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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文交所股东结构

发布时间:2021-07-06 03:10:07

1. 今天南京邮票交易中心为何停盘

看一下公告不是都清楚了。
2016(交)第259号 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回 重大事项公告答

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文交所”)股东南京八城科技有限公司今日与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南京八城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京文交所30%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将继续增持南京文交所的股权至51%。此股权转让协议尚需上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因本次南京文交所股权转让可能造成南京文交所实际控制人改变,属公司重大事项。为切实有效稳定市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特于2016年7月27日临时暂停交易一天,2016年7月28日恢复交易,敬请投资者关注。

2. 文交所,是正规的吗该怎么操作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境内没有批准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根据我国的数字货币监管框架,投资者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数字货币交易的自由。

温馨提示:
1、以上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建议操作;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在投资之前,建议您先去了解一下项目存在的风险,对项目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链上活跃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资或者误入资金盘。
应答时间:2021-03-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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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权excercisable是指什么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无疑,这对国有科技型企业是一个好消息。其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在企业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被称为企业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的“金手铐”,这是因为其能够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相挂钩,从而保证了激励和约束的一致性。当前,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存在哪些问题,文件出台背景是怎样的,果真能激励从业人员积极性吗?
一、延续试点将股权激励工作全面铺开
早在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将中关村试点的股权激励推广到全国国有科技型企业,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南京财经大学经济系主任周绍东说。
周绍东表示,现阶段,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存在自主创新不足、自主创新质量不高、研发机构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以企业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倡导创新、吸引人才。他认为,《暂行办法》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中的激励不足、人才积极性不高、员工流失比率高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应对方案,对于提高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分配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扩大范围调动科技型企业活力
企业界普遍认为,合理的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制度,是造就微软、苹果等超级企业巨头的最大“功臣”。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激励对象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重要技术人员,另一类是经营管理人员。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分析,设定这样的比例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规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额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资产型国企规模不大,总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比例,比如到10%;对于企业规模的不同以及行业的偏差,给予不同的激励最高限额,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周绍东看来,与试点政策相比,《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而且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并且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3554亿元,比上年下降2.3%,而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下降幅度达到21.9%。
“企业活力不够,盈利能力不强,除了整体环境因素外,主要是企业内部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没有被调动起来。而随着这种差别化激励方式的落实,国有科技类企业活力有望得到显著改善,有利于提高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周绍东说。
三、实施得当有望在其他类型国企推广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此次三部委下发的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主要对象则是这些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层面的人员,这也是企业最为直接的利润创造者。有人不禁会问,这对其他的企业适用吗?
“如果实施得当的话,《暂行办法》还可以向其他类型的国企进行推广,特别是制造业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类国企以及国有服务业企业。”周绍东明确指出,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尤其需要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以缩小国有金融企业与私营和外资金融企业的员工收入差距,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的人才竞争力。
董登新表示,这种激励方式比较适合高科技、轻资产、鼓励创新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都比较适合。高科技轻资产企业对于当前的中国尤为难能可贵,特别需要由它们来推动或是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空间众多创新能力和创造研发水平,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四、加强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股权激励政策虽好,但是专家们都不约而同迅速的表示难以腾飞,如何在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机制作用的同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是最大的一个难点。
“规范科技型企业治理结构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要严格把握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防止内部人自我激励。”周绍东说,对科技型企业的管理决不能出现真空现象,既然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国家控股,国家就要发挥控制力,关键是对经理人的监督、约束和控制。特别是在内部分配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上,国家股份在董事会决策中一定要占有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代理人要抱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履行大股东职能。
周绍东认为,可以借鉴国际成熟做法,改革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相关税收、监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明确发明人的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政策,有效激发国有科技型企业科研管理人员创新动力。有望打破现行制度下被激励人员一获得股权就要交纳所得税、国企实施股权奖励被视为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性瓶颈。

4. 求高手 做一份 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的 会议简报,谢谢!

