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第三十六条 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㈡ 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要注意什么
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报我会审批:
(一)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
(二)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㈢ 证券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按照《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其主要股东应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注意区分净资产和注册资本两个概念,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就可能出现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况。
㈣ 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卡和其他问题
目前为止。只有个人投资者50万以上及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沪A账户!但是根据消息2015年会放开对普通者的限制,也就是说你没50万,可以去其他证券公司开户,但是只能买卖深证的股票,不能买卖上海的股票!如果销户必须本人携带身份去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或者是账户资金为0,2年还是3年之后变成休眠账户,在其他证券公司可以直接注销重新开通!股东账户卡并没有多大的影响,紧紧只是去证券公司办理业务时需要。千万不要去小证券公司开户, 小证券公司很多只能单纯的买卖股票,港股通,融资融券这些新业务都可能没有,或者是可能有,但是总是比大公司获得牌照来的慢,比如马上上线的期权交易,小公司根本就没资格!
而且开通创业板,修改密码,身份证升位,改名等等业务,客户本人必须现场临柜办理!所以选择你当地的证券公司绝对没错,以后会少很多麻烦
㈤ 私人开证券公司要有那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 程中的重要条款。
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㈥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有哪些法律法规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资格要求:
1.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即系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争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中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股东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㈦ 证券公司是否允许持有其股东公司股权有何规定
A公司为某证券公司的股东,现在A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某证券公司是否可以接受这部分的股份?
可以,这叫着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可在二级市场回购,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回购,若股份超过30%比例属要约收购,按上市公司收管管理办法执行。
如果想进一步了解此类相关法规,请参看《公司法》、《证券法》、《沪深交易规则》等。
㈧ 如何查找各个证券公司股东信息
随便下个股票行情软件,就可以看里面的股东信息了,当然,只是对于那些已上市的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