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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股东溢价补偿率

发布时间:2021-07-06 01:19:38

Ⅰ 股东溢价是什么意思

股东溢价的意思是股东减掉各种手续费等费用之后还有钱。
溢价乃指所支付的实际金额超过证券股票的名目价值或面值。而在基金上,则专指封闭型基金市场的买卖价高于基金单位净资产的价值。我们通常说一支股票有溢价,是指在减掉各种手续费等费用之后还有钱。我们说一支股票有多少的溢价空间,是指离我们判断这支股票的目标价格和股票票面价格之间的价差。溢价是指交易价格超过证券票面价格,只要超过了就叫做溢价。溢价空间是指交易价格超过证券票面价格的多少。

Ⅱ 溢价收购部分股东股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如下: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3、受让股权单位。

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

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

拓展资料

1、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3、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4、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5、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6、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Ⅲ 如何理解并购重组的业绩补偿条款

并购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条款通常表现为投资协议中的“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条款”或单独作为“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该类条款基本逻辑是被投资公司(被并购方、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就标的公司未来一段期限内(承诺期)的经营业绩(一般是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又称“承诺业绩”)向投资人作出承诺,若承诺期满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标准,则由承诺股东向收购方进行补偿;也可约定,若承诺期满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达到或超过承诺业绩标准的,则收购方向标的公司特定股东或员工给予一定奖励的制度安排。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条款涉及的主要因素包括:承诺人、补偿义务人、补偿对象、承诺期限、承诺业绩、实际经营业绩考核时点、补偿方式以及奖励方式。
一谁来承诺,谁来补偿?
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条款存在的前提是收购估值以承诺人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和承诺为基础而确定。通常,作出上述业绩承诺的主体为标的公司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原股东。
通常补偿义务人的范围与承诺人的范围一致,但也不尽然。若收购方认为承诺人补偿能力较弱时,会要求承诺人引入保证人,以保证发生补偿事项时,收购方能按约定得到充分补偿。简言之,补偿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人。特别提醒的是,根据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制度设计初衷、法院相关判例,对赌协议的补偿义务人不能为本次交易中的标的公司。
二谁做奖励,如何奖励?
奖励义务人通常为收购方,即当标的公司考核业绩达到或超过承诺业绩时,向奖励对象给予一定奖励的义务主体,通常为收购方。奖励的方式可以由收购方以特定较低价格向奖励对象转让一部分自身股权,可以由收购方以特定较高价格增持标的公司股权,也可以通过交易价格调整机制由收购方补充支付收购对价实际数与原评估数的差额。
奖励义务人也可为标的公司,此时奖励方式通常是由标的公司从超出的承诺业绩部分对奖励对象给予现金奖励或者配股。奖励对象为业绩承诺人、标的公司高管或者约定的其他主体。
三如何承诺,怎么考核?
承诺业绩通常与估值中的盈利预测挂钩。实务中,一般会以标的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标准,有时也会加入其他业绩指标。承诺期限又称补偿期限,在当前证监会的监管实务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并购重组实施完毕后的3—5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价值溢价过高的,可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当然具体的业绩补偿期限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会低于3年。
实践中收购方不可能等到承诺期满后再对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这不利于保障收购方及其股东利益。现实操作中,通常情况会以会计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时间节点一般为每年度的12月31日,即对标的公司截至每一年度的12月31日的净利润或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进行考核。
四向谁补偿,补偿方式
并购重组中的补偿对象可以是标的公司、收购方或收购方指定的第三方。补偿方式因交易环境、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尽相同,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现金补偿、股权支付、现金补偿与股权支付相结合。
(一)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即在承诺期限内,若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标准的,则由补偿义务人需给予补偿对象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补偿的一种补偿方式。对于设置多时点考核的业绩考核(例如,对标的公司每一年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即便是在后一考核时点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超出相应承诺业绩情况下,前一考核时点的已补偿现金,也不予以退还。现金补偿按补偿对象的不同,实践中多采用向标的公司补偿和向投资方补偿两种:
1. 以标的公司作为补偿对象的补偿数额确定,从公平、简易的原则出发,通常的做法是以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的差额为准。即应补偿金额=承诺业绩—实际经营业绩。
2. 以投资方(即收购方)作为补偿对象的补偿数额确定方式则多种多样,没有非常确定或使用率非常高的固定标准。实践中,尤其是对估值溢价倍数较高的情况下,确定的补偿数额应至少要保证收购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以维护基本的公平原则。
(二)股权支付
此处的股权支付,既包括补偿义务人将仍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支付给收购方或收购方指定的第三人,也包括补偿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如通过换股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给收购方。若补偿义务人现金补偿能力不足或者基于其他考虑,收购方有时会要求补偿义务人以其仍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作为业绩补偿的主要方式或现金补偿的补充。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发生补偿事项时,上市公司可要求回购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予以注销,或由补偿义务人将该特定股份以无偿或较低的价格转让给收购方指定的第三人(一般是收购方的子公司)。特别是在收购方回购股权后可能会无法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选择由补偿义务人将其持有的收购方股份转让给收购方指定的其他股东。
(三)现金补偿与股权支付
将上述现金补偿与股权支付两种方式进行综合运用的模式。
五传统业绩补偿模式的完善
并购重组业务的广泛开展带来了一宗宗“业绩补偿”纠纷案件表明,传统的业绩补偿模式不足以保证补偿义务人能如约履行补偿义务,也不足以保证收购方得到充分补偿。因此,在传统的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模式基础上,发展出了一些新的业绩补偿设计方案,如投资方(收购方)的股权回购选择权、交易价格调整等。
(一)投资方的股权回购选择权
与前文的股权支付不同,这里的股权回购选择权是指:在承诺期限内,若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标准的,或发生其他各方约定的法律事实时(如补偿义务人无法履行补偿义务),投资方有权选择补偿义务人以特定价格回购投资方因本次投资而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保障投资方利益的制度安排。
在设计投资方股权回购选择权时应当考虑的要点:回购条件、回购价格。
1、回购条件
从保护收购方及其股东利益的角度的考虑,最好赋予收购方随时要求补偿义务人回购其股权的权利。考虑到公平原则,应为收购方要求回购股权设置一些触发条件。笔者建议可将“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任何一年的实际经营业绩低于当年承诺业绩的50%”、“承诺期满,标的公司累计经营业绩低于承诺累计经营业绩的70%”、“发生承诺义务人无法按约履行补偿义务时”等作为投资方要求补偿义务人回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触发条件。站在投资方的角度,在设置投资方股权回购选择权时,建议赋予投资方既可以在承诺期内退出,又可以在承诺期满退出的权利。
2、回购价格
与补偿数额的计算类似,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也是千差万别,通常情况下,投资方本次交易实际的投资总额、投资方为本次交易而进行融资的融资成本、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占有本次交易投资款的时间长短、投资方的本次投资的机会成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在确定股权回购价格时所重点考虑或参考的因素。比较常用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为“本次交易的实际投资总额*(1+约定的年化收益率或系数*实际投资时间)-投资方从标的公司已获分红-投资方已获补偿金额”。
即使设置了投资方的股权回购选择权,投资方一般不会轻易行使这项权利,原因是收购方进行收购均期望标的公司超预期发展,从而使得自身的投资权益价值最大化,而退出则是最后的选择,当收购方认为标的公司不可能完成剩余业绩承诺,或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与承诺业绩相差甚远,又或是补偿义务人无法完全履行补偿义务等极端情况下,收购方才会选择退出,实施股权回购选择权。
(二)价格调整
广义的价格调整,指当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未能达到承诺业绩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按实际经营业绩调整对标的公司的估值,进而调整本次交易的价格。虽然现金补偿、股权支付都可以起到调整交易价格的作用,此处所称价格调整是直接的交易价格调整,即交易价款的调整,更侧重于强调可操作性和资金安全。这种安排比较适合于收购方拟以现金方式从标的公司原股东处受让股权的并购项目中。这种价格调整可以是实时调整,也可以是一次性价格调整。实时价格调整一般会选择某一业绩考核时点进行,即若标的公司某一年的实际经营业绩低于当年承诺业绩,则根据实际经营业绩对标的公司进行估值调整。而一次性价格调整则是在承诺期满后,根据累计实际实现的经营业绩对标的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交易对价。在现金并购重组的实践中,收购方往往对标的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大多持肯定态度,且考虑到收购方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收购方会选择分期付款的策略。分期付款方式使得收购方可根据标的公司发展情况及自身资金需求随时调整投资策略,也可以在调整交易价格时避免出现“交易价款无法追回”的窘况。
最后,由于上述制度设计存在不同程度的互补性,所以笔者建议,实践中要充分考虑具体交易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灵活运用上述方法来设计业绩补偿条款,不可盲目地罗列。

