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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的特点:
一、银行产生和发展的主要过程及现代银行体系建立的途径
银行是在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易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因而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金属货币出现以后,就出现了早期的金银兑换、保管和汇兑业务,形成了早期的货币兑换商和钱在银号等机构。如在欧洲的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就有了大量的金银保管兑换与放贷的记载。但一直至漫长的中世纪结束前,这种钱庄业务一直停留在传统的形式上。
二、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如何理解?
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也是一种企业。说它是企业,是因为它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共同之处。企业的共同特征是: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资金,独立核算,并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银行具有企业部门的一切特征,它是实现资本循环周转的一个必要环节。
与其他企业相比,银行又具有一般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的特殊利益。银行的特殊利益大致可概括为两个:①从行业特点得到的好处,即不需投入很多的自有资本即可进行经营活动,并可赚取可观的收益。②从国家的干预以及与国家政权的密切关系中得到的好处。
2.银行的特殊风险。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它与客户之间并非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关系,而是一种以借贷为核心的信用关系。这种关系在经营活动中表现为以信用为基础,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即银行以存款方式向公众负债、以贷款方式为企业融资。银行经营活动的这种特殊性,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特殊的风险:①信用风险,即借款人不能或不愿意按期偿还贷款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②来自资产与负债失衡的风险。③来自公众信任的风险。④竞争的风险。
3.银行的特殊作用。银行的特殊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经济发展在资金上的支配性作用。银行经营的对象不是一般商品,而是一种特殊商品——货币资金。银行的业务活动对货币资金在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具有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国民经济中各部门的发展。哪个部门能从银行得到大量资金支持,哪个部门就有了发展优势,反之,在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境地。二是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通过银行影响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额度等经济指标,进而实施对经济的干预。
三、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体系的基本构成
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拥有一个规模庞大、分工精细、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银行性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两大类。其中,银行性金融机构居支配地位。
银行性金融机构按照其各自在经济中的功能可划分为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三种类型的银行。它们所构成的银行体系通常被称为现代银行制度。商业银行是办理各种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的银行,且是唯一能接受活期存款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一国的金融管理机构,被称为“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专业银行是集中经营指定范围业务并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包括: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开发银行、储蓄银行、进出口银行等。现代银行制度中,中央银行处于核心地位,商业银行居主导地位,其他专业银行仍然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是衡量一国金融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木以吸收存款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却以某种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以某种特殊方式运用其资金,且从中获取利润。这类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消费信用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
金融体系的分工与组成是在不断变化的。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有较明确的业务分工,如美国、英国等国30年代后采用的分业经营模式,就是以长短期信用业务分离,一般银行业与信托业务分离,与证券业务分离为特点。80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不断交叉,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差异日趋缩小,综合性经营与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
五、本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机构的发展呈现的趋势
