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大股东转让股份代持是啥意思
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
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B. 股份转让和代持应怎样操作
变更股东协议,不参与经营管理仅作为普通的股东参与分红
C. 股权转让协议是代持股东还是被代持股东签订
代持股东签订。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D. 变更股东代表和股权转让是一回事吗
请问您代表谁的股权?是职工集体持股的代表吗?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股东代表一说的。请您详细解释下。我的QQ是452629956,我不常上来。
E. 代持股权转让的股权变动效力如何认定
一.代持股权的股东资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二.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变动效力认定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股权变动应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准;有人认为应以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进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为准;还有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及公司知情为股权变动的前提条件;还有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判断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发生股权变动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分对待。
(一)股权变动不以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为要件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变动效力不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要件。
(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也不是判断股权变动效力的要件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上述规定明确了受让方取得股权系在先,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在后,即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非判断股权变动效力的要件。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股东一样,只是从外观上证明相关登记人员为公司股东,但并不是说一定要将受让股东记载在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才发生股权变动效力。如:《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只要征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即可认定股东资格。实践中,亦存在大量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亦为股东的情形。
(三)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需征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应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规定,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问题,从转让程序上说,股东拟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并应就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向其他股东披露,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未履行上述程序,应认定尚未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肯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股权变动,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发生法律效力。
(四)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包括隐名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即发生股权变动效力。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东转让协议生效后,是否就发生了股权变动的效力?有观点认为需要公司或其他股东知情后方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笔者认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首先,如上所述,股权变动不以办理工商变更或股东名册变更为要件。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系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具有无形性,无法交付,只要双方一达成协议即视为股权发生了变动效力。其次,是否通知公司或其他股东,只是受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手段。受让股东是否通知,公司或其他股东是否知情,不改变股权变动的性质。即使公司或其他股东不知情,亦不妨碍受让方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对实际出资人而言,只要其股东资格能够确认,其隐名股东身份即能确认。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即发生股权变动效力。受让股东可以凭股权转让协议向公司主张受让份额的股东权利。
F. 股权的转让和代持需要哪些法律手续,1
您好!
股权转让分为对内和对外转让,都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代持也需要签订代持协议。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G.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所谓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证监会要求企业在IPO前要进行股权代持关系的清理。具体来说,我们从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看出,证监会的审核关注点在于股权代持的历史真实原因及关系真实性、股权代持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权代持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下: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
2、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2人),创始人会选择另一个人代持股份,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员是不能出资合法地成为股东的:
1 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2 军人
3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4 违背竞业禁止规定的人员
5 外籍人士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