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2. 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首席风险官的任免都是有哪些机构或组织任免的呢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任免由董事会来任免,但要通知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没有首席风险官。
3.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法律法规》该如何做准备工作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用书》《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十版修订)》《期货及衍生品分析与应用(第三版)》。
“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法律法规”所用教材分别为《期货市场教程》(中国期货业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和《期货法律法规汇编》。两教材具体说明及购买办法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每年,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教材进行修订。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期货从业资人员格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高中(含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四)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已参加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两门成绩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4. 期货从业人员父母亲属能否从事国内期货交易
上面这些回答纯属扯蛋。
没有任何禁止。就是说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从事期货。
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这些人参与期货交易。
但是对期货从业人员近亲属从事期货交易有一些零散的限制性规定。
1.对期货公司近亲属的持仓报告制度。(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就是说近亲属的持仓额是需要报告给公司的(当然,实际操作中这些根本没人去遵守,即使你违反了也没有任何处罚你的法律条文)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委托期货交易时上述人员需要回避。
就是说当然可以从事。
5. 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6. 中国期货适用什么法律,谢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如上,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期货法律,但各方面的规定基本上到位了,期货法制定应该不远了。
7.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8.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任期是多久
- 当前,大西洋两岸的金融监管改革正开出“药方”,人们希望看到主要发达经济体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实施有利于本国和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政策,积极稳定自身和国际金融市场,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只有如此,开出的“猛药”才会发挥效用。明确责任、加强监管、防患未然,是这次金融监管改革“新政”的方向。根据改革方案,美国将把监管触角延伸至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清除导致当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 美联储将成“金融监管超级警察”改革方案从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置和国际合作5个方面构筑监管安全防线。不过,综观改革措施,最核心部分为两项,一是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打造成“超级监管者”,全面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一个最富有争议性的问题是,政府斥巨资救助美国国际集团、房利美、房地美等“大得不能倒”的金融巨头。因为,这些企业一旦倒闭,会影响整个美国经济,但政府救助也带来道德风险和隐患。 为解决这一难题,改革方案要求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对所有大金融机构进行“更严格、更持续”的监管,美联储将完成由中央银行到“金融监管超级警察”的跨越,成为美国金融监管的最主要防线。另外,根据方案,美国将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促进跨部门合作。 作为其他防线,在对市场监管方面,“新政”将加强对对冲基金、金融衍生品、私人金融合约等的监管,增加市场透明度;在危机应对方面,“新政”将赋予政府处置今后危机的新工具,如接管金融巨头的权力等。正如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所言,政府将不必再为是否应救助这些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
9.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
(二)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
(四)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取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告相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