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到非公司股东的投资款计入什么科目
1、收到非公司股东的投资款,要看所投资的目的而定。如果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则应该计入实收资本中;如果不担风险的,则应计入其他应付款,还款时冲掉即可;如果是希望分红的,则应计入应收资本中。
2、公司股东现在要增加投资额,首先看程序: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将投资款存入银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③到工商局办理增资手续
④到税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3、公司做账要按照上述程序操作:根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新投入的投资额占总资本的比例,如果是股东间按照原来的同比例投资,一般是平价,否则因为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会有积累,可能溢价。平价时,做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溢价时,相当于资本份额的部分记入实收资本,投资额超过资本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另外,有些公司记账及时,在没经过工商局批准前收到的投资,先计入资本公积,待审批后再转入实收资本。如果业务不多,为了简便,可以待审批后直接记入实收资本。
㈡ 非股东的投资者出资究竟如何入账
一般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现在是收到其他公司和个人从银行转入的投资款,理论上来讲,该等投资需通过银行委托借款方式操作。因为非金融机构是不允许向公司提供资金的。如果已经借入,没有合同的话,只能计入其他应付款了。
1、如果投资款超过了认缴的注册资本,那么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
2、如果投资的是非现金资产,那么一般这些非现金资产需要经过评估,按照各股东确认的评估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项目
贷:实收资本
(2)非公司股东可以入资吗扩展阅读: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㈢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新公司法实行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根据本条规定,股东负有的是按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出资义务。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第25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并依第26条的规定足额缴纳了首次出资额以后,应当根据章程中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剩余的出资。只有按期足额缴纳完认缴的全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不同财产决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是不同的:
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最为简单,只需货币的实际交付即可。
本条规定,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非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则较为复杂,其中不仅需要实物或无形财产的实际交付,更需要相应的权属变更。
实物的出资是股东将实物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应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
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
在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都是一种财产权利,被归为无体财产。这种财产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完整有效的权利交付应包括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
各种权利都有各自的权属证明形式,要实现权利的转移,首先要根据各种权利特定的权属证明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同时,权能的移转是权利交付的另一重要方面,权能移转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各种权利实际地转由受让人行使。权属的变更是法律上的权利交付,权能的移转是事实上的权利交付,两者共同构成权利移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另外,依第27条规定,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