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股份 >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

发布时间:2021-07-04 13:52:26

⑴ 反收购策略的应用

常用做法主要有二种:
一是售卖“冠珠”
在并购行当里,人们习惯性地把一个公司里富于吸引力和具收购价值的部分,称为冠珠.它可能是某个子公司、分公司或某个部门,可能是某项资产,可能是一种营业许可或业务,可能是一种技术秘密、专利权或关键人才,更可能是这些项目的组合。冠珠,它富于吸引力,诱发收购行动,是收购者收购该公司的真正用意所在,将冠珠售卖或抵押出去,可以消除收购的诱因,粉碎收购者的初衷。例如:1982年1月,威梯克公司提出收购波罗斯威克公司49%的股份。面对收购威胁,波罗斯威克公司将其CrownJewels一一舍伍德医药工业公司卖给美国家庭用品公司,售价为4.25亿英镑,威梯克公司遂于1982年3月打消了收购企图。
二是虚胖战术。
一个公司,如果财务状况好,资产质量高,业务结构又合理,那么就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往往诱发收购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到收购袭击,它往往采用虚胖战术,以为反收购的策略。其做法有多种,或者是购置大量资产,该种资产多半与经营无关或盈利能力差,令公司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下降;或者是大量增加公司负债,恶化财务状况,加大经营风险;或者是故作一些长时间才能见效的投资,使公司在短时间内资产收益率大减。所有这些,使公司从精干变得臃肿,收购之后,买方将不堪其负累。这如同苗条迷人的姑娘,陡然虚胖起来,原有的魁力消失了去,追求者只好望而却步。 一、股东权利计划。即公司赋予其股东某种权利(往往以权证的形式)。
1、权证的价格被定为公司股票市价的2一5倍,当公司被收购且被合并时,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权证执行价格购买市值两倍于执行价格的新公司(合并后的公司)股票。举例来说,A公司股票目前市价20美元,它的毒丸权证的执行价格被定为股票市价的4倍即80美元,B公司收购A公司,或者收购后B公司与A公司新设合并成立C公司注销A、B二公司,设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为40美元/股。原A公司股东即权证持有人可以80美元的价格购买4股B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或C公司(新设合并的情况)股票,市值达4股*40美元/股=160美元。
2、当某一方收集了超过预定比例(比如20%)的公司涨票后,权证持有人可以半价购买公司股票。3、当公司遭受收购袭击时,权证持有人可以只要董事会看来是“合理”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手中持股,换取现金、短期优先票据或其他证券
二、兑换毒债。
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惜贷时订立“毒药条款”依据该条款,在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惜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种毒药条款,往往会增加债券的吸引力,令债权人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好处。毒丸术,无论各类权证、抑或毒药条款,在平常,皆不发生效力。一旦公司遭受并购接收,或某一方收集公司股票超过了预定比例(比如20%)。那么,该等权证及条款,即要生效。公司运用毒丸术,类同于埋地雷,无人来进犯,地雷自然安眠,一旦发生收购战事,袭击者就要踩踏地雷,地雷就要爆炸显威。
毒丸术,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
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优惠条件,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或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将债券换成股票,从而稀释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加大收购资金量和收购成本。
另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升水价格向公司售卖手中持股,换取现金,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立即要求兑付债券,可耗竭公司现金,恶化公司财务结构,造成财务困难,令收购者,在接收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直至拖累收购者自身,虑及此,收购者往往望而生畏。基于这二方面的逻辑,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后,类似于吞下毒丸,自食其果,不得好报。
焦土术和毒丸术的运用,也会伤害元气,恶化现状,毁坏前景,终于损害股东利益。因而往往会遭到股东们的反对,引起法律争讼。在我国,公司负向重组,因其不利企业发展和有损股东权益,故不宜提倡。 公司收购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被解职,普通员工也可能被解雇。为了解除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这种后顾之忧,美国有许多公司采用金降落伞(GoldenParachute)、灰色降落伞(PensonParachute)和锡降落伞(TinParachute)的做法。