2001年12月软件行业月报 2002-01-11 2001年12月软件行业月报联合证券唐志本文要点:1)相关公司动态:东软股份、用友软件、亿阳信通、托普软件、浪潮软件、新太科技;2)二级市场表现:从价格走势上看,软件股本月普遍弱于大势,除浪潮软件有难得的上涨外,其余软件个股都呈现较大的跌幅;3)投资建议:从市场热点形成和概念炒作来看,如果大盘能出现转暖趋势,由于软件行业具有利润率水平较高和有较好成长性的原因,软件板块很有可能成为新的热点。在对大市判断乐观的情况下,不妨对一些超跌且基本面较好的公司如东软股份予以关注。一、行业回顾1.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2月6~7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信息产业部领导、全国各地系统集成认证管理部门领导和企业代表近150人出席了会议。2000年信息产业部首次召开以资质认证为主题的全国性大会,会上为第一批22家具有一、二级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颁发了证书,至今已有32家企业获得一级资质,50家企业获得二级资质,近200家企业获得了三、四级资质。目前,全国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已形成较完整的体系,建立了全国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工作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和认证机构,截至11月底,全国有33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明确了资质认证主管部门。刘汝林主任指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要走中国自己特色的道路,要以应用带动发展,大力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产业。今后将重点开展以下7个方面的工作:1)、进一步修改、完善信息系统资质认证管理办法;2)、建立并实施认证资质制度的动态管理制度;3)逐步推行项目管理和项目经理制度;4)、逐步开展项目监理制度,规范工程验收行为;5)、规范合同文本,组织制定有关工程规范;6)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机制;7)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认证机构水平。2.我国自主开发成功的世界级大型办公软件——永中Office通过鉴定我国科学家历时近两年自主开发成功的世界级大型办公软件——永中Office日前在京通过了由信息产业部、中国工程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的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集成办公软件,它的整体技术达到了该领域的国际先进水平”。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参率领的150多名科研人员,瞄准现有办公软件文档打开慢、存储慢、数据不一致等弱点,采用自有专利技术和独特的技术途径,研制出了创新体系结构的办公软件-永中Office。专家认为,现有Office软件的文字处理、电子表格、简报制作等功能,都是由独立的软件来做,做不到真正的集成,而永中Office则将几大功能合成为一个单一的软件,易学、易用、易记。在这个意义上,永中Office则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的集成办公软件。二、上市公司动态:1、东软股份(600718)A、改聘安达信进行财务审计东软股份(600718)决定聘用在全球享有较高声誉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ANDERSEN)为公司提供2001年度财务审计。此举对于进一步提高东软股份的规范化水平,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有一定积极作用。B、东软股份APN事业部获日本Alpine公司授予的2001年度“关联公司奖”东软股份APN事业部大连分部获日本Alpine公司授予的2001年度“关联公司奖”。东软股份获得国外合作伙伴颁发的质量奖励,充分显示了东软股份在软件质量管理上已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同时也表明CMM3在东软已取得较好的成绩。C、东软与南京普天通信签订ERP合同南京普天通信股份将采用东软股份的ERP产品—ERM-Power优化其在内部管理。该系统包括生产计划与管理、车间控制、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仓储管理、成本控制等基础管理及多组织集团财务管理。这标志着国产ERP软件已经在高端市场取得了突破。2.用友软件(600518)加快软件推出步伐2001年是用友软件上市年同时也是其新产品迅速推出的一年。在软件产品方面,用友软件5月推出互联网分销管理软件U8-分销管理软件;6月推出用友CRM(客户关系管理软件)1.1版;12月开发完成制造业生产管理软件U8-制造管理软件,整合完成制造业生产管理软件国际版NC/制造解决方案,完成开发网络报表2.0版。在行业应用解决方案方面,用友软件1月推出用友NC、用友U8公共财政解决方案;3月推出NC证券业财务解决方案;7月推出NC烟草业供应链解决方案;8月开发NC银行业解决方案。就用友推出来的产品和方案来看,我们很难看到财务软件的字眼,但实际上目前用友销售收入的主要部分还是财务软件及ERP软件的财务模块,要真正实现转型仍任重道远。3、亿阳信通(600289)拟暂缓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亿阳信通(600289)拟暂缓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同时,拟将对北京亿阳巨龙智能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出资从4000万元减少到3605万元。4、托普软件(000583)拟调整的募集资金项目未能在股东会通过托普软件(000583)召开了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通过了对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的调整,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方式的议案”则因未完成所涉及资产的审计准备工作,将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再作审议,该议案最终以全体弃权被否决。此外,托普软件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投资运用资金的权限做了部分修改。修改后,董事会可以决策投资运用资金的比例从一次性或在一个财务年度内不到公司净资产的50%下调到10%。5、浪潮软件(600756)与日本古河合作开发ERP软件12月19日,浪潮软件与日本古河FITEC在北京正式签署了新的ERP软件开发合同,此举标志着浪潮软件加工出口业务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此次签约的内容是浪潮为日本古河平冢母线槽生产工厂研制开发CAD设计和帐票处理系统。浪潮将根据日方提交的概要说明,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进行工程进度和工作量测算,从需求到提交都严格按照CMM的研发规范和标准进行,整个系统将在2002年2月份完成。浪潮软件目前的加工出口项目主要有:企业管理(ERP)、GIS(电信、电力线路管理)、CAD和保险等。6、新太科技通过软件工程CMM2级认证新太科技通过了美国软件工程协会制订的CMM2级评估。CMM的全称是能力成熟度模型,共分五级。CMM倡导持续的过程改进,特别适合于产品出口的软件企业,其评估结果在世界范围内被广为接受。此次新太科技通过CMM2级评估,意味着其软件开发能力和标准化程度正在迅速与国际接轨。三、二级市场情况及投资建议:由于国有股减持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而未决,而对于关联交易的新规定更是降低了大家对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期,12月份大盘走势较差,12月3日上证开盘1751点,到12月31日收盘已跌到1646点,跌幅接近6%。与整体大盘相比,软件板块较为活跃,换手率、振幅和涨幅都较大。从价格走势上看,软件股本月普遍弱于大势,除浪潮软件有难得的上涨外,其余软件个股都呈现较大的跌幅,用友软件和新宇软件的跌幅更是超过了14%,高价股和重组题材再次遭到严重冲击。表一12月份软件行业股票成交情况:(12月3日-12月31日)公司流通股份成交量换手率(%)成本价振幅(%)涨幅(%)(万股)(万手)东软股份11,32511.6410.2822.2213.64-6.32亿阳信通4,0002.937.3331.6710.76-2.67天大天财6,1007.0711.5926.8313.72-5.6浪潮软件6,8704.656.7717.877.781.45托普软件6,8804.596.6724.9911.78-3.29创智科技9,1004.855.3311.9610.91-8.91新宇软件4,2223.117.3717.4620.44-14.6用友软件2,5006.5226.0850.5614.54-14.8新太科技8,1128.7910.8412.8616.17-6.8软件行业平均值6,5686.0210.2524.0513.30-6.83上证指数10.4-5.8深圳成指10.4-5.4数据:联合证券网上行情分析系统从市场热点形成和概念炒作来看,如果大盘能出现转暖趋势,由于软件行业具有利润率水平较高和有较好成长性的原因,软件板块很有可能成为新的热点。在对大市判断乐观的情况下,不妨对一些超跌且基本面较好的公司如东软

