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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有價證券投資

發布時間:2021-09-26 08:29:22

1. 財務公司是干什麼的

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是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各國的名稱不同,業務內容也有差異。但多數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主要吸收存款。中國的財務公司不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是隸屬於大型集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財務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財務公司亦稱「財務有限公司」。別稱「注冊接受存款公司」。多數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同稱為「特許接受存款公司」的商人銀行比較,它的存款額較低,存款期限也有一定的要求,資本額較少。英國經營耐用消費品的租賃或分期付款銷售業務的信用機構。通常是對個人或家庭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費信貸,或對出售耐用消費品的商店融資。由商店將與顧客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轉讓給財務公司,或由財務公司墊付商店向製造商購貨的進貨款,商店售出商品後歸還欠款。

基本簡介:

財務公司在我國分為兩類,一是非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是傳統遺留問題;二是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正確的稱謂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是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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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怎樣看待財務公司入市

長城財務公司總經理馮覺民幾天來一直很興奮。7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讓這家原准備撤消的財務公司重新煥發了青春。在得知新辦法允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中長期債券、進行同業拆借,並可投資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後,長城集團公司表示將對財務公司追加投資3億元。
有同樣心情的絕不止長城財務公司一家。在日前召開的「學習貫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努力做好大型企業集團金融服務工作」座談會上,多家財務公司的負責人,對投資有價證券和進行金融機構股權投資,表示了濃厚興趣。那麼,新管理辦法出台,對證券市場、企業集團以及下屬的上市公司將帶來什麼?
增加市場資金供給 分散國有股上市壓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有「企業集團內部的小銀行」之稱,它與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等一樣,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依託於大型企業集團存在。中國最早的財務公司出現在1987年,至今已有13年的歷史。它主要是為企業集團服務,原來的業務范圍主要限制在集團內部,而新規定將財務公司的功能從短期信貸業務為主轉向支持企業集團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融資等中長期業務為主。
新規定中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一是財務公司的經營范圍,新《辦法》明確在「對集團外的全部負債余額不高於對集團成員單位的全部負債余額」的前提下,增加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的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財務公司的融資渠道,特別是中長期的融資渠道。二是資金運用方面,增加了「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投資」,這意味著財務公司被獲准投資股市。
而財務公司運用發行中長期債券所獲得的中長期資金直接投資於證券市場,對股市來說,無疑能使資金供給增加。另外,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成員單位進行股權投資,可以使集團屬下的上市公司的國有股,通過股權投資置換得以盤活,解決國有股難以變現的負擔,並將盤活的資金再用於充實企業的社會保障資金。這樣,不但從根本上扭轉了上市公司因股權結構不合理,導致的法人股權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不合理的局面,而且將國有股分散到債券投資者身上,減緩或者減輕國有股上市流通的壓力。
規范股市投資行為 提高理性投資成分財務公司入市,對廣大散戶和中小投資機構會不會帶來不公平競爭?這或許是不少投資者關心的話題。確實,在1996年之前,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憑借自身與銀行的千絲萬縷的聯系,能夠非常方便地從銀行獲得資金,投資股市,牟取暴利。這種行為一方面助長了股市的過度投機,一方面增加了銀行的金融風險,同時也帶來了不公平競爭。1996年底,《人民日報》發表特邀評論員文章,對當時股市的過度投機行為提出了警告,不久,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出台政策,禁止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股市。
3年多來,我國證券市場已經逐步走向規范,通過金融體制改革,我國商業銀行也越來越注重防範金融風險,非銀行金融機構已經不再像從前那樣方便地貸得資金。1999年9月,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上市公司獲准投資股市,但必須持股滿6個月方可拋出。如今,財務公司獲准投資股市,表明這一限制已進一步松動。
有關專家指出,過去雖然明令禁止企業入市,但在暗地裡,仍有許多隱蔽的變通辦法。而眾多機構以較為隱蔽的方式在股票市場上運作,會加重市場的投機氛圍。如今讓企業財務公司從後台走向前台,實際上是對股市投資行為的進一步規范。因為,按照規定,財務公司投資股市的資金,主要源於公司發行的債券。而債券發行的程序非常嚴格,這就對財務公司的投資行為產生了一定的制約。同時,規范的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增加,也將提高股市理性投資的成分。
另外,新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市場准入標准作了較大的調整,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新《辦法》要求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總資產不得低於80億元人民幣,所有者權益由15億元提高到30億元,年銷售收入由50億元提高到60億元,利潤總額也由1億元提高到2億元,財務公司最低資本金由1億元人民幣直接提高到3億元。
與此同時,為進一步規范財務公司的經營行為,新的《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監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突出了集團公司及股東單位對於防範和化解財務公司風險的責任,如要求長期欠款不還的股東轉讓其股份及其他權益等;二是結合財務公司特點,對一些重要的監管指標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特別提出了資本充足率要達到10%的較高要求,並限定財務公司對集團外負債總額不得高於其集團內負債,以防止個別財務公司的單一集團風險演變成社會性風險;三是樹立了全方位監管的概念,增加了藉助社會中介機構對財務公司進行檢查及實行行業自律等有關內容。
塑造國企藍籌股形象 確保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到目前為止,已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有69家,他們基本上分布在傳統產業中的鋼鐵、汽車、石化、紡織、電力等行業,既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骨幹企業,又是行業中的龍頭企業。
國泰君安證券的劉勘認為,這類板塊由於總股本和流通盤較大,股性呆滯不夠活躍。新《辦法》的實施,將使這些企業獲得政策支持下的優先發展權,有望塑造出個股題材,進而形成市場亮點。
據統計,這69家大型企業集團總資產近3萬億元人民幣,約佔全部國有資產的1/3。因此其資產運作質量的好壞,將直接關繫到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質量。
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人士強調,《辦法》中提高財務公司的市場准入標准,加強對財務公司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監管的規定,目的是使這類在中國尚屬新興的金融機構穩定健康地發展。而支持財務公司發展,充分發揮財務公司的功能,一定程度上就是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力爭在中國培育一批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一系列經濟調控政策不斷優惠扶持這一板塊,似乎意味著政府在著力塑造國企藍籌股的形象。這不僅將對國企發展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還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股市多年來寬幅震盪的走勢,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3. 財務公司,主要是做什麼的,開一個財務公司,注冊資金要很多嗎