金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目标公司签定合同规定:当目标公司被并购接管、其董事及高层管理者被解职的时候,可一次性领到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该项金降收益视获得者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有高低,如对于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这一补偿可达千万美元以上。该等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
金降落策略出现后受到美国大公司经营者的普遍欢迎。在80年代,“金降落伞”增长很快。据悉,美500家大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董事会通过了金降落伞议案。85年6月,瑞福龙公司在受潘帝布莱德公司收购威胁时就为其管理人员提供“金降落伞”。1985年A111edCo.(亚莱德公司)与SignaICo.(西格纳耳公司)合并成亚莱德·西格纳耳公司时,前者须向其126位高级干部支付慰劳金(金伞)计2280万美元,西格纳耳须向其25名高干支付慰劳金2800一3000万美元。后因被诉而削减了一些数额。当年美国著名的克朗·塞勒巴克公司就通过了一项金降落伞计划:“16名高级负责人离开公司之际,有权领取三年工资和全部的退休保证金。”1986年戈德·史密斯收购了克朗公司后不得不支付该等款项。该项金额合计共达9200万美元,其中董事长克勒松一人就领取了2300万美元。贝梯克思公司被艾伦德公司接管时,其总裁威廉·艾格得到了高达250万英镑的额外津贴。1984年始,据美国税收法案,“金降落伞”的直接收益者须纳20%的国内消费税。
灰色降落伞:主要是向下面几级的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同类保证枣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灰降曾经一度在石油行业十分流行,皮根斯在收购接管美罕石油公司后不得不支付了高达2000一3000万美元的灰降费用。
“锡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的员工若在公司被收购后二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显然,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得名,其理与金降落伞的得名出于同辙。
从反收购效果的角度来说,金降落伞、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策略,能够加大收购成本或增加目标公司现金支出从而阻碍购并。“金降”法可有助于防止管理者从自己的后顾之忧出发阻碍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合理并购。故“金降”引起许多争论和疑问。
我国对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无明文规定,引入金降、灰降或锡降,可能导致变相瓜分公司资产或国资,损公肥私;亦不利于鞭策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和勤勉尽职。宜从社会保险的角度解决目标公司管理层及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 “白马骑士”指:在敌意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来解救目标公司、驱逐敌意收购者。所谓寻找“白马骑士”,是指目标公司在遭到敌意收购袭击的时候,主动寻找第三方即所谓的“白马骑士”来与袭击者争购,造成第三方与袭击者竞价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局面。显然,白马骑士的出价应该高于袭击者的初始出价。
在这种情况下,袭击者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往往会出现白马骑士与袭击者轮番竟价的情况,造成收购价格上涨,直至逼迫袭击者放弃收购。如果袭击者志在必得,也将付出高昂代价甚至使得该宗收购变得不经济。
为了吸引“白马骑士”,目标公司常常通过“锁定选择权”或曰“资产锁定”等方式给予一些优惠条件以便于充当白马骑士的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份。根据美国罗伯德的论文“企业吞并:美国公司法上商业判断原则与资产锁定之关系”,“资产锁定”主要有二种类型:
一是股份锁定,即同意白马骑士购买目标公司的库存股票或已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或者给予上述购买的选择。
二是财产锁定,即授予白马骑士购买目标公司重要资产的选择权,或签定一份当敌意收购发生时即由后者将重要资产售予白马骑士的合同。
作为一种反收购策略,寻找白马骑士的基本精神是“宁给友邦,不予外贼”。
该种策略的运用需要考虑一些因素:
1)袭击者初始出价的高低。如果袭击者的初始出价偏低,那么白马骑士在经济上合理的范围内抬价竞买的空间就大。这意味目标公司更容易找到白马骑士。如果袭击者的初始出价偏高,那么白马骑士抬价竞买的空间就小,白马骑士救驾的成本就会相对地高,目标公司被救的可能性也就相对降低。
2)尽管由于锁定选择权的运用白马骑士在竞买过程中有了一定的优势,但竞买终归是实力的较量,所以充当白马骑士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
3)在美国,一旦出价,仅有20天的开放期,所以白马骑士往往需要闪电决策、快速行动。为此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对目标公司做深入全面的调查。这就增大了白马骑士自身的收购风险,往往导致白马骑士临战怯场。这在经济衰退年份尤其会表现明显。
刺激估价涨升公司股价偏低
