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的问题
当心!罗斯蒙特ROSEMOUNT一直都是艾默生公司的产品。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混淆视听,吃了公司,于是改名上蒙,产品当然不敢用罗斯蒙特了,除非造假或被告。那是人家艾默生的产品。请看如下内容:
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抢注艾默生公司的ROSEMOUNT的中文商标“罗斯蒙特”,去年被艾默生在上海告上法庭,结论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
法定代表人郑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肖荣,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又明,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55317查哈森市市场大道8200号(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55317 U.S.A.)。
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艾默生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芳,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肖荣、茅又明,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翻译丁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ROSEMOUNT”商标核发的第155718号商标注册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2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即工业和航空用压力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压力敏感仪、温度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温度敏感仪、攻角敏感仪。
1989年8月23日的《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了《罗斯蒙特公司有意在华建独资企业》一文;1990年5月9日《中国仪器仪表报》头版登载了《美国罗斯蒙特仪表公司看好中国市场》一文;1993年4月7日《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之《我国仪表行业投资规模最大的合资企业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正式签约》一文报道的内容有:“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双方积极友好洽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投资建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美国罗斯蒙特公司创建于1956年,是美国最大的自动化仪表公司,也是世界著名的仪表及控制系统制造公司……”1996年7月3日的《中国仪电报》上登载了《上海罗斯蒙特取得国际“通行证”》一文;1999年第2期《石油化工自动化》上刊登了扬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维刚撰写的文章《罗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压力及差压变送器的使用体会》;《火电厂热工自动化》(2004年第3期、第4期、2005年第2期、第3期)、《中国水泥》(2005年第6期)、《现代化工》(2005年增刊、第8期、第10期、第12期、2006年第5期、第9期)上均登载有标明注册商标为“ROSEMOUNT”的产品广告宣传页,广告标题主要有“罗斯蒙特差压流量更佳测量方案”、“罗斯蒙特2088智能压力变送器”、“传奇性能 今日再现 持续改进、久经验证的罗斯蒙特1151压力变送器”等,宣传页下方所印制的则都是“艾默生过程管理”各地办事处的电话;登载于《钢铁》(2006年第9-11期、2007年第1期、第3-5期)、《中国电力》(2007年第1期、第2期、第6期)、《现代化工》(2006年增刊、2007年第1-6期)上的有关“罗斯蒙特3051S系列压力变送器”或“新型罗斯蒙特5400雷达液位变送器”等产品的广告中均标有“ROSEMOUNT”及其®标识。
中等专业学校教材《过程检测仪表》(1999年9月第1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30页中有一节专门介绍“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其中述及“美国Rosemount公司生产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是带微机智能式现场使用的一种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控制仪表与计算机控制装置》(2002年9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中有关“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的引言内容为“目前实际应用的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种类较多,结构各有差异,但从总体结构上看是相似的。下面先简单介绍有代表性的Honeywell公司ST3000差压变送器和Rosemount公司3051C差压变送器的工作原理和特点,然后较详细介绍浙大中控公司的1151智能式差压变送器。这些变送器都是采用HART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的。”计量培训教材《天然气自动计量教程》(2004年7月第1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第79页有关“3051S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来自艾默生过程管理公司的罗斯蒙特3051S系列仪表……”高等学校规划教材《自动检测技术》(2004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1次印刷)第95页有关“电容式压力(差压)变送器”章节中述及“目前,中国西安和北京先后从美国Rosemount公司引进1151系列电容式压力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化工仪表及自动化》(2006年9月第4版,2007年1月第2次印刷)第46页有关“智能型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下面以美国费希尔-罗斯蒙特(Fisher-Rosemount)的3051C型智能差压变送器为例对其工作原理作简单介绍……”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1993年3月30日的《章程》显示,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Rosemount Shanghai Co, Ltd.,投资方为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2002年9月8日,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其于此前提交的名称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备用名称为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后经股权转让,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现已变更为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艾默生电气(瑞士)控股公司。