5. 最高院:股东应行使优先认缴权必须有期限限制,否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股东应合理期限内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否则不予支持(公司诉讼期限规则19个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一、蒋洋、红日公司均为科创公司股东。其中蒋洋出资67.6万元,出资比例14.22%;红日公司出资27.6万,出资比例5.81%。
二、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关于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75.49%同意,20.03%反对,4.48%弃权)。蒋洋及红日公司投反对票,并要求行使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权。
三、200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陈木高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由陈木高出资800万元,以每股1.3元认购科创公司新增的615.38万股。
四、2003年12月22日,红日公司向科创公司递交报告,主张蒋洋和红日公司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五、2003年12月25日,科创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的工商变更,蒋洋、红日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降低至6.20%及2.53%。次日,红日公司向工商局递交了《请就新增资本、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报告》。
六、2005年3月30日,陈木高将其持有的科创公司615.38万股股份转让给固生公司(固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木高),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七、2005年12月,蒋洋和红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确认其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绵阳中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八、红日公司、蒋洋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改判案涉股东会决议中“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内容无效,并判决在蒋洋和红日公司将800万元购股款支付给科创公司后15日内,由固生公司向科创公司返还其所持有的615.38万股股权,并同时由科创公司根据蒋洋和红公司的认购意愿和支付款项情况将该部分股权登记于蒋洋和红日司名下。
九、科创公司、固生公司、陈木高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增资前蒋洋及红日公司出资比例总计为20.03%)的部分因侵犯红日公司、蒋洋对新增资本优先的认缴权无效,涉及新增股份79.97%的部分有效,但驳回了红日公司、蒋洋关于行使对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虽然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决议因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而部分无效,但红日公司和蒋洋是否能够行使上述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恰当地主张了权利。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属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
本案红日公司和蒋洋在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会时已经知道其优先认缴权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及时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在此后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陈木高将部分股权赠与固生公司提案时,红日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表示反对。红日公司和蒋洋在股权变动近两年后又提起诉讼,争议的股权价值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允许其行使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将导致已趋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红日公司和蒋洋主张优先认缴权的合理期间已过,据此驳回了其主张优先认缴权的诉讼请求。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股东行使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一定要在发现权利被侵犯后,尽快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法院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考虑,不会支持其超出合理期限行使优先认缴权。
2、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方式要恰当,必要时股东应提起诉讼。本案中先后三次表达了反对意见,分别是在讨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向公司提交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报告、向工商局提交要求不予工商变更登记的报告,却未及时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股东未能如愿行使优先认缴权,并非由于未及时表达意见,而是选错了表达意见的途径。本案的教训和经验是:股东在优先认缴权受到侵犯后,如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应立即明确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通过法院行使此项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虽然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决议因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而部分无效,但红日公司和蒋洋是否能够行使上述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恰当地主张了权利。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属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本案红日公司和蒋洋在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会时已经知道其优先认缴权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及时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在此后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陈木高将部分股权赠与固生公司提案时,红日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表示反对。红日公司和蒋洋在股权变动近两年后又提起诉讼,争议的股权价值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允许其行使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将导致已趋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故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绵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定红日公司和蒋洋主张优先认缴权的合理期间已过并无不妥。故本院对红日公司和蒋洋行使对科创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案》[(2010)民提字第48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
延伸阅读(一)公司法相关诉讼有关起诉期限的裁判规则
1、 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有效)、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迅诉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2016)沪01民终9630号]认为,“本案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非债权请求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案例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传清与郑州格维恩科技有限公司、纪维公司决议纠纷[(2016)豫01民终9355号]认为,“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属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朱传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决议效力,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对格维恩科技公司、纪维所称朱传清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3: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裴荣冰、李寰等与钦州市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6)桂07民终386号]认为,“本案当事人提起的是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该项权利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有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认识,认为确认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公司决议无效、有效、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余北鸿诉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耀、林忠、陈小兵、郭彬、刘正强公司决议纠纷[(2016)黔民终10号]认为,“对于上述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只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即应依法受理,不受六十日期限的限制。”
2、请求撤销公司决议,应在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的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
(1)超出60日起诉,撤销权消灭
案例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科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中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6)鲁民终1216号]认为,“王志强所主张的未收到关于召开此次股东会的通知等事由系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事由,而非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定事由。股东会决议作出的时间为2014年8月16日,王志强应当于该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决议的诉讼,而王志强未对此行使撤销权,且该撤销权已消灭。”据此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
