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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控股股东

发布时间:2021-10-15 09:29:57

A. 民生银行被安邦控股对股价有何影响

股价是指股票的交易价格,与股票的价值是相对的概念。股票价格的真实含义是企业资产的价值。
股价=每股收益x市盈率。
根据趋势理论,股价运动有三种变化趋势。
最主要的是股票的基本趋势。
即股价广泛或全面性上升或下降的变动情形。这种变动持续的时间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上,股价总升(降)的幅度超过20%。对投资者来说,基本趋势持续上升就形成了多头市场,持续下降就形成了空头市场。
股价运动的第二种趋势称为股价的次级趋势。
因为次级趋势经常与基本趋势的运动方向相反,并对其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因而也称为股价的修正趋势。这种趋势持续的时间从3周至数月不等,其股价上升或下降的幅度一般为股价基本趋势的1/3或2/3。
股价运动的第三种趋势称为短期趋势。
反映了股价在几天之内的变动情况。修正趋势通常由3个或3个以上的短期趋势所组成。

B. 一直不知道安邦背景是什么,知道的麻烦说说呗……

安邦,1903年9月1日出生在湖南省益阳县双江乡峡山口(今属桃江县)的一个农民家庭。幼年时期,他靠著父亲种佃田和出卖劳动力的微薄收入读了几年私塾。1919年考入益阳县立高等小学(原龙洲书院)後,全家不惜借债供他读书,目的想要他成为安家的读书人。1922年秋,安邦以优异成绩考入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

1929年3月与中共鄂西特委取得联系,参加了当地的革命活动。1930年红二军团攻克公安县,立即在闸口组织农民游击队,保卫苏维埃政权。红军撤出公安后,率游击队转移至洞庭湖的注滋口、北景港一带活动。

1931年6月,任中共南(县)华(容)安(乡)沅(江)县委书记,迅速将游击队发展到100多人,并先后建立了光复院、小北洲、中鱼口等区委。1932年初,由于叛徒告密,在沅江被捕牺牲

(2)安邦控股股东扩展阅读:

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16岁考入益阳县高等小学。1922年秋考入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1925年秋受革命潮流影响,从一师退学,赴广州报考黄埔军校。未中,返回桃江,到益阳县立第三高等小学任教。

192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3月任中共桃江区委书记。自此辞去学校工作,全力投入工农运动,先后帮助建立国民党益阳县第二区党部和桃江各地国民党组织,并动员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使国民党的领导权掌握在共产党人手里。同时指导各地迅速建立农民协会组织和农民自卫武装。“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发生后,组织上万群众集会游行,号召全体民众团结起来,保卫革命成果。

同年“马日事变”后,领导农民自卫武装与反攻倒算的地主团防武装展开激战,多次取得胜利。7月,当地主武装配合国民党正规军再次来犯时,指挥农民武装退守浮邱山,坚持斗争,不久,终因敌我力量悬珠被迫将部队化整为零,以保存实力。为逃避敌人通缉,离乡赴武汉、浙江一带寻找党组织。

C.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邦保险”)是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2004年6月9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2004年9月30日获准开业。安邦保险实力雄厚,注册资本51亿元。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Corp)等“世界500强”企业。
法定代表人:何肖锋
成立时间:2011-12-31
注册资本:37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00001453804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海运中心主塔楼1908房

D. 安邦保险公司是哪里控股的有实力吗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获准开业。注册资本金为51亿元。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 Corp)等“世界500强”企业。
安邦保险凭借着雄厚的股东实力,一流的企业文化,发展态势迅猛。目前已在全国设立37个省级分公司, 400多家三级机构, 1000多家四级机构。机构的广泛铺设不仅推动了安邦业务的快速发展,也为安邦给客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安邦保险2007年营业额超过57.5亿元。

E. 安邦集团是通过什么方法实现疯狂扩张的

疯狂的买买买。

2004年成立到2018年出事,短短十四年的时间便成长为一家万亿资产的庞然大物。最辉煌的时候,安邦保险集团总资产达到1.97万亿元,而发展20多年的中国人寿总资产规模为2.6万亿元。

