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责任公司1/10股东可提议开股东临时会议,董事和监事各是1/3时有权提议吗
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即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为:
1.具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
⑵ 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吗
我国来《公司法》第110条规定,源“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会议。”由此可见,股东是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但是必须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议。
⑶ 什么叫做股东的提案权
“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密切相关,当属共益权之一。”[1]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一是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在日本,将前者称为“议题提议权”,后者称为“议案提议权”。[2] 要正确认识股东提案权,还要和其他几个相类似的概念区别开来。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大会召集权请求权不同。在我国,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具有这些持有量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的董事会召集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这就是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这个权利的相对方是董事会。根据公司法105条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也得把审议事项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东,此时公司的股东即实现了公司的股东提案权,又实现了股东的召集请求权。虽然股东的提案权也是对于公司董事会行使,但这两种权利的差异在于内容:提案权是对公司在股东会上通过的决议的内容提出提案,而股东大会召集权是要求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召集权也是有差别的。当股东行使召集请求权后,董事会不按照股东的请求召集股东会,则股东就享有了股东召集权。韩国的商法第366条第2款规定,已经有少数股东请求,但董事会不履行召集程序时,请求召集的股东可以经法院的许可直接召集大会。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股东享有股东会临时召集权,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款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只能够“请求”董事会,至于是否得到允许就完全看董事会的决定,如果遭董事会拒绝,公司法也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股东会的临时召集权的规定。因此股东的正当权利就在现有法下似乎只能通过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来实现。 由于股东提案权是公司股东向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请求把自己的议案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会拒绝而可以行使股东召集权,则此时虽然股东的议题可以在股东会上作为议案,但是由于它不再是由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的,因此本文认为股东在行使召集权时,就不再行使提案权了。 从某个意义上讲,股东的提案权行使成本要比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和股东召集权的行使要低。“因而仅当股东的目的不能通过提案权实现时,该股东方诉诸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3]很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中,不仅对于股东召集权没有规定,而且对于公司的股东的提案权也没有规定。
⑷ 开股东会时,提议和议案有什么区别
股东会只来对列入会议的议案进行投自票表决;
对在会议上才提出的提议(相当于临时议案),可能进行讨论,也可能不予讨论,但正常情况下,不会对提议进行表决。
对提议和议案的区别,具体看每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因为相比议案,“提议”一词用得不多。
⑸ 公司股东有多少股权可以提案
3%以上可以。
依据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⑹ 股东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具备哪些条件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⑺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有哪些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童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一般是为了解决特别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金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