本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机构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首先,银行在业务上不断创新,并向综合化方向发展。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等领域的创新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要;同时,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结合促进银行发展为;全能性商业银行。其次,跨国银行的建立使银行的发展更趋国际化。各国银行纷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成立跨国银行,并从事国际银行业务及开拓境外金融业务。第三,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重组资本结构和经营结构。国际清算银行提出的这套国际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为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所遵守。第四,兼并成为现代商业银行调整的一个有效手段。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西方银行业内部更是不断重组,以期适应形势的变化与要求。第五,银行性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正不断融合,形成更为庞大的大型复合型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不断交叉,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差异日趋缩小,形成多元化、综合性经营的趋势。
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国家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还应分析这一趋势的历史背景与内在原因。
首先,70年代以来,经济领域中,经济自由主义在与国家干预主义的交战中占了上风。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各国政府为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更好地发挥市场对经济的作用,开始放松金融管制。这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激烈的竞争促使了许多新事物的产生:银行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并提供全方位服务吸引客户;银行业通过兼并带来优势互补,拓展业务领域,争取广泛客户;分业经营向多元化、综合性经营过渡。第二,新技术的出现,特别是电子通讯、信息处理、计算机广泛应用于金融业,为金融创新以及跨国银行的跨地区经营提供了支持。第三,随着各国金融市场联系日趋密切,各国银行业运作规则的接轨、银行业经营的监管、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问题也逐步提到议事日程。因此,产生了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进行国际间协调与管理。
可见,上述发展趋势有其客观必然性。它促进了世界金融业的融合与发展,促进了国际间资金的流动,利于银行提高经营效率,但同时也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我国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应借鉴西方国家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提高银行业竞争实力,推动我国金融国际化的进程。
六、我国的金融体系经历了哪些调整与改革?从其演变过程中,如何理解社会经济条件对金融机构体系形成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这一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改革开放前的“大一统”模式下的金融体系。这是一种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办法为主的单一的国家银行体系。其特点是:①在银行设置上,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办理全部银行业务,下设众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统揽一切银行信用。②人民银行集货币发行和信贷业务于一身,既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又兼办普通银行的信贷业务。
2.1979一1982年的金融机构体系。打破长期存在的人民银行~家金融机构的格局,恢复和建立了独立经营的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与人民银行一起构成了多元化银行体系。
3.1983~1993年的金融机构体系。1983年起在金融机构方面进行了如下改革: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专设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人民银行负责的信贷及城镇储蓄业务;增设交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区域性银行;设立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国际金融机构在加强国际合作,发展世界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表现在:①提供短期资金,缓解国际收支逆差,这在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支付危机。③提供长期建设资金,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③调节国际清偿能力,应付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④稳定汇率,促进世界贸易增长。
当然,目前的国际性金融机构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贷款条件比较严格,贷款利率不断提高,加重发展中国家的支付困难。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条件,干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随着国际性金融机构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它们在国际经济和国际金融领域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国外金融机构特点:
