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怎么处理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基于出资制度在整个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有所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的补缴差额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
上海徐宝同律师的团队专门处理股东纠纷,专业实力非常强的,他们在处理经验和操作渠道上都很专业,很多外地客户都去找他们处理这类案子。
B. 与装修公司发生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一、正确识别问题的性质。
事情的发生,是属于对方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还是第三者因素。在这里,主观因素是指这种问题的出现,由对方主观导致。客观因素是指由于天气、灾难、战争等客观因素引起的。第三者因素是指问题的发生由甲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所导致。
1)主观因素主观因素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动的偷工减料行为。 2)主动使用伪劣产品。
2)客观因素客观因素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防备不足导致的意外。2)不可抗力的天灾。3)房屋本身缺陷造成的意外。3)新技术的尝试应用。
3)第三者因素
第三者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第三方供货商导致的伪劣产品。2)第三者造成的工程损害。
二、问题解决的办法。
1)顺利的解决情况。在责任清楚的情况下,双方又能对问题的解决方案达到共识时,那么双方应尽量忘怀此事,继续合作的进程。切莫被过去发生的不愉快事宜影响双方在日后的合作。不管是对于甲方还是乙方而言,这都是大忌。
2)妥协的解决情况。在双方对责任争议不下的情况下,可协商各自让步,尽量把把问题简化在大家能共同接受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工程中是经常发生的,犹其是对责任认定不清楚的情况下。例如经常发生的事情就是,铺出来的砖不平,业主方抱怨施工方施工不合格,而施工方则埋怨业主方买的砖质量太差。
3)仲裁的解决情况。双方对问题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那么最佳的方法就是通过技术部门来进行鉴定。不管是那一方都好,如果认为自己没有错,那么最佳的办法就是找质检部门来做一个技术鉴定。从而做为仲裁。但技术部门往往只能起鉴定的作用,并不能有效解决争端。
4)法律的解决情况。双方最终都不欢而散的情况下,那只有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最无奈的解决方法,因为双方都得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而且绝大部分的结果都是决裂的。所以,这一招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当然,我们得承认这是最有决定效力的行为,因为任何人都得遵守法院的裁决。
三、装修纠纷的预防
装修纠纷,首先涉及到一个丑话说在前面的问题。所以在双方合作开始前,就应对相关的问题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日前的争议。
1)对材料质量的规定。现在的装修材料,有很多是由业主买的,也有很多是装修公司包的。那么,双方都应对材料导致的结果作出责任规定。这一点是非常头痛的,因为材料的质量往往对施工的质量起决定性因素。例如油漆,假的往往会导致施工的失败。很多业主都对主材很关心,但对辅料不太关心,这是错误的。辅料在一些工程项别中对着很关键的因素。我想这种半包的方式迟早会被全包所取替,要么业主负责所有的主材和辅料,或者装修公司全包。因为这样最容易避免问题的出现。
2)施工工艺的规定。双方要避免日后的争议,就得对施工工艺作出大概的规定。当然,现在的装饰材料日新夜异,工艺也是一样,所以很难对工艺作出限制,但可以对一定的步骤作出规定,例如刷油漆得刷多少遍等。在这里面需要提醒的是,类似的指标不是越高越好的,例如油漆太多遍不一定好。
3)施工结果的规定。现在有很多城市都对装修立法,包括验收标准。这其中有一些是强制性标准,有一些是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没有列入合同,则是不起效力的。强制性标准可列也可以不列入合同。当然,我不得不提醒大家的是,有一些城市所列入的施工验收标准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或者过时的。
4)施工保修的规定。这一点是最要害点,不管前面的说得多详细,如果没有对保修作出规定,都是一样空话。现在国家的强制性保修是二年,其中防水等项目是五年。在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由施工负责。当然,如果遇上不是全包的形式,对于质量的争议就会有问题,例如防水工程,这涉及到一个材料优劣而导致的老化问题。
5)施工工期的规定。双方应对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了违反工期的惩罚。这一条是解决工程拖延的最佳方式。
四、极端情况的避免
在装修纠纷中,往往都会顺带着很多极端的形式。包括威胁、暴力。双方在协商相关的装修问题时,应保持心平气和的态度,以理相据,以事论事,不宜过分对刺激对方。一旦出现类似的问题,应求助于**机关。
装修是一样烦人的工作,有着错综复杂的因素。所以,大家都需要抱着一种平常心来看待装修中出现的问题,尽量协商解决。
C. 公司股东专门负责公司装修,工程出现问题,股东应该负什么责任
不管装修的是不是股东 在法律上负的责任都是一样的。在装修之前应该有一个承包合同的 承包人会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当工程出现问题的时候质量保证金就可以拿出来用作维修金 股东应该负乙方的所有责任
D. 关于股东退股的经济纠纷
你好,就您提出的两个问题回答如下:
一、 关于C股东退出的处理方式
C股东退出在本案中有两个方式:
方式一:股权转让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是指C股东将他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可以是大股东Y,也可以是其他人。这种处理方式是受让C股东股权的人向C支付股权转让款,C股东前往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而股权转让款的确定是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C股东获得股权转让款后,也就不存在退回C参股的钱的说法了(因为C已经获得股权转让款)。
但需要提醒你的是,如果是由大股东Y买下C股东的股权,则公司变成了Y持股100%的一人公司,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最低限制,10万元。这一点,请转告你的朋友。
方式二: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的方式是指C股东退股,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从公司的账户中退换C公司3.5万元股款。这种方式的确定是程序复杂,工商局对于减资有详细复杂的流程,不推荐使用。可以参考《公司法》17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关于C股东私自签约的问题
对于C股东私自签约的情况,可以有两种途径解决:
第一种:结合上述“股权转让”的方式,私下解决
由于C股东私自签约,钱款并未进入公司账户。因此,可以告知C股东,其已经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若Y股东或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C股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可与C协商能否以较低的价格转让C股东持有的股份,Y股东承诺不追究C股东的责任。若双方都能接受这样的写上处置方案,则可以私下解决纠纷。
第二种:以公司名义起诉C股东
若各方不能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149条,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合同盖有公司公章,但钱款未进入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C股东,要求负责这个项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C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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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纠纷,请大家给我出出主意吧。
你购买股份时的票据,以及公司给你下发的处分通知可以作为有效证明,因此你需要通过起诉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请求变更工商登记,记载你的名字。
F. 股东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G. 和装修公司发生了纠纷该怎么解决
装修过程中,除了关注装修是否美观之外,安全问题也是极为重要的。你知道哪“雷区”千万不能踩吗?一起来看看吧!
1非承重墙也别轻易动
危险指数:9中招指数:8虽然非承重墙是房屋次要的承重构件,但同时它又是承重墙极其重要的支撑。非承重墙是否能拆除要视情况而定,若整栋楼随意拆改非承重墙体,将大大降低楼体的抗震力。
H. 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常见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您好!
一、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时,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创业者,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这些安排的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I. 三个人开了家装饰有限公司,股东跑了,法人怎么向股东追欠下的债务
欠下的属于公司债务,用公司财产偿还;如果股东出资不足,可以要求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