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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王国龙持股

发布时间:2021-08-18 18:24:21

Ⅰ 龙大肉食限售股平均持股成本是多少

要重组啊!等着数钱!

龙大肉食002726
龙大肉食:重大事项仍在筹划中,继续停牌
龙大肉食(002726)公司因策划重大不确定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龙大肉食,证券代码:002726)已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告编号:2015-003)。停牌期间,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
目前,该事项仍在筹划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3 月 10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上述事项有明确进展后,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Ⅱ 龙生股份属不属于国企改革

龙生股份抄(002625)不属于国企改袭革 ,是民企。
控股股东:俞龙生(联席股东:郑玉英(与俞龙生是夫妻关系))(18.23%)
实际控制人:俞龙生(联席股东:郑玉英(与俞龙生是夫妻关系))(持有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18.23%)

Ⅲ 王国杨:万网为什么要被阿里巴巴收购

作为长期在企业信息化行业工作的人士,笔者一直非常关注中国万网,中国万网可以算国内企业信息化行业的龙头企业,无论是域名的注册保有量到主机的数量都是在国内IDC企业内可以算龙头企业,而且自2007年以来,万网开展了一系列的收购,收购欧科动力、宁波网博、狼烟网络等一系列地方性网络公司以及自助建站系统的动作。 回想起来,万网当时有两条路,第一是独立上市,第二是卖给别人,无论是哪种选择,财务报表都需要包装的更好看,这也就是万网自2007年以来展开的一系列收购的最好注解。 1:用户群体高度契合: 阿里巴巴的客户都是企业客户,而国内差不多很大数量的中小企业除了在阿里巴巴等B2B行业购买了会员服务,一般都会独立建设网站,那么,我们去分析:自建企业网站就必然需要购买域名,购买虚拟主机或者主机以及企业邮箱。而万网作为国内域名和主机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对客户资源的掌握方面是拥有很大的优势的。而且这部分企业也是国内电子商务领域的生力军,基本上是对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有一定的了解的企业,信息化知识普及的程度是比较高的。这对于阿里巴巴来说,都是具备很高含金量的优质客户资源。 2:符合阿里巴巴图谋国内企业信息化市场的战略方向 阿里巴巴从推出winport旺铺就开始在完善阿里巴巴面向企业信息化的产业链,旺铺早期的定位类似于企业建站,包括e网打尽等产品。而且在旺铺推出初期,阿里巴巴就提供了独立域名。阿里巴巴在2008年的年底,又成为域名服务商,基本上外界猜想阿里巴巴就在布局企业信息化市场,本次阿里巴巴出手收购万网基本上可以认定大大的提高对企业信息化市场的整合力度和速度。 3:对万网而言,这也是个比较理想的结局。 为什么万网不上市?是营收规模不够?还是其他原因,其实以我对万网等IDC企业的观察,实际上万网的现金流水一直是比较大的。万网的软肋在于IDC行业的利润率偏低,行业的门槛不高,万网是起了个大早,但是偏偏选中了企业信息化这个行业又乱又赚不到大钱的行业,如果是同样的精力和人员,无论是做SP还是网游,早不是今天的规模。这也是企业信息化行业的通病,劳心劳力不赚钱,可能外界看万网已经做的够好了,但是如果这样的增长规模和利润率,拿到资本市场上去看却是很不理想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万网为什么在各类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不上市,因为资本对万网的想象空间实在是很有限,到时候股票暴跌还不如不上市。 在不能上市的情况下,包装下财务数字,打造个好的概念,卖个好婆家也是万网的比较好的选择了。 真是想睡觉,就有人送枕头,万网卖给阿里巴巴也算是对创业者功德圆满。万网被收购,同时也说明长期耕耘在企业信息化的企业的最好的出路之一就是做大用户规模,靠规模化优势降低成本来获利。

Ⅳ 私募持股数和持股市值是否有公布

国家队持股揭秘:10股新入围 47股获机构加码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步伐正在加快,市场关注的国家队持股动向随之曝光。统计显示,截至3月17日,157家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出现国家队身影(证金、汇金或中证金资管计划)。

上周末,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的首秀答记者问颇受关注。刘主席就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一回应,为市场传递正能量,其中,当谈到中证金会否退出时,明确表示:未来较长时间内,谈中证金退出为时尚早。这一表态提振投资者信心,给当下A股市场吃下一颗“定心丸”。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不能完全展示国家队持股情况,加之部分公司受股东增持或定增影响,导致国家队被挤出前十名,无法在定期报告中体现。据统计已公布年报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数据,与去年三季末对比,发现宋城演艺、荣安地产、双星新材等10股前十大流通股东中首次出现国家队身影。

比如荣安地产,去年三季末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尚未出现国家队身影,四季末,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位列第十大流通股东,持有643万股。除荣安地产外,宋城演艺等其它9股均被汇金持有。

去年末,汇金公司曾发布公告,称将去年8月受让自证金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此影响,部分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中首次出现汇金资管,比如平安银行,去年三季末,汇金公司位列第六大流通股东,持有1.8亿股,而到四季末,汇金资管取代其位置,位列第六大流通股东,仍然持有1.8亿股。

市场中,不仅普通投资者关注国家队持股动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同样紧跟国家队“步伐”。在目前出现国家队身影的157家公司中,逾九成公司获机构布局,其中,四季度机构增持47家公司。