案例6: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可云与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纠纷[(2016)粤04民终1380号]认为,“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该期间属除斥期间,即权利行使的不变期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人即丧失撤销权,法院也不应受理。结合本案实际,《20140920股东会决议》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被上诉人彭可云作为博能公司股东于2014年11月12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对博能公司提起案涉诉讼,并未超过上述规定的60日的除斥期间,故本院对博能公司主张彭可云已丧失撤销权的抗辩不予采纳。”
案例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建国与北京城建汇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2016)京02民终5186号]认为,“现赵建国主张撤销的董事会决议系城建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的,根据前述规定赵建国于2016年2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过法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建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2)邮寄起诉状的在途时间不应计算在60日的除斥期间内
案例8: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武婵燕与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6)云01民终2666号]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起诉时巳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17日以法律允许的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未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故上诉人提出上述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60日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案例9: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怀朋与山东汇皓利食品有限公司、张兴振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6)鲁16民终840号]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怀朋要求撤销2013年11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对于股东会议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被上诉人2013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上诉人撤回起诉。2014年9月19日,被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已超法定的60日内的期限,该60日内的法定期限系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涉案决议作出之日起至被上诉人怀朋提起本案诉讼之日止已超过60日,故应驳回被上诉人怀朋的诉讼请求。”
3、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案件应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确定起诉的期限
(1)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优先购买权,进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应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10: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吴耿元与被告吴剑元、马建设股权转让纠纷[(2014)宁商外初字第84号]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010年7月26日吴耿元等人联名向南京市公安局请愿时,即认为吴剑元与马建设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因此,其当时即已知晓案涉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其主张案涉股权转让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进而要求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但本案中吴耿元直至2014年12月4日才诉至本院,请求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对马建设的这一抗辩,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11: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卢树德与纪丽华、戴德俊股权转让纠纷[(2013)姑苏商初字第1187号]认为,“2011年6月20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针对原告举报作出答复并交原告后,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后于2013年6月17日向法院起诉,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国柱与姜文松、殳伟民等股权转让纠纷[(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0号]认为,“姜某上诉认为香港法院早在2010年3月就涉案股权事宜作出了判决,李国柱应在2010年3月就知道马红其转让其股权的事实,故李国柱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即便如姜某所称,李国柱在2010年香港法院作出判决时即知道马红其转让其股权,但并无证据证明李国柱知道马红其是以低价即1:1.8的比例转让其股权的事实。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0430号刑事判决,李国柱最早应在2011年12月27日知道马红其低价转让股权的事实,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最早应从该日起起算,李国柱于2012年3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姜某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优先购买权,进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案例1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段伟强与段伟刚、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阳股权转让纠纷[(2014)丰民二初字第81号]认为,“虽然相关法律与梧泰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明确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其他股东可以无限期地拖延行使该权利,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及经济秩序的稳定,其他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本案三位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早在2006年即已发生,而作为梧泰公司股东的原告应当及时掌握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在内的重要信息,却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另外,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在吉林市公安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也曾明确表示已经知晓被告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阳入股梧泰公司的事实,因此,由于原告在知晓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以外的人,明知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多年来一直未主张权利,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被告段伟刚早在2006年即向被告董淑霞、董淑莉转让了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新老股东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新的人合关系,新的股东结构已趋稳定,双方争议的股权价值与转让时相比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而原告在2014年8月25日才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其行为必将导致已趋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交易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并可能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段伟强提起告诉,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故原告段伟强要求确认被告段伟刚与被告董淑霞、董淑莉之间签订的《转让公司注册资本金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如原告认为被告段伟刚转让股权的行为使其蒙受了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3)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优先购买权,进而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应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
案例14: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方琰与陈婷会、方新会股权转让纠纷[(2016)宁04民终734号]认为:上诉人方琰作为宁夏龙王池酒业有限公司股东,对股东向外转让股份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宁夏龙王池酒业有限公司股东方新会与陈婷煜达成转让股份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加盖公司印章,宁夏龙王池酒业有限公司亦对陈婷煜的职务做了安排,任命陈婷煜为公司总经理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根据此规定,上诉人方琰应在公司2014年2月22日召开股东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上诉人方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权利,故撤销权消灭。一审法院以方琰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正确。
