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公司股东对外担保的问题
1、股东,以公司名义(履行了公司对外担保所有手续,包括法人签章)实施了对外担保,由于从法律意义上说对外担保形式是合法了,被担保方拥有合法依据,所以这种担保是有效的;除非这个担保存在恶意串通的法律证据,公司可依据向法院诉讼合同无效!
2、这个股东未经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是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来决定的)的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公司可追究这个股东的责任,如果这种担保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后果,公司可向法院诉讼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3、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在内部管理上是有过错的,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其他股东在内部监督管理上都有一定的过错,没有严格履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一般来说这种担保是难以被撤销了,由于这种担保合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法院一般也不支持撤销,因为是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引起的程序问题,不能影响社会责任的履行
❷ 公司担保是否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即使这个担保重大到需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的程度
但是形成股东决议也不可能全都实现全体同意
最后还是看谁股权大,能够达到法定标准
❸ 同意担保股东会决议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这个要看对内担保还是对外担保,公司如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对内担保的 召开股东会议,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可以生效。
❹ 公司对外担保有股东会决议同意就可以吗还需要什么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规定是对社会事务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具有普适性。但法律往往也难以概括所有的经济生活现象,还需要我们结合社会实践作具体分析和认定。
特别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会比较严格一些,对于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股东往往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大股东的意志常常体现为公司意志,有些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就加盖公章付诸实施,如果严格要求对待有限责任公司既做不到,也没有实际必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❺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
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
二、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对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作出相反的规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同意担保股东会决议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这个要看对内担保还是对外担保,公司如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对内担保的 召开股东会议,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可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❼ 关联企业间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同意吗具体法律依据是须三分之二还是半数啊
为关联企业担保,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有约定担保限额的,不得超过限额。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需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超过资产总额30%的,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❽ 谈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这样的担保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看,禁止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该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原第60条第三款已经未再作规定,而用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了新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这条规定看,公司法并未向原来那样绝对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只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权益,要求以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形式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或告知。 那么,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还有效吗?我认为应该有效,首先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违反并非一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次,从立法精神看,如果判令无效,那么担保权人的权益将无法有效保护,在担保权和股东权益的权衡中,应该保护担保权益,保护经济秩序,公司股东权益可以通过公司法获得救济,这样才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本意。
❾ 一企业银行贷款到期,企业无钱偿还,银行同意展期半年,但提出部分股东和股东老婆以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
那是银行审查不严的合同纠纷问题,不构成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