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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30 20:19:19

1. 国有企业的国家股份是不是必须在50%以上

没有这样的规定。
94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这样的规定: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大型的公司,如上市公司5%以上也可以认定为国家控股,即为国有控股,国家对公司的运营具有较大的支配力。

2. 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模式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二、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九条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十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权要按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肌。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

3. 拟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股改,其股权设置及管理的审批权限

这个规定规定的还是财政部,后来划归国资委管了

4. 什么是股权管理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管理系统具有对股权全方位的操作,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而且简化了股权相关的交易业道务,改变EXCEL手工管理的粗犷现象。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独立的 股权证号,股东可进行开户、变更、遗失补办、增/减股本、继承、现金分红、转让、赠与、合并、送股、配股、转赠股本、质押、冻结等操作。系统把股东的每一次 变动都存储起来方便查询,并且所有的变动和分红信息都可以打印在股权证书上,同时能将分红数据导出EXCEL文档以上报银行。
特点:

1. 股本性质设置:可以自定义股本性质及股票代码;
2. 股东花名册管理:不同股本性质下股东信息的添加、删除、修改、打印和附件管理;
3. 股东花名册导入:EXCEL数据可以实现快速导入股东名册,节省录入时间;
4. 股东花名册变更:系统自动记录变更前后的信息;
5. 现金分红管理:只要设置好分红参数即可批量实现分红管理;
6. 股权继承管理:支持单人继承和多人继承操作,操作结果清晰明了;
7. 股本增加/减少:增加和减少所持股数,并记录每次的变动信息;
8. 股权转让管理:确定受让人、转让人、转让股数即可转让,并且记录转让情况;
9. 股权赠与管理:功能和转让类似;
10. 股权合并管理:多人合并到一个证号下,也支持一人多证合并;
11. 送股计算管理:只要设置好送股参数即可批量实现送股管理;
12. 配股计算管理:企业在增资扩股时按照市价销售给新股东,现有股东优先;
13. 分红配股管理:分红后部分转增股本,转增部分不收取税金;
14. 股权质押管理:质押股数不能进行交易管理,其他的可以交易;
15. 股权冻结管理:股权冻结后,不能进行任何交易;
16. 为所有股权交易增加了撤销功能;
17. 强大的查询工具,查询结果都可以导出为EXCEL文档;
18. 股权信息统计:包括历史股东花名册管理、按股东代表统计、按股本性质统计、按工作单位统计、按现金分红统计、按送股计算统计、按日结统计等;;
19. 股权证书打印:具有自定义打印功能,支持所有的存折式股权证书打印;
20. 股权证遗失补办模块
21. 可以对不同的用户分配权限;
22. 数据库管理:送股和分红数据管理、数据库初始化、备份和还原功能;

5. 国有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6. 国有股权和国有产权有什么区别

1.产权的概念很广,包括动产,不动产,还有工业产权(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
2.股权指因为出资到某企业成为该企业的股东而拥有的收益权和管理权。只有股份公司的产权叫股权;所有的财产所有权统称产权。产权包含股权;股权是产权的一个方面。

7. 国有股权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有控股公司担当了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分职能,但究其本质依然是公司法人,必须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台至今,国有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实践了很长一段时期.有学者通过比较国外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运行效果等内容。指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有两点明显的缺陷:
一是国有控股公司运作不规范可能成为政府干预企业的更有利的工具:
二是国有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之间的协调相比私人企业来讲更加困难。因此。如果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不当.将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和法律监管不到位.非但不能起到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目的.反而在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徒增一道外表华丽的屏障。迷惑人们的眼睛。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的特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主体的代表性。即公司中国有股东仅仅具有代表身份,实质上的股东是国家或全民。名义上的股东是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2)股权行使具有非经济性目标。一方面.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特别在国有垄断性行业中.追求经济效益并非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政治性身份决定其政治性目标。
(3)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导致其具备超股东特权。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份通常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加上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股东权天然结合在一起,更助其代行股东f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职权。这与《公司法》规定的非国有公司具有显著区别。
(4)股权行使效果的考核方式及其路径特殊。与一般公司股东不同.国有股东行权效果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考核.而考核方式及其路径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合理与不规范之处.从而引发许多问题。
(5)责任追究机制的特殊性。由于国有股权行使的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引发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不在少数.这其中高额的代理成本和责任确立与追究的非市场性决定因素是其主要原因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及监管不到位与其公司治理结构紧密相关 张维迎教授援引布莱尔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从狭义上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治理不仅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概括来说.目前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内部治理结构弱化和外部监管不完善两个方面 前者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后者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和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等方面。
企业出资人即股东权力主要包括三部分: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自从十六大提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来,国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均被赋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在此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出资人即国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对于以上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张军说.“管理必须通过管人来实现”:该中心企业所张文魁也强调.“国资委的主要工作就是管人 具体体现在对国有企业董事的推荐和考核”因此.国有股权行使的首要内容就是选择管理者。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或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从国有股权管理的实践来看.现阶段的国有董事、监事等大多是采取上级任命的方式.这种直接任命或组织推荐的股东代表往往不具备胜任经营管理工作的素质要求。
如今,136户中央企业中有近半数企业的一把手归中组部负责,副手归国资委负责.而中组部在考察企业领导过程中不免倚重政治衡量标准.这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企改革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选人机制不合理引发的直接后果便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和考核及监督机制的失效 以考核为例.由于大部分股东代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所以对其考核自然不是依据“企业家”标准。而要顾及其行政身份,将“业绩”与“政绩”混在一起考核不能达到改善公司经营的效果在“管事”和“管资产”方面.要求国有股东对国有控股公司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提出指导建议.参与制定、执行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按期收受股东权益,谨慎经营国有资产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以国务院国资委现有的人力配备很难真正行使对l36家央企的国有股东权利.这就决定了很多情况下国有股权的行使处于“粗放型”状态。
其一,国有控股公司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一股独大”.而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此种状态下.国有大股东操纵公司董事会.导致关联交易十分严重.很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而且大股东的不当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民的利益.此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时代表现尤为突出。
其二,内部人控制严重。绝大部分国有控股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一般是由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股东代表构成.这些人员之间往往存在“裙带”关系.并且存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兼任、执行董事在母子公司双重兼职等现象,进而无法实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效果,从而真正掌握企业命运的是以经理层为代表的企业“内部人”。
其三,董事会的核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首先是董事会成员结构设置不合理.其次是缺乏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再次是董事会议的运作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以上三点必然导致公司董事会治理机制虚化.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其核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将直接影响到国有股权的收益。其四,经理层的选拔不符合市场化的操作规律 目前许多国有控股公司的经理人员仍然是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模式来选拔和聘用.在董事兼任经理的场合自不待言 这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与职责定位不相称.破坏了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五.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比如监事会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公司外部监督机制还只是处于初步建设阶段等.限于篇幅此处不展开论述由上可见.国有股东在行使国有股权的过程中。
一方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于国有股权的运行规律和效果缺乏科学论证与考评,没有充分认识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运营特点,从而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督偏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置目标。

8.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方案及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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