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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负责对内工作

发布时间:2021-10-05 23:53:40

⑴ 我和朋友合伙开公司,他是大股东我是小股东,但我在公司里工作一直没有工资,我应不应该拿工资求解

应该拿,既然是合伙开,公平起见,他有工资你也得有

⑵ 作为股东方的财务人员,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财务经理:
1.协助财务总监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财务预算、资金运作等各项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2.根据中、长期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工作计划与控制标准
3.根据相关制度,组织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并汇总,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审批后组织执行,并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4.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汇总财务报告并及时上报
5.监控、预测现金流量,监测各项财务比率,确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6.负责组织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7.及时汇报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及各项财务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为决策层提供财务分析与预测报告,并提出支持性的建议
8.根据经营方针和财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组织结构,优化工作流程,开发和培养员工能力,对员工绩效进行管理,提升部门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出纳工作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会计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账目健全、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账证账务相符,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
3.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和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4.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
5.完成领导交的其他相关工作。

资金岗
1.负责协助资金主管拟定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流程,编制资金年度计划
2.负责分析资金月度使用情况,并编制月度资金使用分析报告
3.负责现金流的日常监控与管理,参与资金统一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日常收支业务,完成月末对账结账工作
5.负责通知收到各单位的账款情况,答复各单位银行账务查询
6.负责库存现金与票据的日常监控与管理,定期盘点并上报报表
7.负责协助完成现金流报表体系,定期汇报现金流变动情况并及时预警
8.负责协助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维护好与各银行的关系
9.负责资金管理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工作
10.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⑶ 公司股东要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股东要承担的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负责对内工作扩展阅读:

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⑷ 关于股东人的职责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下列情况下应召集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一)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时;

(二)审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时;

(三)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四)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时,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委托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表决方式;

5、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应向委员会主席请假。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

(五)为方便期间,会议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六)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经参加表决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必须由各委员签字,并注明委员意见。表决时,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七)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决议的保管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对聘请的外部外部专业机构给予适当津贴,津贴方案由委员会主席提出,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辞职、解职

(一)委员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认为其辞职理由充分的,可准予其辞职,理由不充分的不准予其辞职。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委员提出解职提议,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委员在辞职后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要求的,委员会主席应在3个月内提出独立董事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四)董事委员辞职后六个月内,委员会主席应提出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第四节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检查、监督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下列情况下应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每年中报、年报前或临时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预测财务风险时;

(二)审查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时;

(三)年终考核公司内审工作和内审人员时;

(四)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

(五)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六)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委员会主席应委托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无故不履行职责又不委托其他委员时,由过半数的委员推荐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表决方式;

5、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应向委员会主席请假。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

(五)会议原则上在公司驻地举行,为方便期间,会议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六)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经参加表决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必须由各委员签字,并注明委员意见。表决时,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七)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决议的保管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物所时,应遵从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更换审计师事物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专项审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谈话、调查实证等专项考核工作时,须有两名以上委员同时参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审计时,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合同等必要资料,可以约请公司有关人员了解、证实有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专项审计或财务风险评审,但应报请董事会的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辞职、解职

(一)委员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认为其辞职理由充分的,可准予其辞职,但理由不充分的不准予其辞职。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委员提出解职提议,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委员在辞职后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要求的,委员会主席应在3个月内提出独立董事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四)董事委员辞职后六个月内,委员会主席应提出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监机关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监机关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记录;协助组织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董事会秘书应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股票上市协议及本细则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证监机关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基本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内部通报批评的;(4)公司现任监事;(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产生

(一)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二)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应规定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职责要求或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根据情节给予董事会秘书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解聘;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建议进行相应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解聘: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监机关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进行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

(一)董事会秘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薪酬

董事会秘书薪酬事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拟定,董事会审议,在年报中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如本规则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7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纲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确保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基本规则和程序,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勤勉诚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罪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六)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八)直系血亲和姻亲中有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依法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三)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五)完成监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监事的权力

(一)受监事长委派,可以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受监事长委派,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三)出席股东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