是诱发收购袭击的最重要因素。在公司股价低于公司资产价值或公司潜在收益价值的时候,尤其如此。很显然,提高股价一方面是可以消除或曰弱化收购诱因,稳定原有股东持股的信心;另一方面则可加大收购成本,迫使收购者从成本一收益法则考虑放弃收购企图。
刺激股价涨升的主要方法有:
1)发布盈利预测,表明公司未来盈利好转。
2)资产重新评估,体现评估增值。资产重估方法要依会计制度不同而做取舍。资产重新评估的办法可立即反映出资产增值,对刺激股价常常能起到显著效果。但在实行现行成本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在公司定期对其资产进行重估并把结果及时编人资产负债表的的情况下,运用资产重估方法就很难得出资产升值的效果。
3)增加股利分配。
4)发表保密状态下的开发研究成果等对股价有利的消息。
5)促成多家购并者竞价争购哄抬股价。 这一反收购术的名称取自于80年代初期美国颇为流行的一种电子游戏。在该游戏中,电子动物相互疯狂吞噬,其间每一个没有吃掉其敌手的一方反会遭到自我毁灭。作为反收购策略,帕克曼防御是指:公司在遭到收购袭击的时候,不是被动地防守,而是以攻为守、以进为退,它或者反过来对收购者提出还盘而收购收购方公司.或者以出让本公司的部分利益、包括出让部分股权为条件,策动与公司关系密切的友邦公司出面收购收购方股份,以达围魏救赵的效果。
帕克曼防御术的运用,一般需要具备一些条件:
·袭击者本身应是一家公众公司,否则谈不上收集袭击者本身股份的问题。
·袭击者本身有懈可击,存在被收购的可能性。
·帕克曼防御者即反击方需要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否则帕克曼防御的运用风险很大。
80年代联合碳化物公司对GAF公司的反收购行动中就曾考虑过帕克曼防御方案,但终因资金实力不足而放弃。反击方在自己实力不足的时候,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友邦公司。帕克曼防卫的特点是以攻为守,使攻守双方角色颠倒,致对方于被动局面。从反收购效果来看,帕克曼防卫往往能使反收购方进退自如,可攻可守。进可收购袭击者(1982年城市服务公司在对梅莎公司进行的帕克曼式反收购行动中,就差一点反过来吞并了狙击手皮根斯的梅莎石油公司),守可使袭击者迫于自卫放弃原先的袭击企图,退可因本公司拥有收购方(袭击者)的股权即便收购袭击成功同样也能分享收购成功所能带来的好处。 股份回购是指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这样做的反收购效果主要表现在二方面:一方面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增加买方收购到足额股份的难度;另一方面则可提高股价,增大收购成本。此外,回购股份也可增强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的说话权。当然,股份回购也有可能产生另一种结果,即股份回购可能导致收购梦碎,炒作收购概念的投资者因此而失望,由此引发股价回落。
运用股份回购策略需要汪意几点:
1)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各国规定不一。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禁止,英、美加拿大和一些欧洲国家在附带条件下则是准许的。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针对股份回购的做法,收购方往往向证券管理部门或法院控告它违反证券交易法。
2)股份回购与红利分发哪个更有利,主要取决于公司处于何种纳税部位。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股份回购是有利的,否则,分发红利更有利。其条件是:T>g(1一b),其中T是边际所得税率,g是资本收益税率,b是基本所得税率。假定资产所得税率为30%,基本所得税率亦为30%,那么当边际所得税率高于51%时,股份回购对股东有利。
3)回购股份在实战中往往是作为辅助战术来实施的。如果单纯通过股份回购来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则往往会使目标公司库存股票过多,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筹资,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是制约这一手段的最大因素。
4)绿色勒索者或收购狙击手往往佯攻逼迫目标公司溢价回购自身股份,以此套取可观收益。所谓绿色勒索。其基本内容是:目标公司同意以高于市价或袭击者当初买入价的一定价格买回袭击者手持的目标公司股票,袭击者因此而获得价差收益。同时,袭击者签署承诺,保证它或它的关联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不再收购目标公司,即所谓的“停止协议”。 即为了避免公司落人他人手中,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将目标公司收购为己有。
其主要方式有二种:
一是管理层杠杆收购,即公司管理层以公司的资产或未来收益作担保向银行借贷从而融资买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以此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是资本重组方式,即将公司的资本总额降低,相对地提高管理层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于公司总股本的减少,管理层持股在绝对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量增加,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由于管理层深知公司的情况,能够对收购的利弊作出较好的判断,所以管理层收购--MBO一度成为普遍运用的公司收购方式。从反收购的意义上说,比较外来袭击者而言,管理层对目标公司有着近水楼台之便。