47家公司中,柏堡龙、科迪乳业、天玑科技、大龙地产等15股备受青睐,获机构增持翻倍。比如大龙地产,四季末,前十大流通股东中证金和汇金资管分别持有579万股和194万股,与三季末对比,国家队持股数未变。但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基金持股数大增增长,两家基金合计持有2200万股,环比增长450%。

今年以来,大盘延续震荡走势,上证指数年内累计下跌18%,157只重仓股平均下跌17%,小幅领先1个百分点。47股中,阳谷华泰、人福医药等12股去年盈利且同比增幅超两成,目前跌幅超过上证指数同期。

私募基金最爱的3只股票曝光 王亚伟三年独爱三聚环保

年报是检验上市公司业绩的最好“窗口”,也是探寻私募大佬行踪的最佳途径。截至3月17日,沪深两市已经有40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业绩报告,66.75%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出现增长,接近七成;与此同时,千合资本王亚伟、重阳投资裘国根、淡水泉投资赵军等明星私募的持股情况逐渐浮出水面。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王亚伟三年独爱三聚环保,最新持股量已超举牌线。

王亚伟三年独爱三聚环保

持股量已超举牌线

据最新统计,截至3月17日,共有108家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出现了私募基金的身影,合计持股市值达209.29亿元,与去年三季度相比持股市值增加85.44亿元,增幅达68.98%。

市场备受关注的王亚伟,其管理的“对外经贸信托-昀沣”和“北京千石创富-千纸鹤1号”两只产品双双现身三聚环保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之列,分别持有三聚环保2750万股、513.8万股,分别位列第三大和第九大流通股东,合计持股数占该股流通股比为5.47%,已超过举牌线。对比去年三季末的情况来看,“对外经贸信托-昀沣”持股未变,而千纸鹤1号则是去年四季度新进。据记者观察,2013年一季度以来,“对外经贸信托-昀沣”就一直持有三聚环保,持股比例一度高达4.96%接近举牌线,但在去年三季度股市大幅调整中,王亚伟对三聚环保有所减持。而千纸鹤1号则是从2014年底新进,在2015年二季度末退出前十大流通股东,在去年四季度再度进驻。

从二级市场行情来看,三聚环保近5日累计上涨11.63%,远远跑赢大盘3.57%的涨幅;期间主力资金净流入该股4957.18万元。

裘国根与赵军

联手进驻万华化学

从私募基金整体持股情况看,新华百货是私募基金出手重仓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2只私募基金合计持股市值由20.77亿元增至22.10亿元;私募基金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比例提升2.18个百分点至34.81%。歌尔声学、万华化学紧随其后,私募基金持股市值分别为19.98亿元、14.46亿元。至此,私募基金最垂爱的3只股票浮出水面。

私募基金最新重仓的股票中,万华化学增持规模最大。私募基金增持该股4080.95万股至8101.89万股,持股数量实现了倍增;私募基金持该股市值与去年三季度相比增加8.05亿元,增幅为125.49%。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大佬重阳投资裘国根与淡水泉投资赵军联手进驻万华化学,成为最大亮点。

具体来看,重阳投资旗下的重阳战略才智基金,新进万华化学2207.10万股,截至去年底持股市值为3.94亿元。淡水泉投资旗下有3只产品持有该股,淡水泉精选1期增持该股100万股至2201.12万股,持股市值为3.93亿元;投资精英之淡水泉新进该股1773.83万股,持股市值为3.17亿元;淡水泉成长基金1期持该股数量与上期持平,持有该股1919.82万股,持股市值为3.43亿元。

据观察,万华化学去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出现双降,去年实现净利润16.10亿元,同比下降33.46%,实现营业收入194.92亿元,同比下降11.75%。尽管业绩有所滑坡,但该公司是我国MDI产品的龙头企业,其产品广受业内认可且行业技术壁垒极高。私募基金大佬裘国根与赵军正是看上了这一点,积极进驻。

裘国根与赵军的持股榜样效应已经显现,近5日该股上涨8.14%,远远跑赢大盘3.57%的涨幅;期间资金净流入万华化学2.64亿元,其中大单净流入额为8756万元。

Ⅳ 立案记录网上查询董原与王国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2民诉调839号

调解结案的案件,一般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不到,可以联系具体承办法官获得调解书。

Ⅵ 王国龙:当“反对解释”遭遇到“如何解释”

