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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公司登记不一致

发布时间:2021-10-08 09:29:02

❶ 公司登记的股东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要到工商注册部门去办变更,不明白再问

❷ 内部协议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股权份额怎么认定麻烦告诉我

月咫李晨律师、、了J衬蕊60o/o髻黔翼l某的内部协议与“”蜚息不致,应当以哪个为准?读者:陈金氏陈金成读者:您好!您来信咨询所涉及的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即公司内部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状态下的股权认定,可以明确回答您的是:工商登记文件不是确认股权份额的唯一依据,若有证据证明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不能仅凭登记文件时争议事实作出认定。本案中,AAA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注册资金的缴付系垫资完成,可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并无实际的出资行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金额的约定与事实不符。您与王某签署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未经登记不产生时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在公司内部对您和王某两位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确认股东投资比例的文件。本案中,王某提起的是股东权确权诉讼,这类案件是公司内部纠纷,一般发生在股东与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时一个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所签署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三者对于股东所持股权的记载应当相互一致。因此,公司设立时应当完整置备上述三个文件,且保证相互内容一致,三者都是确认股权的有效证据。然而实

❸ 公司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记载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以在工商局备案的最新股东名册为准。

❹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东名册的问题!!!

这种情况对你是很不利的,有可能一年到头拿不到分红,白忙乎一年。原因如下几条:
一、股东,严格意义上是交纳出资设立公司的人。很显然你没有交纳出资,也不能称之为公司股东。股东不是经理口头上定位形成的,而是需要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备案的,只有在“备案的股东名册”中的人,才可称为股东,才可年终时按比例进行分红或承担债务。
二、没签订劳动合同。上条已分析出你不是公司合法股东,那你就是劳动者(打工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出现状况时,可依据所答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维权。
既非公司股东,又没签劳动合同,你用什么做保障???

个人建议:
1、既然你朋友将你定位于公司股东,那就应该明确分红比例,按分红比例倒算出同等比例的干股(就是实际上没掏出资额,只是空比例数)给你,做工商变更登记。这样你的权利就受法律保护了。
2、如果不按1做,那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自己的报酬额、支付时间等等明确作出约定。
3、既然是朋友,就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否则事情发生后连朋友都没地做了。

❺ 是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还是合同欺诈

如果只是想拿回出资的话,打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没有意义,乙丙认为自己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而公司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的话,法院会判公司履行该两项义务,乙丙的出资就成为公司财产,不能拿回来了。依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认定合同欺诈也存在问题。只能从合作协议书出发,看其有没有约定在唐违约的情况下,乙丙如何主张赔偿。否则,就主张出资是公司向乙丙借款或者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是我的一些经验,希望对你有帮助。

❻ 公司股东有变更,股东名册必须要备案吗如果不备案,有什么法律后果

1、没有硬性要求,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最佳答案哦~

❼ 我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记载我的名字,但是工商登记没登记我,这要怎么办

你可以要求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否则你是存在项目部分,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公司整体股份的一部分

❽ 我投资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上也有我的名字,但是公司没有在登记机关登记,那么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问:我投资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上也有我的名字,但是公司没有在登记机关登记,那么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❾ 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与股权证持有人不一致,股东身份以哪个为准疑难问题,请高手作答。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您的问题属于股东身份确认范畴,理论上以是否实际出资为标准分为实质说与形式说两种观点;实务中也存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等不同证据的冲突。
其次,随着司法实务的发展,近年来对于股东身份确认的司法审判多以形式说为准,因为股东既然是一种身份、公司既然是一个组织且具有法律人格,那么股东成为公司的成员必须得到公司的认可,否则其仅为持股人、享有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最后,鉴于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以及上述对于身份的要求,理应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外观主义法理”之原则加以确认。

顺颂商祺
田嘉龙律师

❿ 股权转让和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发生冲突时,以那个为准

这个涉及股东身份的认定,以哪个证据作为确权的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首先需要弄清楚何为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身份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受让股权或者履行出资义务而取得,因此,是否具备股东身份,关键性的证据是看是否依法受让了股权或者依法对公司履行了出资,这是根本。工商登记备案以及股东名册记载均是在依法受让或者出资之后随后产生的登记行为,这些登记行为本身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只具有对外宣示、公示的效果。因此,根本上讲应以股权转让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关键性证据,再综合考虑工商登记等因素而定。当然,如果没有工商登记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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