案例15: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德刚与王荣平股权转让纠纷[(2014)滨商初字第604号]认为,“被告王荣平于2013年2月5日与第三人杨晓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2月6日,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城分局将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由刁泽进变更为田德刚,由王荣平变更为杨晓志。结合原告田德刚在2013年2月6日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召开的通过选举杨晓志担任公司监事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被告王荣平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杨晓志,原告田德刚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此外,原告田德刚应自2013年2月6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王荣平已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杨晓志,原告田德刚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行使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内提出,否则法院驳回起诉
案例16: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新跃与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015)河商初字第0049号]认为,“朱新跃在该次股东会决议中投票反对,因此,朱新跃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与华天公司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时,应于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新跃于2015年1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华天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据此,本院认为,朱新跃于2015年1月16日诉至本院,已经超过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算的九十日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17: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英姿与上海叠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873号]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如未能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5年6月14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延长公司营业期限,原告对此予以反对,并在九十日内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收购其持有的被告股份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8: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鸿骏与常州市创联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014)常商终字第133号]认为,“虽然李鸿骏提供的落款时间是2011年4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客观上不持有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但是创联公司的三位股东对公司召开第十三次股东会并通过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是明知的。李鸿骏于2011年7月25日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创联公司回购股权时,创联公司关于公司经营期限延长的第十三次股东会决议已形成并通过,李鸿骏对决议投反对票。李鸿骏提起创联公司回购股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股东投反对票且在90天之内起诉。”
案例19: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叶岷伟与泸州朗格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015)江阳民初字第5684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期限为“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须为股东会决议之后,本案中,既无相应股东会决议,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也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6. 兄弟之间按原价把股权转让给了姐姐然后那个这个费用转让股权的时候这个费用怎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无疑,这对国有科技型企业是一个好消息。其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在企业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被称为企业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的“金手铐”,这是因为其能够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相挂钩,从而保证了激励和约束的一致性。当前,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存在哪些问题,文件出台背景是怎样的,果真能激励从业人员积极性吗?
一、延续试点将股权激励工作全面铺开
早在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将中关村试点的股权激励推广到全国国有科技型企业,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南京财经大学经济系主任周绍东说。
周绍东表示,现阶段,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存在自主创新不足、自主创新质量不高、研发机构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以企业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倡导创新、吸引人才。他认为,《暂行办法》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中的激励不足、人才积极性不高、员工流失比率高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应对方案,对于提高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分配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扩大范围调动科技型企业活力
企业界普遍认为,合理的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制度,是造就微软、苹果等超级企业巨头的最大“功臣”。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激励对象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重要技术人员,另一类是经营管理人员。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分析,设定这样的比例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规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额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资产型国企规模不大,总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比例,比如到10%;对于企业规模的不同以及行业的偏差,给予不同的激励最高限额,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周绍东看来,与试点政策相比,《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而且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并且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3554亿元,比上年下降2.3%,而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下降幅度达到21.9%。
“企业活力不够,盈利能力不强,除了整体环境因素外,主要是企业内部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没有被调动起来。而随着这种差别化激励方式的落实,国有科技类企业活力有望得到显著改善,有利于提高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周绍东说。
三、实施得当有望在其他类型国企推广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此次三部委下发的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主要对象则是这些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层面的人员,这也是企业最为直接的利润创造者。有人不禁会问,这对其他的企业适用吗?
“如果实施得当的话,《暂行办法》还可以迅速向其他类型腾飞的众多国企创造性空间进行推广,特别是制造业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类国企以及国有服务业企业。”周绍东明确指出,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尤其需要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以缩小国有金融企业与私营和外资金融企业的员工收入差距,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的人才竞争力。
董登新表示,这种激励方式比较适合高科技、轻资产、鼓励创新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都比较适合。高科技轻资产企业对于当前的中国尤为难能可贵,特别需要由它们来推动或是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四、加强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股权激励政策虽好,但是专家们都不约而同的表示,如何在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机制作用的同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是最大的一个难点。
“规范科技型企业治理结构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要严格把握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防止内部人自我激励。”周绍东说,对科技型企业的管理决不能出现真空现象,既然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国家控股,国家就要发挥控制力,关键是对经理人的监督、约束和控制。特别是在内部分配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上,国家股份在董事会决策中一定要占有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代理人要抱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履行大股东职能。
周绍东认为,可以借鉴国际成熟做法,改革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相关税收、监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明确发明人的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政策,有效激发国有科技型企业科研管理人员创新动力。有望打破现行制度下被激励人员一获得股权就要交纳所得税、国企实施股权奖励被视为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性瓶颈。

