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股份确权
股票确权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股权确权经常通过诉讼来处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解决股权确认纠纷的部分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贰』 什么是股票确权
股权登记日就是确权日,只有确权日买进股票才能享受分红
『叁』 为什么要实施股权确权
一)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国家法律的要求,是一项基本国策
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长期稳定的。我区实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制,其实质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换成为股权,以股权收益体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同时《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结合我区实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应确权到户。
由此可见,南海区推进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是贯彻国家法律的要求,依法受法律保护。南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从1999年开始就得到当时广东省委书记谢非和中央农办的支持,发展到今天已经二十三年的时间,得到了从中央主管部门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可。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是中央、省、市要求必须完成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保障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简称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党中央对南海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实践的肯定。
3、《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
『肆』 法院的确权隐名股东是什么意思
法院的确权判决的效力和房产证的效力的主要区别在,前者司法行为,后者属于行政行为。
『伍』 股东纠纷还是股东确权
应该是确权纠纷
『陆』 股权确权诉讼有哪些类型
股东权行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股东知情权诉讼;2、股东表决权诉讼;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柒』 确认股权与确认股东资格的区别
一,确认股权与确认股东资格的区别:
股权是以百分比表示,股东是以名称表示(自然人或单位)
确认一个股东有多少股权就能确认这个股东的资格
『捌』 股权的确权流程 应收账款的确权流程 是怎样的
股票确权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股权确权经常通过诉讼来处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解决股权确认纠纷的部分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