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向外资股股东借款(外币:美金)都有什么要求
这是外债。
主要考核公司的投注差有没有额度。也就是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外债额度必须在这个范围之内办理。
B. 外资公司股东能向企业公司借款吗
提醒大家:这是个和别人配合刷分和采纳率的SB,别在这浪费时间!
C. 借贷股票是什么
借贷股票是什么?俗称“借钱炒股”,是指股民向他人或券商借入资本金用于操作股票,个人承担盈利和亏损,一般为保证金形式,而向他人或券商支付相应利息的模式。借钱炒股由于收益大而被广大股民接受,而同时,又由于其风险大而广为人所诟病。辩证地看,股市借贷由于其扩大化的杠杆效应,使股市的财富效应增加,能为股民带来倍数级的收益,而深受一些股市高手玩家所爱好,另外,在牛市中,广大散户则常常抱怨资金的短缺而错失很多机会;另一方面,股市借贷也可能让散户承担更大的风险,在熊市中可能出现更多的亏损。因此,众多专家建议:初级散户及长期在股市中亏钱的投资者不要借钱炒股;而在牛市中,或在机会出现时,股市高手们尝试一下股市借贷以获取更多收益也未尝不可。民间股市借贷,因具有无担保、无抵押、无资格审核、杠杆比例高、方便快捷等优点而广为股民所喜爱。
D. 外资企业借外债
就是先签借款合同,合同里注明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事项等等,就这些。
然后准备一系列资料如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情况说明等等,去外管局,大概5个工作日后他们会通知你带公章过去办理外债登记。
然后去银行开个外债专户
做完外债登记,钱就可以进入你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了,你需要提款的话先做提款登记,再去银行结汇,或者你不需要结汇直接会出去页可以
反正过程麻烦,我做了几次
E. 外资企业的相互借贷问题
外资企业的关系企业间经常存在相互借贷的关系,但是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我不知道是哪部法律不允许?
正常的资金往来是可以
但有一种情况:
A外资企业借给B外商20万美元,B外商用之于A外资企业的
增资或后期出资,他们的目的是用有限的资金成立更多的企业以享受税收优惠或隐瞒利润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
税务机关只重视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比如你的企业间借款的利率是否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利息收入是否记入损益等和纳税有关的问题
对于非法的资金往来更多由工商行政部门来管理的
这些问题比如说,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等等
此外还有一个处理结果前置的问题,当会计师事务所或
工商行政部门认定外资企业抽逃资金,虚假出资时
当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后金额,低于外资企业外方出资
比例时,这时税务部门就是处罚该企业
并收回因外资企业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
其实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依据的问题
税务部门的执法依据是:税务实体法和税务程序法
实体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些法规对你说的这些方面有没有什么要求
而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工商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你说的这些情况有要求
F. 内资企业如何向外资企业借款
呵呵,企业间私自借款是违法的。做成贸易的方式吧,比如后付款,或者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者外企以
存单质押
,担保你向银行贷款。
G. 企业向外资借款,应代扣代缴哪些税款,税金
既然是向外资企业,则说明对方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法人企业,相应的税金应该有其自行缴纳,无需借方代扣代缴
H. 请问能不能用股票资产向银行借款啊借2万而已
你好!应该是可以的,但具体要求我不清楚,你可以想银行咨询。我想假如你的股票值钱的话就很好说,假如你的股票不值钱的话,在银行那里可能就不是那么好说话了。
祝你好运!
银监会昨天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该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此外,银监会还公布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这三个文件明确了三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开展各项业务的条件、操作流程等。(中证网)
I. 国内外资企业向国外的外资企业(股东)借款,是否有利息,利息怎么计算是否要交所得税,交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