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探索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所及運行管理新機制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董建國
農村土地問題是統籌城鄉發展重要的制度性問題。自國家批准重慶市設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來,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國土資源部的指導、支持下,就城鄉土地利用機制、耕地保護模式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創新意義的大事就是擬設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與重慶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合署辦公,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
一、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則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目前,我國城鄉土地管理二元結構差異顯著。從土地市場體系來看,城市建設用地出讓、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10多年的建設,已經相對比較完善,而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從土地權屬性質來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出讓、轉讓、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權流轉受到嚴格限制;從土地價值的實現情況來看,權屬差異導致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價值未顯化。城鄉土地二元結構的管理體制限制了城鄉土地的統籌開發和高效利用,有待通過改革和創新土地制度予以解決。另一方面,按戶籍人口計算,2007年末重慶市城鎮人均建設用地84m2,農村人均建設用地153m2,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工作大有潛力可挖。重慶市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就是為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通過市場化途徑,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達到優化城鄉土地資源配置、推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們在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整個方案設計中堅持了四個原則:一是堅持穩定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二是堅持嚴格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有效保護基本農田;三是堅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四是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設置
對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我們有兩個層面的考慮:
第一個層面是監管層面,成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由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規劃、建設、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農村土地交易指導、監督和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全市農村土地交易服務機構資質審查、土地指標核發等日常工作。
第二個層面是交易平台層面,由市政府出資成立農村土地交易所。農村土地交易所在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領導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庫,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就性質上講,農村土地交易所是一個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機構,但實行企業化管理,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設置法人治理結構,比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實行現代企業管理模式。
為提高交易效率,減少交易成本,我們打算在區(縣)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機構,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請,提供信息發布、登記等服務。
三、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種
按我們的設計,農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標兩個品種,或者說有「實盤」和「虛盤」。「實盤」即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二是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時,生長在該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一並交易。三是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交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四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未利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五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折資入股後的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時,原土地實物及其附著物的相關權屬一並交易。目前,在重慶和全國,「實盤」交易已經以不同形式在進行,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的職責主要是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規范交易行為、保障交易權益等。
農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創新和方案設計的重點是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即「虛盤」。土地指標交易的制度設計,是嚴格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進行的,它的意義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與現有「先佔後補」的用地模式相比,我們設計的建設用地指標交易是「先造地後用地」的模式,對耕地的保護力度更大,保護效果更好。同時,有效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一方面農村閑置土地資源依法有序退出,解決農村建設用地浪費問題;另一方面城市建設用地有比例、有節奏地增加,解決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的矛盾,但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實現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土地以指標形式進行交易,實現遠距離、大面積流轉,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才能提升農村特別是偏遠地區的土地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鄉要素市場,完善城鄉市場體系。在現行制度下,農村閑置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沉睡的資本。在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資源轉化為可以流動的資本,通過土地交易所流動配置,必然帶動城鄉要素市場的發展,有力地促進資本、產權、技術等其他要素市場建設。
四、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運行管理機制
為確保農村土地交易所規范、有序運行,我們准備建立以下六種運行管理機制:
(1)指標總量調控機制。為與現有國有土地管理制度銜接,我們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交易總量實行計劃調控,原則上每年度指標交易量不超過本年度國家下達的城市建設用地計劃的20%。
(2)指標有效利用機制。為促進土地指標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標的囤積和炒作,我們規定:土地指標經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必須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必須與具體用地項目結合使用。否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原土地所在地區當年土地指標基準價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類交易機制。我們以土地用途管制為核心,實行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分類交易。農業用地只能在農業范圍內流轉,實行「三個不變」,即農業用地性質不變;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農民家庭承包制不變。在「三個不變」的前提下,農業用地的流轉實際上就是向龍頭企業、種田大戶的流轉。
(4)用地指標分類供給機制。為防止因巨大的購買力差別和級差地租原因,可能導致的建設用地指標向發達區(縣)過度集中而欠發達區縣用地指標緊張的情況,我們准備實行「雙軌制」。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外的建設用地指標,在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過市場手段優化配置,實現市場價值,使農民得到實惠。主城區經營性用地和儲備土地,一律通過交易方式獲取指標。另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內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獎勵性調配,與各城鎮吸納農民工就業、農村人定居的規模掛鉤,用計劃調配的手段解決公平問題。
(5)農民利益保護機制。為防止農民利益受損,我們在交易過程的幾個重要環節上,都對農民利益作了設計和規定。在申請耕地復墾整理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耕地復墾整理,必須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受到損害。凡農戶申請宅基地復墾整理,必須有其他穩定居所、有穩定工作或生活來源,避免宅基地復墾整理交易後出現農民生活困難、流離失所的問題。在申請交易土地指標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交易,必須出具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凡農村家庭、鄉鎮企業申請交易,必須提交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在價格確定環節中,我們實行價格保護措施:區(縣)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規劃與建設、土地市場狀況等情況,制定並公布農村土地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低於基準地價時,土地所有者有優先回購權。土地所有者放棄優先回購權時,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優先購買權。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環節中,我們規定:對於不同形式的農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分配,農民可獲得絕大部分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於農民社會保障和新農村建設等。
