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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153條解釋

發布時間:2021-07-19 11:54:42

1. 我國家證券法規定的幾類禁止行為

(一)商法究竟包括哪些法律?

這不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

首先,各國對商法的范圍,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其次,商法沒有封閉的固定的體系,其范圍取決於一國的經濟和法制的發展水平。在我國,已經頒布的法律中,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等,都可以被列入商法。我國合同法中的買

賣、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運輸、倉儲、行紀、居間等等也可以歸入商事合同的范疇。我們在確定本課程的體系時,考慮到課時有限和課程計劃統籌安排

等因素,僅安排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和保險法。這絕不意味著我國的商法僅限於這六種法律。

我們這本教材只能講授商法的基本原則和其中一些主要的法規。這是我們要講的主要內容。外國的情況和我們有些一樣,有些不一樣,例如美國,他們的商法

教材,要講涉及商業行為的合同,交易活動中的風險、義務、違約責任,僱傭關系,不動產所有權等。

(二)美國商法課程的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 商業活動的法律和社會環境

第一章 法律和執法機構

第二章 法律是社會各種力量的表現

第三章 商業領域的犯罪和侵權

第四章 政府管理

第五章 行政機構

第六章 環境法和社會規劃

第七章 消費者保護

( 消費者在市場的商業活動中,是弱者,要特別保護。各國保護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例如在歐洲共同體,如果上門推銷,哪怕商品沒有任何瑕疵,買受人在

一個星期內可以無條件地要求退貨,因為消費者當初沒有計劃買,是在推銷人員動員下才買的,要給他一周的時間考慮,如果認為不需要該物品,就可以退貨。)

第二部分 合同法

第八章 合同的本質和分類

第九章 合意

第十章 締約資格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真實

第十二章 對價

第十三章 合法性和公共政策

第十四章 合同的形式

第十五章 合同的解釋

第十六章 第三方與合同

第十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章 違約和補救

第三部分 個人財產與委託

第十九章 個人財產

第二十章 委託

第二十一章 特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委託

2. 08年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與《民事訴訟意見》153條是否存在沖突

首先,民訴意見153條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不是駁回起訴,這兩種提法是有本質區別的,駁回起訴是程序性問題,是指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依職權裁定駁回起訴,注意,是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針對的是實體性問題,說白了就是一方敗訴。
第二,我認為這兩條不存在沖突,《規定》是前提,《意見》是處理方法,當事人未提訴訟時效的抗辯,依《規定》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而當事人提起抗辯,依《意見》判決對方敗訴。

3. 刑訴法解釋第153條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製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4. 民事訴訟法第153條司法解釋

181、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
(2)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18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18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184、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8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186、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187、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5. 民法總則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是什麼意思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解讀

就第1款而言,重點需要理解的是但書規定,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規定,這其實是將強制性管理性規定排除在外,因為強制性管理性規定並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但這種提高強制性規范位階(如僅限於法律、行政法規)、將強制性規范限制在效力性規定的做法,並不可取。究其原因,有興趣的同學可查閱朱慶育:「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評注」,載《法學家》2016年第3期。比較法上認為,出於對大眾利益的保護,需要限制自由制定合同內容的可能性,為此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德國法上類似於第153條第1款規定是第134條。若要適用第134條使法律行為無效,一方面需要存在禁止性法律,另一方面對該禁止的違反導致法律行為無效。然從第134條本身無法得出某法律規范是否包含禁止性規定以及違反該規定是否會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因為這必須根據各個法律條款的意義及目的,最終解釋確定。由此可見,這里存在的法律邏輯是違反了某一強制性規范且若讓其有效則有違該強制性規定的目的,故必須使其無效。而不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認為的那樣,因違反強制性效力性規定而無效。換言之,德國法是結合規范目的及法律行為綜合判斷法律行為效力,而我國現行法是先判定某一規定屬於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然後因為某一法律行為違反,故無效。