本文原发于《法律方法》2012年第12卷 当“反对解释”遭遇到“如何解释”——评陈金钊与范进学之间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争鸣*王国龙摘要:“法治反对解释”是一个强调“规则主义司法”的修辞性命题,对“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真/假”和“妥当/不妥当”的一般质疑,只会消解我们对“解释限度”问题讨论的深度和广度。从“法律的决定性”和“法律的解释性”这一对法律属性来看,“认真地对待规则”和“反对解释”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性。同时,正是这种内在关联性充分地说明了“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实践意义。在法治理论层面的讨论上,无论是主张“如何解释”问题具有重要性,还是主张“如何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性,这种争论却共同开启了一场法治时代的“法律方法论危机”。 关键词:反对解释、如何解释、规则主义司法、法律方法论危机 作者简介:王国龙(1976-),男,汉族,江西吉安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方法论。Subject: A Query between “How to interpret” and “Resisting Interpretation”Author&Unit:Wang Guo-long(the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 and Law, Xi’an,Shan-xi,710063) 学术争鸣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甚至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学术争鸣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就某个命题或学术研究立场展开详细的讨论和深化认识,更在于通过对该问题和学术研究立场的争鸣,开启出相关更为成熟的法理论研究。在西方法学发达史上,人们正是围绕着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而展开的一场场争鸣,推进着对西方法理论的研究不断发展和革命。甚至我们所熟悉的诸多世界级的法学家,他们正是在一场场的学术争鸣当中成长起来的。在某种意义上,没有激烈的学术争鸣,也就不可能贡献出整体成熟的法律学说,更不可能贡献出整体成熟的学术研究。在中国过去三十余年来的法学研究当中,正是伴随着诸多激烈的学术争鸣,中国的法学研究才有了今天发展的相对繁荣和成熟。在今天中国法学研究所处的历史和世界境况当中,围绕着具有“中国”主体内涵的相关法律命题和法治立场而展开的学术争鸣,在某种意义上也正预示着中国法学研究有着一种强劲的内在发展动力和生机,这也预示了一种具有“主体自觉反思”意义的中国法学流派开始走向了一种成熟。尽管学术争鸣是一种有着强烈人身性的学术争论,但这种学术争论所开启出来的学术价值,又远远地超出了学术争论自身存在着的人身性,甚至获得了某种“超越时空纬度”的普适性启迪意义。当然,在今天东西方法学发展日益呈现出鲜明流派化的历史境况当中,任何学术争鸣都应该尽可能地秉持着某种“谦逊”的态度来展开对话,这正如德沃金所言,“答案部分在于:在我们这个意识形态灾难和专家主义灾难的世纪尾声,对谦逊适度有着更加强烈的要求。”〔[1]〕在中国法律方法论尤其是中国法律解释学的研究阵营当中,陈金钊和范进学都是两位有着深厚法律解释学学术研究背 景的教授,而发生在他们之间的这场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争鸣,在某种意义可以说是近些年来我们最需要“认真对待”和“额外关注”的了。不仅如此,这场争鸣的影响和意义甚至又远远地超出了中国法律方法论和法律解释学的研究阵营。因为,两人秉持着各自的法律解释立场,从“法治社会中对于明确性的法律反对解释”抑或“解释之于法治不是解释与否,而是如何解释”的立论为出发点,围绕着“法律解释观之争”,不断地上升到“‘法治反对解释’的真/假命题之争”和“法律观之争”,再到“法治观之争”等,这些争论几乎都涉及到了中国法学研究当中的诸多基本法律哲学问题。尽管这场争鸣已经过去近两个年头了,也尽管曾经身处其中的两人在今天或许不再关注这场争鸣和由这场争鸣所开启出的相关反思了,但是,由这场争论所开启出来的基于“法律的解释性与法律的决定性”之间可能存在着的重大法律观、司法观和法治观的分野,以及由此进一步所引发和导致各自在法律解释观上的分野,则有一种“澄清”的必要。当然,自己对这一争鸣所做的这番必然带有“前见”的“解释”努力,或许不可避免地会将自己置身于类似的“被解释”风险当中。故而,本文也期待着某种“被解释”。一、“法治反对解释”:一个强调“规则主义司法”的修辞性命题法律解释与生活中的一般解释现象有着极为严格的界限划分,在某种意义上,法律的解释处处类似于宗教的解释,有着鲜明的教义学性和信条学性。正因为如此,法律解释学在西方甚至就被直接称之为法律教义学或法律信条学,有着鲜明的法律规范学属性。同时,法律解释又有着鲜明的方法论诉求,即要在判决的大前提(法条、规则或法律)与法官的推论之间,确立和架构一种可检验的推导关系,而正是这种“推导关系”构成了现代理想法治社会中建构理性和公正司法裁判的基石。从西方法律解释学历史发展的宏观理路来看,语文学的解释和论理学的解释构成了应用性法律解释学发展的两条基本线索。前者构成了法律解释建构的形式性学理资源,以捍卫法律的确定性和形式正义为使命,这种法律解释学所倚重的法律方法就是文义解释或字面解释。而后者则构成了法律解释建构的价值性学理资源,以捍卫法律的目的理性和实质正义为使命,这种法律解释学所倚重的法律方法就是目的解释或价值解释。但是,后者的展开却是以前者的展开为前提的,这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一句法律谚语:“法律解释肇始于文义”。〔[2]〕拉德布鲁赫也一直努力地强调这一点:“欲以此谓心理的意思何为正当之问题为出发点,法律所表示之意思,必先以语言学定之。”〔[3]〕尽管人们对两者的关系可能有着这样或那样研究旨趣的分野,但是,将法律解释看作为法律学的一种研究努力却体现了鲜明的法律实践关怀,司法实践当中不断地呈现出来的相关法律解释方法诉求,则为这种法律解释提供了某种充足的“需求市场”和“经验关照”。而且,从法律的适用层面来看,法律解释还有着鲜明的“独断性”,而区别于作为改善立法的目的或学理品味的探究性法律解释。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如果没有独断性,就会失去“法律的决定性”的这一基本“依法裁判”的法治内涵。