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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出口的外汇登记表

发布时间:2021-09-10 05:26:55

㈠ 办进出口权外汇管理局备案都需哪些资料

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如果没有“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就得先去变更经营范围,如果公司在注册时已经加了进出口的字样,所以这一步就不需要办了。
第一步:先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
第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三步:电子口岸注册登记,外汇管理局名录登记
坐标:东莞,深圳,
不明白@me

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商运〔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市区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到市商务局办理。

二、一个酒类经营场所办理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酒类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酒类经营者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表》(附件一)。

(二)酒类经营者应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还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酒类经营者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酒类经营者填写的完整、准确、真实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4种证照的复印件及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当场退还);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复印件;

4、商务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经营者印章或由业主签字盖章;

2、总经销商、总代理商提供相关授权书复印件有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

3、经营者填写的《登记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4、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业主签字盖章;

5、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一致;

6、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四)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应及时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将加盖印章后的《登记表》发还给酒类经营者。经审查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五)《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备案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登记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式样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印制。《登记表》要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办理。

(一)《登记表》编码按照商务部统一编排。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为:

编码序号
第1-2位
第3-4位
第5-6位
第7位
第8-12位

含 义
41
07
县(市)区编号
经营类型号
企业流水号

具体编排规则为:

1.省别号(第1-2位)

2.省辖市编号(第3-4位)
3.县(市)区编号(第5-6位)
3.经营类型号(第7位) 按以下类型选择数字:1-批发(含批零兼营) 2-零售 3-餐饮 4-酒吧等娱乐场所 5-其他。如企业为零售企业,经营类型号选2。各县(市)在酒类管理工作还需要更详细的分类,可自行在“其他”项中继续分类编号。

4.企业流水号(第8-12位) 表示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18个,顺序号填写“00018”;第199个,顺序号填写“00199”。

(二)经营者名称。填写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

(三)经营类型。按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填写。

(四)主要经营品种。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等大类填写。

㈢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办出口外汇核销登记的申请书怎么写还需要哪些资料需不需要核销员证

遍了一个:申请书x市外汇管理局:申请人基本情况(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其实也不用这么麻烦,呵呵),兹外贸业务需要,在贵局进行外汇核销,请予以支持。申请人: (签名、章) 年 月 日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一、核销开户。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3)申领专用章; (4)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 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㈣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外汇管理登记证一样吗

不一样,对外贸易证是外经贸局发的,是证明你有资格做进出口业务的凭证,..外汇管理登记证是在外汇管理局做的备案证明...→点击右边查看更多

㈤ 去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1、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企业公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4、书面申请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

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

企业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对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

㈥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需要那些资料啊

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所需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注册基本情况、区位优势、外经贸人才、产品质量、国际市场情况);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认真阅读背面条款;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若为外资企业,应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财产公证证明,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资金信用证明;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出口的外汇登记表扩展阅读

二、下放的有关规定

(一)所需条件

《办法》第四条规定,“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二)申请材料

当地近三年来的进出口贸易情况(海关统计);办理备案登记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情况;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各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办理程序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汇总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进行实地考察后,组织符合条件者参加备案登记机关的政策与业务培训,

之后以部函形式出具书面委托、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以及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三、请已下放到地市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总结下放情况,对有关地市的备案登记工作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和指导;请各备案登记机关对新获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积极组织培训,使其尽快理解、掌握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法规、政策、操作规范和国际惯例等必备知识。

㈦ 请问出口贸易外汇管理局的实名录登记需要带些什么材料(我们公司进口已经弄好了,现在要出口)

与进口付汇备案登记所带的材料一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备案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章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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