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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股权证上的股东对债务

发布时间:2021-08-10 04:48:37

A. 认缴期未到转让股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还有连带责任

问:认缴期未到转让股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还有连带责任?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B. 已经出资并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符合法定意义的股东与公司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出资完毕,但是在工商登记上还登记成公司的股东,那么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是公司的业务没有到位,也说股东的义务到位的情况下,公司的义务没有做到位,‌‌现在这种什么样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要求确定自己的股东资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完成出资义务的仍然是公司的股东。‌

C. 没有工商局登记的股权证受不受法律保护

干股,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你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资持有1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最好载入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做变更登记,就受法律保护 。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社会上的错误认识: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 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 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们最好到工商局做股权变更登记。

另外,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希望可以对你有用
希望采纳......

D. 什么情况下股东要承担公司债务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 新加入的股东 在股权变更后是否对未加入公司前公司的债务负有责任

公司债务从来只有公司的法人财产负责,这就是有限责任的来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股东没有违法行为或对公司经营进行恶意的影响,股东出资到位就不再承担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责任。

也就是你最多让投入的钱打了水漂,无法收回投资。除此之外你不承担任何公司债务。

F. 股东是实际参与者但没有股权,公司欠账他要还吗

公司的设计参与者,但是并没有公司的股权,这种情况下他不叫公司的股东,他只能叫管理者,因为没有公司股权的股东,他能叫股东吗?而且公司真正需要偿还债务的时候,也是以出资额为限去偿还公司所负担的债务。

公司欠款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出资额为限就是注册资本来承担债务,比如说注册资本是1,000万,那公司有2,000万的债务怎么办?按照债务的清偿顺序去偿还,偿还到哪就算到哪,剩下的那就没有关系了,因为它叫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的,如果说是特殊的合伙企业,那就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你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那个是特殊的企业制度。

G. 我是股东但没有股权证明书有法律效应吗

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诉讼中,这些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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