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归还股东借款的时候可以接受股东的三方协议转给其他人吗
那要看公司和股东的协议内容,是否运行将股份转让给其它人。
㈡ 企业贷款可以归还股东借款吗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是独立的,即股东不得用企业财产归还股东个人债务,否则要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话还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
㈢ 提现退还股东借款应该如何记账
那么如下:(前提股东存入公户的钱是借给公司的,如果是别的情况请详细说明),记住,提现时两本账有“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两项同时记,如果是转账只记“银行存款”
如果我用支票提四万
借:库存现金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如果用转账形式,直接存入股东私人帐户,那我该如何记账(你是出纳,下往来的账由会计,你只记银行存款出钱就可以)
借:实收资本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如果拿着四万现金回公司,再交给股东,那该如何记账(40000现金从哪来?如果是银行取的,同第一笔分录,如果是另外拿的让你们会计做借款分录计入借方“库存现金”贷方“实收资本”)
借:实收资本 40000
贷:库存现金 40000
如果,把现金提出后,拿到个人业务再存入股东帐户,那又该如何记账呢?
借:库存现金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如果是股东借款,应该在往来科目有反映,从银行也好,现金付也好,你都不会留现金余额,都直接走银行存款就行了,提现的现金支票附在支付凭证上就行了,不需要再走库存现金,当然风之子回答的也没错,那是比较正统的作风,我的做法是简便的。
切记,如果是退还股东的投资款,你可就要注意了,当然不能冲减实收资本了,那要减资的,经过股东会决议才行,可不是想减就减的,迷离说的不对。只能以股东倒过来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处理,即挂入其它应收款,以后清算时再和他投入的股本对冲。
哪家银行态度如此恶劣,规定如此霸道,你可以警告他,转别的行开户,钱是我的,凭什么不让提,公司有急用时只要提前报计划就行了,哪有那么多规定。
看来你不太懂财务,为不使自己绕进去,建议你不要用现金这个科目,现在个体户较多,业务频繁,很多银行都提供对公户的款项转入私人账户的业务,你可以将支票开给股东,拿他们的折子转账就行了,外地的账户可以用电汇。所有业务通过银行存款核算记载就行了。
一般是按交易额的千分比收取手续费的,那是正常业务你缴纳就行了。
电汇也要交手续费的
关键看你的开户行有没有对个人转账的业务。如果有,就转给股东个人户就行了。没有的话,就比较麻烦,提现金也不安全。
㈣ 企业注销清算时股东借款如何处理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家庭个人资产也会被用来偿还银行债务。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如何归还股东借款扩展阅读
企业注销步骤
清算
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登记
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
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
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㈤ 公司向股东借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您好,我是财务健身达人,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X股东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祝您一切顺利^_^
㈥ 公司用转账方式归还他人借款应该如何做账
公司用转账方式归还他人借款做账:
对于借款,一般公司会将其入账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对于公司还款一般走的是银行存款,金额较小也有可能走现金。
所以公司还款做账应该是: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㈦ 法院执行公司,如何处理股东借款
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只要债权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股东借款,法院可以进行处理。
2、公司账簿记载股东有借款,当然应该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
3、公司跑路,仅凭债权人一面之词,恐难追回借款。
㈧ 企业向股东借款归还利息的分录
(一)关于利息分录:
利息应首先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期间分月计提利息(不是实际支付,是一种账上的处理)。
例:甲公司在1月1号向乙借款60000,借款利息年利率8%
那么在每月的月末都应计提利息,分录如下:(注意此处并非实际支付)
每月应计提的利息:60000*8%÷12=400
借:财务费用 400
贷:应付利息 400
(二)关于实际支付利息。
在现实中什么时候支付利息,应根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息支付时间来支付,如果正文中未规定,可查看补充协议。如果都没有明确的话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第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㈨ 〔转〕如果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到年末归还,会有什么问题求解
1、要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要交营业税
公司借款应该收取利息,公司应按利息收入交纳营业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规定可知:公司应该按正常情况收取利息。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可知:公司借出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应该征收营业税。
法律方面的风险:
1、违反金融法规定:
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五章贷款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和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规定可知:你公司不具备贷款的资格,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2、涉及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主席令1997年第83号)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定可知:如果你公司股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借款给股东,无论从税法还是工商管理和金融法规的角度,甚至是刑法的角度,都有重大的风险,企业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处理此类业务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