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券交易 > 沪深交易所警示函

沪深交易所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1-06-22 22:13:08

A. 一个出色的董秘要做到哪些

董秘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成为公司高管的董秘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美好”,工作压力大、职责多,经常需要调整各股东之间的关系。

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A股上市公司一些董秘的职责和任务可能更多。

马勒思举例说,在美国,董秘一般为上市公司的中层领导,主要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一般只专注于公司的信息披露,一般不再兼任公司其他行政职务。而国内的董秘有“身兼数职”的现象,有些甚至是由副总裁、副总经理兼任。

董秘属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是上市公司与沪深交易所之间的固定联络人。

一般而言,董秘对外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内则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诸多事宜。
大部分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接触新三板之前,都不知道董事会秘书这个角色,当然更不可能了解董事会秘书这个角色的功能及其重要性。

在企业从非公众公司成为在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种种的尴尬与痛苦。其中之一就是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股转系统要求,虽然不强求设置董秘,但必须设置一个信息披露负责人,几乎所有的挂牌公司都模仿上市公司,设置了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毕竟没有这玩意你是不可能挂上三板的。

可是,董秘并不是董事长秘书,按照设置初衷,通俗点讲,董秘基本在公司享受副总待遇,也有很多公司的董秘同时是公司董事、副总。在一个官本位社会里,给予董秘一定的行政职务,以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是非常合理的,否则哪个部门会搭理一个秘书呢?当初把这么重要的职位取名为董事会秘书就是一个历史性错误,至少要叫首席信息披露官嘛!

新三板公司的董秘很多比较慵懒,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不强。在过去一年里就有25个董事会秘书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取了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B. 新股上市,证交所联防首日限涨1.44倍,可是现在有涨幅45%怎么算的

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C.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波动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第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3)沪深交易所警示函扩展阅读

股市的市场特点有以下:

1、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但主要取决于当日交易量(交易量取决于投资人心理预期)。

2、股票市场只在纽约时间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国市场为下午三点)开放,收市后的场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佣金并不是太高适合一般投资人。

4、卖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开办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约50万)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为此感到沮丧。

5、完成交易的步骤较多,增加了执行误差和错误。

D. 证监会下发警示函是什么意思

就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1、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2、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3、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4)沪深交易所警示函扩展阅读:

证监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E. 出具警示函 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融资困难,加大上市公司资金压力。

在股票市场中,警示函是上回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答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就表示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事项。这样会使投资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出现持股信心不足的情况,造成部分利空影响。

(5)沪深交易所警示函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昂立教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F. 什么是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定义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1]

2主要内容编辑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2)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3)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4)会员资金异常;(5)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6)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交易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3)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4)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中金所供稿)[2]

3管理规定
汇报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1)期货[3] 价格出现异常。
2)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3)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4)会员资金异常。
5)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遵守要求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2)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3)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4)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5)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公开谴责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1)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2)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3)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4)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5)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公告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3)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4)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G. 请问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和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过代表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一定采纳

如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编制重组方案或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交易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公司需完整披露交易所有关问询函件。

许可类资产重组 第十三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7)沪深交易所警示函扩展阅读:

职责: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H. 什么是风险提示 特征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会员资金异常;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交易所接到涉及到会员或客户的投诉;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I. 庄家涨停板反复挂单撤单交易所不查吗

查。
交易所对于涨停挂单撤单后进行卖单的手法(俗称抢帽子)是要进行调查的,必要时会进行罚款。

阅读全文

与沪深交易所警示函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晶丰明源股东信息 浏览:673
金融服务许可 浏览:878
美圈控股集团董事长 浏览:460
创始股份截止 浏览:162
外汇论文 浏览:412
车贷金融公司显示风控 浏览:434
珠海银隆股东 浏览:179
比亚迪金融有限公司怎么样啊 浏览:8
2016年7月港元汇率 浏览:184
小米贷款人工认证不过 浏览:436
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理财好吗 浏览:83
支付宝稳健型理财产品是什么 浏览:553
广州腾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521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 浏览:79
恒升集团董事长是谁 浏览:118
上海发贵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638
河南农信贷款 浏览:936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合作 浏览:576
银行理财基金到期怎样赎回 浏览:928
法兰克福外汇交易市场 浏览:390