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
新公司法删去了之前3万元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且没有首期出资的比例要求,
《公司法》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Ⅱ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2004年《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2005年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未对此作改动。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适当降低。法律据此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Ⅲ 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一、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现在已经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三、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
四、《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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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是对于注册资金注意点:
1、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要参考所在行业资质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ICP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京东也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标准:注册资本为200万以上。其他需要资质/资格的,如招投标等,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注册资本越大,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A占70%股权,所以需要出资70万。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万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没关系了。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依旧占70%的股权,那么A就要承担700万的责任!
3、一个小的考虑:印花税
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例如一家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Ⅳ 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份公司注册资金的金额多少没有限制。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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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年《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内容包括:
1、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数额限制。
2、取消了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比例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3、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的成本。
4、取消了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5、取消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的登记,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
二、通过对2013年《公司法》部分修改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公司法改革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在于:
第一,鼓励投资和创业,激发创立公司的热情,拉动就业,促进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改革相关制度,强调公司的自治和管理,在制度上进行一定的放松监管,促使资本更加高速便捷。
第三,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上的转变,不再以资本作为公司的主要信用基础,而是更加重视资产的信用,以资产为基来保护市场交易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安全。
第四,从对公司的事前控制转向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从而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和职能的转变,弱化行政控制。
Ⅳ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金是怎么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Ⅵ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呢
股份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也是认缴制,募集设立是实缴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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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筹集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
发行股票
股票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证书 ,也是股东据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股票的种类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等。
公司债券
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手续发行,承担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一定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两种。记名债券在转让时,除要交付债券外 ,还要在债券上背书;无记名债券在转让时立即生效。公司债券持有者是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和业务的决策,只是根据债券金额享有向公司请求支付固定利息的权利。
公司债券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负有向债券持有者清偿债券本金的义务,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者有权优先从公司财产中受偿。
Ⅶ 企业注册资金的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Ⅷ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关于修改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实践中,各方面一致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
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作为回应,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统一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同时允许公司在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
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奢侈品和专利品。
为把股份公司制度重塑为公众投资者都能享用的公共产品,新《公司法》第81条果断地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降至50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如此一来,发起人只要在公司设立前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Ⅸ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何变化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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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Ⅹ 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出资额度的限制,这是最大的修改。以下是最新的公司法修定: 1.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