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是不是只要有预收的款项都要做
预收货款
第一: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30天以内
于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在9月1日-9月30日区间内。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第三: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超出收汇日期30天,报关出口日期在收款30天内发生变更。
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预计于11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更改为其他月份办理的情况,我公司需在9月1日-9月30日时间范围之内在外汇管局网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更改截止时间。
第一: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内结束
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9月1日至11月29日之前能结束的。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第二: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外结束
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11月29日之后能结束的。我公司需要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在外汇管理局网站延期收汇报告新增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B. 国家外汇管理局,预收款打的报告日期是七月,忘记调整报告啦,现在发货日期是九月
跟外汇局沟通看是否需要做个延期或修改
C. 如何在外汇管理局新增预收货款报告
预收货款
第一、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30天以内。
第三、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超出收汇日期30天,报关出口日期在收款30天内发生变更。
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预计于11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更改为其他月份办理的情况,我公司需在9月1日-9月30日时间范围之内在外汇管局网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更改截止时间。
第一、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内结束
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9月1日至11月29日之前能结束的。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第二、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外结束
D.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如何做出口收汇做延期收款报告
1.1.2.1.1 功能说明
实现企业操作员对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前30 天(含)内的出口数据新增延期收款报告操作。
1.1.2.1.2 操作步骤
1) 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选择“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
菜单。
2) 选择“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菜单。进入延期收款报告查询页面。该页面分
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查询条件,下半部分显示查询结果列表部分。
3)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报关单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点
击【重置】按钮时,可以重新输入新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系统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
a) 输入条件如果不填报关单号,必须输入“出口起始日期”和“出口截止日期”。日期输入可
点击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进行选择。
b) 输入报关单号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忽略其他输入信息,只按照“报关单号”输出查
询结果。
c) 输入合同号时,系统忽略收汇日期查询条件,按照合同号进行查询并输出查询结果。
4) 点击查询结果的报关单号超链接,可以查看该条数据的详细信息。
5) 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系统自动新增一行列表,点击预计收款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
可以选择需报告的预计收款日期,关联关系类型,点击报告金额输入框可以输入需报告的出口
金额。
6) 如有多条报告记录,可以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继续录入。输入完成后,如需删除,可
以勾选一条或多条数据记录,点击页面右下角【删除】按钮,系统弹出提示框“您确认删除吗?”,
点击确认框中的【确定】按钮可以删除所勾选的记录。
8) 完成新增延期收款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框“确定要提交这些数据吗?”,
点击页面右下角【确定】按钮,系统提示“报告新增成功!”。点击页面右下角【关闭】按钮,
可以实现页面关闭。
1.1.2.1.3 操作注意事项
1) 输入查询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报关单号与“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同时为空。
b) 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超过30 天。
c) 合同号精确查询。
2) 输入新增报告信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预计收款日期不能早于出口日期。
b) 所输入报告金额必须为正数。
c) 所输入报告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最大可报告金额。
3) 对于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30 天前的数据,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延期收款报告。
4) 已进行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得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5) 已进行其他特殊交易报告的数据可以同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各类报告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
笔出口数据的最大可报告金额。
6) 贸易信贷报告数据参与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金额调整。
E. 国家外汇管理局预收款一个月之内忘记打报告啦
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没有超过半年。这种情况的话,跟当地外管局沟通下,提供相关的说明及文件,一般外管局都不会罚款的,只是下次要注意了。
F. 如何在外汇管理局新增预收货款报告
1、第一、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30天以内。
2、第三、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超出收汇日期30天,报关出口日期在收款30天内发生变更。
3、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预计于11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更改为其他月份办理的情况,我公司需在9月1日-9月30日时间范围之内在外汇管局网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更改截止时间。
4、第一、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内结。
5、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9月1日至11月29日之前能结束的。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6、第二、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外结束。
G. 外汇管理局预付货款报告
如果金额不大,且不足以引起总量核查出现较大偏差的话,个人觉得等外汇局发核查通知再说也行。
H. 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我应该做预收货款报告还是差额报告
不用做报告!手续费的差额是正常存在的。自己做好台账就可以了。
I.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预收货款报告。
应该做预收货款报告的条件:
收到预收款30内能出口货物,就什么报告都不用做。(做了不多,不做也可以)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需要在收款之日起30内在平台上面做预收货款报告。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且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做报告的,可以在货物出口之前准备资料去当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预收货款现场报告)。
注:你说你出口准备其他公司报关,但是收汇是你公司自己收汇的话,收汇和出口没有对应数据在监测系统上你的数据会产生差额,连续三个月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不正常的话企业会被列入重点监测的,
所以最好自己收汇自己报关
J. 我是一只菜鸟,请问在外汇局申报系统中怎么申报预收款,谢谢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 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 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涉外资产划拨、收购、兼并、重组、处置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涉外证券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包括自营和代理),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三)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证券发行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等情况。
第九条 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及损益情况。
第十一条 在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填写境外账户收支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账户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并向外汇局提供相应的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三条 外汇分支局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级向上一级外汇局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由外汇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处罚:
(一)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二)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
(三)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
(四)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
本条上款(一)(二)(三)中的罚款金额为所涉及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本条上款(四)中的罚款金额由外汇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审核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对外汇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际收支统计具体申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