被告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设立登记时被核准使用的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贺晓博登录网址为http://www.rosement.com的网站,其网页下方显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04”等内容,网页左上角则以上下排列的方式显示“罗斯蒙特”和“ROSEMENT”,且在“ROSEMENT”右侧还可见“TM”上标。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5)沪证经字第6995号《公证书》。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登录网址为http://www.rsmt.cn的网站,该网站网页的左上角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显示“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6)沪证经字第9149号《公证书》。被告认可该公证所涉网站系其公司网站。
2006年第5期的《石油化工自动化》上登载有一则涉及压力变送器的广告,广告页左上角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右下角显示的广告发布主体为“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处”,电话、网址和地址分别为86-21-57735656、http://www.rsmt.cn、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在被告处购买了规格型号分别为3051CD2E22B3M4AS5L2N1W2和3051TG4E2A21B3M4A的智能压力变送器(单价为人民币2,700元和人民币2,300元)各5件,并取得产品宣传资料2份。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999号《公证书》。公证购得之压力变送器的表盖、LCD显示表头及壳体铭牌上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其中一块铭牌上的“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还注有“TM”标识,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此外,在压力变送器的外包装盒和产品合格证上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包装盒内所附《快速安装手册》的每一页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
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连接互联网通过Google搜索“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可以进入登载有被告公司简介的各个页面,网页上显示的地址和电话分别为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021-57735656,其中被告在仪器仪表商务网(www.171835.com)上所显示的公司介绍材料中有一长方形框,框内文字为“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和“罗斯蒙特”;被告在电力虎网(www.dianlihu.com)上发布之基本信息所涉经营品牌显示为“上海罗斯蒙特”;进入网址为http://www.rosement.com.cn/web/en/index.asp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显示“SHANGHAI 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上海市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5272号《公证书》。
2007年10月29日,案外人至被告处购得铭牌标有“3051型智能变送器”字样的产品1套,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8848号《公证书》。与此前公证购得的压力变送器相比,其铭牌、产品合格证及《快速安装手册》上已均无“上海罗斯蒙特”或“SHANGHAI ROSEMENT”字样,但产品表盖、LCD显示表头上仍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产品外包装盒上亦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
封底显示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2007年第23期宣传资料封面上以较大字体印有“罗斯蒙特”和“ROSEMENT”字样;《新生中国》和《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宣传资料封面右上方和封底左上方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所有内页的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该两份宣传资料封底除印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外,还同时印有“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罗斯蒙特国际集团”等内容。
另查明,2004年11月23日,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ROSEMENT”商标和“罗斯蒙特”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1月27日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ROSEMENT”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5月7日,“罗斯蒙特”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10月28日,目前均处于异议期。
2006年8月22日,原告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罗斯蒙特”商标。
一审诉讼中,原告称被控侵权压力变送器与涉讼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压力敏感仪为相同商品,而相关证据材料中所涉被告经营的其余产品涡轮流量计、刮板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涡街流量计与压力敏感仪系类似商品。庭后,原告以书面形式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涉及压力变送器的相关侵权事实,但保留对类似商品涉嫌侵权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为证明合理费用的支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总额折合人民币645,177.33元的律师费凭证,并说明因该笔律师费同时牵涉到(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故在本案中主张之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22,588.67元,且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其余已支出费用如调查公司费用、公证费和翻译费等均已包含在内。被告对律师费凭证上反映的付款主体为艾默生电气公司持有异议,同时认为从开具时间上来看是为本案诉讼而制作。原告解释称,其系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上述费用由该公司亚太区支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等确已实际发生,可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考虑在内,但并非原告与其律师协商所定的全部律师费都应由被告在败诉时承担,原审法院将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该笔费用可得到支持的数额。
