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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1-10-03 12:10:51

① 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是不是一个好的学习平台待遇如何对来自身发展会不会有帮

这个公司的研发水平相当之低,它的产品科技水平不知落后市场正常水平多少年,它是一个以赚钱为首要目的公司,而且为了节省成本,应届生在跟这间公司签约时,这间公司还会强制跟你签一个所谓的毁约合同,如果你在两年内辞职,那么还要交2600的毁约金。还有无论是什么岗位,只要是应届的,进去后都要被扔到所谓的一线去干廉价的劳动力至少三个月,而且那种辛苦程度不是用艰苦两个字可以形容的,那是一些灭绝人性的工作,你没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今天不知明天会去哪里,没有周六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有时凌晨四五点就要起床拖着几十斤重的零件坐车出发去现场,遇到不配合你施工的人员还可能被敲诈。有许多应届毕业生在这期间纷纷辞职,但全被罚款2600,你刚开始的一个月工资都还不上这钱。就算结束了刚开始这几个月的苦逼生活,回到珠海,那是另外一种苦逼生活的开始,这公司的总部,在珠海郊区,周围配套极差,全是工厂区,想吃顿好的,得跑到两三公里远的镇上。还有所谓的包吃住也是扯蛋!住,公司是提供宿舍了,但如果想单人住的话,还是要交300大洋,要不就交100大洋两个人一起住,水电费都是另算;吃,只包工作日中午那一顿,其他的你自己想办法解决吧!还有别相信股权激励那些东西,是忽悠你拼命为它工作用的诱饵,还有什么李嘉诚,长园集团之类的,与你自己的利益是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的。研发人员的工资在4k-5k间,包奖金的话,一年可能有6-8万,当然这在第一年是不可能的,起码要第二年才能拿这个数,第一年就是廉价给它当劳动力的。钱少点倒是其次,最重要的是,你基本学不到太多有用的东西,成长会非常慢!公司的氛围不好,严重缺乏激情,大部分人都是在混日子,更谈不上什么创新!总之,来这间公司,你生存是没问题的,但你的生活是完全没质量的,而且对你未来发展没有多大好处,这间公司专注的行业很窄很窄,你呆得越久,转行越难,你的格局也会越来越小,你会越来越没有创造力。所以如果你是一名有抱负,有追求的应届毕业生,不建议来到这间公司受摧残。这间公司的表面功夫是很厉害的,珍爱生命,远离共创。

② 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如何技术工程师(销售方向)前景如何,薪资待遇如何(做技术工程师的时候

年轻人做销售很锻炼人的,值得一试
待遇什么的都是浮云,有技术去哪里都行

③ 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时间:2010-6-29 9:08:36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 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共计向金刚公司汇款美元392,908.64元。根据金刚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营业执照,其实到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原告与张某多次商讨股权回购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具体规定了股权转让以及支付转让款的方案。 
  原告诉称,张某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并将原告的出资当作其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实际于决议签订后即离开公司,张某也向员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于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被告张某辩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光有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并且,董事会决议本身也有违法之处,如将属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支付股权转让款,会造成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属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金刚公司并无关联。 
  审理中,原告以两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于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两被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本案所涉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   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辩称,未能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并非被告拖延不办。此外,金刚公司已于2000年12月5日召开董事会,在原告借故拒绝参加的情况下,董事会作出了“关于2000年3月13日之A、B决议终止执行”的决议案(下称12•5决议),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实前提已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认为,3•13决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由于原告并未参与12•5决议的议定过程,12•5决议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实质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方为生效,由于金刚公司未按决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手续,致转让行为至今未能生效,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故应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其它有关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宜,在先行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告谢某将其在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张某、金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认为:3•13决议系被告金刚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股权