同国外投资银行数百年的发展相比较,中国的投资银行业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历史。两者相比,从发展历程、组织结构、发展状况、资本规模等各个方面来讲都有着不同之处。现在中国的投资银行业还处于十分不成熟的阶段,无论从业务质量、数量、人员素质、业务创新能力,还是抗风险能力等许多方面都根本无法同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提并论,另外,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很短,有关投资银行业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也都正处于有待完善的阶段。
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程的特点
经历了数百年发展的国际投资银行,现在已经十分成熟,尤其是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模式,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发展投资银行的通用模式。国际投资银行发展有着鲜明的特点。
2.1 政府引导、法制建设在投资银行的发展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纵观欧美投资银行的发展史,投资银行方面的立法直接影响了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和组织结构变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使投资银行能够多次度过难关。以美国为例,国会于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这一系列立法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了证券发行方式,促进了二级市场的规范化。。其中《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投资银行界立法方面具有跨时代的意义,他规定了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模式,带来了美国银行业历史上最的革命,挽救了在1929——1933年大危机濒临灭亡的美国投资银行,造就了新一代美国投资银行群体。可以肯定的说,如果没有《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就不会又投资银行业今天的辉煌。1975年美国取消了证券经纪固定佣金制度,竞争导致佣金收入大幅减少,投资银行被迫大力开展其他创新业务,政府的引导再次诱发了投资银行业业务创新革命,利率期货、利率期权、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得到迅速发展。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80年代美国颁布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 Rule 415)。放松了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美国投资银行业重新走向混业;增强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大批投资银行机构整合,出现了摩根斯坦利添惠,花旗-旅行者集团等超级投资银行。其实,不仅仅在美国,欧洲、日本、东亚各国的投资银行发展过程都包含了法律和政府制度的支持,法律环境的建设对投资银行的发展来讲是至观重要的,没有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基础的投资银行体系一定是漏洞百出的,从巴林银行的倒闭我们就可见一般。
2.2资本规模化、服务专业化、业务多样化是投资银行发展的主线
在投资银行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是混业经营,很少有投资银行考虑资本的风险;投资银行业务也大多数集中在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上,很少有创新业务出现;但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银行业的竞争加剧,加上各国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革,国际资本市场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75年,美国率先进行了证券交易所改革。随后,英国和日本也分别推行了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金融体制改革,自由化成为投资银行业发展的主题。交易手续费自由化、行业进入自由化、资本交易自由化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潮流。
证券改革和自由化大大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投资银行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例如,虽然在1982—1996年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上升了6倍,但由于手续费的竞争,10年内英美两国股票交易佣金下降了40%,债券交易佣金下降了25%--50%。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银行开始不断开发并拓展创新赢利业务以补贴其他业务,促进了证券业务多样化的发展,根据对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1975—1996年收入结构变化的情况调查,20年间会员原有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由51%降至15%,承销收入由14%降到9%。而新业务中:基金收入由1%上升到4%,资产运用由0%上升到4%,兼并收购、私募配售等证券关联收入由2%上升至39%;创新业务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大幅提高。
