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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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⑵ 股票質押怎麼操作
1、 借款人申請股票質押貸款
2、 機構對借款人和質押物的情況進行調查、審核、審批
3、 核定授信額度
4、 借款人和機構簽訂合同
5、 機構通過證交所辦理質押股票的管理和處分
6、 機構發放貸款
⑶ 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怎麼理解
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是指單只股票質押部總額占該股的總股本比例不超過50%
⑷ 股票質押單個席位只能做總股本的百分之十嗎
沒有該項規定,單客戶場內質押券商自有資金出資部分不能超過凈資本的5%
⑸ 股票質押融資單次股票數不超過多少
質押數量回購率不超過該股票總股本的20%,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物流術語》(GB/T 183454-2006),存貨質押融資是指需要融資的企業(即借方),將其擁有的存貨做質物,向資金提供企業(即貸方)出質。
同時將質物轉交給具有合法保管存貨資格的物流企業(中介方)進行保管,以獲得貸方貸款的業務活動,是物流企業參與下的動產質押業務。
一般來說,我國的產品在裝卸、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產生的流通費用約占商品價格的50%,物流過程佔用的時間約占整個生產過程的90%。由於經銷商占壓在采購和庫存上的資金不能迅速回收,大大影響了企業生產銷售的周轉效率。
在存貨質押融資融資模式下,物流公司、廠方、銀行和經銷商有效地結合起來,使供應鏈上的供應、生產、銷售、運輸、庫存及相關的信息處理等活動形成一個動態的質押方式。
中小企業在獲得融資的同時,還加速了銷售的周轉率。在原材料買回來後,企業通過銀行融資就能立即獲得資金。如果再拿這筆資金去做其他的流動用途,就能提高資金的周轉率。
⑹ 股票中的解押及質押是什麼意思啊!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債務人不履行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最常見的質押是當事人與當鋪所進行的交易。中國擔保法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可作為質押的權利有: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解除質押就是對質押的解除。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情形。
《物權法》第208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6)股票質押單擴展閱讀:
質押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⑺ 個人怎麼股票質押
辦理渠道
個人以股票質押獲取貸款渠道,一般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主,銀行渠道股票質押主要針對機構性質的業務。
農投誠興小額貸款公司是2009年12月北京市金融局批准設立的首批正規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為急需資金支持的個人、個體工商戶、中小企業及其他組織機構提供小額貸款及關聯的投融資服務。其股票質押的業務特點:
(1)辦理簡單,流程快捷:無需轉移股票賬戶等繁瑣手續,操作簡單,辦理快速,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均可輕輕鬆鬆實現快速融資;
(2)期限靈活,額度自由:融資期限短則1個月,長則一年,且質押期內融資額度可循環使用,適應各類融資需求。
(3)選擇寬泛,成本較低:所有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企業板以及創業板股票等)均可作為質押標的,較融資融券的融資范圍更廣;而相比其他融資方式,您需承擔的綜合資金成本也相對較低;
辦理程序
1、 借款人申請股票質押貸款
2、 機構對借款人和質押物的情況進行調查、審核、審批
3、 核定授信額度
4、 借款人和機構簽訂合同
5、 機構通過證交所辦理質押股票的管理和處分
6、 機構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