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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流程

發布時間:2021-07-30 06:18:35

『壹』 券商自營業務包括什麼

證券自營業務指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進行金融標的的交易,以獲取營利。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貳』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包括什麼

指使用自有資金,以營利為目的買賣證券的行為,買賣的證券主要是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等

『叄』 如何開展證券公司自營業務

從事自營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1)證券公司有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兼營證券的機構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公司有不低於1000萬元的凈資本; 兼營證券的機構有不低於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有2/3以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主要業務人員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4)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或在近兩年內未受到取消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且已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 兼營機構證券業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並分帳管理。
(6)設有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設施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禁則:
(1)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分開辦理, 業務人員、財務帳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部存入指定商業銀行, 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3)《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是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4)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名義進行, 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肆』 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經營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買賣證券從而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按業務場所一般分為兩類,即場外(如櫃台)自營買賣和場內(交易所)自營買賣。場外自營買賣是捐證券經營機構通過櫃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戶和證券經營機構直接洽談成交的證券交易;場內自營買賣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在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自營買賣證券。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一般是指場內自營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場內自營買賣業務的規定較為復雜,如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其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從業者(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又分為交易廳自營商和自營經紀人。前者只進行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而不辦理委託業務;後者則在自營證券買賣業務的同時兼營代理買賣證券,但其代理的客戶僅限於交易廳里的經紀人與自營商。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並不像自營商那樣追逐利潤,而是為其所專業經營的幾種證券維持連續市場、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與暴漲。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經營機構為自己買賣匕中證券的行為。上市證券包括:在證券交易聽桂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中同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H營業務資格證書》。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南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投資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 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X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必須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現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沒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為了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降低市場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中還明確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分開操作,嚴格禁止從事違反有關證券按規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

『伍』 證券公司五大主要業務是什麼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拓展資料

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的權利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4、客戶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託書的設置與保管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6、辦理委託事宜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8、禁止對客戶作出收益或賠償的承諾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戶委託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經營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0、證券公司的責任

《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1、資料的保存

《證券法》第147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2、信息、資料的提供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法》第14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13、審計與評估

《證券法》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陸』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簡介

關於轉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加強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監管的通知
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各證券公司:
近幾年,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存在使用不規范賬戶進行自營、超比例持倉、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等問題,並成為公司風險的主要爆發點。結合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我會全面展開了證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並在《關於推動證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規經營和創新發展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5〕37號)等文件中針對自營業務的監管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目前,大部分證券公司正在自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我會要求進行整改,部分公司還在積極探索改革完善證券自營業務機制,但也有少數公司仍然存在不按要求報備賬戶、整改不力、繼續違規增大持倉規模等問題。為推動證券公司改革證券自營機制、防範自營業務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在充分徵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現予以轉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證券公司遵照執行:
一、各證券公司應按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要求,建立並完善公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與機制,規范自營業務,進一步端正投資理念,增強守法意識,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不得將自營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經紀業務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不得使用非自營席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超比例持倉或操縱市場。
二、各證券公司應按要求將全部自營賬戶明細(含不規范賬戶)報送公司注冊地證監局,由證監局轉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備案。各證券公司對不規范賬戶要制定有明確時限和具體責任人、按月份細化落實的清理計劃。清理期間,不規范賬戶只能賣出證券,不能買進,並要逐步注銷。
三、存在超比例持倉、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將證券資產託管在其他證券公司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計劃,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並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告整改進展情況。
四、我會將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改進與完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及自營業務的運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於未嚴格執行本通知及《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各項要求的證券公司,我會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證監會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柒』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哪些規

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戶。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
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業務隔離。證券公司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
理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及其他業務分開操作,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 與其他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方面嚴格分離。
明確授權。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
自營業務決策機構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三級體制 設立。
風險監控。證券公司要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
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 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
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
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自營業務賬戶、席位情況,涉及自營業務規 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自營風險監控報告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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