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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仇子明

发布时间:2021-10-31 06:35:16

① 2010年7月27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

(1)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所特有的,是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的。它渗透在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并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延续和更新,最终通过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形成本企业的竞争优势。上市公司要维护自身的形象,就必须规范经营,诚信经 营,努力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品牌效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2)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要防范“通缉记者”的闹剧再次发生,首先就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要防范“通缉记者”的闹剧再次发生,还必须加强法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质询、问责、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② 跪求2010年7月~8月的新闻点评 最好是国内的 800字

反对动用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已经明确了舆论监督是对党政、司法等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而现在,认真调查、敢于批评的记者却被人们认为是高危职业,这是对新闻事业的扭曲,也不利于媒体为党的工作服务。只有落实媒体的批评权,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才能真正落实,我们反对一切利用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的行为。

据报道,《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的记者邵芳卿家属前日驾车时遭遇撞车,驾驶室门被撞烂,所幸大人小孩有惊无伤。凑巧的是,与其并肩揭开紫金矿业公关记者灰幕的《中国青年报》记者陈强,前天家属车辆也被撞,所幸也没人受伤。两起车祸发生在同一天,又恰恰发生在同时揭开紫金矿业“封口门”的两个记者的家属身上,我们当然希望这只是一个巧合,但事情似乎没那么简单,更有意思的是,两个记者的家属虽然遭遇“撞车”,但都很巧合地无人受伤。

真相如何尚待公安机关调查,目前尚不好下结论。但这种巧合令人倍觉蹊跷,报复性人为事故的可能较大,因为记者采访遭遇威胁乃至实质报复的事件屡见不鲜。紫金矿业污水泄露事件被揭露以后,已有六家媒体称其记者曾在调查污水泄露事件中拒绝紫金矿业的封口费。如今,两位做批评报道的记者家属遭遇离奇车祸,将这起重大新闻事件进一步推向高潮。,如果最终被证实撞车事件背后有黑幕,那便是一起极为严重的打击报复舆论监督的刑事案件。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昨日,《经济观察报》贴出声明,严厉谴责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通缉该报社记者仇子明。今年6月5日,仇子明采写了批评性报道《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之后不仅记者本人多次遭到恐吓,《经济观察报》社也多次遭到该公司的危机公关。在点对点的危机公关失败以后,当地公安机关居然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通缉记者,不能不说是惊天骇闻。通过暴力机器威胁、拘捕做批评性报道的记者并不是第一起,辽宁原西丰县委书记便因被批评而组织警力进京抓捕记者。遂昌县公安局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是给打击报复舆论监督又增加了一个恶例而已。

如果说在已经证实的紫金矿业“封口门”事件和尚未证实的撞车事件中,公权力的身影尚且模糊不清,那么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中,阻挠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已经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他们公然利用公权力打击记者,维护地方集团利益。同样在最近,中共江西省委机关报《江西日报》在景德镇面临了“被技术屏蔽”,由于该报刊登景德镇邮局有关组织公费赴日本旅游的负面报道,结果这家邮局通过其发行渠道对刊登此报道的当期报纸进行了抽离,当地人士看不到当日《江西日报》的相关版面。

且让我们把这三个事情命名为“撞车门”、“通缉门”与“扣押门”。这三件事情发生在最近同一个时间段,发生在三个不同的省份。然而,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均试图压制舆论监督。只不过压制的技术手段不同罢了。而在技术压制批评的背后,则是公权力的影子。如果没有当地公权力的默许乃至支持,抵制舆论监督不会逐步升级到动用专政机器的地步。从技术角度来看,在三个事件中,最弱势的是景德镇邮局,他们采取了一种最低级的阻挠舆论监督的手段:扣押报纸。这在以前或许还能瞒天过海,但在网络时代,报道会经由网络传播而形成叠加效应,收缴报纸并不能阻止信息的传播。相反,他们还会因为收缴报纸而遭到二次批评报道。而凯恩股份和紫金矿业显然比景德镇邮局要厉害得多,他们采取了更为隐蔽、也更有技术性的反媒体监督手段。先利用所有能利用到的关系以及投放广告发放红包等形式进行媒体公关和记者公关,如果不成功则对记者和媒体进行其他层次的反制,乃至于上升到“敌我斗争”的地步。

