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新股的问题: 急用,回答马上加高分
附:股民新股申购指南
三招助你提高新股申购中签率
沪深股市的历史上,参与新股申购,往往能够获得暴利。根据海通证券的一份研究指出,假设把资金完全用在申购新股上,一年的收益率远远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全文]
申购流程
☆投资者申购(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 资金冻结(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 验资及配号(T+2日):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 摇号抽签(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资金解冻(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申购新股需注意的问题
● 申购新股必须在发行日之前办好上海证交所或深圳证交所证券帐户。
● 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 每个帐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只能申购一次(不包括基金、转债)。重复申购,只有第一次申购有效。
● 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 申购新股的委托不能撤单,新股申购期间内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 申购新股每1000(或500)股配一个申购配号,同一笔申购所配号码是连续的。
● 投资者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
● 每个中签号只能认购1000(或500股)股。
● 新股上市日期由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指定证券报上刊登。
● 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新股须全额预缴申购股款。
● 新股发行的具体内容请详细阅读其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实战操作:手把手教你如何打新股
资金打新股流程
两个交易所公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基本一致。申购当日,投资者要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假设张三账户上有50万元现金,他想参与名为“××××”的新股的申购。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
XX股票将于6月1日在上证所发行,发行价为5元/股。张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 :30~11:30或下午1时~3时,通过委托系统用这50万元最多申购10万股XX股票。参与 申购的资金将被冻结。
2、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上证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 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 ,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申购数量往往都会超过发行量。
3、中签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 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
4、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进行解冻。张三如果中了 1000股,那么,将有49.5万元的资金回到账户中,若未能中签,则50万元资金将全部回笼。投资者还应注意到,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2007-06-01 顺络电子
2007-05-31 实益达
2007-05-21 安纳达
2007-05-09 东南网架
2007-05-16 天津普林 002134
2007-05-15 交通银行 601328
2007-04-30 中国铝业 601600
2007-04-30 潍柴动力 000338
2007-04-27 利欧股份 002131
2007-04-27 恒星科技 002132
2007-04-27 广宇集团 002133
2007-04-27 中信银行 601998
2007-04-26 连云港 601008
2007-04-20 中环股份 002129
2007-04-20 沃尔核材 002130
2007-04-18 银轮股份 002126
2007-04-18 新民科技 002127
2007-04-18 露天煤业 002128
㈡ 新股中签,最少中多少股
上海的新股,每来中一自个号,可以申购到1000股,申购的是深圳的新股,每中一个号,可以申购到500股。一般的中等流通盘的股票的中签率大约在3-5%0左右。大盘股相提高,小盘股反之。
打新股,沪市1000股是一个配号深市500股一个配号。申购了多个配号,中签了的话,一般是中一签,也就是中一个号。1000股或500股。其他没中的退回资金。
如何申购新股:
1、在购买日(T+ 0天),投资者在购买时,按照发行人的发行价格和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营业部认购。
2、开立资本账户但资金不足的投资者,必须按照自己的购买量在购买日前(包括该日期)存放全部购买资金;未开立资本账户的投资者必须与SECU开立资本账户。RITES营业部在购买前(包括购买日期)与上海证交所联系。购买金额存放在全部购买资金中。
㈢ 谁能简要介绍一下平煤天安,大同和潞安环能啊,不胜感激
更新时间:2006-12-25◇
平煤天安,
每股收益 (元): 0.4817 目前流通(万股) :29600.00
每股净资产 (元): 4.8300 总 股 本(万股) :107472.23
每股公积金 (元): 2.9531 主营收入同比增长(%):0.0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0.4336 净利润同比增长(%) :0.00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0.9790 净资产收益率(%) :23.10
发 行 价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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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末期每股收益(元):1.2828 净利润同比增长(%) :25.16
2005末期主营收入(万元):719892.75 主营收入同比增长(%):45.49
2005末期每股经营现金流(元):2.4250 净资产收益率(%) :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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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预案: 无
最近除权: 无
◆ 最新消息 ◆
(1)2006年11月22日公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7000万股A股,其中,网下向
询价对象询价配售7400万股(锁定期3个月),网上定价发行29600万股,发行价
格为8.16元/股。网上定价发行的29600万股A股将于2006年11月23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将继续立足于煤炭主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
拥有量和煤炭产量,并在2010年原煤产量达到3000万吨以上;同时,积极拓展
煤炭产品深加工业务,构建更为合理的产业布局,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结构
和产品结构,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使公司发展成为具有更强竞争力的大型能源
公司之一。
(3)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的建设:投资