转让事宜而达成之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金刚公司愿以其特定财产为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但其对相关债务所负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即仅以约定的财产承担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张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0元。二、对于被告张某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金刚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特定财产(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履行方式为:1、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某,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款项偿付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第一款中的债务。三、对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问题   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张某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前并不享有合作企业的股权,也不享有将尚未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给他方的权利,所以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按照公司法理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资方式而实际缴纳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东在公司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或数量,也可以是股东以协议方式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承诺比例或数量。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责任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合作方在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暂不缴纳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成立企业。出资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以后缴清,也可采用分期缴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或提供合作者条件的义务。这种体制使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较为容易,成立后的资金运作也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吸引外资。但是相应的也产生了没有缴纳出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   虽然本案被告张某在转让股权之前尚未缴付其认缴资本的对价,但法院并没有将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因在于:1、金刚公司依法设立后,有关合同、章程以及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文件中均有被告张某作为公司合作方及股东的记载,被告张某作为合法股东,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事实上,被告张某也行使了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其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均应视为代表被告金刚公司所作的行为。如果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则被告张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认识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可想而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对合作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合同约定的缴纳投资期限内,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显然缺乏法律依据。3、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换发了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亦作了相应的变更记载,符合转让股权的法定条件,应属有效。 二、关于3•13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3•13协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合作他方的书面同意;2、审批机关的批准。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刚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参加了3•13协议,可以视为同意股权转让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金刚公司仍未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张某对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均无异

议,对应根据3•13协议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事实亦无争议,从而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况且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预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为被告金刚公司未按3•13协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的手续,在审批机关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之前,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协议后,即退出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享有的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实际交付给被告张某,可以说,原告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正常报批,则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仅仅以欠缺报批手续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显然有违诚信、公平的法律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   三、关于先行判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一节事实查明后,法院考虑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需以股权转让行为生效为前提,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先行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金刚公司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法院再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债务人以不作为形式阻挠,无法生效,由此产生的利益严重失衡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界。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为结论,对相对方的利益保护较弱,无法制裁违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本案采用先行判决的方式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④ 格力多少亿收购长园

十多天后,董明珠将迎来格力电器董事长换届选举的大考。

近2个月,围绕在格力身上的关注就没有停歇。

先是宣布不分红,让格力电器(000651.SZ)市值一天蒸发270亿;后董明珠又提出要用500个亿“死磕”芯片,惊呆一批小股东。

发现,长园集团是1986年由中科院创立,专业从事电动汽车相关材料、智能工厂装备、智能电网设备的研发、制造与服务的科技公司,而董明珠此前入股的珠海银隆主要产品为电动汽车、新能源客车、纯电动公交等新能源汽车,两家公司在业务上的确有所重合。

格力“母子之争”

此次拟收购长园集团股份的主体为格力集团,为上市公司格力电器的母公司。

由于收购范围与董明珠投资领域有所重合,因此市场将其看作新一轮的格力公司的“母子之争”。

其实,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的纷争,早已有之。

2003年10月底,一篇《格力进军厨具市场》的文章被广泛转载,市场上弥漫着“格力电器”多元化的声音。

但随后,风云突变,格力电器发表公开声明称,部分公司在媒体刊登的专题报道中,借用“格力电器”和“格力空调”的品牌和良好形象来宣传自己及产品,严重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是一种对格力电器品牌的侵权行为。

这里的部分公司,不是别人,正是格力集团下属企业珠海格力小家电。直到2005年12月,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才签署了无偿转让商标的合同。

而在这个过程中,格力集团多位高官落马。格力电器趁势用1.48亿元的价格收购了格力集团持有的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

纷争并未结束,此前格力集团曾提出要将格力电器卖给外资空调企业开利集团,引起了格力内部的强烈反抗。甚至董明珠也公开提及“没有我就没有格力,没有格力也没有我。”

更明显的是,在2012年5月格力电器股东大会上,格力集团推举了4位董事候选人,但却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最终落选董事会。这也意味着格力集团对格力电器的控制进一步减弱。

2016年11月,董明珠卸任格力集团董事长一职,仅在格力电器任职。

而此次格力集团拟收购长园集团,进军格力电器曾看上的新能源车领域,无疑把“母子之争”的猜想进一步放大。

家电产业观察家刘步尘曾对媒体表示,出现这种集团收购对象和子公司业务方向出现重合,说明格力集团和格力电器的沟通出现了问题,格力集团在计划进行这次收购时,根本没考虑格力电器和董明珠的感受。

就本次收购是否涉嫌新一轮的“母子之争”联系了格力电器董秘,对方表示求证问题请联系市场部,但转接后无人接听。

长园或成银隆“替补”?