可惜的是,确有部分记者在这样的糖衣炮弹和暴力威胁之前倒下了、屈服了。但是,我们总有骨头硬的记者,总有有新闻理想的媒体。即便有一百个记者被公关了,只要仍然有一个硬骨头,批评报道的力量就掩盖不住,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就能发挥出来。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媒体舆论监督的合法性来源,但近期频繁发生的压制舆论事件却让我们担心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和对新闻报道的不尊重是否会逐渐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已经明确了舆论监督是对党政、司法等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而现在,认真调查、敢于批评的记者却被人们认为是高危职业,这是对新闻事业的扭曲,也不利于媒体为党的工作服务。只有落实媒体的批评权,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才能真正落实,我们反对一切利用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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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本报获知,本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针对此事件,本报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
二、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三、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四、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

④ 仇子明事件的事件评论

舆论监督再次被公权施暴
呼吁全国媒体人都关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
2010 年7月28日 ,一则“记者仇子明因报道 凯恩股份 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在各大网站作为头条新闻流传。文章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仇所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凯恩股份公司 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表示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股行网”则发表文章称杭州网友蓝某转载仇子明稿件遭刑拘…云云!
透过网络搜索看完所有仇子明的报道后,笔者想起来被羁押在广东海丰县看守所的同行孙晓龙,孙因为多次撰文报道海丰县负面事件,在无人指控的情况下被冠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至今已40 余天。当前,动用公权打压舆论监督早已司空见惯。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通缉经过报社“三审”而发表 凯恩股份内幕的作者是对宪法的公然侮辱,是动用公权公然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公然向舆论监督挑战!
有人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举报单位布下天罗地网来对付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但纵观以往案例,任何动用公权报复打压舆论监督者或遗臭万年或不得善终, 2008 年进京抓记者的西丰县令张志国和河南灵宝王帅发帖被跨省事件的作俑者是最好的见证。
看完“记者仇子明因报道 凯恩股份 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笔者查询“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来,不被大家熟知的“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类似,即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利益。
看过仇子明先前所撰文章的第一感觉就是其揭露凯恩股份交易内幕的报道是一篇重事实讲道理的舆论监督报道,并不是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散布谣言故意损害凯恩股份信誉。仇子明是一名优秀的记者!
笔者认为,仇子明所撰并经过报社三审而发表在《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而不是在未调查经济观察报社和仇子明本人的情况下直接动用公权来对仇进行全国通缉!
再者,有报道称 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也明确表示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话题辗转, 即便仇子明所撰文章为捏造和恶意诽谤, 凯恩股份为何不到法院去起诉 《经济观察报》?说 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人不是法盲又是什么?
如果每一名记者都要因所撰舆论监督报道而被起诉甚至通缉,那以后记者是否还敢接受报社的采访、报道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又要它何用?
截至本文定稿,有网文称通缉仇子明程序完全合法,但在笔者看来,历次借公权打击报复舆论监督或者记者的闹剧,哪一次不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和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权力机关必须支持舆论监督,而不是和被举报被监督单位沆瀣一气。
遂昌县警方“合法”通缉记者仇子明的做法已经被全世界网民所热议,该事件终将会被国人当作笑柄,笔者建议遂昌县警方早日撤销对仇子明的通缉,公权力机关是由人民赋权而行使权力,公权力的宗旨就是为民服务!
同时笔者期待遂昌县的上级检察机关介入并彻查该事,更呼吁全中国的媒体人以及舆论监督人士关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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