另一方面,竞争的加剧导致投资银行的风险在进一步扩大,为了增加抗风险能力,各国的投资银行都在不断地增加资本规模,自1980年至今,美国9家大型投资银行的资本增长了10倍以上。1980年美国投资银行业的总资产为640亿美元,1988年就达到4760亿美元;竞争的加剧同样引起了投资银行服务的专业化进程,市场对优秀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分析师的需求日益增大,客户对投资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专业,服务质量的高低已经成为投资银行发展客户和拓展业务的关键条件之一。投资银行要降低经营风险,增大抗风险能力,就必需将扩充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和扩大业务范围作为其发展的主线。
三 国际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 尤其过去三、五年,国际投资银行的发展变化用日新月异、一日千里来描绘一点不为过。国际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重新走向混业经营
1933年、1934年美国开始的分业管理的格局一直持续了五十多年。虽然《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颁布为美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但随着国际投资银行的快速发展,其缺点逐步显现出来:投资银行立足的证券市场充满了风险,随着金融工具的日益复杂,金融风险也相应增加。投资银行在捕捉高赢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高风险对其安全性的巨大挑战。尽管投资银行可以设计很多技术手段来规避风险,但从本质上讲,投资银行最缺乏的还是资本金;另外,人们开始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行反思,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1929—1933的大危机进行了重新认识,认为当时银行倒闭的罪魁祸首并非混也经营,而是货币供应减少和银行资本充实率太低。另外,欧洲许多混业经营的投资银行成功的经营也使《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纷纷以立法的方式确认混业经营模式:1986年 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在英国银行业实行了自由化;1989年欧共体发布“第二号以行业务指令”,明确规定了欧共体内部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在日本,1992年颁布的《金融制度修正法》,同样也允许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
实际上,国际投资银行界早已经开始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度。1986年,美国的高盛公司接受了日本的住友银行9亿美元的投资,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界线开始改变。后来JP.摩根开始申请先做高等级的投资债券,再做高收益债券,又申请做股票承销。现在,JP.摩根已经与一般的综合性的投资银行没有什么区别。1996年所罗门兄弟公司收购了仅次于美林的零售商斯密司巴尼。而它自己又被美国旅行者保险集团收购,旅行者收购所罗门后,又与花旗银行合并,现在花旗-旅行者集团是金融巨无霸。现在无论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的消费者,走进花旗-旅行者集团,无论从银行开户、支票、信用卡、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票发行、买卖债券、买共同基金,一揽子服务全提供,它的发展成为混业经营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得美国混业经营模式也从法律上得以确认。2000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又正式批准大通曼哈顿银行以35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J.P.摩根投资银行,从而合并成为当今美国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资产总额将达到6620亿美元。如果大通曼哈顿银行收购J.P.摩根投资银行最终能够成功,上述两家华尔街上最知名的企业合并将成为真正的“金融超市”。
3.2规模化
现在国际市场是由为数不多的大型券商占据主导地位,它们构成了证券业的龙头与支柱。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美国前十名投资银行的资本额,由占全行业的三分之一增长到三分之二,早在1990年,美国就已经有5家资本超过20亿美圆的投资银行,英、德、法、日等国的证券业亦是如此。如今的投资银行资产规模更加庞大,国际上大的投资银行资产规模普遍高达千亿美元,权益资本也达到了几十亿、几百亿。特别是近年来金融业兼并重组不断,更是造就了不少的金融巨无霸。表一是基于综合资本评出的世界十大投资银行的基本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国际投资银行的资本资产规模之大是惊人的。
3.3集中化
无论是原始的投资银行,还是现代投资银行,都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由分散到集中的发展过程。在日本,1949年有1152家证券公司,到1977年只剩下257家。美国的美林、摩根斯坦利、所罗门兄弟等超级投资银行几乎都是通过兼并联合形成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兼并联合呈加速之势,规模也越来越庞大。1997年2月,摩根斯坦利与添惠公司合并,创造了一个总市值210亿美元的特大型投资银行;同年9月,旅行者集团收购所罗门兄弟公司,并与史密斯·邦尼公司合并成为仅次于美林、高盛、摩根斯坦利的华尔街第四大投资银行;1998年4月,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最近大通曼哈顿银行以35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J.P.摩根投资银行,成为当今美国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6620亿美元。西方投资银行兼并联合的直接后果是整个行业的高度集中。
3.4现代化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信息收集、甄别、处理、传递与利用的速度和能力正日益成为企业发展的决定性要素之一。与此相适应,为了谋求和建立未来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投资银行管理和运营的信息化浪潮正悄然兴起。另一方面,证券业是一个大量应用高科技信息技术的产业,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投资银行的技术装备和服务手段也越来越现代化。其日益先进的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不仅使得证券的发行、交易等业务突破了营业部的时空界限而得以远程实现,而且更加迅捷和准确。尤其是Internet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带来了证券交易方式的巨大变革,网上交易成为现实,人们通过因特网就可以实现股票行情的实时接收与交易。由于其高效、安全、方便以及低廉的交易成本、信息成本、营运成本,网上交易在国外发展十分迅猛。
