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理人無法提款,可以告證券公司不作為,賠償損失嗎
這個要看你的代理許可權范圍和期限,通常代理在被代理人死亡時終止,但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或者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後仍然有權代理。
此外,你的代理許可權里還應當包含取錢的許可權,否則你也不能取錢。
所以你要考察你的代理許可權的范圍和時效問題,如果符合上述條件,你是可以取錢的。
㈡ 委託證券公司買股票,到了委託價格沒給我成交,證券公司該怎麼賠償
想多了,如果你自己限價的話,下跌速度過快,而且你掛單排隊靠後,是無法成交,證券公司不可能賠償你的,如果你覺得該股可以介入,為啥不撤單,重新掛單
㈢ 中簽新股後證券公司沒有及時告知,能夠要求證券公司賠償損失嗎
中簽後證券公司沒有及時將中簽的情況告訴當事人,導致當事人錯過了一定的購買時間,中簽的這個證券公司是否負有一定的責任。這個要是從購買者這個角度來說,證券公司當然應該有責任,但是你從證券公司那個角度來說,他們有很多方法開拓自己的責任。
但是你說上市公司沒有通知你怎麼證明呢?人家完全可以說給你發簡訊了,但是你沒收到,至於說為什麼沒收到,那這個過程就有很大問題了。怎麼去核實啊,理論上來說他應該賠償你的損失,但你怎麼計算自己的損失,同樣是在這個證券公司別人都收到了,為什麼就你沒收到,你真要和證券公司去打官司,你覺得憑你個人的力量能夠打贏整個證券公司的防務嗎?這不都是問題嗎。
㈣ 新股上市由於證券公司的原因不能操作 後續怎麼賠償
如果你能夠掌握相應的證據去跟證券公司去協商吧,一般來說中間盤中的波動是不會計算在內的,你必須能夠提供你進行委託的時間,然後按當時的時間價格進行結算。
㈤ 證券登記公司系統問題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特殊情況下司法可酌情考慮客戶的機會利益損失
所謂機會利益,即機會本身而言,對當事人意義重大,盡管機會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終使當事人受益,但是當事人對可能帶來收益的機會具有合理期待。
基於系統故障導致客戶的交易損失,往往不僅僅限於實際發生的證券交易損失,更多體現在客戶的機會利益損失。但是,基於客戶往往不能舉出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而無法獲得賠償。事實上,無論是基於違約還是侵權,法官在特定條件下均可酌情考慮客戶的機會利益損失。
理由如下:
其一,從證券委託代理合同的特性出發,為客戶提供股票交易機會是證券公司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履行合同義務的基本內容。證券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各種金融活動的組織,在買賣股票這一直接金融活動中充當中介,必須為交易進行提供物質、人員、技術上的保障,為當事人參與金融活動提供保障,該保障並非保障客戶獲利,而是交易機會上的保障。而該機會利益對客戶而言意義重大。這在於:金融的核心是跨時間、跨空間的價值交換;所有涉及價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時間、不同空間之間進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機會利益意味著進行跨時間、跨空間價值交換之交易機會,無機會則無利益。因而,交易機會是實現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對交易主體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獨立價值,應當受法律保護。
其二,從傳統民商法理論來看,機會喪失理論亦有一定的適用空間。合同法上,機會喪失理論主要適用於這樣的情形:如果合同約定的內容就是為一方當事人提供一個獲益的機會,則因一方違約導致該機會喪失當然應該予以賠償。本案中,由於證券公司的原因發生了系統故障,使周某如喪失了利用原有股票進行交易的機會,從根本上剝奪了股民獲利的可能性,如不讓證券公司承擔任何責任,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誠實信用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就無從體現,客觀上也放縱了證券公司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法院可依據民法通則的原則,酌情判令證券公司對股民交易機會的喪失給予適當賠償。
㈥ 進入證券公司5個月,因公司去年業績差,被裁員,現轉當客戶經理,未發過工資,可以要求獲得什麼補償
如果你能找到足夠多的證據說明你與這家公司產生了實質僱傭關系但是期間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幾個月雙倍月薪的賠償。但是你這情況看上去好像是全部都僅存在於口頭承諾,恐怕取證會很難吧。
㈦ 員工遭開除中信證券賠180萬,這賠償是如何計算判的
這筆180萬的賠償是計算過基本工資和獎金的,再加上離職賠償,所以有180萬元。根據當事人透露的信息,他在入職中信證券之後,因為業績問題被要求調崗,結果當事人拒絕,最後公司就將其辭退了。但當事人認為公司屬於不合理辭退,應該支付賠償和對應的薪資,最後將中信證券告上了法庭,而中信證券方則表示,入職公司後,該職員連續對月業績考核不達標,並且要求其調崗也被其拒絕,所以才開除他的。
㈧ 老人在證券公司摔斷胳膊怎麼賠償
確定什麼原因摔倒的?如果是證券公司設施造成的,又沒有安全提示,證券公司應承擔相應部分的賠償責任。
㈨ 股票如果出了問題,一般的索賠是怎麼運行的
如果證券市場能夠誠實、透明,披露的信息能夠及時、准確、正確,那麼你投資的股票就遭受了損失,這屬於你應該承擔的市場風險,你只能“認倒霉”。但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仍存在虛假利潤、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等涉嫌虛假陳述的欺詐行為。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相關股票,在虛假陳述披露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蒙受損失。那麼,損失不屬於正常的投資風險,而是屬於欺詐造成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和利息損失。這些都可以依法主張。
最後,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石。法治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只有中小投資者具備依法維權意識,違法主體才能承擔高昂的違法成本,從而積極抵制資本市場上的違法行為。讓我們共同努力,挽回損失,為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充滿活力和彈性的資本市場作出貢獻。
㈩ 證券公司經理集資詐騙,公司有責任賠償嗎
證券公司經理集資詐騙,公司是要負責的。因為公司經理利用公司這個平台,就是利用合法的外衣掩飾詐騙,公司是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