7. 江西铜业 股权激励 何时被叫停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无疑,这对国有科技型企业是一个好消息。其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在企业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被称为企业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的“金手铐”,这是因为其能够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相挂钩,从而保证了激励和约束的一致性。当前,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存在哪些问题,文件出台背景是怎样的,果真能激励从业人员积极性吗?
一、延续试点将股权激励工作全面铺开
早在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将中关村试点的股权激励推广到全国国有科技型企业,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南京财经大学经济系主任周绍东说。
周绍东表示,现阶段,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存在自主创新不足、自主创新质量不高、研发机构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以企业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倡导创新、吸引人才。他认为,《暂行办法》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中的激励不足、人才积极性不高、员工流失比率高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应对方案,对于提高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分配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扩大范围调动科技型企业活力
企业界普遍认为,合理的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制度,是造就微软、苹果等超级企业巨头的最大“功臣”。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激励对象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重要技术人员,另一类是经营管理人员。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分析,设定这样的比例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规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额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资产型国企规模不大,总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比例,比如到10%;对于企业规模的不同以及行业的偏差,给予不同的激励最高限额,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周绍东看来,与试点政策相比,《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而且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并且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3554亿元,比上年下降2.3%,而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下降幅度达到21.9%。
“企业活力不够,盈利能力不强,除了整体环境因素外,主要是企业内部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没有被调动起来。而随着这种差别化激励方式的落实,国有科技类企业活力有望得到显著改善,有利于提高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周绍东说。
三、实施得当有望在其他类型国企推广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此次三部委下发的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主要对象则是这些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层面的人员,这也是企业最为直接的利润创造者。有人不禁会问,这对其他的企业适用吗?
“如果实施得当的话,《暂行办法》还可以向其他类型的国企进行推广,特别是制造业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类国企以及国有服务业企业。”周绍东明确指出,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尤其需要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以缩小国有金融企业与私营和外资金融企业的员工收入差距,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的人才竞争力。
董登新表示,这种激励方式比较适合高科技、轻资产、鼓励创新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都比较适合。高科技轻资产企业对于当前的中国尤为难能可贵,特别需要由它们来推动或是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空间,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四、加强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股权激励政策虽好,但是众多专家们都不约而同迅速的表示难以腾飞,如何在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机制作用的同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是最大的一个难点。
“规范科技型企业治理结构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要严格把握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防止内部人自我激励。”周绍东说,对科技型企业的管理决不能出现真空现象,既然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国家控股,国家就要发挥控制力,关键是对经理人的监督、约束和控制。特别是在内部分配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上,国家股份在董事会决策中一定要占有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代理人要抱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履行大股东职能。
周绍东认为,可以借鉴国际成熟做法,改革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相关税收、监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明确发明人的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政策,有效激发国有科技型企业科研管理人员创新动力。有望打破现行制度下被激励人员一获得股权就要交纳所得税、国企实施股权奖励被视为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性瓶颈。