關於違反禁止性法律的後果,只有當該條款未作出其他規定時,該法律行為才因違反禁止性規定而無效。於此需要注意如下兩點:第一,有些禁止性法律反對的只是法律行為被締結時所採取的方式和方法,而並不希望阻礙法律行為的效果。因此違反此類禁止性規定,並不會導致法律行為無效。第二,其他禁止性規定因反對法律行為內容,故禁止其發生效力,即違反此類內容禁止的法律行為通常是無效的。但也存在兩個例外:(1)如果禁止性法律只反對法律行為中一方的行為,則要特別審查該法律行為應當無效還是考慮到無過錯方的利益而使之有效。比如被欺詐而締結的購買贓物的合同。如果使之無效,則對善意的被欺詐人似乎不利。(2)若禁止性法律規定所針對的是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原則上無效,但為履行該無效負擔行為所實施的處分行為是有效的,因為處分行為價值中立,原則上並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但也存在例外。若禁止性法律規定既否定了負擔行為內容又不允許商品的移轉,那麼不僅負擔行為無效,處分行為同樣無效。

就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負擔行為無效角度看,除負擔行為無效外,為締結被禁止的負擔行為而授予的意定代理權的行為同樣無效。

鑒於禁止性規定文義限制,某一法律行為雖未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形式要求,但所實現的法律效果卻被該禁止性規定所禁止,為實現禁止性規定之立法目的,應當使該法律行為無效。這就是典型的規避行為。換言之,不管規避行為採取何種方式實現法律禁止的目的,即使這種方式並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但只要目的違反就要無效。於此這就意味著禁止性法律規定必須超出其文義適用於按照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而應適用的情況。比如,根據法律規定,甲不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然後甲授意符合條件的乙前往購買,然後贈與給甲。雖然甲沒有直接購買經濟適用房,但卻獲得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故應當使該贈與行為無效。

就第2款而言,吸收了《民法通則》第58條第5項以及《合同法》第52條第4項的內容,確定了「公序良俗」作為判斷法律行為效力的判斷標准。

於此需要掌握的是:

1.公序良俗是一個需要進行價值填補的概念,應根據普通人的價值觀念進行判斷,經過德國司法實踐的發展來看,違反善良風俗的常見類型如下:(1)目標在於實施被普遍否定的行為;(2)過分的束縛性合同;(3)過分利用壟斷地位可能違反善良風俗;(4)給某一債權人提供過分的擔保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5)違反婚姻家庭法規;(6)暴利行為(採用卑鄙的手段致使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嚴重不對稱)。

2.無效的前提需要違反善良風俗。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必須知悉違反善良風俗的事實情,但不以其認為違反善良風俗為必要;就合同而言,原則上需要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違反善良風俗。否則如果只有一方違反善良風俗,那麼若讓合同無效,對正當的當事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違反公序良俗正好體現在向行為相對方實施的行為中,那麼例外情況下單方面違反風俗即已足夠。

3.判斷違反善良風俗的時間,這要區分法律行為締結時間與法律效果發生時間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則以締結法律行為時為准,故即使善良風俗嗣後發生變化,也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但如果不一致,則以發生效果的時間為准,畢竟違反善良風俗的目的並非在於懲罰卑鄙的道德觀念,而是阻止應被否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實發生變更時,產生法律後果的時間同樣重要。比如,為報答與自己通姦的情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將其作為唯一繼承人。這一遺囑顯然違反了公序良俗要求。但若之後兩人結婚,則被繼承人死亡時,該遺囑就不能被視為違反公序良俗。

就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效果看,第一,法律行為無效,合同請求權不成立。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一樣,原則上無效的只是負擔行為,而不包括處分行為;但若違反善良風俗恰好存在於對財產歸屬的變更中,則該處分行為無效。比如,為了擔保債權人債權,債務人將其所有責任財產均轉讓給債權人作為擔保,這對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產生重大不利,屬於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應當無效。

第二,根據《德國民法典》第826條規定,受到悖俗行為侵害且不可歸責者可對加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我國現行法雖然沒有《德國民法典》第826條之規定,但《民法總則》第157條第2句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這里的責任最起碼可包括如下兩種類型: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6. 如何理解民法總則153條的規定

您好,《民法總則》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對於民法總則中備受關注的法律行為,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153條中沒有再出現最高法院頒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出現的管理性強制規定與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二分法。在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第153條「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時,可以援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引入的二分法,以指示法官在做出法律行為是否因為違法而無效時,要判定所違反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究竟是管理性的強制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如何理解民法總則153條

《民法總則》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對於民法總則中備受關注的法律行為,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153條中沒有再出現最高法院頒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出現的管理性強制規定與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二分法。在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第153條「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時,可以援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引入的二分法,以指示法官在做出法律行為是否因為違法而無效時,要判定所違反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究竟是管理性的強制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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