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增资时,新增股东认缴出资,但资金还未到位,是否也占有股份
按章程和投资协议约定处理。
Ⅱ 什么是股东出资不到位
意思就是公司股东未按期缴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是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199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2)投资未到位有股份吗扩展阅读: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Ⅲ 公司股东在投资初期 没到位的情况下是怎么处理的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协商解决比如修改认缴时间、修改注册资本、转让股份;下下策是法院起诉;
Ⅳ 股份入股资金没有出资到位股东权力吗
这要具体的情况。
如果公司成立时,章程上有说明,有股东的资金到位的时间规定,并且说明在此期间的权力内容,只要对方没有违背这项规定,尽管资金没到位,也是有股东权力的。
如果章程中没有说明,或者对方没有按照章程要求,资金没有准时到位,该股东就没有股东权利。
如果该股东只是按要求到了部分资金,那么其余股东可以开一次股东会对其情况进行表决。
Ⅳ 未完全到位出资股权可以出质吗
《公司法》2005年修改时对出资制度作出调整,将一次实缴的资本形成制度调整为法定资本制度下的一次发行、分期缴纳的资本形成制度。而根据《担保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担保。这就导致出现一个实际问题,即分期出资的公司股东能否将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 登记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不能出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表决权。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受到分配收益与参与经营两个方面的限制,该部分股权存有瑕疵,因而不能出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能否出质应区别对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其他企业未按期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需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成为无瑕疵的股权后才能出质。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 笔者认为,不论是否超过认缴期限,未缴付部分出资的股权都可以出质。 对于股权出质问题,目前有《担保法》、《物权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作为实际操作办法,从这3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能够出质的股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出质人有处分权(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自然属于暂时丧失处分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身份的确认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之中。因此,不论是否完成其出资义务,只要认缴出资并登记于股东名册,即可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从而享有股权。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不是有瑕疵的权利。 笔者认为,未完全缴付出资的股权能够转让。 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尽管公司成立之后的2年至5年的缴纳出资期内,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负有到期缴纳出资的义务,但是自认缴出资并缴纳首次出资之后,依法成立的公司在其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材料中就已经确认了其股东资格。该类股权符合转让的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权本身并无权利瑕疵,持权股东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对其出质。 □湖南省常德市工商局 邵超
Ⅵ 我现金投资企业股份,控股股东投资未到位并将我股份转让犯什么罪
有证据的话之前做的都已经不合法了,需要从新开始
Ⅶ 公司法人投资没到位股权生效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0条规定: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如果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享有股权;未交付公司使用而仅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享有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这些公司法也有相应规定),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7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非货币财产未到位,不享有股权。
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股东股权受到限制。
有限公司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完出资,公司可以开除其股东资格。
Ⅷ 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未完全出资到位,是否能够变更为股份公司
不用全部到位就可以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要变更注册资本到500万,需要办理减资。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供:(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2)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6)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