8. 南京新公司注册都有什么流程

1、办理公司名称核准: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查名,需要股东的身份证明并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查名通过后,工商局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有效期为半年
2、签署工商登记材料: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需签署《公司注册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议》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3、开设公司临时账户并验资: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将注册资本打入账户,聘请会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外资公司可以省略这项,要待外资公司注册完成后才开外汇账户并进行验资。
4、工商注册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提交书面工商出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5、刻章:公司营业执照审批下来后,刻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书面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
7、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交财务人员身份信息。

9. 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的股东介绍

南京外国语学校
南京外国语学校是在敬爱的周恩来总理直接关心下于1963年创办的全国首批外国语学校之一。南京外国语学校倡导”求实、奋进、博学、谦逊”的校风和“严、新、细、活”的教风,立足于培养“理想远大、热爱祖国、勇于创新、学有所长、行知统一、脚踏实地、心理健康、体魄强健”的高素质人才,以“有外语特长、文理兼通、综合能力强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为学校的培养目标。
办学四十多年来,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重视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发掘学生的潜在能力,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学校开设英语、德语、法语、日语等四个语种,现有行政班级69个,在校学生3,500人,教职工298人,其中特级教师8人,高级教师110人。
南京外国语学校每年都有一大批学生在国内外各种比赛和竞赛中脱颖而出,成绩名列前茅;每年都有一大批优秀学生被国内外著名大学录取,在北大、清华,在美国的哈佛、麻省理工、耶鲁、斯坦福、康奈尔、哥伦比亚等大学,在英国的剑桥、牛津、加拿大的多伦多、澳大利亚的墨尔本、法国的巴黎、德国的柏林和日本的东京及早稻田大学等世界著名高等学府中都能看到南外学子勤奋求学的身影。南外一直保持着极高的高考升学率,连年稳居全省之首。
南京外国语学校已为国家输送了200多位优秀的外交骨干人才,其中有七位校友出任驻外大使,八位校友担任参赞,先后有几十人在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身边工作。许多毕业生在党政军机关和大公司大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也有相当数量的校友成为了知名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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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京文交所股东结构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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