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是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各國的名稱不同,業務內容也有差異。但多數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主要吸收存款。中國的財務公司不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是隸屬於大型集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財務公司在我國分為兩類,一是非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是傳統遺留問題;二是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正確的稱謂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是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

業務范圍編輯
經銀監會批准,中國財務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
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同業拆借。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辦理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辦理成員單位商業匯票的承兌及貼現。
辦理成員單位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投資。
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其他咨詢代理業務。
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境外外匯借款。
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在服務對象上,由於中國財務公司都是企業附屬財務公司,因此中國財務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東單位為服務重點。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
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展建議編輯
國內外財務公司上述兩方面的差異,也正是我國財務公司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我們不難得出下述結論,即我國的財務公司要發展壯大,必須充分發揮其功能和作用,努力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1.中央銀行應積極改善財務公司的外部環境,為財務公司擴大發展空間。首先,中央銀行要充分認識財務公司發展的積極作用,把支持財務公司發展當作分內的工作。其次,充分體諒財務公司的困難處境,為財務公司排憂解難,放寬政策,取消對財務公司在經營業務、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分支機構設立等方面的種種不合理限制。再次,積極培育金融市場,提高財務公司准入要求,可考慮將財務公司定位為銀行外的不能吸收儲蓄的中短期集團公司附屬融資機構,資金運用以中短期融資為主,資金來源以吸收集團公司內企業存款、向銀行直接借款、發行財務公司債券三個渠道為主。這樣既考慮了普遍性,又符合國際慣例,也給予財務公司一定的自由度,突出財務公司作為一種金融機構的特色。
2.企業集團應重視和發揮財務公司的作用,高度重視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發展中的戰略意義。除了提高認識,集團公司要從管理體制等多方面給予財務公司配合和支持。同時,以財務公司為主體,培育企業集團的內部金融服務體系,增強企業集團的金融運作能力。
3.財務公司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和管理水平,增強生存和發展能力。在外部環境一定的情況下,一個財務公司能否生存和不斷發展壯大,關鍵取決於該財務公司自身發展能力的強弱。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努力提高財務公司的素質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財務公司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當地金融機構以及集團公司和成員企業的大力支持,爭取盡早獲得一個較寬松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要在提高員工隊伍素質、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金融服務質量、搞好金融產品的創新等方面扎扎實實地做好工作,以切實增強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能力。

