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是否可以办理协议转让业务
答: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自然人继承、遗赠或者法人丧失法人资格涉及股份变动的也可办理流通股转让手续。
注:与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指占总股本5%(含5%)以上的股东权益变动。编辑:
❷ 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偿还是什么意思
该公司股改时,有些非流通股东因不能出具完备手续,不能及时支付对价。为了不影响股改的进行,由上市公司代为垫付了对价。
❸ 谁帮我看看000100TCL今天不是送股吗,怎么我的帐户里没有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5.30,0.21,4.13%)公告编号:2007-012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1,037,598,290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2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所做的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2.5股的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248,598,986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每 10股需向流通股股东送出1.5616股股份。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日期及实施情况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以2006年4月19日为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20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日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法定承诺事项
1、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首个交易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和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二)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事项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承诺人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同意。
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正与本公司的一家战略投资者协商向其转让部分股份的事宜,该转让事宜仍存在不确定性。若在股权分置实施日前完成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相关的对价安排将由受让股份的战略投资者从受让的股份中支付;若在此之前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则由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
(3)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声明:承诺人保证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
(1)鉴于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前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均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须承担垫付对价的责任,并继续履行其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做出的承诺。
(2)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向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及Alliance Fortune International Limited分别转让其持有的占本公司总股本5%、共计10%的股权。此次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已于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前(即2006年4月18日)完成。上述受让方均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已支付对价。
(3)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的核查,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上市流通或转让,其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1,037,598,29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0.12%;
(三)自2006年4月20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本次将全部解除限售,但将继续冻结。该等股份的交易和信息披露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进行。
限售股份本次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截止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经审慎核查,就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53名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是否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
2、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3、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所持有股票不涉及额外的国资和外资管理程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53名限售股份持有人合计持有的1,037,598,290股限售股份自2007年4月20日起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不存在公司对其中任何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公司原高管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及离职后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4月18日
========================================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以2006年4月19日为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20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日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
是2006年,不是2007年.
❹ 什么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协议转让
您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❺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的承诺是什么有何影响
为了防止大股东随意减持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股改初期管理层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对非流通股减持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当时的规定主要着眼于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对诸如国有股减持等具体细节问题,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2007年7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其中与二级市场减持相关的主要有: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3、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4、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行为准则,实施后国有企业在交易所转让原非流通股将存在以上限制,从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更加规范。由于2008年后,小非减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国有企业性质,因此,该文件实质性是针对大于5%持股比例的国有限售股的纲领性文件。《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与增持实施有效监管;《标识管理办法》则是通过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以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个文件形成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动态管理的制度体系,未来非流通股减持将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
❻ 什么是股权分置和如何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什么是股权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话概括,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的状况却由来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什么要改革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
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
❼ 公司由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全体流通股东以10:3定向转增股份,总股本由90,486,000股增加为96,227,
某人原持有10股,施行改革方案后,使该持有者增持3股变为13
96227998是在原有股本基础上加权得出。我无法在这里给出计算过程。因为不知道原有股本分配数量以及分配方法。单从96227998也无法逆推出原持有数。
❽ 股票垫付对价问题
股改时一些小的非流通股东对股改方案不认同,不愿支付对价,大的非流通股东为了股改早日进行代小非们支付了对价,一年多的股市大涨,小非们看看高高在上的股价而自己的原来不能流通的股票现在可以流通了,就开始偿还股改时别人垫付的股票。
一般来说,不少数量的高赢利股票卖出将使股价下跌,然而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以下情况会使股价不跌反涨:1.原来的庄家控制股价2.小非们为了卖个高价而先拉升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