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对赌完成时会怎么操作股票
上市公司对赌完成时。按照股票市场价格买卖操作即可。
❷ 千方对赌协议对上市公司是利空还是利好
对赌协议对上市公司到底是利空还是利好,这个要根据对赌的输赢来看,赢了就是利好,输了就是利空。没有对错,总的来说应该是利好。
❸ 做空的企业是跟券商对赌还是跟上市公司对赌
做空的企业跟商券对赌、不是跟上市公司的对赌。这是操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操作手法
❹ 股票是属于对赌还是对冲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对赌是指交易商将客户的指令全部都不实际执行,客户赚多少公司就亏多少,客户亏多少公司就赚多少。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金融学上,对冲(hedge)指特意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它是一种在减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然能在投资中获利的手法。一般对冲是同时进行两笔行情相关、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交易。行情相关是指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同一性,供求关系若发生变化,同时会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大体一致。方向相反指两笔交易的买卖方向相反,这样无论价格向什么方向变化,总是一盈一亏。当然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大小须根据各自价格变动的幅度来确定,大体做到数量相当。
❺ 如何实现对赌协议的双赢
对赌协议最初是出现在国外的PE(Private Equity)投资并购中,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中,对赌协议应用非常广泛,条款也非常丰富和多样化,主要是用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内的PE投资并购中,对赌条款也早已不是新鲜事物,自2002年蒙牛与大摩、鼎辉、英联三家外资战略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并成功之后,对赌一词便在中国投资界声名大噪。但从中国的PE投资市场来看,对赌的投资方多是国际知名的投资机构,而融资方则是以最具有融资需求的民营成长性企业为主。近年来,虽说国内资本市场对IPO各类对赌是严格禁止的,但在股权分置改革、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等领域都变相引入对赌机制。在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中,尤其是股权并购中,已经全面而深入地引入了对赌机制,包括业务细节承诺、未来业绩对赌、收购款项支付安排、员工股权激励等各方面。其中,对于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承诺业绩进行对赌是最常见的协议安排,如未达到目标时的股份追送、差额补足、一元回购等。在PE并购中,行业人士对于对赌协议颇多诟病,国内PE并购对赌失败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而国内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中运用对赌机制近年来却大行其道,并且不断创新,对赌方式也日趋复杂化。对赌协议其究竟有什么含义,在不同环境下的适用会带来怎样不同的效果?
对赌一词的英文相对应的名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过来的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指投资方(或收购方)和融资方(出让方)为保证各自利益而做出的一系列金融条款安排,与期权等传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功能相类似。对赌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一种附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其主要内容是: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则投资方可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实现,则融资方行使另一种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而这样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在中国被翻译为非常形象的“对赌”一词,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东西,其本质是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标的指标,包括净利润值、利润增速、能否上市、股价等,根据不同的指标,设立不同的对赌条件。对赌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资方和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等以及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融资方经营企业,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而投资方只能通过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来对企业进行相对浅显的了解。投资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在投资协议中加入对赌条款。同时,签订对赌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就是激励作用。
❻ 上市公司并购 还需要什么政策支持
