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从股东的角度分析,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投资利益
1、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是寻求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根本。从目前来看,现有法律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多方面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应该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用法律条款明确表述,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可以依法进行。 措施:一加强法律可操作性,尽快完善各项法律详细的实施细则,例如有关重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与责任要有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二是要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三是完善审计法律制度,严格要求,打造中国企业的信誉
2、实施股权分置,加大流通股比例 适当分散一股独大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不能靠高投票权来一意孤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股改的方式,减持国有股,并逐步上市流通,新股发行应加大流通股的比例。目前,股改正轰轰烈烈进行,相信一股独大的局面将有所改善。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世界各国加紧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职权与一般董事相同,他不但可通过客观行使董事职权的方式来监督公司的运作,并且可透过其积极的参与各种委员会运作来影响公司的决策与经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4、培育和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 注重发展基金这类机构投资者,积小成大,力往一处使。这样可以有效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5、中小股东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非常关键。特别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6、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管 增加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要让债权人的利益代表进入董事会,要明确董事会成员的民事责任。
❷ 小股东如何制约大股东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2)对于如何列当事人这一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3)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
(4)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
【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为诉讼案件,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三、召开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杀手锏:解散公司请求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条【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❸ 请问各位前辈:小股东有那些方面的劣势具体点!谢!
小股东的劣势主要表现在:
1。小股东的收益比较少
2。无法左右股票的走势,当然,小股东联合起来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时十分渺茫的,所以,只有大股东牵着小股东的鼻子走。
3。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小股东无力回天,所作的只有止损,要不然就是等待,换句话说就是套住。
4。大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小股东却不可以。
不过,事物是辩证的,所以,我们要看到,小股东所要考虑的就是只要存在差价,那就是有利润,小股东比较灵活,随时可以抽出资金,赚了可以及时地刹住,赔了可以及时地止损,但是大股东由于资金过于庞大,有的时候是很难从跌势中回过身来的。
所以,我们深为小股东,要用大股东的头脑做好分内的事情,这样,我们的资产就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❹ 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这是一个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例(感谢大家的帮忙!!)
重社会的合理逻辑分析,企业大股东们毕竟是专业商人,看的就是利益和名义。大家都在为某私利,相信不可能会用虚假扩股,那么愚蠢的方式导致大家的利益受损。根本是无稽之谈嘛!但从司法的角度分析两方都存在问题,赵某这边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和得到充分的证据,就麻木的采取上访、诉讼等冒失行为,还举报自己有股份的公司,那还叫什么股东我看是脑子进水了。主要还是阐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申诉,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我相信大家都无话可说,还可能导致众股东决议来对赵某采取什么赔偿的决定吗?企业大股东这帮算什么鸟商人,就是鼠目寸光看小利,连小股东的分红都不能大度点作出让步,然后好好的开个股东大会,让所有股东参与,从而借此机会跟大家好好的谈谈,所作出计划或安排的详细情况和解决产生的误会吗?都是一般见利忘义的家伙。。
❺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ST通葡定增被否可以视为中小股东的一次“觉醒”。然而,更多大股东通过腾转挪移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方法却往往隐藏极深,难以被中小股东发现。包括航天机电(600151)、宏达股份(600331)、*ST通葡(600365)在内,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更青睐于利用控制权和散播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与定增的数字游戏,形成简单便捷的新型套利方式。
❻ MBA案例分析作业:结合案例,你认为该如何更好的兼顾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
股市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平台,机构本身就比散户占有更多优势。因为他们资金雄厚的关系,更容易和公司大股东达成一致行动,机构在投资方面,也可以长期持股,短线操作。而散户更多是追求短期获利,追涨杀跌,持股时间较短,而且许多散户也不关心公司运营,不够团结。就是这样的特点赛马实业小股东难达到10%的力量来发起股东大会。
如果兼顾大小股东的利益,结合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工作:
1、证监会应该加强监管,虽然现在规定必须分红,但依然没有做到规定分红的比例,如果赛马实业。如今的宁夏建材,再度出现7个多亿的未分配利润,却只分配2个亿,恐怕依然不能满足小股东的要求。但对于大股东可能就是欢迎的事,留下更多资金应对经营风险。所以以后证监会还应该规定相应的分红比例,就像基金一样70%的收益要进行分红。证监会要下更多工作让股市成为一个真正的价值市场,而不是大股东融资圈钱的平台。
2、公司应该更多的为小股东考虑,毕竟这是别人对你公司的一种信任。没有中小股民,股价波动也没多少意义,只有通过散户的付出,最后主力高位出货或者大股东减持股份才能有人接盘。公司应做好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说明情况,网络股东大会,争取更多中小股东参加。
3、中小股东也要有一些主人翁意识,更多关心公司的经营和业绩,积极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为公司经营献计献策,公司对于好的建议要及时采纳,并要给出合适的奖励。
4、中国的股市还是成长的初期阶段,各方面问题众多,本身不是一个成长性的市场,融资需求、投机性和周期性过重,本身股市定位就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特别是如今股指期货套利保值制度的推出,让做空成为主流,股市涨难跌易,股民苦不堪言,需要政府高层在股市制度设计和功能,以及日后的监管和交易等各个方面要有所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