强调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在以法典法为背景的欧陆法律解释学传统中是如此,而在以判例法为背景的英美法律解释学传统中也是如此,“我怀疑,除非与制定法或判决相一致,这些类型或模式是否应当被冠以法律的称谓。”〔[4]〕不过,司法裁判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来的疑难案件激发了人们对法律的无限想象力和理论创新欲望。法律解释在疑难案件中所处的普遍性“失语”现象,开启出了一种针对法律方法论攻击的“方法论危机”。这种攻击往往又超越了开启“方法论危机”的疑难案件场域,甚至成为了人们对待法律方法论的一种普遍性“方法论危机”。例如,对“法律方法论缺乏元规则规制”的“指责”,在过去、今天甚至是未来还将继续,甚至围绕着法律方法论自身而展开的“方法论上的辩论”,也将永远地持续下去。问题的严重性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仅在于法律方法论自身无法对这些“指责”作出“解释”,更在于滋生着某种可能的通过“创造性解释”甚至“过度解释”和“错误解释”等的“普遍主义法律解释观”,来正当化某种绝对的权力(利)。〔[5]〕这种“普遍主义法律解释观”将“探究性的法律解释”甚至发展到了极致,秉承着某种对“如何解释”和“创造性解释”问题的重要性出发,将司法裁判中需要我们予以坚决“警惕”的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权给无限性的正当化了。由此,诸如“道德意识形态的纷争”、“政治意识形态的纷争”和“法律意识形态的纷争”无一不列席于司法裁判的每一环节。拉伦茨曾经对这一“普遍主义法律解释的纷争”现象这样感叹道:“或者因法律必须被解释,而解释多少是任意性的;或者因法律自身要求法官为价值判断,而对价值又不能作客观论证;因此,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根本不能‘严格地依法律’获致裁判结论,那么就只能探究,法官为裁判时,其事实上之动机为何。”〔[6]〕更为重要的是,人们秉持着同样的对中国司法裁判实践甚至中国法治实践的一种现实性学术关怀,事实性的法律学研究和规范性的法律学研究立场,在对法律解释的争论当中可能交替着“出场”。例如,以对中国法治建设初级阶段的“经验性”事实描述为基础,邓红梅对陈金钊“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妥当性问题进行了一种回应。但是,这种回应同样也会陷入到对“‘法治反对解释’无法消除过度解释和错误解释现象”的指责当中。〔[7]〕因为,在对评价性命题进行一种妥当性证立甚至是事实性证立时,我们又何以能够保证用以证立自己结论的这些理由,它们自身是否也同样地具有在“事实性层面”的正确性和在“评价性层面”的妥当性。纵使这种“正确性”和“妥当性”在自己所罗列理由的建构基础上具有可证立性,却也是一种非常具有“可辩驳性”的证立性。原因在于,我们在对作为一个评价性命题的“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争论当中,企图用“法治反对解释”这一命题来“消除”错误解释和过度解释现象的出现,永远只是一种法治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司法裁判观。而将法官可能基于“过失”、“故意”、“违心”甚至是“作为事实性的法律解释现象”等情形,来论证着某种普遍主义的法律解释观。这样的论证技术和论证结论,也是迫切值得商榷的:基于“过失”而导致的过度解释和错误解释可能就是法官的“失职”,基于“故意”而导致的过度解释和错误解释就是法官作为“权力怪物”在发挥着作用,基于“违心”而导致的过度解释和错误解释就是法官在“勉为其难”,而认为法官基于“作为事实性的法律解释现象”不会认同“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结论,则存在着“偷换立场”的论证现象。甚至对于将“法治反对解释”命题所体现的“规则主义司法观”,直接嫁接于近代意义上的法治观而进行理论解构,〔[8]〕则必然地陷入到了一种“历史主义贫困论”的困境当中。这种“历史主义的贫困论”对法治的叙事承诺了一种直线演进式的法治观,但其核心问题在于:“它那‘发展的规律’变成了绝对的趋向,这些趋向就像规律一样,并不有赖于初始条件,并且它们带着我们不可抗拒地朝着某种方向走入未来。”〔[9]〕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历史主义贫困论”模糊了基于疑难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解释理论和基于常规案件的一般性法律解释理论之间的界限,进一步又把这种特殊性的法律解释理论上升为一种普遍性的法律解释理论。当然,特殊性法律学说和一般性法律学说、特殊性法理学和一般性法理学等相关理论形态的二分,虽然在客观上强化着在特殊性法律解释理论和一般性法律解释理论之间的严格分野,但因此也必然地引发出了相关激烈的争论,“法律学说的这一动态变化,解释了研究一般性法律理论的学者与研究特定法律学科的学者之间永不休止的争论。”〔[10]〕当然,对这一界限的模糊,在客观上也反映了中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阵营对于自身在法律学的研究立场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整体性反思”的危机:“法律理论家随后还意识到,在某种哲学立场(或理论)被设定时,法律方法才是有意义的;而当另一种立场或者理论被设定时,法律方法又将变得毫无意义。法律理论家甚至注意到法律方法的不同部分在不同的哲学理论中方能彰显其意义。”〔[11]〕对于类似于以上执着对“法治反对解释”这一命题的“真/假”和“妥当/不妥当”争论,别忘了,不要对一种具有鲜明修辞色彩的命题,在命题的自身属性上较真,那样只会以模糊法律理论形态界限的手法,来消解我们争鸣的广度和深度。作为一个具有鲜明修辞色彩的“法治反对解释”命题,既不反对在疑难案件中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甚至“如何解释”的重要性,也不反对在常规案件中基于法律的不明确性而需要解释的必然性和可行性,而是反对以“法律解释”之名进行“不顾常义的添义和转义”的“任意解释”和“过度解释”,以及因此而滋生出“泛解释主义”。对“法治反对解释”命题更加明确的界定就是:强调规则的权威性、尊重规则的严格性,不任意解释法律,或用解释的名义确定法律已经明确的意义。〔[12]〕一言以蔽之:“法治反对解释”就是主张一种规则主义的司法观和“规则至上”的司法裁判观。因此,“法治反对解释”作为一个具有鲜明修辞色彩的命题,就是一种意图强调“规则主义司法”的一般性法律解释立场。这种强调“规则主义司法”的一般性法律解释立场,在一个“法律解释帝国时代”不仅具有鲜明的“反讽”意义和“警世”价值,更在于开启出了一种具有中国“法条主义”内涵的法律学研究立场:“‘法律’就在那儿”和“接受法律的约束”。