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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上市

发布时间:2021-08-16 03:01:14

1.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规定:
(一)《解释三》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地位
《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隐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依据及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隐名股东和公司的内外部关系
《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的股权被执行时应如何提执行

您好,最法院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系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则,其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即为特殊性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无论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审查实体权利的归属和性质,都是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 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怎样区别

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的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所以这里就体现:被冒名者对设立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没有和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
名义股东(名义出资人)就是在注册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或法人。法律规定中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4. 何谓“上市”,详细说明一下“隐名股东”谢谢~

你好,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需要资金。上市就是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
隐名股东就是那只有公司名而没有老板名的就是隐名股东

5.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分类,与其他分类相比,无论从公司法理论还是司法审判实践看,都具有较大的价值,有必要对其做出具体的分析。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隐名股东并没有做出定义,隐名股东只是实践中人们对公司的隐名出资人的一种身份称谓。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一般是其通过向显名股东缴纳出资款,再由显名股东将其出资款交付公司而完成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必定存在出资协议,协议约定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出资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之所以不愿意成为显名股东往往都是由于这类投资人不愿意让他人了解自己的投资行为,这样的投资形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无法享有股东会巾的表决权,无法限制显名股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当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隐名股东对这些股权的权利无法阻止这个强制处分行为。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没有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既没有肯定其合法性,亦无禁止性规定。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法律虽然要求公司将股东情况如实向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如果存在没有登记的股东(隐名股东)情形的,公司法并不否认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该隐名股东对其出资的权利却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其出资的权利。例如:某隐名股东的出资登记在某显名股东的名下,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隐名股东获悉后却不能主张显名股东对第=人的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而追回股权。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运用民商法的基本原理来加以解决,其所依托的理论可归纳为两种,一为“实质说”,一为“形式说”。 (一)实质说 “实质说”从民法的真意主义出发,其理论依据在于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主张探求与公司构建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以外在表示行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础。此观点认为,无论出资行为的名义人是谁,事实上做出出资行为者应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此外,肯定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用于生产,缓解经营者对资金需求的压力,促进经济发展。 “形式说”从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出发,强调法律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认为承认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会导致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公司的有关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损害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登记管理,认为应以对外公示的材料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

6. 隐名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能否享受原始股待遇

不能,
因为你没有通过工商登记股权,
所以不属于公司的股东,
你只是与公司的某个股东签订协议关系,
但是你可以按协议要求某个股东给你部分的权利

7. 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部分职工作为隐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企业上市前该如何处理盼法律权威予以解答!

一、一般这样的职工股东往往有把股份转让给亲戚朋友的事情 (如退休、困难职工)。亲戚朋友不一定是企业的职工。这将造成上市的实质性妨碍。

强硬的办法是 大股东回购。用三到五倍的价钱收购这批内部职工股。

缓和的办法是 设立企业法人 将对拟上市公司的股份传为对该企业的持股 就是将分散的持股合并到企业法人中。

第三 是交付信托 由信托公司代管,

后两种情况可能时间上会慢一点 肯定会延长上市的时间 增加各项费用。

感觉和动迁差不多

建议还是采用第一种办法快速直接,不拖泥带水。

8. 什么是隐名股东

1、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2、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3、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隐名股东作了定义,借鉴各家之谈,笔者认为应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隐名股东。第一,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第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的。第三,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有限名股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资而获得的权益。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9. 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是一个概念吗

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不是一个概念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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