3.5业务多样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自由化的兴起以及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西方投资银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除传统的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以外,西方投资银行还深入到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项目融资、风险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等诸多领域,多种业务齐头并进,异彩纷呈。 在80年代以前,承销和经纪始终作为投资银行最重要、利润来源最多的部门,但作为传统业务,其市场分割基本上已成定局,也就是说,这个领域的竞争弹性已经非常小。所以,90年代各投资银行又得把开创新的业务领域作为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突破口。这些业务为投资银行在90年代赚取了远远超过传统业务利润的巨额利润。表二和表三是美林和摩根斯坦利1997年的主要收入分布表。从表中可以看出,佣金、自营和承销等传统业务的收入只占30%左右,而各种创新业务的收入已经超过50%。
3.6分工的专业化
国际投资银行在逐渐走向规模化、业务经营多样化的同时,不同的投资银行在业务的主营方面仍然各有专攻。混业经营并不代表每一个投资银行都必须经营所有的投资银行业务,竞争的进一步激烈也使得各投资银行必须找到自己的优势业务,在此基础上才能兼顾其他业务的发展。例如,佩韦伯在美国牢牢占据了私人客户投资服务领域,所罗门兄弟公司在美国最知名是做政府债券、资产抵押债券,Ameritrade ,E-Trade和嘉信(Charles Schwab)在网上证券交易方面拥有优势,而美林则成为最大的证券零售商。分工的专业化促进了投资银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3.7全球化
在世界经济高度一体化的今天,全球金融市场已经基本上连成了一个再不可简单分割的整体。与此相适应,投资银行已经彻底地跨越了地域和市场的限制,经营着越来越广泛的国际业务,成为全球投资银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各大投资银行纷纷向海外扩张,纽约、伦敦、巴黎、东京、日内瓦等金融中心接纳了大批国外投资银行分支机构。到了20世纪90年代,投资银行的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许多大投资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投资银行。它们的全球业务网络趋于完善,国际业务规模迅速膨胀,并且拥有大量国外资产。许多投资银行都成立了管理国际业务的专门机构,如摩根斯坦利的财务、管理和运行部(Finance Administration and Operation Division),高盛的全球协调与管理委员会(The Global Compliance and Control Committee)等。也正是投资银行国际业务的高额利润支撑了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的迅猛发展。
『贰』 今天查农行网银,前天突然多出510元,说是全行资金清算专属行部转的,交易摘要是住院二次
亲,是不是有购买保险,保险报销过来的。
或者是不是医保自费之后的保险。你忘记了。
让银行帮助你查询下钱的来源。
『叁』 假若我做一天2000元的R-001债券的逆回购除了0.02费用之外还有没有其他费用及经手费
没有其他费用及经手费。
深市的131810逆回购每手1000元,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收取佣金,即每手0.01元的佣金费用,其他经手费是不收的,但是必须注意,有些证券公司对于深市的逆回购是有最低收费标准的,每笔委托最低收取0.1元的佣金,不足0.1元的按0.1元收取。
回购交易的规则是“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当你做了逆回购借出资金后,到期资金就自动回到你的账户上,期间不用做任何操作。比如1日回购,当日晚上资金就显示可用,但实际上是资金T+1日晚上返回到你的账户(我们在后面会对交易规则做深度分析)。
T+1日是指交易日期,故若周五做一日正回购,则下周一资金才可用,但实际上你仍然只获得了一天的年化利率。
(3)二次清算当交易发生追加资金扩展阅读:
操作技巧:
一家证券公司给出的做债券逆回购的基本收益原则是:月初价格高于1年期定存利率即时成交;月末7天价格触及7%即时成交;低于2%不成交;除即时成交外操作时点选在10:30。
其一,年末、月末或市场资金吃紧时,下午的年化收益率往往比上午要高,而且一天比一天高,有时收益率还会突然飙升,如2011年末的最后一周就是如此,因此这时可以持币等待高收益率出现后下单。
其二,在市场银根稍微松动时,上午的年化收益率往往比下午要高,这时,如果当天没有其他的投资计划,可以趁早市收益率走高时下单。
其三,目前沪深交易所都有债券回购,一个是国债回购,一个是企业债回购,但收益率上会有差别,因此,在做回购的天数确定后,要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收益率情况来做。
其四,打新股收益高时就不做逆回购。
其五,如果计划资金超过一周时间不做其他投资,那么,要计算一下连续做1日和做一个7日逆回购哪个收益更大、更方便。
其六,长假前一定要计算一下,购买其他投资产品和做债券逆回购哪个更有利。如2011年12月26日做7天逆回购,收益率是4.8%,这笔资金应在2012年1月1日到期回账,但因遇元旦假期,交易所不结算,因此,这笔资金直到1月4日开市前才回到账户,但计算收益时只算7天而不会算9天。
『肆』 炒纸黄金有什么规则拜托各位大神