(6)不動產統一登記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定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以土地為核心,推進國有土地、農民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動產的統一登記,為賦予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平等的權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奠定良好的基礎。
『貳』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12月4日,醞釀已久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掛牌成立。 該交易所由重慶市政府出資成立,系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機構, 實行現代企業管理模式,主要從事地票交易。所謂地票, 指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 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經過復墾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嚴格驗收後產生的指標。 圖為中國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鹿心社(左一)、重慶市長王鴻舉( 左二)為交易所揭牌。 中新社發 郭晉嘉 攝 版權聲明: 凡標注有「cnsphoto」 字樣的圖片版權均屬中國新聞網,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叄』 土地市場的建設情況
土地是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基礎,既是重要的資源,也是重要的資產,還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隨著各級黨委政府對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斷加強,我國的土地市場建設獲得了較大發展,土地資本運營已成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課題。
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國有土地資本運營顯得尤為重要。2002年下半年實施縣鄉機構改革,新組建縣國土資源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提高土地對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為目標,堅持資源保護與資產管理並重,建立健全土地收購儲備各項制度,加大國有土地儲備交易工作力度,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規定,土地市場的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近年來,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斷深化,如何盤活土地,抓好土地儲備交易工作成為經營城市的一大課題。為此,我們按照縣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舊城、開發新城工作中,為實現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在完善土地儲備交易制度方面結合縣情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
(一)成立機構建章立制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產生是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調控土地二級市場的內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由於我縣城鎮規模較小,布局分散,城區基礎設施不完善,城市建設資金短缺,過去長期實行無償、無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進行轉讓,非法入市現象嚴重,應征土地出讓金隨意減免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大量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政府難以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也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針對這一情況,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規范土地市場,確保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
2003年8月,我縣成立了土地儲備交易中心,隸屬縣國土資源局,定編5人,主要從事土地徵收徵用、土地收購、土地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等工作。
確定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是接受縣政府委託實施國有土地資本運營工作的法定機構,代表縣政府對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徵收、儲備、經營和管理,做到「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同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台了《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程序》和《縣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為規范有序地實施土地儲備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場,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
2003年2月20日,國土資源部召開土地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下發相關通知,針對一些地方土地管理鬆弛,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場混亂問題,決定在全國范圍開展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為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我縣以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為契機,抓好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促進土地市場建設,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切實抓好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自2003年以來,我縣就完善土地儲備交易機制,加大土地市場配置力度,連續推出了一系列舉措。結合我縣實際,下發了《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的土地管理「五統一」的原則;根據土地市場的變化,及時修改我縣的城鎮規劃區基準地價,並就土地儲備范圍、土地儲備工作程序、儲備土地的處置程序等內容進一步明細化、規范化;相繼出台《關於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土地管理的通告》、《關於加強土地市場秩序管理、嚴禁非法買賣土地轉讓土地的通告》,堅決凍結縣城區內建設用地的供應和審批,查處非法買賣、轉讓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為搞好土地收購儲備和規范土地市場提供了法律法規支持。
(三)多形式並舉,廣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為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縣在宣傳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氣,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來,我們始終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土地國情、國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採用書寫張貼懸掛標語、出動宣傳車、利用網路、廣播電視、舉辦專欄板報、演講比賽、印發資料、召開座談會等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通過每年開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傳活動,使全縣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到我縣國土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現狀及所面臨的嚴峻形勢,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以此增強土地憂患意識,全面提高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
自覺性。這樣,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更加深入人心,幹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也為我縣推進土地儲備工交易工作和規范土地市場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四)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土地交易「陽光工程」
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公開
土地出讓的方式。法律規定,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拍掛」。近年來,我縣不斷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著力於掛牌出讓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陽光工程」。全縣經營性用地掛牌出讓一律實行市場化運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並通過《中國土地網》、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對外發布公告,實施陽光交易。參加競買土地者有縣內、縣外,州內、州外,也有省內、省外的投資商、開發商。每宗地掛牌出讓公告期滿後,有兩家以上要求現場競價,均由縣政府牽頭組織新區建設指揮部、國土資源、建設、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聯合舉行現場競價會,在媒體上發布交易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成立以來,嚴格按照規定對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徵用、儲備、經營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對全縣經營性用地實施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自土地儲備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時間,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在縣國土資源局的領導下,以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合理流轉土地資源為工作出發點,供應國有建設用地32.4840公頃,其中劃撥21.39公頃,出讓11.0940公頃,收取土地出讓金5054.2625萬元,為縣城新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保障,解決了72個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單位的辦公用地問題,為縣城特別是縣城新區的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土地市場建設正處於發育起步階段,經過五年多的培育和規范,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出讓供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的比例還有待提高。由於行政行為和部門利益驅動,在發展經濟、企業改制和招商引資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夠規范,低價出讓、甚至減免出讓金的現象依然存在,影響了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是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還有待加強。土地市場發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但社會上部分人員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意識淡薄,違法佔地、隨意佔用耕地的現象屢禁不止,少數開發商與鄉(鎮)、村違法私自簽訂用地協議圈佔土地搞建設,多頭分散供地久治不絕,影響了政府對土地供應宏觀調控的實施和耕地保護。