原审法院认为,涉讼“ROSEMOUNT”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次续展,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系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相关报道和业内杂志登载的内容表明,原告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看好中国市场,并通过建立合资企业的形式将其产品及其品牌打入中国。长期以来,不论是原告在我国宣传时所使用的中文译名,还是在就“ROSEMOUNT”注册商标产品所作广告中出现的中文标识,“ROSEMOUNT”对应的中文始终是“罗斯蒙特”,且从原告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来看,“ROSEMOUNT”品牌已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当谈及该品牌时所能想到的唯一音译就是“罗斯蒙特”,专业教材述及之相关内容和业内用户使用原告产品后的体会亦可说明“罗斯蒙特”已作为知名品牌“ROSEMOUNT”的中文代名词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告成立之时,涉讼“ROSEMOUNT”商标已在中国注册逾20年之久,故被告理应知晓该商标及其中文音译“罗斯蒙特”系原告长期宣传和使用的品牌。被告不仅在其(智能)压力变送器产品及其合格证、快速安装手册和包装上标注“Shanghai Rosement”(或“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而且还在其宣传册和相关网站上突出使用“SHANGHAI ROSEMENT”(或“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字样。将“Rosement”或“ROSEMENT”与原告的注册商标“ROSEMOUNT”相比,两者读音相似,英文字母及其排列差异甚微,又均系在英文字典中无实义的臆造词,故属于近似商标。至于原告关于被告使用“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亦构成对其“ROSEMOUNT”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之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被告有时会在“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同时标明“TM”标识之现象来判断,被告主要意欲将“罗斯蒙特”作为商标所使用;其次,如前述对“ROSEMOUNT”商标与其音译“罗斯蒙特”之知名度所做的分析,当被告在其商品及宣传材料上突出“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时,相关公众便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注册商标“ROSEMOUNT”或者认为与该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由此可见,“罗斯蒙特”与“ROSEMOUNT”之间亦构成近似,这是原告对其商标中文音译长期进行商业性使用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斯蒙特公司对“ROSEMOUNT”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55718号)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三、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26元,由原告罗斯蒙特公司负担人民币4,074元,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52元。(2007)沪一中禁字第2号案即罗斯蒙特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申请诉前责令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同,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三、“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应处理。四、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利。五、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也无对证据的认定。
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上诉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提起诉讼,故不存在重复起诉。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的读音和意义相同,构成近似,故上诉人将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三、“罗斯蒙特”是上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申请商标并非侵权抗辩的理由,更不能影响和损害在先权利,抢注行为是侵权。四、企业名称的核准并非是知识产权的授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ROSEMOUNT”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通过多年对其商标的使用、宣传,“ROSEMOUNT”注册商标及其中文译音“罗斯蒙特”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诉人在成立时,作为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上述商标及其中文译音,但其仍在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Rosement/ROSEMENT”及“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意图,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同,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其“ROSEMOUNT”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而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而(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是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被上诉人商号、虚假宣传、仿冒被上诉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而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因此,本案并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上诉人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本院认为,虽然“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文字外观存在差异,但“罗斯蒙特”作为“ROSEMOUNT”的中文译音,两者读音近似;同时,两者均为臆造词,含义相同,故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罗斯蒙特”文字未经商标注册,但被上诉人将其作为“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唯一译音,长期在“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故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知名度并形成了与“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对应关系。