不知道楼主玩什么要炒纸黄金呢?是朋友介绍呢?还是单纯自己感兴趣。如果是前者,我建议你多和朋友沟通交流,你连怎么炒都不知道,这样入市实在是太危险了,除非你拿钱当数字那样对待。 如果是后者,我倒觉得纸黄金不是很适合楼主。因为银行虽然有人指导,但是没办法很详细也不会很到位,毕竟人家身份和客户数量摆在那里呢。不会很关心小户的。而这样对楼主投资仍然是十分危险的。 楼主如果想炒金,不知道有没有考虑过黄金延期,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业务,我目前在做。可以得到专人指导,而且手续费什么的也比银行低。楼主如果有兴趣可以去网上查一下,并不是骗人的。我是上海大有黄金有限公司的,可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上查到的。 我还是建议楼主不要炒伦敦金,并不是我做上海金我就说伦敦金不好,而是在我国,毕竟伦敦金是处于灰色地带的,而且数额很大,资金也不是那么安全。且需要及其专业的人士才有可能挣钱的。风险很大。楼主仔细研究下自然就知道了,并非我危言耸听。 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简称AU(T+D) 以保证金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期货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能够为产金与用金企业提供套期保值功能,还能够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并且投资成本小,市场流动性高;同时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较宜适合投资理财。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延期交易规则 一、黄金延期交收业务 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期货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能够为产金与用金企业提供套期保值功能,还能够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并且投资成本小,市场流动性高;同时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较宜适合投资理财。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与黄金现货业务主要区别: 1、在开盘前引入了集合竞价过程; 2、交易过程中实行首付款制度; 3、在交易环节中,引入了持仓的概念; 4、交割环节引入了中立仓、延期补偿费机制满足交割需要,平抑供求矛盾; 5、日终结算,实行每日无负债制度。 集合竞价制度 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1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与普通的撮合成交原则不同,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开盘集合竞价中的为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交易所撮合原则产生,其中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首付款制度 1、在买卖报价过程中,不再冻结全额资金和实物,而是不分买卖方向,全部冻结报价金额7%的资金; 2、交易过程实行T+0,当天买入可以当天卖出; 3、所有交易品种共用一个资金账户与实物账户,这实现了不同交易品种之间资金与实物的共享。 报价 报价操作不仅仅是简单的买报价与卖报价,还有一个开仓与平仓的选择。因此,报价操作共有四种,对应不同的资金冻结与持仓增减。 1、买开仓 2、卖开仓 3、买平仓 4、卖平仓 持仓是未来要进行交割的一种权利义务。在现货市场中没有持仓概念,因为,一旦成交,马上进行交割,资金与实物的所有权进行转移。而在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中,不立即进行交割,因此持仓代表对相应资金与实物所有权进行转移的一种权利义务。 多头持仓:表示未来要付出全额资金,得到黄金实物。 空头持仓:表示未来要付出黄金实物,得到资金。 开仓:意味着持仓的增加,资金的冻结。 平仓:意味着持仓的减少,资金的冻结。 交割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割时间,由买卖双方自由申报。买卖双方申报交割的数量一旦不相等,就要通过中立仓、延期补偿机制来解决这种矛盾,从而顺利实现现货延期业务的交割功能。 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确定规则 根据市场情况,延期补偿费可以为正、负或者为零。当市场出现供不应求(货少了)的情况下,延期补偿费为卖方付给买方。当市场供大于求(货多了)时,延期补偿费为买方付给卖方。当供求平衡时,延期补偿费为零。 清算 为了有利于风险控制,每日进行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按照全部持仓计算应冻结的首付款。 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的全部盈亏,并发生实际的资金划转,盈利者可以提取利润,亏损者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 违约处理 构成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交割程序 第一步:交割申报 每个交易日15:00-15:30为会员或客户申报当日交收时间,申报内容为当日交收和约数量。系统实时公布认交、认收两边数量。 第二步:公布交收数量和延期补偿费方向 15:30-15:31系统统计和公布交收双方数量,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 当交收申报数量相等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的支付。 当交收申报数量不相等时,申报数量少的一方支付给申报数量多的一方延期补偿费。 延期补偿费率初期暂定为万分之二。 第三步:中立仓申报 15:31-15:40为中立仓申报时间,即没有被交易占用的资金或实物的会员与客户可以参与中立仓申报。 中立仓的申报实行部分冻结制度,按照交割方向,冻结7%的资金。 第四步:完成交收 当中立仓申报的交收数量小于或等于持有持仓合约或延期合约申报交方和收方数量的差,则全部中立仓都进入最后交收。申报交收合约按时间优先,当日交收最大化原则进行交收配对,完成实际交收。 如果中立仓申报的交收数量大于持有持仓合约或延期合约申报交方和收方数量的差,则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队,确定进入最后交收阶段的中立仓。申报交收合约按时间优先,当日交收最大化原则进行交收配对,完成实际交收。 第五步:反向中立仓 一旦申报的中立仓进入了交割阶段,中立仓收到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中立仓,其成交价按当日的结算价计算。反向中立仓生成免收手续费,这个反向中立仓可以选择交割或平仓进行了结,选择平仓收取万分之六手续费。 三、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具体规定 交易品种 Au(T+D) 交易首付款 10% 交易单位 千克/手 报价单位 元/克 最小变动价位 0.01元/克 交易时间 9:00-11:30 13:30-15:30及夜市9:00-2:30 可交割条块 1千克,3千克 可交割成色 99.95%以上 最小交割量 1千克 交易方式 自由报价,撮合成交 交割地点 任意指定仓库存取 交割期 交割申请确定日 四、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 首付款制度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首付款比例为成交总额的7%.