三是由於一些較為貧困落後的山區縣,年供地量不大,競爭力不強,加上收購土地的資金無來源,財政提供不了專項周轉金,銀行貸款困難,造成收儲資金無著落,從客觀上給土地「招拍掛」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制約。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為比較突出,少數單位和個人為逃避稅費,不依法申報辦理變更手續,部分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原劃撥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造成土地交易市場混亂。
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國土部門內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諸多原因,主要表現在:
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建設項目用地選址隨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選址,在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往往實行規劃跟著項目走,隨意調整規劃。多數情況下,用地單位或個人忽視城市規劃,認為只要獲得政府批準的土地,建設過程中隨意性較大,不嚴格執行供地過程中的規劃設計要求;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不夠,宗地管理無法實現,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二是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職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統一供地,多頭供地現象依然存在,使「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原則得不到真正的落實。
三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對土地政策、法律法規意識不強,違法佔地現象時有發生,部分鄉鎮過分強調發展經濟,隨意提供工業用地,只顧當前利益,不顧長遠計劃。為引進資金,興辦企業,一味遷就企業不合理要求,以犧牲土地和農民利益為代價,不要求企業主嚴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續,造成農村土地市場混亂。四是缺乏土地儲備資金,從而對老城區企業改制、劃撥用地改變用途等國有土地管理的難度加大,無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徵收的土地出讓金未按上級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應對上級檢查時捉襟見肘。 規范土地市場就是政府用市場的眼光看待國有土地,通過運用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律,最大限度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資產,實現土地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行為,它對於促進可持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針對上述我縣土地市場建設存在的問題,我們堅信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督指導下,通過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決。
(一)是繼續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從發展和規范土地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大力宣傳規范土地市場、實施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意義,為深入推進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開供應制度。建立土地市場集中統一供應制度,國有土地招標、拍賣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進土地「招拍掛」工作公開、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關協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土地招拍掛工作中的問題,完成供地前期規劃、供地後期管理的基礎工作和驗收工作;建立統一協作關系,共同促進和培育規范的土地市場。
(四)是要求縣財政部門提供一定的土地收儲周轉金,銀行提供相應的貸款,以保障土地收儲運營工作的正常運行。通過協調資金(政府出資或銀行借款等方式),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確保土地儲備交易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及出讓管理規范化、合法化。
(五)是要加強同紀檢監察機關的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力度,查處與土地有關的違紀違法案件,推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實施。
『肆』 北京擬完善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 交易雙方可委託平台公開交易
中新網北京6月15日電 (陳杭)近日,北京市印發實施《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重點解決交易規則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對稱和平台不規范,政府服務和監管不到位問題。
《實施意見》要求建立完善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並與國家土地交易監管系統做好對接。交易雙方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委託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公開交易。
到2022年底服務和監管落實到位
《實施意見》提出,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產權明晰、市場定價、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監管有效的土地二級市場,市場規則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齊全,服務和監管落實到位,市場秩序更加規范,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顯著提高,形成一、二級市場協調發展、規范有序、資源利用集約高效的現代土地市場體系。
講清什麼能交易、什麼不能交易
《實施意見》圍繞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三種交易形式,明確交易的范圍、條件、程序等規則,講清了什麼能交易、什麼不能交易、如何進行交易。
《實施意見》明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批准主體為區以上人民政府;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開發區、產業園區產業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產業用地政策及入園合約要求。
《實施意見》還對特殊情形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實施路徑加以明確。
搭建交易平台,保障交易自由
《實施意見》對優化交易平台、規范交易流程提出了具體要求,講清了在哪兒交易、由誰交易、怎樣交易。要求各區結合實際完善土地市場交易系統,聯通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組織挖掘市場潛力,開展市場交易活動。
《實施意見》提出,要對土地轉讓、出租涉及的業務環節進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信息發布—達成意向—合同簽訂—交易監管」的交易流程,方便市場主體辦理交易信息發布、交易合同簽訂、權屬登記、政策咨詢等交易事務。
此外,交易雙方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委託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公開交易。
堅決打擊涉地腐敗行為
《實施意見》提出,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加強對交易各方和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制定土地市場信用評價規則和約束措施,將相關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同時,強化監督問責,對違反土地二級市場相關規定的單位以及責任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堅決打擊涉地腐敗行為。(完)
『伍』 射陽縣國源土地交易所怎麼樣
射陽縣國源土地交易所是1999-06-02注冊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冊地址位於射陽縣合德鎮人民路43號。
射陽縣國源土地交易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209247038743290,企業法人鄒其林,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射陽縣國源土地交易所的經營范圍是:提供土地交易場所;土地交易信息咨詢服務;土地交易代理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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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新政|北京:建立完善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
財經新地產訊 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產權明晰、市場定價、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監管有效的土地二級市場,市場規則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齊全,服務和監管落實到位,市場秩序更加規范,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顯著提高,形成一、二級市場協調發展、規范有序、資源利用集約高效的現代土地市場體系。
在健全轉讓機制方面,《意見》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形式和條件。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並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一並轉移。