除了备受关注的母子之争,此次格力收购长园集团的时间节点也是颇令人玩味。

就在5月15日,长园集团宣称收到格力集团的要约收购后不久,董明珠的另一位新能源“宠儿”——珠海银隆却被媒体频频曝出“大面积减产”、“多地停工”、“员工出走”等负面消息,引得外界纷纷猜测,董小姐的造车梦是不是要“黄了”。

要知道,当初为了收购珠海银隆,董明珠自己可是下了血本。回想2016年,董明珠极力看好珠海银隆,想要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其股权,却并未得到股东们的支持。

最终,豪气云天的董明珠一怒之下自掏腰包,并找来万达的王健林助阵,才一举拿下珠海银隆,带领着疑似格力高管开始了新能源造车之路。

时隔一年多,这笔曾一度被董明珠看好的生意,从2018年起却开始“出乱子”。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初银隆新能源实现纯电动客车产销量3189辆,累计增长2228%,市场份额为3.6%,年销量全国排行第七。截止2017年,公司还在全国建造了8大产业园基地,全球建立了5个研究院。

但快速增长的背后隐藏的财务危机也不小。先是2018年1月10日,有网友和媒体曝出供应商在珠海银隆门口拉“我们要吃饭!我们要生活!请银隆还钱!”讨债横幅的照片。

接着同月又被《财经》报道、以及当地一家自媒体曝出其通过拆卸、更换车辆电机,更改车辆大架号一系列运作,将1辆车变成2辆车,以此骗取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专项补贴。

就连珠海银隆内部人士也曝出公司被收购以后,部分业绩来自于格力方面提供的供应商资源,以及格力品牌的背书。

可见即便如今的珠海银隆不似外界揣测的那般“不行了”、“要黄了”,但至少从这些已有信息看出,珠海银隆的运营确实出了状况,而且根据此前珠海银隆方面的公开回复,公司目前确实在调整阶段。

而反观长园集团这几年的业绩,则比较亮眼。

2017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分别达41.6亿元、58.5亿元和和74.3亿元;扣非净利润为4.8亿元、6.4亿元和11.4亿元,经营性现金流也均为正值。从2016年起公司总资产更是连续达到百亿规模以上。

抛开“母子之争”不谈,在一片珠海银隆的负面消息声中,格力集团的收购是否在为董小姐的造车事业找“新替补”,成为了市场热议的话题。

不过,长园集团董事长许晓文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长园集团与珠海银隆之间没有合作,董明珠也没有参与格力集团与长园集团的谈判。而长园集团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则对表示,公司与格力之前有过业务上的合作。