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建议会员依据客户的信誉程度,按交易持仓总金额的7%~10%收取为佳)。 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简称涨(跌)停板],延期交收交易所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暂定为±5%,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连续出现同方向的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最大交易限额。 会员的自营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本额度、信用额度和业务额度三部分组成;对于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由于其可以进行代理业务,因此对所有客户持仓总额规定为代理业务额度;初期暂定为每个客户的交易额度为1吨。 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限仓额度的80%时,会员或者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根据监测系统分析市场风险,调整限仓额度。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会员或客户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调整会员或客户的限仓额度。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实行强行平仓: 1、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清算准备金额小于零; 2、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4、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交易举例:以2009年6月3日AU(T+D)收盘价216.40元/克、一手1000克计算,资金总额需要216400元,如果保证金比例为10%,那么客户的资金成本需要21640元。也就是客户拿出21640元就“买”到了216400元的黄金,当黄金价格在你的赢利方向上波动1元/克时(如果做多,黄金涨1元/克时;如果做空,黄金跌1元/克时),你的收益为1000元,相对你21640元的本金而言,投资收益率是4.62%。
『伍』 什么是二次清算
二次清算:当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或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明显障碍时,只能通过法院实施特别清算。特别清算也称停止支付清算,是指企业因宣告破产或因财务状况恶化被迫解散而引起的清算。此时企业往往负债累累,普通清算已无法进行。
法定清算按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适用于各种性质的企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实行法定清算,因为作为综合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只负有限责任,股东之间缺少信赖关系。
如果实行任意清算,股权人利益就不一定能得到保护。根据清算企业宣告解散、破产时的财务状况不同,法定清算可分为两类: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结算是清偿商务活动中债权债务的最终结果;清算是结清银行间资金账户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最终结果的一种过程。
(5)二次清算当交易发生追加资金扩展阅读:
资产的重置成本是在现行条件下,按功能重新购置资产所需花费的成本。按重置成本来对资产进行估价,主要是确定其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等于资产的重置全价减损耗,其中的资产重置全价等于在现有条件下重置全新同类资产所需耗费的成本,另一因素损耗则是综合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所引起的各种贬值因素。
资产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指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净收益。按净收益能力来对资产进行估价,实质是将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按资本市场的价值进行评估。
在企业清算财产的清理过程中,首先要清理企业的全部财产,列出财产清单;其次要严格审核有关债权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以便从全部财产中剔除各种不宜作为清算财产的资产。
然后再检查规定时期内企业对财产的处理是否合法,以便追回各种非法处理的财产;最后对所有可以计入清算财产的资产列出清单,以便对它们合理计价并适当处分。
『陆』 股东转移,抽逃资金是否能追加为被告,公司清算未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柒』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问题你所说的这个金融机构对于哪些情况是需要提前交易嗯交报告的你说的这个应该吧下面的这些情况都列举出来好让题友们帮你选择
『捌』 实收资本94.8万元,注册资本79万元,这两个数相差不能低于20%,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关系,要求两者应该一致。但实际上,两者的数额并非在每一时期都相等,只有当投资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规定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后,企业的实收资本才等于注册资本。在投资者缴足出资额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企业还可能会增加资本 ,如,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使实收资本不等于注册资本。但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实有资本相一致。因此,企业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持有验资证明等,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所以除了分期缴付出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应当一致。