《意見》還明確土地分割、合並轉讓要求。土地分割、合並應符合規劃要求,土地權屬和產權關系清晰、具備獨立分宗條件,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擬分割宗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不得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
在強化出租管理方面,《意見》提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照一定比例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具體上繳比例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通過試點後會同各區確定並公布。出租價格標准由各區根據土地等級、用途等因素組織評估確定。宗地長期出租,或部分用於出租且可分割的,可依法補辦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各區建立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收益年度申報制度,出租人依法申報並及時繳納相關收益的,不再另行單獨辦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批准手續。
以下是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
京政辦發〔2021〕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推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為統領,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為方向,以促進土地要素流通順暢為重點,以提高存量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為目的,以不動產統一登記為基礎,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產業規劃及城市更新行動計劃相銜接,著力完善土地二級市場規則,健全服務和監管體系,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目標任務
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產權明晰、市場定價、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監管有效的土地二級市場,市場規則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齊全,服務和監管落實到位,市場秩序更加規范,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顯著提高,形成一、二級市場協調發展、規范有序、資源利用集約高效的現代土地市場體系。
(三)適用范圍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交易對象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點針對土地交易以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等整宗地一並交易的情形。涉及房地產交易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健全轉讓機制
(一)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形式和條件。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並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一並轉移。
1.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經區級以上政府依法批准。轉讓後,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2.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前提下,可依法進行交易;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作價出資或入股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國有企業通過改制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執行。轉讓後,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
4.特殊情形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證載用途與城鄉規劃用途不一致的,政府可依法按原規劃用途收回,納入土地儲備。政府不予收回的,轉讓前應經區級以上政府批准,原用地單位應當按原證載用途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價款;同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按新規劃用途進行「多規合一」審查,明確土地出讓條件,組織地價評估並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底價,通過土地市場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土地使用權由原用地單位競得,由其補繳土地出讓價款、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後,按新規劃用途進行登記(商品住宅除外)。土地使用權由其他單位競得,由其與原用地單位簽訂轉讓合同(對原用地單位進行補償)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簽訂出讓合同,按新規劃用途進行登記(商品住宅除外)。
開發區、產業園區產業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產業用地政策及入園合約要求。轉讓時,由園區管理機構或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明確轉讓條件,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明確土地分割、合並轉讓要求。土地分割、合並應符合規劃要求,土地權屬和產權關系清晰、具備獨立分宗條件,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擬分割宗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不得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
土地分割、合並轉讓時,應依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統籌考慮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以及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要求。
(三)明確簽訂轉讓合同要求。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
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原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人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轉讓的,重新確定土地使用年限。
(四)落實差別化的稅收政策。全市應稅土地按納稅等級徵收土地使用稅,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強化出租管理
(一)規范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照一定比例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具體上繳比例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通過試點後會同各區確定並公布。出租價格標准由各區根據土地等級、用途等因素組織評估確定。宗地長期出租,或部分用於出租且可分割的,可依法補辦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各區建立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收益年度申報制度,出租人依法申報並及時繳納相關收益的,不再另行單獨辦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批准手續。
(二)規范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轉租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償使用合同的相關約定。
(三)做好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服務保障。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應指導各區及時在網上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供需信息,制定出租合同示範文本,提供交易鑒證服務,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統計分析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情況及市場相關數據,定期發布出租市場動態信息。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人應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證書);出租人依法轉讓不動產時,應在轉讓之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四、完善抵押機制
(一)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經區級以上政府批准後,可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應明確抵押權實現後土地使用須遵守的國土空間規劃條件、土地利用政策等具體要求。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屬有償用地的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
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連同租賃期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一並抵押。以在建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獲取的資金,應優先用於本項目建設。
(二)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相關手續,涉及企業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依法規范和保障抵押權能。對經營性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抵押人、抵押權人應共同作出承諾,在抵押權實現後保障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確保土地不閑置、土地用途不改變、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探索建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風險提示機制和抵押資金監管機制,防控市場風險。
五、規范市場秩序
(一)建立交易平台。建立完善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並與國家土地交易監管系統做好對接。各區結合實際完善土地市場交易系統,聯通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組織挖掘市場潛力,開展市場交易活動。