⑤ 长园集团的大事记

2010年
2010年12月珠海共创“变电站操作全过程危险点警示预控系统”成功通过福建省新产品鉴定。
2010年12月珠海共创获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
2010年12月长园维安参加慕尼黑国际电子展。
2010年11月珠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钟世坚一行莅临长园电力调研考察。
2010年10月长园集团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2010年10月长园电力220kVMmj及预制附件顺利通过型式试验。
2010年10月深圳南瑞承担北川灾后重建 国网首座智能变电站顺利投运。
2010年9月珠海共创荣获“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2010年9月深圳市长园长通热缩材料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深圳市长园长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0年9月长园集团2010年财务工作会议成功召开。
2010年9月深圳市固派电子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深圳市长园维安电子有限公司”。
2010年9月珠海共创再获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2010年9月珠海共创被评为“珠海市自主创新30强民营企业” 。
2010年9月长园电力被认定为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
2010年9月长盈精密成功上市 长园PE连中三元。
2010年8月长园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得政府资助。
2010年6月长园集团进入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样本股。
2010年6月长园集团成功控股深圳南瑞。
2010年5月珠海共创和长园电力双双跻身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
2010年5月珠海共创FY3000-TM系统获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2010年5月长园电力110kV GIS终端在西安东门输变工程成功安装投运。
2010年5月和而泰成功上市 长园PE梅开二度。
2010年5月珠海市政府、高新区领导带领七台河市委、市政府领导参观长园电力。
2010年4月长园电子顺利通过ISO/TS16949认证。
2010年4月长园集团向青海省玉树灾区捐赠防潮防寒垫。
2010年4月CYG 签约刘诗雯、福原爱战乒超。
2010年3月珠海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2月长园集团第五期六西格玛活动圆满落幕。
2010年1月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中国工程院、铁道部领导参观长园电力 。
2009年
2009年12月长园电力 亮剑珠海 。
2009年热缩材料分标委会完成9项行业标准立项 。
2009年12月四川大学“长园奖学金”颁奖。
2009年上海长园获国家发改委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2009年长园集团董秘倪昭华荣获“2009金治理.上市公司优秀董秘” 。
2009年珠海共创公司召开党支部成立大会及第一次党支部会议。
2009年上海长园维安成功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造业信息化”项目 。
2009年9月长园维安参加印度“慕尼黑”电子元器件展。
2009年绍兴局与珠海共创联合研制成功防误装置解锁钥匙智能管理系统。
2009年微机五防标准修订工作组会议在珠海召开。
2009年8月24日长园集团获评深圳市优秀工程中心。
2009年8月21日光迅科技闪亮上市,长园集团PE投资进入收获期。
2009年珠海共创全面更新企业标识。
2009年长园长通“科技成果鉴定会”圆满结束。
2009年7月20日长园电力产品通过国家铁道部检测。
2009年珠海共创应邀参加广东省“开关设备、五防闭锁、封闭式开关设备停送电安全措施新技术研讨会”。
2009年6月25日深圳南瑞荣获“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称号 。
2009年长园电子获两项国家专利。
2009年6月12日长园电力荣获 “2009年度深圳市自主创新百强中小企业”称号
2009年长园集团首届博士后通过出站考核。
2009年5月15日长园集团获得CNAS认可证书。
2009年上海长园电子荣获“2008年度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模范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
2009年4月7日长园集团荣获“中国电器工业最具影响力品牌”称号。
2009年长园集团五家企业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
2008年
2008年长园商标被认定为“广东著名商标”。
2008年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珠海共创公司FY3000—TM 防误系统被鉴定为国际领先水平。
2008年上海长园许兰杭总经理荣获“2008年度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2008年全国热缩材料标委会落户长园新材料港。
2008年四川大学“长园新材奖学金”颁奖 。
2008年长园集团囊括外运会乒球赛全部金牌。
2008年2008长园杯国家级高新区乒乓球赛落幕。
2008年长园电力ROBAS环网开关柜通过广东省经贸委新产品鉴定。