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罗斯蒙特”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至于上诉人认为其“罗斯蒙特”字号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理由,本院认为,鉴于在(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4号案件中,上诉人使用其“罗斯蒙特”字号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仍应停止使用“罗斯蒙特”文字。上诉人认为其有权使用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罗斯蒙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应处理。本院认为,商标的行政异议程序并非司法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法院不应处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利。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使用“ROSEMENT”和“罗斯蒙特”标识侵犯其“ROSEMOUNT”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提起诉讼,原判认定侵权成立,故判决上诉人停止侵犯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也无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判决文书并不要求必须记载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具体的质证过程,原判对其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已经在判决书中一一列明,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 李澜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http://www.emersonprocess.com/rosemount-china/announcement.html
声明
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罗斯蒙特 ( rosemount)品牌压力变送器代表着最优秀性能和最高可靠性的工业产品典范,广泛用于化工、石油与天然气、电力、造纸、金属冶炼、制药以及食品饮料等行业,全球安装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台。
但近期在中国上海市某企业以Rosement为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网址(www.rsmt.cn),同时模仿罗斯蒙特1151和3051压力变送器产品外观,企图混淆中国市场用户对于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罗斯蒙特
()品牌压力变送器的辨识,严重侵犯了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誉。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特此作出严正声明:对侵犯了罗斯蒙特的合法权誉的相关人员或机构保留起诉的权力,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注意识别产品名称和商标,购买到此类仿冒产品时,请及时举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与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❷ 云南央企有哪些
云南铜业、红云红河、云南电网、昆钢、云天化。
1、云南铜业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以铜金属的地质勘探、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科技研发、进出口贸易为主的有色金属企业,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51%,中国铝业公司控股49%。
2、红云红河
红云红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红云红河集团)成立于2008年11月8日,由原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原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组建,它是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一大烟草工业企业。
3、云南电网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0月11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汪际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电网经营,趸售区域:云南省全省行政区域等。
4、昆钢
昆钢,即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始建于1939年2月,总部位于春城昆明西南近郊的安宁市境内,是全国特大型工业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之一,云南省最大的钢铁联合生产基地。
现具备年产700万吨钢的综合生产能力,是集钢铁冶金、煤焦化工、矿业开发、重型装备制造、水泥建材、房地产、现代物流、工程设计、海外业务等为一体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5、云天化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丁丑年)7月,“云天化”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现拥有总资产近300亿元,公司是中国百强上市公司、中国化工企业百强、全球最优秀的共聚甲醛生产商、全球最优秀的玻纤生产商。
❸ 宝钢股份为何改名叫XD宝钢股
很多人对于挂着“XD”字母的股票,还是不太熟悉。这该怎么解释呢?马上为大家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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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D代表了什么意思?
XD在股票里面的意思是代表除息,是EXCLUDE(除去)DIVIDEND(利息)的缩写。
所以XD宝钢股代表当天是宝钢股票的除息日。
其实XD股票,它是当天发行公司分给股东现金红利的股票,其实这些现金,就是公司盈利的利润中抽取的一部分,相当于发行公司的可用资金减少了,相应的,在除息的当天股价一般情况来说,都会下跌,但持有还股的股民就可以拿到现金红利。
举个案例吧,如果说公司发布公告,上面写着每10股派1元,那就代表1股会派息0.1元。股民们可以这样简单理解,30元的每股股价扣除了0.1元的利息就是所谓的开盘价29.9元了。这就是为啥公司分红后股价会下跌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出现XD符号的前一天,也就是股权登记日,若是在该天持有或入手还能得到分红派息的股利,如果是在出现了XD符号的当天买入这支股票,股民就得不到这次分红的权益了。
二、股票带有XD,怎么判断是利好还是利空?
很多朋友都有这个困惑,股票带有XD的话,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
关键在于股票本身,主要是股价由于除息日产生的波动很小。
怎么选择一支好的股票呢?公司业绩、财务情况、政策、技术面等等都是很好的分析途径。
一家公司业绩如果稳步上升的,投资者看好未来发展态势,那么在除息后股价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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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xd的股票要怎样正确面对?