(五)受监事长委派,列席公司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的职务要求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的职业道德 :

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力,并保证: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接受股东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四)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监事会的合法授权,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

第十二条 监事承诺

(一)时间和努力。监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二)专业知识和持续的教育。监事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必须参加监管部门为监事举办的培训班,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对自身责任的承诺。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监事必须对自身行为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不得转让其表决权,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应并明确委托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公司遵守;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监事失误责任的界定及追究

(一)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赞成票的监事对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投反对票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投反对票的监事不得免除责任;

(二)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不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分别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三)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的更换原则

(一)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二)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三)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四)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会接到监事的辞职报告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要求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股东监事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补选,职工监事必须在半年内完成补选。

(五)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监事的考评及报酬

第十七条 监事考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对监事的业绩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监事的业绩考评标准:

(一)会议出席率:监事亲自参加的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等会议出席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情况;

(四)贯彻和执行监事会决议情况。

(五)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业绩考评程序

(一)监事会评价。监事会对监事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敬业精神。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坚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是否执着、严谨、客观、公正做出评价;

2、沟通能力。即对监事在工作中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沟通和交流的能力进行评价;

3、团队精神。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注意发挥监事会的组织作用,是否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大家一道工作进行评价;

4、独立工作能力。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坚持不断学习,是否能够不断提高工作技能,独立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进行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价。

1、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即对监事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2、监事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即对监事在工作的表现进行评价;

3、监事的原则性及对公司和股东的负责精神。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严格按原则办事、是否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报酬

监事应在公司领取适当的监事工作津贴,津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拟定,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构成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职工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2人),股东监事不超过三分之二(3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产生

监事会成员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会的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下一届监事会产生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会业绩进行评估;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到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议外部审计机构;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九)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长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前款形成的检查报告,须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长签署。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将检查报告送达董事会,董事会应就报告中的问题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董事会未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必要时,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报告有关情况或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资产安全、造成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专项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⑸ 股东中负责业务销售的人员可以拿提成吗

你要拿的话估计他俩得有意见,之前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是每个人占30%,剩的10%作为销售业绩分红,谁做的业绩多谁分得多。

⑹ 股东担任公司职务,在管理上有什么需要注意

股东们是没有权利直接过问公司的管理事务,要过问的话只能通过监事或监事会人员对公司制度、账务进行监督。

既然你们这5位股东都负责公司某一部门,个个独当一面的现状,那么从心理上,每个人把自己的股东角色与部门管理者角色分开,这关一定要过。否则在正常工作中会有很多麻烦和想不通的事情,本来很简单的管理问题,由于你们不是单纯的管理者身份,站在股东立场思考的话心理上会要求更多,那就麻烦了。最重要有什么矛盾都暴露在公司其他成员面前,你们不和,公司就没希望了。

你们5个人首先站在这家公司纯粹的股东角色上思考一下,如果公司这5个部门的负责人不是你们,而都是外聘人员,他们应该拥有什么权利?遵守什么制度?获得什么回报?你们就不能有任何区别的来要求自己。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每个人仅仅是自己部门的负责人,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与公司别的部门协调配合完成工作即可。

⑺ 企业内部管理者和股东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企业内部管理者,又称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二,职责不同

企业内部管理者相当于企业的管理阶层,其职责是为团队指引方向,明确目标,明确工作安排,带领团队达成目标。

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三,待遇不同

企业内部管理者也可以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如果仅是管理人员,那么其所享受的待遇就只是工资。

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也可能身兼企业内部管理,如果是身兼管理除了享有自身的工资而外,在年末还享有企业利润的分红,并同时承担企业的债权与债务。

⑻ 子公司的董事是对子公司负责还是对股东负责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使用;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

⑼ 公司内部都有股东,那股东都是公司的负责人吗

相信大家都有听说过公司法人、股东、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这几个名词,但是却始终搞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今天某人给我详细讲解了一下。那么小编辑就给您介绍“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相信看完下文之后,您就能消除心中的疑惑。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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