2008年长园集团牵头组织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2008年长园电力在南方电网举办110kV电力电缆附件安装培训。
2008年长园集团获授北京大学深圳商学院实习基地。
2008年长园集团董秘获第三届《新财富》优秀董秘。
2008年长园集团总裁再次获评《福布斯》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老板。
2008年长园集团连续三年入选“上证风云榜”绩优100强。
2008年长园集团荣获“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
2008年长园集团党支部获评深圳市国资委系统“先进党支部”。
2008年长园电力荣获“深圳市首批自主创新龙头企业”称号 。
2008年北京大学“长园新材奖学金”颁奖。
2008年长园集团增资联创健和。
2008年长园集团电力电缆附件在广东电网质量抽检中傲视群雄。
2008年长园集团产品入选2007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2008年长园集团连续四年荣登《福布斯》排行榜 。
2008年上海长园电子天津分公司隆重开业。
2007年
2007年长园盈佳收购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33.33%股权。
2007年长园维安收购深圳固派100%股权。
2007年长园新材增资珠海成瑞电气。
2007年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查组高度评价长园新材。
2007年长园新材6000万投资深圳长盈精密。
2007年长园新材收购浙江恒坤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2007年广东省副省长佟星到长园新材检查指导工作。
2007年长园新材获2007乒乓球超级联赛季军奖。
2007年上海长园通过TS16949年度跟踪审核。
2007年长园集团全面启动知识管理系统。
2007年长园新材总裁许晓文荣登福布斯“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老板”排行榜。
2007年长园新材员工喜获国家注册六西格玛黑带资格。
2007年上市公司首评市值管理,长园新材入选百强 。
2007年长园新材冷缩电缆附件确保北京奥运场馆电力畅通。
2007年长园新材再次荣登 “上证风云榜”。
2007年长园新材荣膺“博燃风云榜2006年度十大风云榜”。
2007年长园新材非公开发行获核准。
2007年长园新材收购上海维安69%股权。
2007年长园新材收购珠海共创股权,持有珠海共创69%股权,成为绝对控股股东。
2006年
2006年长园长通“电子用环保型PET热缩套管”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2006年长园新材荣登《证券之星》“2005年上市公司财务评分排行榜”榜首。
2006年长园新材签约珠海高新区。
2006年长园新材荣登《福布斯》“亚太潜力200强”榜单。
2006年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视察东莞高能。
2006年长园新材荣登2006年度“中国科技100强”榜单。
2006年长园电力四项110kV电力电缆附件新产品新技术通过国家鉴定。
2006年长园新材喜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006年长园新材成功增持东莞高能 继续电力产业战略扩张。
2006年长园新材签约收购深圳南瑞35%股权。
2006年长园新材荣登“上证风云榜”上市公司百强榜单。
2006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调研长园新材。
2005年
2005年长园新材股改顺利完成。
2005年长园新材研发中心,被国家科技部和发改委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005年长园商标被认定为“广东著名商标”。
2005年长园新材无卤环保热缩管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
2005年长园新材再次上榜上市公司科技50强。
2005年《福布斯》中文版推出了第一个名为“中国潜力100”中小企业的综合排名,长园新材以第83名的综合成绩荣登上榜。
2005年“长园新材”荣获2004“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
2004年
2004年《互联网周刊》第17期,中国上市公司科技50强,长园新材排名列14位。
2004年8月17日发布的新财富100最有成长性上市公司(总排名)中,长园新材名列第61位。
2004年长园电缆附件产品成为国内首家通过KEMA认证的产品。
2003年
2003年12月29-31日,长园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顺利通过SGS公司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换证审核以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
2003年《理财周刊》5月26日公布的中国盈利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中,“长园新材”列第89位。
2002年在上海交易所发行A股2500万股,注册资本为9954万元。
2000年改制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7454万元。
1999年被国家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995年香港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旗下的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入主长园,成为长园集团第一大股东,注册资本增至4706万元。
1991年被认定为广东省和深圳市的首批高新技术企业。
1986年由中科院创立,注册资本50万元。