(二)規范交易流程。各區要對土地轉讓、出租涉及的業務環節進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信息發布—達成意向—合同簽訂—交易監管」的交易流程。交易雙方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等渠道發布和獲取市場信息;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委託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公開交易;達成一致後簽訂合同,依法如實申報交易價格,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加強交易事中事後監管,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出讓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三)提升服務監管效能。積極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加強交易管理、不動產登記和稅務征繳等業務銜接,積極推進交易、登記、稅務、金融、涉地司法處置、涉地資產處置等數據信息匯集和共享。實行土地二級市場交易與不動產登記發證流程有機融合,設立「交易 登記」的「一窗式」綜合服務窗口,提供不動產交易、登記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精簡受理材料,壓縮辦理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加強對交易各方和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制定土地市場信用評價規則和約束措施,將相關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活動中的橋梁作用,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詢、估價、經紀等服務。規范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引導其誠信經營。
(四)加強工作銜接。做好涉地司法處置工作銜接,對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案件,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與法院溝通,對符合司法處置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司法拍賣前應對標的物及受讓方資格進行審查,確保司法處置標的物產權清晰、具備合理利用條件,防止土地處置後難以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或無法開發利用。
司法處置土地可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台交易,其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的,應先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涉及產業園區土地使用權司法處置的,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園區管理部門等單位應加強與法院溝通,提前明確處置用地規劃及產業約束條件,對受讓方資格進行審查,確保符合園區產業政策。
做好涉地資產處置工作銜接,政府有關部門或事業單位進行國有資產處置時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徵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有序推動土地二級市場建設,創造開放、便利、透明的交易環境;加強審批監管,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負面清單;做好人員和經費保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做好亦庄新城土地二級市場建設工作。規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金融等單位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分工,形成合力,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細化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指南,指導各區抓好落實。
(二)積極宣傳引導。加大對土地二級市場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讀,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擴大土地二級市場影響力、吸引力,調動市場主體參與積極性;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及時回應公眾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提升全社會依法規范、節約集約用地意識。
(三)嚴格責任追究。強化監督問責,對違反土地二級市場相關規定的單位以及責任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堅決打擊涉地腐敗行為。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6月7日
『柒』 土地交易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范土地交易行為,確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進一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使用權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抵押和換地權益書的流轉、質押。
前款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贈與;
(三)交換;
(四)以土地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發生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資或合作,發生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六)因企業被收購、兼並、合並或分立,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權抵償債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土地交易市場,作為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專門場所。
土地交易市場應當具備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場所。為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招商、展銷等活動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提供場地;
(二)辦理交易事務。為地價評估結果備案、交易過戶、稅費徵收、土地登記發證等機構集中辦公設立服務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儲存、發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結果,提供有關土地政策法規、土地市場管理規則、土地利用投資方向咨詢等。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土地使用權交易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交易的行政許可工作,並依法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市財政、規劃、建設、房產、監察、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投資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交易機構是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體實施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計劃和管理目標;
(二)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交易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門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委託,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結果;
(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條件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和協議交易的方式進行。
本辦法所稱招標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土地使用權交易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確定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交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市場或網上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競得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協議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或換地權益書的權益人通過協商自行尋找受讓人、承租人、抵押權人的交易行為。
第九條 下列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進入土地交易市場,採取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等方式進行:
(一)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
(二)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
(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份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或公司經批准,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聯營合作開發或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償債務的;
(四)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聯營合作開發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償債務的;
(五)處置停緩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六)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變賣土地使用權清償債務的;
(七)為實現抵押權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交易,主要採取拍賣、掛牌交易方式,有三個以上的單位或自然人報名參與交易的,應當採取拍賣交易方式。但對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或對用地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採取招標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外的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土地權益交易,可採取協議交易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可進行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交易行為,其土地使用權交易條件不受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土地權益不得進入土地交易市場交易: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或土地權屬不清、有爭議的;
(二)欠繳土地出讓金(含超容積率、改變土地用途但未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的)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權利或其他土地權益的;
(四)依法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五)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土地權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捌』 在哪裡可以查看全國的土地出讓交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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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如何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 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 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 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 。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 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 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 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 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 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 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 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 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 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 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 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 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 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 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 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 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 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 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 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上, 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 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 評價體系, 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 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 。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 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 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 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 我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 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 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 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 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 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 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 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 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 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 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 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 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 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 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 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 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 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 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 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 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 ,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 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 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 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 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 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 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 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 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 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 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 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 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 公平、透明的原則下, 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 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 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 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 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 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 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 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 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 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 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 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 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 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 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 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 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 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 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 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 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 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 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 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 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 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 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 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 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 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 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 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 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 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 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 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 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 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 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 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 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 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 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 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 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 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 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 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