〔[13]〕从规则主义司法裁判的立场来看,法院在常规案件中的日常性司法就是一种“直接适用规则”的司法。尽管这种“直接适用规则”的司法,也必然存在着诸如概念解释、类推解释、扩展解释和限缩解释等法律解释活动,但是,这些法律解释活动完全不同于在“不明确法律”和“规则存在开放结构”等情形下的法律解释活动(这些法律解释活动严格意义上界定就是一种“立法性的司法”),更不同于假借“法律解释之名”而从事“无法司法”的专治主义司法。如果不捍卫这种“规则主义司法”的重要性,“法律的不确定性”就可能被无限性地被放置于对司法裁判的一般性状态描述当中。当然,任何规则的具体适用都离不开规则适用者对规则的“理解”甚至是解释,由语文来表达的规则不会自己主张被适用,这是由语言的固有属性所决定了的。因此,就是在常规案件中的规则适用现象也可以被看作为是对规则的一种“解释”。从这种意义上而言,的确,所有的法治类型都是“不反对解释”的,甚至明确性的规则也需要主张对规则进行“解释”,以捍卫规则的确定性:“‘解释’规则虽然能够减少这些不确定性,却无法完全加以消除;因为这些规则本身就是指导我们使用语言的一般化规则,而其所利用之一般语汇本身也有解释的必要。它们和其他规则一样,并不能够提供对它们自己的解释。”〔[14]〕也的确,所有的法治类型都是反对对规则的“任意解释”和“过度解释”,法治反对任意解释和过度解释就是要反对“无法司法”的专制主义司法。至于执着地沉湎于一种对“专制主义司法”和“法治”抑或“人治”之间复杂关系的讨论中,并因此而认定:“法治与人治之本质区别是以谁的意志行事,以个人的意志行事,就是人治;以法律的意志行事,就是法治。”〔[15]〕但是,这种“认定”也别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相对于“法治”,“人治”却是最理想的国家治理模式,“人治”所追求就是一种“哲学家之治”或“智慧之治”。萨拜因对于这种充满了无限诱惑的“人治”模式,却别出心裁地将其界定为一种“知识专政”。〔[16]〕而孙斯坦针对某种“规则怀疑主义”所引发出来的“捍卫决疑术”努力,在“久经磨练的法治”主题下却将其戏称为“荒谬可笑”。〔[17]〕而因此就把“法治反对解释”这一命题的内涵包括对“明确性的法律”反对解释和“不明确性的法律”应解释而任意解释或过度解释两种情形,概括为客观上存在着一种可能的“自相矛盾”和“逻辑混乱”,〔[18]〕则是一种在阅读秩序上的“挑刺”。这种“挑刺”反而把我们引入到了一场有关法律解释问题争鸣上的“语词之争”。当然,或许也就是因为这场发生在“法治反对解释”命题上的“语词之争”,恰恰澄清着我们共同对法律解释的一种“解释”。但是,因此而沉浸于这种“语词之争”,我们或许就在从事着一种类似于德沃金的力图拔除“语义学之刺”的争论陷阱当中。而如果我们不想使自己陷入到这场“语词之争”的陷阱当中,我们或许都需要认真地对待着这种“规则主义司法”的一般性法律解释立场和法律决定模式,因为:在一种法典化的法秩序当中,为了正确地证立法律裁判就需要认真地对待法律规则,即以制定法形式确定的法律规则有优先被适用的要求和意义,尽管法律规则的适用在法律渊源论上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诸多不确定性,尽管以规则为取向的司法裁判观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内在局限性。〔[19]〕二、“认真地对待规则”与“反对解释”之间存在着的内在关联性在某种意义上,对“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核心质疑,乃是来自于“认真地对待规则”和“反对解释”之间“被认定为”在客观上不存在着某种必然内在关联性的攻击。〔[20]〕也正是因为如此,捍卫“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立场需要我们认真地来回应这一攻击,否则就可能无休止地陷入到一场有关“法治”与“反对解释”之间关系的争论当中。“认真地对待规则”所体现的是一种“依据规则”进行司法裁判的“法律的决定性”立场,而“反对解释”则是面对“法律的解释性”现象所主张的一种“解释限度”立场。由此,“认真地对待规则”和“反对解释”之间缺乏所谓的“内在关联性”的质疑,就可以在“法律的决定性”和“法律的解释性”之间存在着的“内在关联性”上,得到一种可能的澄清。从司法裁判的层面来看,法律有着两个鲜明的属性:法律的决定性和法律的解释性。前者是由法律的效力属性所决定了,而后者是由法律的文本属性所决定了。因此,裁判思维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融合了“法律的决定性和法律的解释性”的过程:“它是法官理解和表达权威的法律文本的含义和文本所蕴含的价值的过程。”〔[21]〕“法律的决定性和法律的解释性”这两个既矛盾又统一的辩证属性,开启了诸多法律解释理论的基本范畴:法律解释的服从性和创造性、独断性和探究性、客观性和主观性、文义性和目的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限制性和积极性等等。在对待这些基本范畴的立场上,不仅法律上的解释,就是文学中的法律解释也都“一致”承认:解释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思维过程,也不是一个完全机械性甚至教条性的思维过程,任何解释都应该兼顾两者之间的“适度性”相互关系。也正因为在对这种“适度性”相互关系的“如何把握”问题上,法律解释总是一个高度富有争议性的研究领域,甚至那些具有后现代主义色彩的法律解释学说,把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作为解释条件的前见和作为解释受众的法律共同体等,无限制的扩展和追问到一个几乎不受“规制”的危险境地与“支离破碎”的状态。尽管如此,法律解释作为一个极富吸引力的研究领域而存在着,这是由于:一方面,法律解释的实践和法律理论在支撑着对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的独特属性也被放置于力图建构理想法治社会尤其是建构理想司法裁判的一种研究努力和学术使命。同时,面对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在法律解释中(包括在一般解释中)的日益被“开放”的历史趋势下,一种力图超越传统作者原旨主义和读者决定主义的文本决定论解释理论,越来越被视为对解释主义进行“拯救”的一种转向努力:“诠释学是关于与‘文本’(Text)的解释相关联的理解程序的理论。其主导思想是作为文本的话语的实现问题。”〔[22]〕在承认文本的权利和诠释者的权利基础上,一种“必须从作品的文本出发,接受文本制约”的解释立场已经成为了人们力图克服“在开放文本中进行解释”而导致的“解释失序”困境,“法律的标准就是一种mos,mos也就是限制,就是界限。”〔[23]〕文本主义的法律解释在承认传统解释理论相对合理性的基础上,作为一种“超越作者和读者的解释争论和冲突”的解释立场越来越备受关注。