2017年4月,安邦完成了至今有记录的最后一笔海外收购,以3.81亿美元收购位于荷兰的Carolia Amsterdam Hotel BV酒店。

可以说,2014-2017年间,安邦保险一直处于疯狂买买买的状态。

截至2016年年底的公开数据,安邦人寿总资产达到1.45万亿元。

其中,海外保险资产达9000多亿元,占总资产比例超60%。一时风光无两。

F.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是中国保险行业综合性集团公司之一,目前拥有财产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保险代理销售、保险经纪等多种业务,包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子公司。
安邦保险一直秉承“一个客户,综合服务”的服务理念和“凭借智慧,遵循规律;随需而变,马上就办;简单高效,团队合作;互联支持,共赢未来”的经营理念,始终坚持“以创新求发展”的经营思路、“客户第一、速度第一”的业务方针、“以国际化为标准”的企业理念,积极引入国际化专业管理团队,谋求企业长期、稳定、和谐的发展。安邦保险集团化的发展将充分发挥综合运营的平台化优势,整合多种资源,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全面、更多层次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企业文化
安邦保险崇尚“水文化”、“家文化”、“互联网文化”的企业文化;注重客户增值、员工增值、股东增值的价值理念;并在发展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成为卓越的企业公民。
法定代表人:何肖锋
成立日期:2004-10-15
注册资本:619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454055XA
经营状态:开业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人员规模: 10000人以上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12层1202
经营范围: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执照有效期至2019年2月22日。)

G. 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吗

是股份制的,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

H. 法院29轮直播审理吴小晖什么情况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在上海一中院开庭,这已让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小伙伴“没有一点点防备”,更劲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天总计进行29轮庭审播报,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现场!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现在本案庭审现场的人有:

公诉人、吴小晖、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原银监会工作人员、

听审人:包括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

视频出场的证人,包括吴小晖妹妹吴某某、安邦保险集团高管。

庭审细节:公诉人指控一:集资诈骗652亿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即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公诉人指控二:职务侵占100亿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不懂法律”不知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指控,吴小晖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安邦高管、吴小晖家属及监管人员提供证据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了证据。

1 吴小晖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盘安邦,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旗下产业公司

证据一: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

证明情况: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吴小晖:自己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吴小晖: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证据三: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吴小晖: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证据四: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明情况: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2 吴小晖令安邦超额销售理财保险构成非法集资

证据一: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小晖: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二: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公诉人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证据三: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蹁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増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吴小晖: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3 将100亿保费划转至旗下公司

证据一: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増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4 综合证据

综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公诉人举证完毕。

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说明如下: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集资金,承昔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

1

第一回合

公诉人发表意见:

1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

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2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苢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提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

第二回合:辩护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回合:公诉人答辩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

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换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

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休庭,择期宣判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量刑几何成最大悬疑

吴小晖案虽然择期宣判,但关于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的话题已经法界讨论开来。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义,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认定,数罪并罚,吴小晖可能面临2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判决。

审这么久,后台是有多大呢。

I. 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东是那几个

中国工商银行的大股东如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4.71持股总量(股):1237178529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股比例(%):34.6 持股总量(股):123316451864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33 持股总量(股):86721570319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3持股总量(股):3687330676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6 持股总量(股):2362841594 ;

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0.4持股总量(股):1420781042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0.28持股总量(股):101392170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11持股总量(股):38857004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08持股总量(股):290882510;

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网,截至日期为2018-10-15;数据公告日期2018-03-31 。

(9)安邦控股股东扩展阅读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2005年10月28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成功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日挂牌上市。经过持续努力和稳健发展,已经迈入世界领先大银行行列,拥有优质的客户基础、多元的业务结构、强劲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将服务作为立行之本,积极建设“客户首选的银行”,向全球627.1万公司客户和5.67亿个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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