⑵ 如何控制恶意反收购

设置收购方进入董事会的障碍

一般来说,收购方收购一家公司就必须控制住董事会,然后才能通过利于自己的决策。公司对此的应对措施是,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对董事更换的限制,并规定修改这个限制必须在股东大会上以绝对多数(这个比例通常是2/3甚至更高)通过。这样,即使收购方持股比率凌驾于大股东,也仍不足以立刻控制董事会,可以为后续的反收购争取时间。

我们以大众公用的公司章程为例来说明,如何设置各种条款阻挡收购方进入董事会。

首先,“更换董事、监事会成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须连续三年以上单独持有公司20%以上的股东方有资格提出”。其次,“每届董事会中除独董、职工代表董事以外,其他董事更换比例不得超过董事会中其他董事成员总数的1/5”。最后,“任免董事、修改章程,除了须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单一持股20%以上股东的一致通过”。

在大众公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超过20%,董事会成员9人(3个独董,1个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等前提下,即使有人对其收购比率超过大股东,也无法即时把自己的人安插进董事会—有“连续三年持股”的限制。而满足三年时间条件后,又只能进去1人—“每届董事更换不得超过1/5”,在董事会还是没发言权。如果收购方忍无可忍,继续增持打算修改章程,可只要大股东不同意,以上那些“恶劣”的条款就无法修改—“修改章程除了2/3的股东大会表决权通过外,还得所有单独持股20%以上股东一致通过”。

所以,像大众公用这种安排,如果大股东认定是恶意收购,收购方几乎没可能成功。

降落伞计划—增加收购的人力成本

降落伞计划是指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或与经营管理层签订合同:如果有控制权变更、经营管理层被解雇等情况发生,公司将向他们支付大量赔偿金。其中包括针对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金降落伞计划,以及分别针对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灰色降落伞、锡降落伞计划。

还是看大众公用怎么安排:“如果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继续收购公司的股份并成为了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被动离职,该股东应当向离职人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遣散费用。”

而“额外遣散费用”的计算方式极其繁琐,综合考虑了离职人员的现有薪酬水平、离退休时间、通货膨胀的影响、资金时间价值和人均收入增长率等等因素。有人按大众公用的实际情况来计算,如果全部遣散,遣散费总额在亿元以上,非常惊人!对收购方而言,暂且不算它收购股权的支出,仅此一项,恐怕就会动摇其收购的决心了。
以上两条的预防性很强,被收购方盯上的时候就可以起到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周全的反收购准备,公司就只能靠大量资金来打一场“硬仗”了。

回购股份,或收购“收购方”

公司遭到被收购的威胁时,回购发行在外的股份,不仅增加了收购方收购足额股份的难度,此外还可以提高自身股价,增大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大众公用在公司章程里,对公司回购股份作了特别说明:如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收购公司的股份,公司可立即回购股份,无需经股东大会授权。

由于这个条款被触发的条件很低—持股比率达到10%,公司管理层能灵活作出反应。并且,由于是公司本身回购股份,大量消耗了资金,此举不仅增加了收购方的收购难度和成本,还可能降低收购方的收购兴趣。而如果反收购成功,公司可把回购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除了自我防卫,公司也可以主动出击。如果收购方是上市公司,本身股权也分散,那么公司可以进行反击—购买收购者的股票,以达到保卫自己的目的。这就是帕克曼防御术。这么做的好处是化被动为主动,甚至可以出让自己部分利益,寻找利益共同体一起去收购收购方。

