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发票金额与实际成交价不一致
1。一般情况发票金额,合同金额、报关单金额、收回的外汇货款金额要一致。
因为报关单上的报关金额都会由外汇管理局来监控,报关多少金额就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收回这些外汇,多收或少收在一定比例内可以,比如多收5%或少收5%合法,不然到期时你的报关单核销不了,外汇管理局会找你的。
每一笔报关单在一定期限内都要核销,就是外管局会监管这些外汇有没有收回来。
2。报关还是要以实际成交价来报,不然你多报了到时候款收不回来,报关单核销不了。 会影响到你公司以后的出口业务,可别因小失大哦。
3.如果出口发票是自己做的那种,那就做一张和报关金额一样的不就可以了。
⑵ 进口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不一致可以么
一般来说,应该是单单一致的
但是只要不超过合同的金额,大体上就没有问题了
⑶ 出口发票与出口合同的大写金额不一致,怎么办
增值税发票啊?你的合同里有没有写上下浮动+/-3%?没所谓的啦……
⑷ 发票和合同金额不一致怎么打证明
从你提供的发票和合同上的金额来看,二者是一致的,不需要打证明或另行说明。这里需要提醒你的是:合同金额同会计(或发票)中的金额的内涵与外延是不相同的,这时发票金额(含税)与合同约定金额一致就属于正常交易,在税务要求和会计核算上是不存在违规的。
⑸ 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的问题
应该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至于5分钱的尾差,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进行核销。
⑹ 一个外贸上发票和合同金额不一致的问题
呵呵 你知道的 我就不说了 楼上的都说过了 我就告诉你一下 为什么合同和发票金额不一样吧 首先你说的不一样 一定是合同金额大于发票金额 这个在进出口操作过程中是很正常的情况 因为合同的制定是一次性完成的 但是合同的履行却不是一次完成的 一份合同有时候会分几次 十几次 甚至几十次来完成 这样就形成了 每次履行合同时 都只是履行合同总数量的一部分 也就造成了 合同金额大于发票金额的现场 还有一种情况 有些公司为了获取更大利益 进出口时使用两份合同 也就是靠同一批货物的 两份不同单价的合同来减少税款 赚取税款收入 而这样的合同必须是大合同 也就是刚才说的 一份合同分N多次履行 只有这样的合同在赚取税款收入的时候才不容易被进出口两地的外汇管理部门核查出来。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的话 你这个实习的公司没什么特别的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的话 你实习的公司 一定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公司财务账目比较杂而且隐蔽性强 第二 公司本身或者你们公司的代理本身经常更换公司名称 平均1年就会更一次名
⑺ 进出口货物,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有什么关系,或者说为什么合同金额不小于发票金额,难道说发票金额可以小
“进出口货物”,属外贸业务。一般来讲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在交易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一致的。但有以下某种情况时会有点变化。
1、合同执行内容发生变化,或增或减,双方约定不修改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如价格浮动在3%以内),以结算发票双方签证为准;
2、合同价虽无变化,但当双方约定以结算日外汇挂牌价为最终价格,并以此出具发票。此时合同价和发票价可能或增或减;
3、由于某种原因,部分交易行为在正式签合同之前已经发生,(譬如,试用商品转采购、预付条件款转价款、一次签订合同分期交货、分期付款同时出具等额发票,一次出具发票分期付款等等)后续合同的执行出现一些调节事项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有差异的情况。
总之,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时在外贸政策,税务政策,国际惯例等方面具有合规性,就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⑻ 外经证合同金额和开具发票的金额不一样可以吗
一般情况是不可以,但是你有证据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即可。
⑼ 增值税发票金额可以和购销合同金额不一致吗
不可以的,金额必须一致的,否则是虚开发票。
合同金额高出发票金额 税务局就说是偷税漏税;
合同金额低于发票金额 税务局就说是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9)外汇发票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扩展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⑽ 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发票开具必须与外管证金额相一致吗
1、不一定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2、可以。但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工程已结算,销售收入已完成,应就剩余全额开发票。对方未付款项在自己账上作为“应收账款”处理。
3、施工合同和实际结算金额绝大多数是不同的,应该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后的总价开票结算。审价后的总价才是开票依据。
外管证开发票时是小于或等于开票金额的,超过金额一般需要补个合同,再开一张外管证。或者开票所盖章返回。超过也只是属地增税的管理,与金额关系不大。
(10)外汇发票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扩展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