但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举一个例子我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5万元,但是我可以首付20%即可成立,即三万元,这就达到法定的两个条件,一为20%,二为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限额(有限公司3万,股份公司500万) 。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关系:依据新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将一并成为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必要内容,以便让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当事人看清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股东对公司已经履行的出资情况。实收资本又与公司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安排有关,在两年的期限内出资的到位安排越细,修订营业执照的频率也会越高,公司、验资机构、工商机关就很麻烦,因此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就应当根据所设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出资的期限安排,在首次出资到位足以使公司拥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后,可以安排在法定期限到来前缴付余款是适当的。在公司的财务会计帐薄方面也需要作出必要的跟进调整,以准确记载公司股东的权益和资产负债关系.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 注册资本是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界定了投资者对企业承担的最大偿债责任;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即企业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实际交纳的资本数额;投入资本是投资者作为资本实际投入到企业的资金数额(可能超出合同、协议、章程规定金额)。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即构成企业的实收资本,也正好等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
但并非在企业的所有时点上,注册资本就一定等于会计帐面“实收资本”,还有其他例外情况如下:,
1、在企业可以采取分次到资时,企业的会计帐面“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2.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分期注册资本金到位,这样的话,实收资本就小了。
实收资本可以同注册资本不一致,注册100万,实际注入30万就开业了,但当企业清算时,如果变买财产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债务,所有者就必须补足,补满100万为止。
注册资金(资本)在分期到位的情况下,注册资金(资本)仍然等于实收资本,因为在工商局办理登记的的时候,只注明已到位的注册资金(资本)。
4、注册资金(资本)是工商管理的术语,实收资本是会计术语,二者的依据都是投资合同、公司章程,是一件事务的不同表达。
5、实收资本的注册登记是政府对法人的核准行为,必定在企业进行了相关的行为之后。工商部门的核准行为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开展的活动,有法律责任的。可以不一致,在一年以内可以不受罚,但在年检时应变更,如注册资本是80万元,实收资本为10万,那么一定是建立初期股东未缴足资本. 注册资本指企业成立时或者追加投资时,标明的投资意愿,也就是说要投资多少,但是由于注册资本可能不是一次到位,所以注册资本并不一定是已经全部收到了,对于注册资本中已经收到的部分,称为实收资本。
一.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应当一致.
二.如果在一年内缴足是不会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
三.如果注册资本80万,实收资本只有10万可以入帐,可以在一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金.
『玖』 基金交割问题
1、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沪深两市除B股外的上市交易证券(A股、基金、债券),都实行T+1交割制度。T+1制度是指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日卖出,资金收付与证券交割只能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进行,不能在当日从帐户中提取现金。
2、交割方式:
(一)T+1交割:是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完成。目前我国的A股、基金券、债券等采用这种交收方式。
(二)T+3交割:目前我国对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实行T+3交割交收方式。
为了保证到期合约交割的顺利进行,要求在交割时客户交易账户必须留有足够交割的保证金。因此采取自最后交易日的前五个交易日起,以每个交易日10%的幅度,逐日递增。
客户持仓保证金,直至最后交易日为止。这个时间区域称作交割保证金追加期,简称交割期。
附注: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月合约最后允许交易的交易日,规定为每自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三)T+0交割:实时交易 并非股市的撮合交易,只要想成交就以现价成交,没有时间的限制 没有等待成交的被动的情况出现。当天不限次数,不用等到第二天,当天可以连续操作超短。
3、相关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吉利完成交割收编沃尔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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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