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解散后,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如何处理
公司解散后,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1、责令控股股东返还侵占的财物;
2、控股股东支付利息等相关损失。
Ⅱ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不肯转让股权还逼法人要换给他,该如何处理
1、张某要求公司往来款项要由他私人帐户进出,已经违法了公司法以及公司财务制度 2、张某就趁此时把自己的儿子找来公司当总经理,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否则无效。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赔偿。 3、逼范某要把法人及其所有股权转让给张某的儿子,也需先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应该尊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不买其他人才能买。4、张某的行为构成公私财产混同,侵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
Ⅲ 股东侵占公司罪
该股东如果同是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股东如果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民事范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追究
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往往很难举证,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参与,才能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Ⅳ 股东私自占用公司财产可以到派出所立案吗
你好,建议您详细描述案情,本案介于侵占类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之间,没有详细案情支持无法进一步分析问题。
Ⅳ 股东私自拿走公司财物怎么办
一、小股东私自搬公司东西怎么办?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行为应当根据实际的职务侵占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当事人是可以直接报警来处理的,还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按照规定来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Ⅵ 股东侵犯公司财产 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如果公安不立案,原因可能是其行为不够定罪量刑,没有触动刑法。这种情况是可以直接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
参考以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Ⅶ 私企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和钱怎么办
该股东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并且利用职务便利备件职务侵占否则般侵占行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员利用职务便利本单位财物非占数额较行
()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财产所权处所称公司指按照《华民共公司》规定设立非限责任公司股份限公司;所称企业指除述公司外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定数量注册资金及定数量业员营利性经济组织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单位指除述公司、企业外非社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事业单位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象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财物包括产产所谓产仅指已公司、企业、其单位占、管理钱财(包括民币、外币、价证券等)且包括本单位权占未占财物公司、企业或其单位拥债权财物形态言犯罪象包括形物形物厂房、电力、煤气、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面表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行具体言包括三面:
1、必须利用自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关便利条作职权指指本职务、岗位范围内权力与职务关便利条件指虽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权限却利用本职权或位所形便利条件或通其员利用职务或位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主管、管、经手、决定或处理及经办定事项等权力;(2)依靠、凭借自权力指挥、影响属或利用其员与职务、岗位关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位控制、左右其员或者利用所求员权限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权力;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权利;般职工利用单位暂财物房屋等交给自使用、保管权利等至于利用职务便利仅利用工作便利熟悉环境、容易混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财物构本罪构犯罪应罪盗窃罪论处
2、必须侵占行本单位财物指单位依占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自名义拥或虽自名义拥本单位占切物权、形财物权债权其具体形态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占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本单位财物化私既包括合已持单位财物视物加处、使用、收藏即变持所行自所占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自标价售;所住单位房屋户登记;或者隐匿保管物谎称已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包括先占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便骗取、窃取、侵吞、私转化私行论先持转先持采取侵吞、窃取、骗取转要本质于非占目并利用职务便作种非占意思表示达数额较标准即构本罪值注意行本单位财物非侵占旦始便处于继续状态非所状态结继续并非本罪侵占行继续侵占行完则应视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否完定没完则应未遂论处财员故意某笔收款入帐未及结帐发现则应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数额较程度仅非侵占公司、企业及其单位财物行没达数额较标准则能构本罪至于数额较起点数额参照高民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员具体指三种同身份自股份限公司、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些董事、监事必须具家工作员身份公司实际领导者具定职权本罪主体二述公司员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外经理、部门负责其般职员工些经理、部门负责及职员必须具家工作员身份或特定职权或事定工作利用职权或工作便侵占公司财物本罪主体三述公司外企业或者其单位员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职工企业、公司、外合资、外合作企业等具家工作员身份所职工综凡具家工作员身份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应依照本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处罚具家工作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所说家工作员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公司、企业行使管理职权并具家工作员身份员包括受公司、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公司、企业代表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公司企业行使管理职权并具家工作员身份员具家工作员身份能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面直接故意且具非占公司、企业或其单位财物目即行妄图经济取本单位财物占、收益、处权利至于否已经取或行使些权利并影响犯罪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