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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定义

发布时间:2021-08-15 15:55:22

1. 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要求砚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对证券中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了明确规定,主要种类有。
(1)警告,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羊位和个人给予的警示和告戒。警告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实体权利,只是对被处罚人精神上的一种惩戒。警告可以独立行使,也可以和其他罚则合并运用。
(2)罚款,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强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罚款是对被处罚人的一种经济制裁。罚款的数额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砚的规定来确定。
(3)责令迟还非法所筹股款、基金资金,即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发行股票,基金等证券的,要求有定责任单位或个人退还非法所筹集的股款和基金资金及其利息。
(4)役收非法所得,即证券监管机构将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非法获取的股票、基金等证券,依法收归国有。
(5)停止股票发行资格,即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取消违法违规的有关公司发行股票的资格,该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
(6)暂停证券业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依法停止其定期限内证券业务经营、从业的圩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进行证券业务经营、从业活动。
(7)撤销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资格,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不得进行证券业务经营、从业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我国,上市公司不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口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不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体来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买卖、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由于其地位、职务等便利,在获取有关公司经营与发展的内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资者有优势。如果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他们很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利用内幕消息来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2. 什么是行政处罚,能举几个例子么

行政处罚的概念从学理上有不同的解释。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直接地为行政处罚下
定义。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实施。”这里首先一个问题是,什么情况要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给予行政
处罚,也就是说要划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
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里有四层意思:
第一,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客体是侵犯了行政管理法律秩序,应当承
担的是行政责任。如果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第二,从主观方面说,不区分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刑法规定,故意是构
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过失行为必须是刑法特别规定为犯罪的,才构成刑事责任。民法通则
规定,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而行政处罚情况比较
复杂,所以只要有违法行为,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具体处理上,如果不是故意违法或者是过失,在实际处理时,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
是要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些违法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就构成犯罪。因此,
必须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这
里说的尚不构成犯罪,是从分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讲的。一般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首
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经判了罚金,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款;如果行政机关
已经先处以罚款,那么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就要折抵相应的罚金;又如,法院已经判了
徒刑,就不能再处行政拘留了,如果已先处了行政拘留,那么判处徒刑时,要折抵相应的
刑期。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判了刑罚后,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当事人的执照或
许可证,因为这是专属行政机关的职权。第二层意思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给予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予以纠正,给予行政批评教育就可
以了,不必给予行政处罚。只有那些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才给予行政处罚,这
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规定。
第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
纷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
决定,这也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不同的一个特点。

3. 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影响还是挺大的。
尤其是融资的时候。
处罚和奖励相对,毕竟是污点。
上市公司,万人瞩目,“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上市是个双刃剑,既是有广告效应,扩大公司知名度,也是要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视。还有监管部门的企业行为审核、审查。
在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时候,尤其是股权融资,公司的信誉、声誉是绕不过的一个坎,可能因为被处罚,不能在该处罚的某几年内发行新股,或者新股发行规模受限,发行价格偏低。
通过债券融资的,除了资格核准,还有规模、利率的优化空间,都是与企业声誉息息相关。
除了融资,在企业从事社会化经营的时候,也会受到负面评价的影响,损及公司利益。
所以,行政处罚,总是有害无益的。需要相当的时间冲淡其影响。
或者,后期的奖励、表彰,来扭转大众的历史印象,给公司一个正面的新面貌。

4. 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上市如何处理

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经过合理解释,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果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只能等待,直至报告期内不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定义扩展阅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 上市公司被处罚方式

其实看到这个问题有些时间了,一直没答,主要是感觉因为问题本身有缺陷,让人清晰起来不容易,今天看到还在这,咬咬牙答了。
一、先指出问题的不足之处。
首先谈到处罚就只能两种大的分类,一种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刑事处罚,至于民事诉讼当中产生的法院主动处罚较少,所以就不多说了。
二、清晰了第一个问题之后,问题就不会这样来问了,就不会将行政处罚列为一种方式,与责令整改、市场禁入列为一谈了。如果违反国家机关的管理规范,就要承担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比如罚款等等。
三、至于哪些行政机关有权处罚,可以这样讲,只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都有权处罚,所述环保只是其中之一、卫生、运输、检疫等等,实在是没有列举的必要。至于上市公司能够被谁处罚要看其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归属于哪个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才会涉及到由哪个机关处罚的问题。
四、另一类处罚就是刑事处罚了,上市公司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可以被处以刑罚,形式只能为罚金。但是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人身刑(坐牢)。能够施以这样处罚的主体当然只能是法院了,同样在民事行为中,如果出现了应当被处罚的责任时,也是由法院处罚的。
提示一下,市场禁入不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处罚,是对上市公司高管或有关责任人员个人实施的一种处罚。
不知现在这样是否清晰一些了。

6. 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股价会跌吗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一般什么情况下会被处罚处罚是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就是行政机关发现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生产生活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多多少少都会影响股价。

7. 请问有人可以解释一下上市公司的”临时公告“定义和作用是什么吗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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