Ⅳ 股东溢价购入股本,被投资方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还是投资方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被投资方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Ⅳ 财务中溢价补偿是什么意思

如果对其他企业形成控制的话,股权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不涉及股权的价值问题。即使股权溢价,也只有在股权持有者在处置该股权的时候进行处理。

Ⅵ 少数股东权益价值与控股股东权益价值溢价及折价比例

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王丽丽律师,已阅览您的问题,您可在方便的时候,拨打电话进行详细咨询,为您详细解答。

Ⅶ 股权转让,如果股东有资本溢价所得,缴所得税是溢价部分的多少

前面已经有律师回答你的问题了,还是正确,我本不想再回答了,但我想或许你那不是你想要的答案。
我想你问的是现在火热进行的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个的税率是溢价部分的20%。税率很高,我们这里是穷地方,但最大的一笔个人所得税就是股权转让,过千万的。
如果你的不是上市企业,要核查起来程序相当繁杂,税务机关会选择相对温和的约谈的形式来征收,希望你自己好好把握。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Ⅷ 重组溢价是什么意思

重组:有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一般情况不论哪种重组都会给企业带来新的商业价值。即会产生价值增长。上市公司就会带来股票涨价。也就是说这个股票有潜在的涨价(溢价)可能。这里也是用可能来表示。不是说所有的重组都是向好的方向发展。

就你补充的问题看你是问联通的这次重组是好是坏吧。从现在能找到的关于联通重组的资料来看全是好的,对股价是提供着上升的动力。但股市是怎么样就不清楚了。呵呵。祝你好运。

Ⅸ 并购上市公司的溢价率一般是多少为什么并购上市公司溢价率高

并购上市公司溢价没有一定的比率,这个是按照收购者对该公司的价值评估和股东的期望值来决定的。其中股东的利益对溢价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上市公司并购最终需要股东投票来决定是否最后并购,如果被并购公司的股东没有得到相对满意的利益,就不会投赞成票,那么票数不足三分之二的话并购就不会产生。因此,只有一定的溢价后,股东才会愿意该公司被收购。
而私人公司的董事会相对来说规模小很多,如果关键的股权人同意收购,通过就会容易。这也是私人公司的并购出价要么比较低,要么很高,而一般上市公司溢价都会较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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