在原来的圈钱市场和套现市场基础上慢慢延伸出一个并购市场来。 经营公司好比长途跋涉,在A股上市相当于得到了一匹好马。但过去的资本市场上看到马之后的第一反应是宠物收集(持续圈钱),杀马吃肉(套现离场),很少用他来当坐骑(并购杠杆)。从2011年期,宠物收集和杀马吃肉的事情还有人干,但策马奔驰的事情渐成风潮了。 为什么在这个时点并购大潮就不可阻挡的出现?是因为现在A股的环境、政策、工具更加支持并购,以下罗列十个重大改变。 到底2011年以后出现了什么? 首先,对公司用DCF估值法居功至伟,没有这个方法和市场比较法,就只能用净资产重置法,甚至更加悲催的注册资本法,没有人会把公司卖掉。 第二,商誉不摊销紧随其后,财务制度这个与欧美接轨的改革在新世纪前几年出现时,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石(公允价值是另一个基石)。 第三,证监会对市场化定价的开放态度和支持措施。 第四,对赌条款中的双向对赌设计。 第五,业绩承诺,业绩预测和灵活的补偿安排。 第六,平行审查的理念,违规检查和交易核准可以并行,大大地节省了审核时间。 第七,无关放行(当年并购消息一走露,并购就彻底告吹。相当于新婚小两口洞房被艳照,不去抓偷拍者,反而把结婚证撕了。后来改成泄露与双方无关,并购就放行)。 第八,市值管理理念。行业内逐渐认识到市值是并购的基础。甚至有人开始谈论商誉管理。 第九,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出现了一批愿意探索的上市公司(所谓Gamma板块)。 第十,财务顾问(或者投资银行)在原来的IPO券商基础上分化出来。现在围在并购的上市公司周围有八个合作伙伴:投行,律所,财经公关,专业审计小组,券商,评估,过桥或夹层基金,银行。 短期内并购市场上还需要什么支持手段?特别是哪些监管方面的支持?目前可以列出以下十个方面的建议。 期望的改进之一:三个月禁令。并购停牌时,上市公司被要求承诺,如果交易失败,三个月不再策划并购。实际上有些失败,不是上市公司停牌诈胡炒股价,而是谈判的不幸结果。三个月的禁令应该有条件放开,至少可以申请豁免。 期望的改进之二:平行审批。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实务上发新股或重大重组只能一单一单申报,上市公司无法平行申报多个无关并购案,只能顺序等待,或者强行包装成相关收购。 期望的改进之三:发股的小单免审。审批虽已加快,但是大小并购都审不一定都必要。比如标的估值小于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二;比如年度累计非审批并购估值小于年度平均市值的百分之五。可以设计简易审批或豁免审批,给股东大会一个自决权。 期望的改进之四:股东查询频率和内容。并购本质上是市值PK估值,对市值管理来说,每月只能查询前五十名流通股东不利于及时维护股东关系。比较足够的信息是每周提供前一百名流通股股东名单,和前一百名机构股东名单及其联系人。 期望的改进之五:对赌的股票支付或认股权证支付。A股的并购现在已允许业绩对赌,也允许并购标的赌赢(最早为保护小股东权益只能输不能赢)并用现金支付。如果能用认股权证支付,将会大大减轻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期望的改进之六:配套融资的限额和用途。配套融资是创业板不开放再融资的变通解决办法。上限定在25%只是个经验估计,突破此限就要跨部门审核,配套融资只限本标的使用也过于严格。一旦再融资放开,此条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期望的改进之七:对赌之外的互赌。在打包并购中,不同实体共同与上市公司对赌,但如果他们在三年对赌期内增长速度不一致,奖勤罚懒的思路自然会引起互赌(互相补偿股份)。现有政策不支持股份保留(悬空)再分配,也不支持认股权证方式的调整,导致未来打包实体间的不公平感受。 期望的改进之八:外籍人士股权。当并购标的原有股东不是中国公民或机构时,按现有政策,用股票支付就成了并购中巨大的障碍。如果能参照IPO的政策,允许外籍人士或外国机构持有股权,那些有海外背景的PE投资的公司就会成为并购标的。 期望的改进之九:一次审批两次发行。目前并购时如果一次性收购标的公司的百分之百,会产生大规模商誉,将来处理商誉时难度加大。如果能一次审批,两次发行,第一次并购51%,半年后再并购49%,几乎可以减少一半商誉。 期望的改进之十:资产包融合和调整。每次并购产生的商誉都对应着一个特定资产包,随着并购后期的整合,上市公司和并购实体的交叉,以及各并购实体之间的协同,资产包的融合和交换变成常态。会计规则和评估方法应该适应这种变化,对新的资产包计算商誉,而不是妨碍被并购实体的整合。 (来源:雪球话题) 关键字: 并购
❼ 股票是庄家和散户对赌,上市公司如何得到钱
上市公司就是通过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减持股份就能得到很多钱。
❽ 上市公司净利润对赌是什么意思
业绩对赌指的是如果公司能够实现三年约定的利润,那么就不需要回购定增3000万的股票。如果达不到约定的利润,新三板公司需要根据约定全额(3000万+溢价)回购公司股票。无论上市与否,都需要根据定增后的占有的股权分配利润!公司上市与否不仅跟自身有关系,还要跟IPO审核速度有关系,一般公司能够实现约定的利润,投资者基本上很满意了,而且只要能保持一定的财务优势,上市是早晚的事情。
❾ 拟上市企业对赌失败之后,企业怎么办
看完对赌协议的那个报道,有以下几个粗鄙的法律意见供参考:1. 对赌协议的签署方应该是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不能是投资者与被投公司。原因在于:个人之间意思自治,只要不违背法律,均有效,对赌协议只在股东之间执行的话,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无非就是原股东采用股权或者现金补偿后来的投资者。但如果是签署方是被投公司的话,那么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轻易抽回出资,如果还规定了完不成一定的收益的话,就要回购股份,或者退资的话,就违反了作为股东有权收益,既要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义务。新投资者权利义务大大不对等,没有公司法上的股东的特征,被判定为借贷关系是合法合理的。2. 对赌协议关于业绩的约定应该明确假设好前提条件,比如行业没有大变化,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等。文字要尽量的:“软”不能过硬,使得诉讼时候解释的空间大一些。这样坐下了谈的空间就更大了。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