4. 財務公司的作用及意義

主要職能
(一)嚴格進行風險管理,保證資金安全
(二)加強資金集中歸集,提升服務水平
(三)開拓多種信貸業務,滿足企業資金需求
(四)發揮金融服務職能,實現存量資金增值
其主要業務和銀行相同,比銀行多了投資和保險代理等業務。2015年末,財務公司行業存款余額3.23萬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69萬億元,財務公司行業中間業務收入33.93億元,中間業務按收入排名依次是結算、財務顧問、擔保、保險代理等;2015年,財務公司本外幣合計結算量為226.89萬億元,結算筆數為8718.80萬筆;多家財務公司以財務顧問的方式參與了集團的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的發行。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5. 關於集團公司成立財務公司的幾點思考

統收統支模式。該模式要求企業集團的一切現金收支活動均集中在總部財務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所有現金收支也都通過總部財務部,總部對所有現金收支高度集權。
1.2撥付備用金模式。該模式是集團總部定期撥給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一定數量的現金,子公司及分公司發生現金支出,持有關憑證到集團總部報銷以補足備用金。該種模式在大型企業集團中已不多見。
1.3結算中心模式。該模式要求集團財務部內部下設一個相對獨立的職能機構,該機構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為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資金結算、資金存貸和外匯買賣等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目前,未設立財務公司的大型企業集團一般多採用此模式。
1.4財務公司模式。該模式是由集團公司出資建立一個非銀行金融機構(一般作為集團公司的子公司),來幫助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金管理。根據銀監會頒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財務公司可以協助成員單位辦理包括交易款項的收付;擔保;吸收存款;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等在內的多種經濟業務。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經銀監會批准,還可以從事包括發行債券、承銷成員單位企業債券、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的融資租賃等在內的多種業務。

6. 舉例說明什麼叫「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有白的!有黑的!白的呢提供資金讓人貸款!收費也不是很黑,就算你不還錢也只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黑的呢黑咯~總之就是幫人解決財務問題的公司!

7. 財務公司是做那些范圍的業務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 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晟頻耐蹲示霾呋

8. 如何區分有價證券投資與股權投資

有價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區別:股權投資對象是沒有上市的公司股票,有價證券投資的投資對象是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期貨、權證等。股權投資也是一種有價證券投資。只是股權投資投資對象更具體。

股權投資( Equity Investment),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是指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准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
有價證券投資指的是指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來獲取利益的經濟活動。
有價證券,是指標有票面金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有價證券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它本身沒價值,但有價格。有價證券按其所表明的財產權利的不同性質,可分為三類: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及資本證券。

9. 財務公司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
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10. 財務公司都屬於國有的嗎

不是,這要看設立財務公司的集團公司的性質了,如果是國有企業設立的財務公司,如中石油的財務公司,當然屬於國有,但如果是外資公司設立的財務公司當然不屬於國有啦。
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摘要: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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