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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起诉公司大股东

发布时间:2021-07-28 22:28:58

1. 公司法人兼小股东要离职,大股东有什么法律可起诉

如果公司法人兼小股东要离职,大股东可以以其签订的股东入股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其股份分割。如果发生股份纠纷,可以持该合同到法院起诉。。

2. 大股东转让公司资产小股东起诉有时效吗

应该是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法律已经不保护了。

3. 公司破产法院说找不到大股东可以起诉小股东吗

如果公司破产了,没有资产了,债权人将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股东继续清偿公司债务,——不可以。

现在的公司,绝大多数是有限公司,出资股东以其全额出资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了,资产没了,就不再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了

4. 小股东起诉大股东有何条件

一般,股东之间的问题在董事会解决,比如大股东经营不当损害了公司利益。
如果说到起诉,那么大股东违法时,小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5. 我是公司小股东 大股东不给我看帐和分红 现在还拿钱逃了 我现在要去法院告 要怎么告啊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为你解答如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查账权是公司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首先、书面申请: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为了固定证据,建议将申请书先复印一份留底,然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凭证。
其次、法院诉讼:除非公司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如果公司拒绝查帐请求或上述十五日届满未明确答复,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起诉状中,股东应明确查阅的会计帐簿的种类、年份等,并准备好如下证据:证明查帐目的正当的资料、查帐申请书、邮寄凭证、公司的签收凭证、公司的书面拒绝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请后诉讼。只有在书面的查账申请遭拒或十五日届满公司未书面回复之后,股东才能起诉公司,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通常股东缺乏必要的财会专业知识,通常看不懂,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并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就查阅的范围来看,会计账簿主要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你又在股东会上对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投了反对票,你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不分红后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若双方就股权回购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你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不分红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关于告什么?建议你去协商,告的话效果不好。一、要求看帐,看不懂;二、要求分红,你诉求分多少呢?所以协商 协商不成要求退股。退股不成再去法院起诉要求退股。参考给你列出来的发条。

6. 小股东如何制约大股东

其实这个问题是比较难回答的,小股东天生难以对抗大股东,但是一旦有这方面意识的小股东,我们认为还是有很多种方式可以尝试,这种尝试意味着在前期投入资金、投资、合伙前就应当有对抗和防范,那么具体该怎么做呢?

最后,就是当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怎么办呢?法律也赋予了小股东一些权利,比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权利,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或者诉请公司强制回购股份的权利等等。另外还有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等等均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实现。

7. 小股东如何应对大股东处理公司财产行为

案情简介:
李进及王凯等人同为创业公司股东,其中,李进等3人股权比例为6%,王凯等4人股权比例为94%。2010年3月,王凯等4人私下签订《关于股东孙敏待遇的保证承诺书》,约定保证股东孙敏监事会席位,孙敏可以享有向公司拆借200万元等特殊权利,同时约定该协议视为创业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李进等三人认为该承诺书侵害创业公司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

法院审理:
股东个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以个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处分公司财产,否则构成股东权滥用,故判令王凯等4人签订的《关于股东孙敏待遇的保证承诺书》无效。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进等3人系小股东,其利益由于王凯等4人私下签订的《保证承诺书》而受侵害,故其完全有权起诉维权。
另外,关于《保证承诺书》的效力认定,首先其缔约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其次,其内容违反《公司法》规定,完全系大股东因侵害李进等小股东而处理公司财产的行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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