同时,在法律理论当中,“有法律存在的地方,就一定存在着法律文本”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观,在法律渊源论上也获得了一种在法律真理层面上的证立,即如果基于一些社会事实(例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社会对民间规则的“承认”、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政策等),作为法律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能够被识别出来,并通过发现来加以确定其“真/假”值,那么依据这些法律文本来进行司法裁判,就获得了一种“法律的决定性”意义。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治反对解释”这一命题不仅在不明确性法律的适用上需要“反对”任意解释和过度解释,而且在明确性法律的适用上也需要“反对”违背一般解释规律的解释滥用现象(例如,绝对解释甚至是错误解释),更“反对”借助于“法律解释之名”行“权力怪物之事”的司法权滥用。可见,“反对解释”与法治基本内涵的“依法裁判”理念也就发生了一个必然性的内在关联,这种内在关联就是一种明确的在法律渊源论上的关联,“法治反对解释不仅是因为许多法律不需要解释,更主要的是一种尊重立法(或法律文本)愿意的立场……按照法治的要求,法律的个别化过程只是把法律原本的含义附加到事实上即可。”〔[24]〕或许,这种“法治反对解释”的立场所表达的服从性法律解释立场、独断性法律解释立场、客观性法律解释立场、文义性法律解释立场、合法性法律解释立场和限制性法律解释立场等,在遭遇到“如何解释”问题时,却或多或少都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但是,当我们看到在创造性法律解释立场、探究性法律解释立场、主观性法律解释立场、目的性法律解释立场、合理性法律解释立场和积极性法律解释立场等,在开启出“如何解释”问题的重要性时,我们也需要警惕在现实的司法裁判中滋生着某种“权力怪物”的出没:“法官在作出选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表达他或她的价值观。所有的法律都是戴着面具的权力。”〔[25]〕更为极端的则是,形形色色的法律工具主义借助于各种可能的法律解释学说,可能在为某种“权力怪物”的出没提供论证。由此,“法律的决定性”在法治中的基本要求也就被法律工具主义给彻底地“消解”了,纵然是在常规案件和有明确性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会如此。正是框定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治需要“限制解释”,甚至更直接的就是:法治需要“反对解释”。不过,“法律的决定性”在限制和反对解释的同时,也必须给“法律的解释性”一个公允的说法。因为,在一个由“解释性转向”所型塑的“法律解释帝国时代”,“文本的意义问题应当是当代许多老练的法学家关心的中心问题。”〔[26]〕“反对解释”所体现的“规则主义司法”和“认真地对待规则”的一般性法律解释立场,在面对由“如何解释”所开启出来的“法律的解释性”问题的质疑时,“解释法律”和“认真地对待法律规则”也就被看成了一种“自相矛盾”甚至是“逻辑混乱”的法律解释立场,即“‘认真对待规则’何以成了反对解释的理由?”〔[27]〕实际上,这一质疑有着一副我们非常熟悉的面孔,那就是主张普遍性法律解释理论的德沃金曾经所从事着的这样一种力图“拔除语义学之刺”努力:“一旦诠释性态度被确立,礼仪制度就不再机械式;它不再是对神秘命令(runic order)的天然遵从。人们现在试着赋予这个制度以意义(meaning)——从最佳观察点来了解它——然后再根据这个意义,将它重新构成。”〔[28]〕这种普遍性的法律解释理论高举法律参与者立场的法律渊源论,秉持法律解释的“多样性”,以“解释作为裁判理由建构和证立”的融贯论法律真理观,瓦解和解构着“规则主义司法”和“认真地对待规则”的一般性法律解释理论。由此,一种有着鲜明基于疑难案件场域所开启出的特殊性法律解释理论摇身一变,成为了一种普遍性的法律解释理论:“认真地对待法律规则内含着认真地对待法律解释”,“解释之于法治,不是不需要解释,而是必须解释”,“解释之于法治不是解释与否而是如何解释”。〔[29]〕不仅如此,这种普遍性的法律解释理论甚至扩及到了有关对“强制性规定是否反对解释”的讨论当中,对“‘强制性规定反对解释’吗?”的质疑,又在“法律的明确性与否”的法律解释发生学上获得了一种更有利的证立。实际上,从普遍性的法律解释理论立场来看,几乎所有的“明确性法律”都是不明确的。因为,作为立法层面的所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明确性法律”,在具体个案事实面前总是显现出了一种普遍的“明确性”贫困。由此,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律必然需要解释,甚至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解释性,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阐述法律含义的过程,解释使得法律变得明确和具体。一言以蔽之:“既然大多数强制性规范属于非明确性规范,所以就需要解释而不是反对对它们进行解释。”〔[30]〕对于这种普遍性的法律解释理论,我们需要加以质疑和反思的是:在“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的“界限”?或许,正是建立在这种混淆了“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基础上的普遍性法律解释理论,把“法治反对解释”这一命题几乎逼到了一种无法立足的境地,并因此而淹没了“反对解释”所开启出来的在“法律解释帝国时代”,我们迫切需要警惕的“法律解释帝国主义”:“法治反对解释主要是针对法学家强调的‘所有的法律都需要解释’的命题所展开。”〔[31]〕更近一步地,这种“法律解释帝国主义”的立场在有关对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限制主义的讨论中,又获得了进一步的理论升华,即从对待创造性解释的态度来划分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限制主义:“如果说司法积极主义是鼓励创造性解释的话,那么司法限制主义则是对创造性解释的限制。司法限制主义从来不主张法律解释者超越于法律文本之外进行创造,它反对创造,它要求法官将自己限制在文本意图或立法者意图当中,这也是司法限制主义有别于司法积极主义的显著特征。”〔[32]〕这种从对待创造性解释的态度来划分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限制主义,借助于前述“既然大多数强制性

