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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可否为子公司担保

发布时间:2021-08-16 11:38:12

Ⅰ 集团为自己的子公司担保需要其他子公司同意吗

集团为子公司担保,只需要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成员签字,不需要其他子公司同意。

Ⅱ 母公司能否为全资子公司的债务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不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见,全资子公司在股东会表决时,仅有的一名母公司股东必须回避,那么就无法开股东会了,也就不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了。

Ⅲ 请问,上市公司为子公司能不能提供担保,如果能的话需要经过怎样的审批

上市公司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但要遵守相应的规定。首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应当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作出明确规定,对担保限额、决议流程等必须有详细说明。其次,上市公司对子提供担保的,应当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再报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按照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不能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Ⅳ 母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么

母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Ⅳ 请问,上市公司为子公司能不能提供担保,如果能的话需要经过怎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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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上市公司是可以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只要经过非关联股东的过关数通过;但是如果是证券公司,好像是不可以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欢迎指正查看原帖>>

Ⅵ 子公司能否为母公司提供担保

合肥论坛只"法制在线"版有个网友问。说实
话,我虽然学习公司法已经有几年,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一下真没有个明确的
概念。查阅《公司法》后,我出了一个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根据
《公司法》第16 条第1 款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其二,如果是全资子公司,根据第16 条第3 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
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损害相关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2 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
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此前网上已经有几个律师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脑袋的接轨,如:
如果从担保的目的来看,应当不可以。但现实市场中,母子公司互为担保比较
常见,尤其是银行贷款合同,具体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关键是当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实务。
多个股东按照多个的去做。关键是法律允许这样的担保就可以,还有当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没有做过这个方面的实务。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书面说明而已。
法律知识确实过于广博,难以把握。但是我们不能不懂装懂,对于别人的
问题,应该认真对待,否则自身知识和能力无法提高,也有损于律师的形象。

Ⅶ 子公司可不可以为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合同

可以,反担保保证合同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因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可以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但需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Ⅷ 保险(集团)公司可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个人认为,你的理解是对的。
首先,第一条的适用对象是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该《通知》明确了这两个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担保,就是一项禁止性的规定,但对下述三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担保行为是允许的。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或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的针对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以及海事担保。这三项,并不单纯的属于《担保法》中所常说的担保,而是保险公司或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严格审查,评估风险的情况下的经营范围,简单说就是可能赚钱的业务(评估风险指的是盈利大于亏损的前提);
而第二条的主体是保险集团公司,明显区别第一条中的主体,二者是集团公司与下属成员公司的关系。那么对第二条,我的理解是,在下属成员公司需要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时,集团公司在严格依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下,可以为下属成员公司提供担保。例如:《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统一的对外担保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本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该《办法》是保监会2010年发布的部门规章,而《通知》系11年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通知》中禁止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那么第二十四条对于保险集团的对外担保的条件还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说,保险集团在不违反《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为下属成员公司提供担保。其明显不属于第一条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综上,这两条的规定是针对不同主体的不同规定,应对区别对待、适用。
个人意见,可能说的不对,供参考,欢迎指正。谢谢。

Ⅸ 请问;母公司替子公司担保,就集团而言是否是或有负债

就你的问题,在子公司没有出现经营危机之前,母公司替子公司担保,就集团而言是不能确立或有负债的。
一、或有负债的判断
第一,或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而不是未来发生的事项引起的。例如企业涉及诉讼,因为企业“可能”违反某项经济法律的规定且已收到对方的起诉这已是事实,并使企业产生了或有负债。
第二,或有负债具有不确定性。它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或有负债是否会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其次,或有负债即使预料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时间或发生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企业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方到期如无力还数,担保方将负连带责任。但是否一定会发生还款连带责任,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无法确定。再如企业被起诉并知道很可能败诉,但诉讼成立时败诉赔偿额是多少,何时支付赔偿金等,是难以确定的。
第三,或有负债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或有负债的结果在或有负债发生时是难以证实的。如未决诉讼,其最终结果只能由判决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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