⑥ 长园配股什么时候上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深圳市长园集团(600525,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园集团”)配股方案经2007年12月10日召开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2008年3月20日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配股方案部分内容调整,经2009年4月3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将本次配股的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8年第106次会议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22号文核准。

2、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8日长园集团总股本166,586,420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49,975,92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可配售35,149,710股;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采取网下定价发行的发行方式进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可配售14,826,216股。

3、2009年4月3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配股价格,2009年8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确定本次配股价格为8.88元/股。

4、本次配股向截止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8日(T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园集团全体股东配售。

5、本次发行结果将于2009年8月27日(T+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6、如本次发行失败,根据投资者指定交易营业部的规定,如存在冻结资金利息,将按配股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配股对象。

7、本发行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配股的有关事宜向全体股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配股的任何投资建议。股东在做出认购配股决定之前,请仔细阅读2009年8月14日(T-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长园集团《配股说明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下列网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配股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配售比例及数量: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8日公司总股本166,586,420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共计49,975,92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14,826,216股,其余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35,149,710股。

4、长园集团控股股东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均承诺以现金全额认配其可配股数。

5、配股价格:8.88元/股

6、发行对象:

(1)网下发售对象: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指截至2009年8月18日(T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有限售条件股股份的股东。

(2)网上发售对象: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指截至2009年8月18日(T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无限售条件股股份的股东。

7、发行方式:无限售条件股股东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采取网下定价发行方式。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8、承销方式:代销。

9、本次配股主要日期:

以下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本次配股主要日期和停牌安排如下:

注: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本次配股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时间:

2009年8月19日(T+1日)起至2009年8月25日(T+5日)的上交所正常交易时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缴款地点: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于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在股票账户指定交易的营业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也可于缴款期内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等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于缴款期内将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长园集团配股网下认购表、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3、缴款方法: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本次配股时,填写“长园配股”认购单(请投资者根据所在营业部的要求填写),代码“700525”,配股价8.88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3),可认购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请投资者仔细查看“长园配股”可配证券余额)。在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可配数量限额。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配股,填写长园集团配股网下认购表,配股价8.88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售比例(0.3)并去尾数取整数。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配股认购资金请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下述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务必注明认购对象的名称和“长园集团配股认购资金”字样):

收款单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200100100170756

汇入行地点:上海市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156209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309290000107

汇入行联行行号:83260

参与网下认购的配股对象必须在2009年8月24日(T+4日)17:00前划出认购资金,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网下认购表、划款凭证复印件(注明认购对象的名称和“长园集团配股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必须确保认购资金于2009年8月25日(T+5日)中午12:00之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认购资金的认购为无效申购。

三、验资与律师见证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9年8月26日(T+6日)对网下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网下配股缴款的验资报告。

泰和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发行结果处理

1、公告发行结果

长园集团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09年8月27日(T+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配股发行结果公告》公告发行结果,包括全体股东认购情况、控股股东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履行承诺情况、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占可配股数量的比例、本次配股最终结果以及如发行失败的退款处理等。

2、发行结果公告后的交易安排

如本次发行成功,则长园集团股票将于2009年8月27日(T+7日)进行除权交易;如公司控股股东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股数量的70%,本次发行失败,则长园集团股票于2009年8月27日(T+7日)恢复交易。

3、发行失败的退款处理

如本次发行失败,根据投资者指定交易营业部的规定,如存在冻结资金利息,将按配股缴款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配股对象,退款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如下:

(1)退款时间:2009年8月27日(T+7日)。

(2)退款额:每个股东配股缴款额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扣除利息所得税。

(3)计息方式: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时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计息起始日:股东配股缴款次日起至退款日前一日,即2009年8月26日(T+6日)。

(5)利息部分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六、本次发行成功获配股份的上市交易

长园集团本次发行成功获配股份的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刊登《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配股股份上市及股本变动公告》后由上交所安排确定,届时将另行公告。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特此公告

发行人: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4日

附件:

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配股网下申购表

(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配股申购)

⑦ 长园集团的投资亮点

1. 公司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高分子材料辐射加工研发与生产基地,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具自主知识产权,也是同行业中唯一通过国家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辐照功能材料行业继续保持中国第一,其中热缩材料产品按用途可分为电子,电力,通信,管理防腐等四大类,在世界范围内的热缩材料行业位居第二,仅次于美国Tyco。
2.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3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每股收益0.5154(元),每股净资产6.8446(元),净资产收益率6.7300%,营业收入640772774.5300(元),同比增减-4.1204%;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9384407.18(元),同比增减12.9198%。
4. 公司以1400万元的价格收购深圳市创盈投资企业持有的珠海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的。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珠海共创87.45%的股份。
5. 深圳市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增持浙江恒坤电力技术有限公司20%的股权,增持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恒坤电力100%的股权。
6.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1元(含税)。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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