Ⅶ 2019年华为任正非持股占比是多少

华为的成功离不开任正非,在华为,任正非已经成为其精神领袖,是企业的领导者,绝大多数人都认可他,崇拜他,其实我也是他的崇拜者之一。
他能左右企业的发展,除了他是企业的绝对领导者外,他也是最坚定的战略执行者。华为本身已经不是任正非的华为,但其发展战略确是任正非参与制定的,都是得到所有人认同的。在华为,所有人都必须听从战略指挥棒的指挥。这是制度的力量,也是所谓的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然王国的实践。其实,任正非1%的股份控制华为已经成为一个伪问题,任正非已经不在控制华为,而是华为在控制自己。华为也已经不是任正非的华为,而是世界的华为,当然,华为是中国的。当一个人的境界达到这样的程度就已经说不上控制和不控制了,因此华为的控制权在不在任正非手中已经都不重要,对他来说这已经不重要了,最重要的是华为能发展好!中小企业股份制要不到50%就很难有效管理,这是一个中国式的伪命题。如果企业中的每一个人都认同你企业的发展战略,那么你控不控制企业50%的股权有什么区别呢?你需要拥有50%的股权才能控制这个企业那说明其他股东还没有认同你的发展思路,因此你要以权压人才能保证自己能控制企业。其实,如果其他人都认同你的话,你就算有30%的股权,他们也同样跟你走的,你照样能掌控企业。

Ⅷ 航天长峰的十大股东

截至日期:2009-06-30 公告日期:2009-08-15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5739.90万 19.61% 流通受限股份 2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四所 1024.51万 3.50% 流通A股 3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六所 928.46万 3.17% 流通A股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七○六所 428.22万 1.46% 流通A股 5 中国汽车工业投资开发公司 302.00万 1.03% 流通A股 6 中国工商银行-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85.00万 0.97% 流通A股 7 陆美娟 124.30万 0.42% 流通A股 8 北京中金集英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0.14万 0.38% 流通A股 9 杨文静 98.74万 0.34% 流通A股 10 王国生 81.29万 0.28% 流通A股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5739.90万 19.61% 流通受限股份
2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四所 1024.51万 3.50% 流通A股
3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六所 928.46万 3.17% 流通A股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七○六所 428.22万 1.46% 流通A股
5 中国汽车工业投资开发公司 302.00万 1.03% 流通A股
6 中国工商银行-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85.00万 0.97% 流通A股
7 陆美娟 124.30万 0.42% 流通A股
8 北京中金集英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0.14万 0.38% 流通A股
9 杨文静 98.74万 0.34% 流通A股
10 王国生 81.29万 0.28% 流通A股