对于持有xd股票的朋友而言,不要因为它的股价会下跌这个缘故就惊慌失措,你是可以拿到相应现金分红的;而对于非持有xd股票的朋友来说,要想取得现金红利,可以在之后的股市中把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列为重点关注内容,可以考虑提前购入他家的股票拥有获得利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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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谁有昆钢70年来发展的光辉历史啊
昆钢始建于1939年2月,总部位于春城昆明西南32公里的安宁市境内,占地面积约为10平方公里,是国家特大型工业企业,云南省最大的钢铁联合生产基地,也是省内第一个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的云南省属工业企业。总资产达245亿元,净资产80亿元。2005年销售收入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18位。现具备年产600万吨钢的综合生产能力,是一个集钢铁冶金、矿业开发、机械制造、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水泥建材、物流运输等为一体的企业集团。
国民政府行政院第399次会议通过经济部提案,中国电力制钢厂由经济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商股三方组织股份有限公司。
为抗战及市场需要,经济部年初又建议筹办云南钢铁厂。
云南钢铁厂筹委会正式成立。
中国电力制钢厂炼出第一炉钢水。
中国电力钢厂轧制出第一批钢材。
云南钢铁厂50吨炼铁炉出铁。
云南钢铁厂奉资源委员会令,改名为云南钢铁厂保管处。
解放前夕,云南地下党在中国电力制钢厂职工中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工人同盟”盟员,并发动群众于6月中旬成立了“工人联谊会”,开展护厂斗争。
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市军管会正式接管中国电力制钢厂和云南钢铁厂。
❺ 求曹妃甸地区的历史资料
以下是有史料记载的曹妃甸地区行政变迁
商属孤竹。
春秋时属无终和山戎。
战国为燕地。
秦属右北平郡和辽西郡。
西汉为右北平郡昌城、夕阳地。
东汉并少阳、昌城为海阳。
三国魏、晋基本因之。
北齐省海阳入肥如。
隋开皇六年(586年)省肥加入新昌,大业三年(607年)改平州置北平郡,治新昌(寻改名卢龙)。
唐武德元年(618年),改郡为平州。贞观年间置石城,开元二十八年(740年)置马城,辖县域大部。
辽天赞年间析卢龙山南地置滦州,领义丰、马城、石城。
金代县境西部属中书省大都路蓟州丰润县,东部为永平路滦州义丰、马城县。
元至元四年(1267年)省马城入义丰。
明代分属顺天府丰润县和永平府滦州义丰县。洪武二年(1369年)裁义丰入滦州。
清初仍袭明制,将原京师地改为直隶省,府县未变。康熙五年(1666年),遵化成为直隶州,丰润属之。至此县境西部属直隶省遵化州丰润县,东部为永平府滦州地。
民国二年(1913年),今境分属直隶丰润县和滦县。民国十七年(1928年)直隶省改称河北省,遂属河北省丰润县和滦县。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初,丰滦、滦卢合组唐滦特区,5月因遭敌破坏而重建丰滦办事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冀热辽区第十七专署,接收了华北垦业股份有限公司滦县农场,更名为冀热辽区第十七专署解放农场,年底改称冀东区第十七专署解放农场。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5月冀东行署调整区划,撤销丰滦办事处,建立丰南县佐公署。并把滦县境域分建成滦南、滦北、滦西3个办事处。7月,丰南、滦南均成县。至此,县境西部属丰南县,东部属滦南县。冀东区第十七专署改为第十三专署,第十七专署解放农场随称第十三专署解放农场。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该地再次解放,原第十三专署解放农场由滦南县人民政府接管,改称滦南县解放农场。
1949年7月,滦南县解放农场收归华北局农业部,改称华北局农业部津沽区农垦管理局柏各庄区农场。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接收了柏各庄区农场,改名为渤海区农垦管理局柏各庄区农场。
1951年7月,柏各庄区农场改称柏各庄合作农场。
1953年1月,柏各庄合作农场下放给河北省管理,又改称河北省柏各庄合作农场。
1954年滦南并滦县,丰南并丰润,县境分属丰润和滦县。另外东北部少数村庄曾属乐亭县管辖。同年2月,柏各庄合作农场更名为柏各庄机械农场。
1955年底,河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滦县南部地区建立大型国营农场,并借用沿海较大村镇----柏各庄之名,定称"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隶属河北省农业厅。农场设总场场部,初辖4个分场。1958年基本完成建场任务。
1959年10月21日,经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柏各庄农场改为唐山市柏各庄区,建立了区政府,隶属唐山市人民委员会。
1961年6月,撤销唐山市柏各庄区建制,恢复国营柏各庄农场,接受唐山专署和丰南县双重领导。
1963年5月柏各庄农场党委改归唐山地委领导,行政业务归河北省农垦局领导。
1968年6月18日,经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改为河北省柏各庄农垦区,行使县一级权力。
