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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会涉及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1-10-19 16:21:24

⑴ 《人民的名义》涉及的法律问题

  1. 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2. 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元用于过桥,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护?

  3. 汉东省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同时对蔡成功立案侦查,以谁为主?(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两家谁对蔡成功案件有立案侦查权?

  4. 放高息的人为了索要借款将蔡成功关键狗笼子里三天三夜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

⑵ 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贿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相关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2、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五、关于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的处理

……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先约定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在身份变化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七、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9)1号]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⑶ 刑法的行贿罪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有什么区别

行贿的对象不同,行贿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商业贿赂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般为经营者之间,如果都构成犯罪,前者构成行贿罪,后者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⑷ 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公司经营有另外股东经营,几年后公司被查出有偷漏税,法定代表人有责

第一部分 常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会有为个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1]。
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合同相对人串通签订、履行合同,损害本公司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7]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二部分 常见行政及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刑罚的刑事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一)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
(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公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9]
二、其他常见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除上述一中所述刑事责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0];(二)妨害清算罪[11];(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2];(四)虚假破产罪[13];(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4];(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5];(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7];(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19];(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0];(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1];(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2];(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3];(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4];(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5];(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26];(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7];(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8];(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29];(二十一)逃汇罪[30];(二十二)骗购外汇罪[31];(二十三)洗钱罪[32];(二十四)集资诈骗罪[33];(二十五)票据诈骗罪[34];(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35];(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36];(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7];(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8];(三十)假冒专利罪[39];(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40];(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1];(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42];(三十四)合同诈骗罪[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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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什麽叫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啊,严重的话会判几年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⑹ 谁能提供有关商业行贿的法律条款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制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及其他营利性服务的经济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商品经济中,各经济主体带着各自的经济目的,参与到市场中进行交易竞争,其中部分经济主体不是依靠合格的商品质量,良好的劳务服务,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而是依靠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这一不法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追求到不法利润。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使得采购人员买远不买近,买坏不买好;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排挤合格产品,诋毁其信誉;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承建加工单位被拒之门外,被一些七拼八凑的“杂牌军”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出现打击盲点。而且,可以预见,随着公务员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以权谋私、以权换利的贿赂犯罪会逐步减少,而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会不断上升,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且并发其他多种犯罪,危害极大,为打击制裁经济犯罪、规定经济行为,本条设立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乃形势所需、确有必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及成员、私营经济、个体工商业者、公私联合体、私人合伙经营;同时、为防止国内外经营者勾结在一起。通过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国家及人民利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经济实体及成员也可构成本罪主体。(2)主体的平等性: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体制下,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求公平正当的竞争,要求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获取合法利益。合法经营者在法律上应平等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二、认定
(一)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行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在主观特征上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本条的规定,本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本条第3款对本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义。

⑺ 关于行贿罪 紧急!!!

b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此种行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⑻ 行贿罪的相关法律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法释〔201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法国刑法典对行贿罪和受贿罪规定的刑罚就完全相同;意大利刑法规定:对受贿者的刑法,同时也适用于向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给予或者许诺给予钱款或其他利益的人。
《西班牙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任何以赠品、礼品、承诺或者应答等方式腐化或者试图腐化当局或者公务员者,除不给予停职处分外,与受贿公务员者的处罚相同。”
意大利对于贿赂罪的解释和处罚在刑法中作了一些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317条:索贿罪,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或者第三者索取金钱或其他利益,将被判处4至10年徒刑。
第319条:受贿罪,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职责规定或失职渎职,为自己或第三者收受不应该的金钱或其他利益,或已经接受许诺,将被判处2至5年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更长的刑期。
第321条:行贿罪,符合第319条规定的情形,向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的任何行贿者,也将处以刑罚。
第322条:教唆行贿罪,符合第319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行贿者的贿赂未被接受,行贿者也将被处以刑罚。
第322条再补充条款:第317至322条有关规定也适用驻意大利或在意大利工作的国际组织、欧盟机构及成员国和其他国家人员。

⑼ 股东,法人,董事,高管,在账务上出现问题法律适用有哪些条款

1、 第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

2、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3、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4、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5、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6、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7、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8、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9、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1、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2、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3、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4、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5、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6、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7、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8、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19、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0、 第171条 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1、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22、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23、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4、 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5、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26、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7、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8、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9、 第177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0、 第177条之一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1、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32、 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3、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4、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5、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36、 第181条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37、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38、 第185条之一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39、 第185条之一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40、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41、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42、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43、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44、 第190条 逃汇罪

4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46、 第191条 洗钱罪

47、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48、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49、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50、 第194条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51、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52、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53、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54、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55、 第201条 偷税罪

56、 第202条 抗税罪

57、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58、 第204条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59、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0、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1、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2、 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3、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4、 第209条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65、 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6、 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67、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68、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69、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70、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71、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72、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73、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74、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75、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76、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77、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78、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79、 第229条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80、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81、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82、 第272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83、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84、 其他应由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

⑽ 犯罪嫌疑人同时犯行贿罪与非法经营罪应由哪个部门管辖

公安,检察院都有管辖权。
1,如果主要犯罪是非法经营罪的,由公安管辖,行贿罪可以一并侦查。
2,反之,则由检察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
3,侦查中才发现的,根据上述原则,有必要移送的再移送,同时协助对方侦查。
本案,检察院管辖为宜,因为行贿往往牵连出受贿,受贿是检方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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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会涉及行贿罪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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