Ⅸ 谁是腾讯的最大股东

国际传媒大鳄MIH(米拉德国际控股集团公司)

腾讯最大股东原来不是马化腾,而是南非企业

南非的传媒集团Naspers全资子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团公司占腾讯50%股权

作为腾讯最主要的创办人,腾讯控股董事局主席兼CEO马化腾在普通网民中的知名度却着实一般,其它11位创办人股东在媒体上的公开露面就更为鲜见。或许正是马化腾及其团队的低调,造就了腾讯对媒体的低调,也让人们忽略了这些站在“企鹅”标识背后的IT超级玩家们的创业路径。

腾讯的招股上市,使得这家诞生于1998年底、快速崛起的IT公司的资本路径第一次完整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腾讯方面出具的资料表明,腾讯控股的前身——腾讯计算机于1998年11月在深圳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两名出资人黄惠卿和赵永林分别持有60%和40%的股权。经过历次股权转让,腾讯控股的5位主要创办人马化腾、张志东、曾李青、许晨晔和陈一丹共同全资拥有腾讯计算机至今。

1999年,由于政策的限制,外国投资企业不能在中国投资电讯增值服务,而IDG(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和香港盈科有意投资腾讯,腾讯5位主要创办人于当年底成立腾讯控股作为腾讯各公司的控股公司。由此引入的两笔风险投资共220万美元,IDG和盈科分别持有腾讯控股总股本的20%,马化腾及其团队持股60%。正是这220万美元的风险资金,为腾讯日后的迅速掘起奠定了基础。

2001年6月,香港盈科以1260万美元的价格将其所持腾讯控股20%的股权悉数出售给MIH 米拉德国际控股集团公司 ,以110万美元的投资,在不到一年中即获得1000余万美元的回报已经堪称奇迹,但事实证明盈科还是低估了腾讯的成长潜力。

起源于南非的MIH绝非等闲之辈,其在纳斯达克和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主营业务是互动电视和收费电视,年营业额约2.5亿美元,市值40多亿美元,是个实实在在的传媒巨头。其对中国即时通讯市场的关注与理解,更加彰显了来者的不凡。

MIH从盈科手中购得20%腾讯股权的同时,还从IDG手中收购了腾讯控股13%的股份。但是显然,一旦看清了腾讯的成长潜力,MIH不甘仅仅成为一个参股投资的角色。

此后的2002年6月,腾讯控股其他主要创始人又将自己持有的13.5%的股份出让给MIH,腾讯的股权结构由此变为创业者占46.3%、MIH占46.5%、IDG占7.2%。

但在持股比例和公司经营管理的界定上,MIH与腾讯创业团队显然经过一番良好的协商,在MIH短暂控股时期,腾讯控股的具体经营管理主要还是由马化腾等主要创办人负责,MIH方面派出的两名非执行董事并不负责腾讯控股的具体事务。

直到2003年8月,腾讯创业团队才将IDG所持剩余股权悉数购回,并从MIH手中回购少量股权,经过股权结构的重新调整,最终完成了上市前MIH与创业团队分别持股50%的股权结构。

风险资金和技术支持的作用

实际上,腾讯控股上述历次股权的变动与风险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同步进行,事实表明,腾讯今天的成长除了公司不断将保留盈利转为追加投资之外,风险资金的追加孵化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腾讯控股正式招股之前,此前媒体的报道中曾经存在偏差,一度认为MIH自进入之初所持腾讯控股的股权即与腾讯创业团队相当,从而忽略了MIH一度占据股权优势的一面。在事实经由腾讯控股的招股章程披露之后,就会引出一个疑问:在曾经占据股权优势的背景之下,MIH为何放弃绝对控股而接受与腾讯创业团队各占50%的股权安排?

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尽管MIH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但对于腾讯控股而言,一旦没有马化腾及其他主要创办人的进一步努力,公司的运营和进一步发展就会失去方向,“甚至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而引起记者注意的是,在目前腾讯控股的公司架构中,与腾讯控股尚无直接股权牵连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的运作将对腾讯控股的业务运营产生极为关键的技术支持和沟通桥梁作用。

前述已经提及,腾讯计算机乃为腾讯控股的最早雏形,目前的股权结构为5位腾讯主要创办人全资拥有,而腾讯借以发家的QQ即时通讯软件即为该公司开发。世纪凯旋科技于今年初成立,其股东与腾讯计算机同出一辙。

在腾讯控股招股章程的“风险因素”中,几乎所有的条款均提到这两家公司在公司运营中的作用。尽管腾讯控股在招股章程中详细提到关于腾讯计算机和世纪凯旋的盈利分配方式、注册资本架构等一揽子合约。但分析人士认为,这仍然不会影响腾讯的主要创办人在腾讯控股未来走向上继续掌握主动权。

Ⅹ 王国龙的介绍

王国龙,1953年9月生,浙江绍兴人,大学文化。上海农学院科技情报室主任、副研究员。系中国索引学会、中国农学会情报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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