1982年12月26日,河北省农垦局批准,在柏各庄农垦区建立“河北省垦丰农工商联合公司”,与柏各庄农垦区实行一套人马,挂两块牌子。
1982年9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柏各庄农垦区改建唐海县。
1983年12月1日,唐海县人民政府正式成立。隶属唐山市。
2012年7月11日,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唐海县,设立唐山市曹妃甸区。将唐山市丰南区的滨海镇、滦南县的柳赞镇划归唐山市曹妃甸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唐海镇垦丰大街23号。唐山市曹妃甸区规格为副地级,行政区划包括原来的唐海县全境、曹妃甸工业区、生态城、柳赞镇(原属滦南县,2010年1月1日起改由曹妃甸新区实行整体托管,唐海县代管)、滨海镇(原属丰南区,由南堡经济开发区代管。
❻ 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为什么改名为云南永昌钢铁集团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改名后企业性质有什么变化
一个企业由于业务发展,市场扩张或竞争的需要,通过新建、资产兼并、股权运作或相关协议等方式,由单一经营方式向多种经营方式转化,这就是集团化的过程。
集团,以母公司为基础,以产权关系为纽带,通过合资、合作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把三个及三个以上的独立企业法 人联系在一起就形成了集团。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在研发、采购、制造、销售、管理等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协同运作的方式叫集团化运作。
效果有以下三个:
1、资源共享,节省成本和费用。统一采购可以降低采购成本、集团大制造可以利用制造资源、统一技术和研发平台以研发高难度的课题、统一销售可以节约营销费用、统一结算可以节省财务费用和解决融资的难题等。
2、优势互补,提升了企业的运作和管理效率。集团化运作可以将某一企业的“长板”弥补其它企业的“短板”,使这一长项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带动其它成员企业提高了运作和管理的效率。比如销售渠道的融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借鉴等等。
3、提高了企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技术创新、营销创新以及成本和费用的降低等,使企业及集团综合竞争能力得到提升。
❼ 宁波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谁
现在宁波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已不存在啦,数次股权变更后改名为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宝钢股份(600019.SH)副总经理崔健出任宁波钢铁董事长,刘安则出任宁波钢铁总经理一职,宁波钢铁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则由宝钢集团的生产部部长陆志新担当。
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由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规划建设从原料到炼铁、炼钢、连铸、热轧、冷轧等工序配套齐全、装备一流的大型现代化钢铁联合企业,先期年产钢400万吨、投资约170亿元。该项目建设已获国家核准。项目厂址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占地2.33平方公里,距市区约38公里。水路、公路、铁路均可到达,具有交通发达、物流顺畅的优越地理位置。西面与闻名世界的东方深水良港――北仑港毗邻,厂界西侧还有北仑港铁矿石中转堆场。具体参考: http://www.ningbosteel.com
❽ 股票更名会停牌么
改名不会停牌,发一公告即可。
改名对股价是没有影响的,影响股价的是公司经营状况、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
❾ 武钢股份复盘后改名吗
传言宝钢股份与武钢股份重组,有可能会改名。有可能并入宝钢股份,名称很大的可能性是叫宝钢股份,你觉得呢。
❿ 海油工程股票为什么更名
海油工程股票没有更名。
简介: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目前惟一一家承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公司,主要从事海上油气田开发工程及其陆地终端的设计与建造,各类码头钢结构物的建造与安装,各种类型的海底管道与电缆的铺设,海上油气田平台导管架和组块的装船、运输、安装与调试,以及海洋工程及陆上设施的检测与维修等业务。公司先后为中海油、道达尔、BP、壳牌等国际大客户提供过优质服务,业务范围遍及中国各海域,并多次远赴中东、东南亚等海域成功进行施工作业。公司有20多个项目获得中国各个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其中总承包的崖城13-1气田陆地终端南山气体处理厂工程获中国建筑质量最高奖"鲁班奖"。
主营业务: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工程设计、陆地制造和海上安装、调试、维修以及液化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