當日)前買入怡球資源,且在2019年5月1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三維絲(300056 )
索賠條件:
1、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4日間買入三維絲,且在2017年4月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2、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3日前買入三維絲,且在2018年4月4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聚力文化(002247)
2019年5月27日之前買入該股票,並且在2019年5月27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具體的索賠條件,在證監會正式處罰下達後或進一步調整,最終以法院判決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騰信股份(300392)
2019年5月25日之前買入騰信股份,且在2019年5月25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具體的索賠條件,在證監會正式處罰下達後或進一步調整,最終以法院判決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科融環境(300152)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之間買入科融環境(300152)股票,且在2017年12月1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長園集團(600525)
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24日間買入長園集團股票,且在2018年12月25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加加食品(002650)
2019年6月5日(含當日)前買入加加食品,且在2019年6月6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飛樂音響(600651)
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間買入飛樂音響,且在2018年4月1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ST節能(000820)
可能存在2種情況的索賠區間(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第一種情況:
在2019年3月21日及之前買入*ST節能(000820)股票,並在2019年3月22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第二種情況:
在2019年7月12日及之前買入*ST節能(000820)股票,並在2019年7月12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ST斯太(000760)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買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當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ST圍海(002586)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買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當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等證監會處罰決定書下達後,才可以確定。

Ⅸ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並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投資人,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發行市場,通過證券交易所報價系統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市場以及國家批准設立的其他證券市場。
第三條 因下列交易發生的民事訴訟,不適用本規定:
(一)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證券市場以外進行的交易;
(二)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證券市場上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的交易。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
第五條 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三)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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