110442.24万元用于收购平煤集团十三矿、朝川矿公司、香山矿公司等的经营性
资产和负债;投资31077.94万元用于支付收购平煤集团“三矿一厂”自有资金
支付后的剩余对价;投资12000万元对平宝公司增资,建设首山一矿项目。以及
八矿二号井改造项目、综采综掘机械化技术改造项目、八矿洗煤厂技改项目、
年产50万吨甲醇项目等。
(4)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所产煤种为焦煤、1/3焦煤和肥煤,是中南
地区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公司的冶炼精煤具有低灰、低硫、低磷等特点,
且粘结性较强,是优质的配煤炼焦品种;公司的“天喜”牌精煤在中南、华东
地区享有较高声誉。
◆ 控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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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2006年11月22日上市公告书披露,公司前十名股东中,公司控股股东
平顶山煤业(集团)持有63652.68万股,占总股本的59.2271%;中信
证券持有891.35万股,占总股本的0.8294%;四个保险机构帐户合计持
有1865.49万股,占总股本的1.7357%。
(1)中南地区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公司所产煤种为焦煤、1/3焦煤和肥
煤,是中南地区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公司目前拥有“八矿三厂”(一矿、
四矿、五矿、六矿、八矿、十矿、十一矿、十二矿和八矿选煤厂、田庄选煤厂
、七星洗煤厂)。截至05年12月31日,公司煤炭保有储量171106.80万吨,可采
储量96068.30万吨;原煤核定生产能力2068万吨,设计入选原煤能力700万吨。
(2)地理位置优越:公司地处中原腹地,邻近中南、华东缺煤省份,区位优
势十分明显。公司的主要用户为华东和中南经济发达地区的工业企业,相互间
开展经贸合作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平顶山地区的区域经济也较为发达,公司所
在地平顶山市以能源工业为主体,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发达程度位居河
南省前列,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3)资源储量丰富:公司地处平顶山矿区,拥有八座生产矿井及一个在建矿
井。截至2005年12月31日,煤炭保有储量17.1亿吨,可采储量9.6亿吨。公司计
划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平煤集团十三矿、朝川矿公司、香山矿公司等的经
营性资产及负债,收购完成后公司煤炭保有储量将进一步提高,达到22.1亿吨
,可采储量将达到12.5亿吨。
(4)煤种稀缺,煤质优良:公司所产煤炭主要为焦煤、1/3焦煤和肥煤,是
中南地区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公司生产的混煤具有中灰、低硫、中高挥发
分、高发热量的特点,广泛适用于发电、建材、轻工等行业;冶炼精煤具有低
灰、低硫、低磷等特点,且粘结性较强,是优质的配煤炼焦品种;公司的“天
喜”牌精煤在中南、华东地区享有较高声誉。
(5)拥有较为稳定的客户群:公司已与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安
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具有良好支付能力和较高市场
信誉的多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由此保证公司在生产销售
上的相对稳定、应收账款的及时回笼,存货周转快,流动资产变现能力强,为
公司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进一步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6)铁路和电网优先购买权:平煤集团06年6月2日董事会会议决定授予平煤
天安对平煤集团的铁路运输(铁运处)、供电网路(电务厂)等资产和业务不可撤
销的优先收购权。平煤集团铁路运输业务现有内燃机车5台;蒸汽机车18台;自
备货车454辆,客车22辆,铁路总延长260.08公里,0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664
9万元,净利润13475万元。平煤集团供电网络现有110KV变电站2座,35KV变电
站14座,0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2696万元,净利润4445万元。
(7)增值项目:公司通过发展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产品,最大限度
实现就地转化增值,计划新建50万吨/年甲醇项目,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
点。未来公司将大力发展煤制甲醇业务,即以煤为原料,重点发展煤制甲醇产
业链(煤炭—气化—甲醇)。
(8)公司后续计划:平顶山矿区涵盖平顶山煤田、禹州煤田、汝州煤田,资
源量约153亿吨,其中未开发利用的资源量约为107亿吨。公司计划从两方面增
加矿产资源,一方面是规划新建大型矿井,如建设开发首山二矿、黄庄煤田等
矿产资源;另一方面是现有矿井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向边界和深部延伸,公
司现有八个矿井中,有六个是无限井田(一、五、六、八、十、十一矿),可以
向矿井划定边界以外或深部延伸开采。
(9)股份自愿锁定承诺:控股股东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㈣ 股东出资有没有虚报
一、概念与构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据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也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实物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者,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者,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但由于响应其募集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发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东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体资格,因而本罪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者,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仅指发起人,一般不包括发起人之外的认股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本应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之前缴足其认购的股款;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应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或缴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折股。基于此,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问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
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认定
(一)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三)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4)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四)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