⑶ 反并购策略的案例分析

1994年4月恒通集团受让棱光实业35.5%的股份,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国有股权转让的先例。但由于当时的棱光实业的主业处于惨淡经营的地步,入主棱光实业后所发生的一系列的事件,使棱光实业的资产与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终于在1999年中期出现了整体性亏损。其中最典型和最恶劣的是恒通对棱光资产的“吮吸”,恒通入主棱光六年来,已通过溢价转让资产、股权质押、经济担保等多种手段,前后从棱光实业弄走了8个多亿的资产或信用。
同样,1997年10月成都联益大股东成都联益(集团)公司将成都联益3421.6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40%)转让给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后,原本以为是一个沿海民营企业与西部上市公司的完美结合,随着广东飞龙集团的种种诈骗行为而化为泡影。这种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之声,表明获得控股权的两个不同的目的,即到底是扶持上市公司做强做大,还是以上市公司作为敛财的渠道。诚然,控制方希望借助资本市场寻求对前期投入的套现是完全正当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急于求成甚至不惜采取欺骗手段圈钱,显然是竭泽而渔。因此,在目前上市公司亏损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如何针对出现类似的问题制订相应完善的法规以杜绝纯粹圈钱式重组的发生,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投资者也应当对廉价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行为予以甄别,以回避相应的风险。
总之,企业在反兼并、反收购策略可谓五花八门,随着收购兼并活动的发展,新的反兼并、反收购措施也会不断涌现。值得注重的是,目标公司在控制自己的反购并计划时,一定要注意当地法律对此种计划所持的态度,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因为,各国证券法均规定,目标公司管理层在安捧反购并措施时,必须充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因董事、经理的一己之私而牺牲股东的利益。
例如,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第4条“禁止阻挠行动”规定: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一经接纳真正的要约,或当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时,在未得受要约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前,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该公司事务上,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以阻挠该项要约或剥夺受要约公司股东决定该项要约利弊的机会其效果足。特别是董事局如果未取得该项批准,不得:
①发行任何股份;
②就任何未发行股份发现或授予期权;
③增设或发行、或准许增设或发行任何证券,而该证券是附有转换为该公司股份或认购该公司的股份权利;
④出售、处置或取得,或同意出售、处置或取得重大的价值的资产;
⑤在日常业务过程以外订立合约,包括服务合约;
⑥促使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购买或购回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该等购买提供财政协助。凡该公司在之前已有合约义务,规定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凡出现其他特别情况,必须尽早在可能的情况下咨询执行人员,在适当情况下,执行人员可能豁免须取得股东批准的一般性规定。

⑷ 《经济日报》上有一篇题为“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的文章

将题目输入在网络搜索栏。

⑸ 如何应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可参照H-P并购Compaq的案例,制出一个更有远景的企业策略和运作方案,游说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争取他们的支持,再发起委托书争夺战来表。

要不然,就要从法律入手,查找出反收购行为的破绽,攻其漏洞,这可参照历年来日本企业的诉讼案。

最后,就是游说行政干预,能否行得通,就要看该国的政治形势。

⑹ 上市公司反收购是什么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反收购也称为上市公司收购的防御,通常发生在敌意收购中,是指目标公司所采取的旨在抵御乃至挫败收购人行为的措施。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企业上市规划师教程》

⑺ 企业自身如何防止被收购,详细点

防止恶意收购,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众所周知,控股超过50%则肯定不会出现恶意收购,但低于50%就可能发生恶意收购。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白衣骑士”策略。在恶意并购发生时上市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解救上市公司,造成第三方与恶意收购者共同争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局面,直至逼迫收购者放弃收购。(2)在公司章程中订立反收购条款。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一定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3)帕克曼策略。当敌意收购者提出收购时,针锋相对地向收购公司提出收购。(4)金降落伞策略。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目标公司签订合同规定:一旦目标公司被收购,而且董事、高层管理者都被解职时,被解职者可领到巨额退休金,以提高收购成本。(5)毒丸计划,是一种股权摊薄或负债增加的反收购措施。例如优先股股东在公司被收购时可以转为普通股,已发行债券在公司被收购时可以兑现等。在我国,目前因为大股东持股较为集中,恶意收购较为少见,但了解公司反收购策略还是必要的。

阅读全文

与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行visa英镑汇率查询 浏览:413
罗斯公司理财自学 浏览:977
2014上市公司有可能重组的有哪些公司 浏览:495
10月7日日本对人民币汇率 浏览:920
银行理财资金对接信托 浏览:219
佣金宝创业板深圳 浏览:150
小蚁币目前价格 浏览:741
人民币兑换乌吉亚汇率 浏览:380
2017熊猫普制金币价格 浏览:802
区县金融办改革成金融服务中心 浏览:853
口罩股票未来 浏览:341
调研拓展融资渠道 浏览:586
股指期货操盘手大赛 浏览:190
对公外汇拓户 浏览:239
广发证券草根 浏览:49
银行外汇英文单词 浏览:398
长江小金属网钒价格 浏览:608
丝路硅谷综合金融服务中心 浏览:279
恒星外汇公司详细信息 浏览:16
香港制暴股票 浏览: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